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国罪和卖国罪之异同及取消之深意!
宪法为什么取消了惩办卖国贼一条?
中国的1954,1975,1978这三个版本宪法的相关条文里,都有“惩办一切卖国贼.....”的词句。而1982年的宪法,原条文中“惩办一切卖国贼”这句话被删除了。
请对比观看下列的中国宪法不同年代版本的有关条文。
1954年宪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1975年宪法第十四条: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1978年宪法第十八条: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1982年宪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诸位看到了吧,1954,1975,1978这三个版本宪法的相关条文里,都有“惩办一切卖国贼”的词句。而到了1982年修改宪法时,原条文中与镇压叛国相提并论的“惩办一切卖国贼”这句话被抹掉了。
对此也许有人会说:“1982年宪法第二十八条中的“叛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等罪名,足以把卖国行为包括在内了,无需再单提卖国一词了。”
果真如此吗?稍有常识者都知道,上述各项罪名都加起来,份量也重不过卖国贼这一项。“严惩卖国贼”应是宪法必不可少的条文。
{*}什么是叛国?从原本字意看,主要指的是与敌对的国外势力协作;与自己所属国家的政府作对的背叛行为。由于政府有好坏之分,维护本国民众利益的是好政府,损害本国民众利益的是坏政府。凡是吃里爬外与好政府作对的,就是叛国。如果与损害本国人民利益的坏政府作对的话,那么坏政府眼中的背叛活动,在民众看来是否还算是叛国呢?这还要看背叛者是和什么样的外部势力协作,和有害于本国人民利益的外部势力协作的是一种,和有益于本国人民利益的外部势力协作的又是一种,......由此一来,谁代表国?什么是叛国?到底依谁的标准来界定?说法上变种不一,不过,幸好还有“惩办一切卖国贼”这段相提并论的行文共存一条法律之内,极有助于是非上的类比界定。
{*}什么是卖国贼?按约定俗成的定义,卖国贼就是对外出卖本国人民利益的政府官员。因为草民百姓是无资格与洋大人签署条约的。所以,卖国贼这个罪名,特指性极强,只有位高权重者才有可能担得起。
法律条文:“惩办一切卖国贼......”。在原段落里至少有三个内在含义。
1.对观察立场与定罪解释权的限定:
某人是否为卖国贼,某行为是否为卖国行为,就观察立场与定罪解释权而言,必需而且只能从人民一方出发,例如,不论李鸿章怎样紧跟以老佛爷为核心的皇中央,不论主子如何抬举这位忠诚的奴助手,只要广大民众认为李鸿章是卖国贼,那他绝对就是卖国贼。
2.对于一言难明的“叛国”一词的涵义,做出了是非上的类比界定。
“惩办一切卖国贼”,是一条立足于人民的行文,是一条确认并体现民权的行文。由于对“卖国贼”含义的界定,远比什么是“叛国”要简明容易的多。又由于该行文已经对观察立场与定罪解释权做了准确限定,所以,“叛国”这个词的解释,不论原说法有几个变种,凡是在有“惩办一切卖国贼”相提并论的条文内,仍该在“惩办一切卖国贼”所限定的含义内,仍该从人民的立场出发去界定它的含义与是非。
什么是叛国,最具有解释权的还是广大民众。如果某个官员机构给某人或事扣上叛国的帽子,但是广大民众认为不是叛国,那就绝对不是叛国。
3.以人民为国家的主体,向官员发出警示。
本条由自下而上的立场出发,向官员中的包藏卖国之心或叛国企图者,发出了镇压与惩办的警示。
{*}既然82宪法删除了“惩办一切卖国贼”的词句,这就意味着对人民权力的剥夺,这就意味着对人民立场的背叛,那么,“镇压叛国的活动”这句话,在失去了“惩办一切卖国贼”所具的三个内在含义的约束后,对“叛国”等词义的解释,就可能突破原来的是非界定而按需发挥了。
由于宪法还有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这就使人不得不从这个官员机构的立场来听解释了,什么是叛国?很容易导致的解释结论是:与国外势力有共识而与本国政府作对的,其行为就是叛国!
所以,修改后的82年宪法第二十八条,显然是偷换了审视点,该条目由自上而下的立场出发,以包含“叛国“等词句的条款,对人民发出了镇压的警示。
该宪法还有一个要害问题值得一提,在删除“严惩一切卖国贼”词句的同时,还一并删除了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条文。
与中国四大有关的条文,在原宪法里是这样表述与确认的。
1975年中国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1978年中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简称“中国四大”,它与美国罗斯福所倡的“美国四大”有诸多不同,
中国四大是中国人民在文革中付出具大代价而创造出的大众民主形式,提起以往的文革,自然想起现在的改革,以什么样的治学思路来解读文革与改革?两者的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各是什么?
诸多的精英学者,对于文革之不足,责其为政治错误。对于改革之不足,归之曰政策失误。对于文革,说是把国民经济搞到了崩溃边缘。对于改革的国资流失,说是可以多交学费。对于文革,说是要全面否定。对于改革,却说不能把洗澡水和好孩子一起泼了。对于文革,说是折腾,以后再也不能搞了。对于改革,说是可以阵痛,但不能不搞。......
这叫啥思路?研究历史的,研究政治的,研究经济的,研究文化的,为了一己之私而采取双重治学标准,难怪研究了大半辈子,研究出的净是些洋人叫好而百姓说坏的国策呢。
我们退十步说,就算如某些人所指责的:文革是污砂浊水,那么,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可谓是淘去砂水而留下的真金。
对于付出昂贵代价而淘来的真金,给它派什么用途才好,这个常识无需多言,但偏偏就有心怀叵测者,非要把真金铸塑成一个公共痰盂,然后再把人们对污秽物的厌恶之心误导到金属的可铸塑性上,并使厌恶之心扩及到所有金属,甚至是词典里带“金”字的词。总之,力求产生谈金变色的社会效果!其真正目的是:绝对不能让民众产生用金属做利器的念头。
在此,我引用美国步枪协会的一句广告词供大家思考:“枪不杀人,人杀人。”
所以,原宪法确认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这四大民权,难道就不能用作威慑官场腐败而防患于未然的利器吗?
自古以来,封建统治者防民之口胜于防川,在预防执政集团发生腐败的作用上,所谓的唇枪舌剑,有着真枪实弹难以替代的先期威慑作用,正因如此,披着共产党马甲而欲卖国殃民的反攻倒算者,才急不可待地在1982年的中国宪法里,不但删除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这款条文,又把宪法原有的“惩办一切卖国贼”的词句也一并删除了,被破坏到如此程度的宪法竟然还能在橡皮图章下出笼,真是史无前例的创举。古往今来,还没有哪个国家的哪部法律对卖国贼如此宽容。
上述所为是何蓄意?正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我也曾怀着天真心愿,希望“严惩卖国贼”条文的被删除,是由于当年七老八十者的一时糊涂。
遗憾的是,刘少奇早在1954年就提示过的一段话,硬是在耳边响起:“如果有人希望我们在宪法中去保障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活动的自由,那就只能使他失望。对于意图奴役我们的外国帝国主义者和帝国主义的走狗们,我们的宪法和一切法律是永远也不会让他们得到一点方便的。难道不正是因为我们剥夺了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的自由,人民才有了真正的自由么?”
而目前的情景恰恰却是:“如果有人希望在宪法中预留后门去保障卖国和镇压人民的自由,那就总算没有失望。对于意图奴役我们的外国帝国主义者和帝国主义的走狗们,改过的宪法和删除的条文,终于使它们得到了极大的方便。难道不正是因为它们剥夺了人民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自由,卖国贼们才有了今天的自由么?”
中国近三十年来的世道,已产生诸多骇人听闻的足以为证的事实,为蓄意删改宪法者的初衷而做出了确凿的解说。虽然叛国与卖国仅一字之差,但对于人民利益危害最大者,莫过于官员卖国。直至今天,卖国贼们还在丧心病狂的卖,它们无视国家的主权,无视民族的尊严,不顾工农大众的最基本利益,以致连执政党的生死存亡也顾不上了,卖资源,卖企业,卖土地,卖银行......把大棋下到了近乎白送车马砲的程度。
只要世界还没有达到大同境地,只要人类还存在着国家间的竞争,宪法的“严惩卖国贼”条文就绝对不可按官员之需而删除。
:真真假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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