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民工:调整收入分配差距的正确选择
一段时期以来,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引起了社会普遍的关注,要求对收入分配进行合理调整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在这一过程中,有人故意突出了所谓垄断企业收入过高的问题——经过近些年舆论的鼓噪,所谓垄断企业几乎成为国有企业的代名词,而事实上几乎垄断中国市场的企业如微软等跨国公司,则反被排除在垄断企业之外、未受任何责难、更不用说调查了(微软在美国和欧洲都曾遭受反垄断调查、并支付巨额罚款)。
显然,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差距,努力实现共同富裕,这一要求存在显而易见的合理性、正当性,应当成为执政者和社会积极采取措施解决的问题。但是,如果把调整收入分配的着眼点,仅仅局限于限制垄断企业(实际上主要指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员工收入,则显然没有找准“准星”。政策上差之毫厘,结果上则有可能谬以千里。除了进一步损害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损害社会公平和市场公平,它对调整收入分配的意义有限。
调整收入差距分配的正确选择,应当是通过完善所得税制度加以解决。具体地说,对就职于不同机构的劳动者,都需要按照同样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收入者、超高收入者,可以实现税率更高的累进税率。举个例子来说,大体如下:(一)年收入超过20万以下的,执行相对较低的税率,并适当提高所得税最低起征点;(二)年收入超过30万以上的,按30%的税率征收;(三)年收入超过50万以上的,按40%的税率征收;(四)年收入超过100万以上的,按60%的税率征收。……
上述意见,当然是举例而已;更合理准确的税率及征税区间的设定,需要专家更严格、更准确的核算。但其基本原则和精神是,根据收入多少,适用不同税率;高收入者执行高税率,从而有效调整个人收入差距。
之所以需要以税收作为调整个人所得的主要工具,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果单单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如依据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设定不同的薪资限制,势必造成劳动力价格的扭曲。比方说,当只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职工的薪资,受到严格限制,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却不受限制时,就会造成国有企业的薪资竞争力下降,从而难以避免优秀人才的外流、当然也难以吸引优秀人才的加入。时间一长,由于劳动力竞争力的丧失,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将不可避免受损。再比如说,如果单单对中国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员工薪资进行限制、而对外资企业网开一面,则势必损害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因此,这种对特定机构、特定人员调整收入分配的思路很难说是一种正当、合理的思路。
历史经验也证明了上述结论。韩国朴正熙政府当年引进外资企业,为了避免对韩国本土企业造成过大冲击,特别是避免大量优秀人才外流,韩国政府允许不同企业采用各自的薪资政策,但主要通过所得税来调整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当时的现实是,在韩国的外资企业开出的薪水,要远远高出韩国本土企业,如果放任自流,则势必使韩国本土企业的优秀人才快速流失,从而导致韩国本土企业的壮大受到极大损害。朴正熙政府意识到这一问题后,采取了对高收入者实施高所得税率的政策。此举的效果,使工作在外资企业和韩国企业的劳工,收入差距缩小到10-20%左右,从而有效地缓解了本土企业的人才竞争压力,也避免了收入差距过大。这一明智政策为韩国短时间内出现一批世界级的企业,发挥了良好作用。至于韩国企业在东亚金融危机中一时不慎、遭人暗算、产权易手,则是后话了,这里按下不表。
另一个例子是1980年代初期中国乡镇企业兴起之时,诞生了一批所谓“星期日工程师”,当时它被视为一种新生事物得到广泛肯定。客观地说,“星期日工程师”的出现,快速提高了乡镇企业的技术能力,促进了这些企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这也造成了当时很多国有企业的人才流失、技术流失,成为日后这些企业竞争力衰竭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这种“星期日工程师”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许情有可原,但在今天看来,显然存在知识产权保护、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调整收入分配的正确选择应当是,除了对最低薪资作出必要规定外,薪资政策允许各企业百花齐放,但所得税制度必须统一适用,并通过所得税的征收、避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如果今天仍然试图针对国有企业出台特定的薪资调整政策,不仅会损害国有企业的竞争力——而现阶段毁掉中国国有企业,实非明智之举,特别是如果刻意让这些企业沦为跨国公司之手,则实属不智;而且还会损害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正当性,有害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秩序。
值得指出的是,当前把所谓垄断企业高收入指为收入分配问题的主要症结,与事实并不相符,大有指鹿为马之意。其中的理由在于:
第一,部分国有企业的高管收入水平;并不能代表国有企业全体雇员的收入状况,一些专家和媒体借口国有企业个别高管的薪资水平说事,有混淆视听之嫌;从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看,现在很多私有企业的高管薪资与国有企业相比,并没有明显差别。
第二,近年来,多数国有企业普通员工工资所得保持了在企业所得中的合理份额,而其他企业中普通员工工资在企业所得中占比过低,这不是国有企业的问题,而是其他企业必须提高工资份额在企业所得中的占比。不能强逼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向底层看齐,这将极端地损害整个中国劳工阶层的利益。
第三,个别地方对高收入者实行的所谓退税政策,已严重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和社会治理的公正性。本为调节收入差距而设定的所得税,在一些地区被用作“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结果是普通员工收入低、却必须全额缴纳所得税,反倒是高收入群体能够享受所得税退税优惠,岂非咄咄怪事?这种现象亟待纠正。
第四,要重视灰色收入问题。在某些领域,灰色收入居高不下是导致收入差距过大的重要原因,此事虽与腐败问题关系更甚,但却已成为不能不严肃解决的大问题。
第五,一些专家、媒体长年累月地鼓吹垄断企业(实则指国有企业)高收入问题,有其特殊目的在。对不少特殊利益集团来说,倘能限制甚至摧毁中国国有企业而代之,则无疑获得了极其有利的利润积累机会和市场。某些专家、媒体的所作所为与此不脱干系。
当前,中国面临的内外挑战极多。对外需要进一步增强中国企业的竞争力,使中国企业能够在强手如林的国际竞争中站稳脚跟、有所作为。一个失去了自有企业的国家,将无法在全球化市场中获得合理的价值增值份额,很大程度上将沦为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奴隶国家。无论是执政者还是普通民众都须知,在中国的跨国公司绝非中国人民的企业。对内,需要进一步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促进共同富裕。
调整收入分配,应当主要依靠建立公平、合理、累进的统一税制来解决,而不能心血来潮地推出一个个针对特定企业、特定人群的限薪令来解决,否则,看似有效的“定点清除”政策,却会带来十分严重且不公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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