毛泽东力图建设一个与公有制相适应的上层建筑,真正能够在法律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赋予人民群众对权力行使者广泛的民主监督权利,尤其注意防止和反对党员干部的蜕化变质。毛泽东的这一思想不仅反映在其各种著述和讲话中,也反映在其法制建设中。而这样一种社会制度的建立,必然要触犯一些人的既得利益,更为哪些爱好剥削、压迫制度的人所不能容忍。
例如:
一、
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摘录)
(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早几年,在河南省一个地方要修飞机场,事先不给农民安排好,没有说清道理,就强迫人家搬家。那个庄的农民说,你拿根长棍子去拨树上雀儿的巢,把它搞下来,雀儿也要叫几声。﹡﹡﹡你也有一个巢,我把你的巢搞烂了,你要不要叫几声?于是乎那个地方的群众布置了三道防线:第一道是小孩子,第二道是妇女,第三道是男的青壮年。到那里去测量的人都被赶走了,结果农民还是胜利了。
后来,向农民好好说清楚,给他们作了安排,他们的家还是搬了,飞机场还是修了。这样的事情不少。现在,有这样一些人,好象得了天下,就高枕无忧,可以横行霸道了。这样的人,群众反对他,打石头,打锄头,我看是该当,我最欢迎。而且有些时候,只有打才能解决问题。
共产党是要得到教训的。学生上街,工人上街,凡是有那样的事情,同志们要看作好事。成都有一百多学生要到北京请愿,一个列车上的学生在四川省广元车站就被阻止了,另外一个列车上的学生到了洛阳,没有能到北京来。我的意见,周总理的意见,是应当放到北京来,到有关部门去拜访。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
无非是矛盾。世界充满着矛盾。民主革命解决了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这一套矛盾。现在,在所有制方面同民族资本主义和小生产的矛盾也基本上解决了,别的方面的矛盾又突出出来了,新的矛盾又发生了。县委以上的干部有几十万,国家的命运就掌握在他们手里。如果不搞好,脱离群众,不是艰苦奋斗,那末,工人、农民、学生就有理由不赞成他们。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谁犯了官僚主义,不去解决群众的问题,骂群众,压群众,总是不改,群众就有理由把他革掉。我说革掉很好,应当革掉。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第1版,第313--329页 )
上述讲话,反映出毛泽东作为一个管理者,仍然能坚定地站在被管理者的立场讲话和考虑问题,而这是一般管理者难以做到的。君不见,许多人一旦当上“官”,其脸自然就变了吗。俗话说:“屁股决定脑袋”,而毛泽东能超越这点,始终做到“脑袋决定屁股”,说明其具有一般管理者所不能及的品德、胸怀和智慧。这是真正的做到了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是他所提倡的,也是一个共产党人的应有要求。这一要求在战争年代做到比较容易,难的是掌握政权后,仍然能够时刻自觉地坚持。在社会主义价值观尚在初建,旧的统治文化和思维习惯还大量地存在于社会之中的时候,毛泽东能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地坚持,不愧是任何时候都能做到“知行合一”的思想家和政治家。
二
毛泽东的人民民主思想不仅体现于他的各种论著和讲话中,并力图上升到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中。哪些攻击毛泽东“无法无天”的人,有的是出于无知,有的则是出于其剥削阶级的法制立场。毛泽东只不过是要破除旧的剥削阶级的法制秩序,而建立新的社会主义的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法制秩序。在其打破旧的剥削阶级的发法制秩序的革命历程中,毛泽东当然只能是“无法无天”了,可毛泽东什么时候说过社会主义不需要自己的法制?1975年宪法实际上是毛泽东力图加强人民民主权利的一次重要的法制实践。这一宪法与1954年宪法有很大的差异,除了条文上由1954宪法的106条,精简为仅30条外,在内容上尤其强调国家机构的工农兵主体地位,强调人民群众对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这一宪法实际上反映了毛泽东强调人民民主权利和保障国家机构人民性本质,防止褪色的制度探索。但由于历史的原因,1978宪法和1982宪法逐步删去了这些内容。毛泽东不是神仙,在某些具体事情的处理上难免没有任何错误,其错误的方面当然需要纠正,但在纠正其错误的过程中,人们是否又会犯新的错误呢?面对当今一些党员干部的蜕化变质和人民民主监督的欠缺,难道不需要对毛泽东这些重视人民当家作主,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思想予以必要的重视和反思?
1.1975年《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2.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
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精简的原则。它的领导机构,都必须实行老、中、青三结合。
3. 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4. 第二十八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
1978年《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比较一下,即删去了“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以工农兵为主体”字样,以及第三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1982《宪法》更是删去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罢﹡工”等民主权利;
删去了“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删去了“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注:该项内容在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删去了“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精简的原则。它的领导机构,都必须实行老、中、青三结合。”
有文章认为:“1975年四届人大,代表共二千八百六十四人,工农兵代表占百分之七十二,工人占28.2%,农民占22.9%。1978年五届人大,代表有三千四百五十六人,工农比例为54%。而到了十届人大,工农兵只占27%,工农比例从五届的54%降到十届的19%。”参见云淡水暖:“两会E提案:人大代表团——增加工农兵 减少官学商”/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这与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工农兵在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性结构不是没有关系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哪些真正克己奉公的官员、为民代言的学者和守法商人,也是人民利益的代表,他们被选为人大代表是理所当然的。但工农兵代表不占主体地位,就总难说是正常的了。
透过这些,不难理解,凡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思想的人,也就是真正要建立一个比资本主义民主更为先进的民主性社会制度的人,则必要敬仰毛泽东的伟大,拥护和坚持毛泽东思想。凡是试图恢复剥削、压迫制度的人,则必厌恶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对扩大人民民主权利动辄扣上“民粹主义”帽子,必要歪曲和诋毁毛泽东,否定毛泽东思想。
当然,毛泽东的法制实践有其时代的局限,有其不成熟的一面,在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混乱,这也是需要汲取的历史教训。例如,无论是大*字*报还是其他任何方式的民主权利的行使,都需要一定的程序,需要保障对方辩论和反驳的权利。禁止以侵犯他人正当权利如有辱人格的方式行使民主权利,对于利用这些方式侵犯对方正当权利时,受侵害方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救济等。但是,尽管有这些时代的局限,毛泽东力图推进人民民主的努力和思想精华不能轻易否定。对毛泽东的这些体现人民民主思想的法制思想和实践,应当是科学的扬弃,继承其力图推进人民民主的思想内核,并加以科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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