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爱的吴邦国委员长,人大常委会:
最近在网上读到罗冰的所谓《《毛泽东选集》真相》一文称:《毛泽东选集》中《论人民民主专政》等著作都“不是毛泽东写的,最后都变成毛泽东写的了”,“这就构成‘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
罗冰的造谣,不但要否定毛主席,否定毛泽东思想,还要去世的毛主席赔所谓侵犯“知识产权”的钱。用心何其毒也!
《真相》一文所造的谣言,激起广大了解真相,热爱毛主席,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的学者,专家,以及全国网民的愤怒,纷纷在主流或者非主流网站发表文章,揭露制造,散布谎言者的无耻,阴险的目的,声讨他们企图用谎言颠覆真相,达到他们推翻毛主席,推翻共产党的罪恶目的。
这使我想起自改革开放后,老李锐,小袁腾飞之流,造了不少谣言,污蔑毛主席,把建国以来所犯的错误(这些错误全都得到了纠正),统统推到毛主席一个人头上。
1993年,100周年,广大党员,干部,学者,人民群众开始觉醒,掀起毛泽东热的浪潮。2003年,热爱毛主席的红潮再次涌来,而且越来越大,近几年,已遍布全国,正在以汹涌澎湃之势冲刷造谣污蔑毛主席的污泥浊水。
去年4月,《国际财经时报》等几大门户网站,刊发茅于轼的臭文《把毛泽东还原成人》,激起了全国人民的义愤,纷纷自动写文章揭露,批判茅于轼的谣言和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阴谋。
多年来对毛主席的造谣污蔑,使许多没有出生或者生活在毛泽东时代的青年人,把许多关于毛主席的谎言,谣言当事实,失去信仰,理想,思想混乱,这些谎言和谣言,“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这些谣言,谎言极大地损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者毛主席的伟大形象,损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损害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领导地位。
《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对公民进行任何侮辱、诽谤都是违法犯罪,而对人民领袖毛主席却可以任意通过造谣进行诽谤和污蔑,有的领导,有关的法治部门,却不闻不问。我们不禁要问,这是什么样的法,是何种法制,执法者执导是那种法?
2010年,已有不少城市,打出横幅大标语,要求开除老李锐,小袁腾飞的党籍。
茅于轼对毛主席的造谣和污蔑,诽谤,完全构成了违反《宪法》,《刑法》的罪行,北京有关法律界人士,征集五万多人签名,向有关部门公诉茅于轼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罪行,可至今没见有关部门给予如何答复。
张宏良教授有文说:在美国,谁敢造谣污蔑开国元勋乔治·华盛顿,绝对会被判犯罪。可在我们这个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要求开除小袁腾飞,老李锐的党籍,公诉茅于轼,有关部门竟可以不闻不问,对人民的正当要求不予理睬。这是哪门子的依法治国?
这就牵涉到我们制定的许多法律法规,到底是无产阶级的法律还是资产阶级的法律?法律条文如何理解,法律是谁说了算?法律有阶级性吗等许多问题。
《共产党宣言》说:“你们(注,指资产阶级)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有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共产党宣言》单行本 P.41)
列宁指出,任何民主,自由,法律,如果不能使人们摆脱雇佣制度,都是虚伪的资产阶级的东西。
早在延安时期,毛主席1947年1月16日《致陈瑾昆》一信,说:“从新的观点出发研究法律,甚为必要。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法律相区别,请本此圣加以研究。”(《毛泽东书信选集》P.280)
毛主席一九五四年六月十四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时说:“我们这个宪法草案,主要是总结了我国的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同时它也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但是,现在资产阶级的宪法完全是不好的,是坏的,帝国主义国家的宪法尤其是欺骗和压迫多数人的。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我们优越于他们。(《毛泽东选集》第五卷P.127)
毛主席还说:“宪法草案的初稿,在北京五百多人的讨论中,在各省市各方面积极分子的讨论”。“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 并说:“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毛泽东选集》第五卷P.125,126)
30多年的改革开放,多次修改《宪法》,制定了近万部法律法规,到现在,在现实生活中,已使宪法的第一条,第六条名存实亡了。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现在,工人阶级还是领导阶级吗?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吗?我们的近万部法律法规,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无产阶级的法理观念,有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而制定出来的吗?我看不是。
非主流网站,许多学者有文,这近万部法律法规,绝大多数是留美归来的极少数精英,依据美国资产阶级的法理观念,没有通过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讨论关门制定的。
这些法律法规不能解决腐败与两极分化严重等问题,相反,却在国企改革过程中,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到一小撮人手中,使这极少数人暴富。去年两会期间,北大著名法学教授巩献田等三教授上书人大,要求查清前国家招商局董事长秦晓侵吞上百亿国有资产就是例证。
有的学者,专家说,毛泽东时代没有法。我认为,这不是事实。毛泽东时代如果没有法,怎么杀了刘青山,张子善二个腐败分子后,腐败就制住了,出现了无毒黄匪抢迷信,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安全和谐幸福社会。
毛泽东时代人民当家作主,干部为人民服务,我相信,一定有像《农业发展纲要40条》,农业学大寨,工业学大庆,《鞍钢宪法》等社会主义的法规。只不过改革开放后,由于要把公有制改革为私有制,不把这些好的法规总结研究,上升为法律罢了。
《鞍钢宪法》等法规妨碍私有化,搞私有化的当权者,学者,专家,当然不会承认《鞍钢宪法》这类在公有制上产生的规则是法律法规,把这些公有制的规则统统诬蔑为“人治”,全部不要,他们才好毫无阻碍地搞私有化。
总之,《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敬爱的吴邦国委员长,人大常委会,我向你们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人民必须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法理观念,研究总结我们自己行之有效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好经验,制定出保障《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的原则,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干部为人民服务,工农知识化,知识分子劳动化等法律法规。
今后,凡制定或者修改重大法律法规,应公布,让全国人民群众讨论,不能再搞少数精英关门制定资产阶级的法律了。
致革命敬礼!
广西桂林市 桂林中学 党员文永华 2012年2月7日
(2012年2月5日初稿,7日15:00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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