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的官员们,制定政策的权贵们,先富起来的亨亨们,全国的老百姓,请你们看看这个帖子,请你们扪心的问一问,我们应该如何对待军队和军人以及还乡的曾经军人!
或许自己的这个帖子在有些网站会被封被锁被删,这是预料中必然发生的事情,但我相信不可能所有的网站都会不让我说出真话。 在这里首先进行一下自我介绍。我叫王红刚,字法桥,原名王洪刚,是河北省大名县人,1995年12月参军入伍,在被誉为铁军的解放军驻豫某部服役,历任战士、卫生员、班长,被评为优秀士兵并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12月以中士军衔退出现役。退伍后在天津保安服务总公司某分公司干保安,历任队员、班长、教导班长,同时,一边打工一边利用业余时间学习,2003年取得高自考法律专业大专文凭,现在本科在学。后来也在其他企业打工(都是民营企业)。2008年汶川地震期间主动缴纳特殊党费并成为红十字会志愿者,在天津地区为抢险救灾贡献自己最大力量。如今在最普通而平凡的岗位上努力实践着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为个人幸福、建设祖国以及实现共产主义而坚定地奋斗着。
公民有向国家如实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权利,这是宪法规定并保障的公民的权利,党员有权向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这是党章规定并保障的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况且,作为一个退役老兵,是有资格有权利就退役老兵问题向中央军委提出自己想法的,在这里我就要合法运用法律和党章赋予的这项权利,我想现实中我是能够行使这项权利的。所以,这里我就献丑了。从我的简历不难看出,相比之下,我对退役军人和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的情况较为了解,在这里不谈其他,就从这些方面入手。
“如果祖国遭受到侵犯,热血男儿当自强,喝干这杯家乡的酒,壮士一去不复返,滚滚黄河滔滔长江,给我生命给我力量,就让鲜血染红最美的花,洒在我的胸膛上”,当祖国需要的时候,我们的热血儿郎依然应征入伍,以高度的历史责任和民族使命感,用自己的血肉之躯为保卫祖国参加反侵略战斗而时刻准备着,以脚踏实地的实际行动履行了革命军人的神圣职责。他们无悔于青春和军营,无悔于自己的付出和最可爱的人的称号。当我们的战友们退出现役转服预备役以后,就又从革命军人变回了老百姓。经过部队教育的他们,把军旗军徽和入伍誓词藏在心里,时刻铭记人民和部队的教育;对于没有经历过战争的战友而言,他们无疑就象是一个终身没有生育过的女子一样,成为终生最大的遗憾,同时他们也是退伍不退色,为保卫祖国参加战争而时刻准备着。经过几年的地方磨练,他们中能够坚定地保持人民军队本色的优秀分子,有的在地方党组织和政府系统中担任重要职务,有的成为社会上的成功人士,都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先锋队和主力军的作用。这些退出现役的战友,除了军队干部和按照国家政策复员后给以工作安排的士兵战友外,其他战友则不得不自食其力自谋生路,而这些自谋生路的出身农村的退役军人大多数则不得不外出打工成为农民工的一员。事实上可以这样说,无论是绝大多数退出现役的战友还是广大农民群众,都无不深刻的热爱着我们伟大的祖国,热爱着我们英雄勤劳文明正义的民族和人民,热爱着我们可爱的人民军队,无不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无不发自内心的拥护毛泽东思想,无不发自内心的支持我们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全心全意为最普通劳动群众服务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
诚然,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也并不是尽善尽美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阅历的增加,他们也在现实的生活和打工实践中认识到了在改革开放中的一些不足、过失和急待解决的问题。相对而言,对于各地存在的农村发展落后、城乡贫富分化加大、肆意危害农民农村利益、迫害歧视压迫农民工等一系列渉农问题和现象最为普遍关注,回到农村的退役军人同时还十分关心着退役军人的政策制度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对于这些现象和问题他们是无能为力,经过和耳闻目睹的在地方上上访和信访的经历和遭遇,使他们丧失了对地方政府解决问题的基本信心和信任,只好求助于中央领导的出面解决,也非常迫切的盼望这些现象和问题的早日彻底至少是对他们而言是有效的解决。
经过一段时间对农民工特别是退役军人农民工的调查和了解,发现有以下现象急需中央亲自出面解决。
1.关于农村的落后问题。在以农业为基础并在国民经济结构中占很大比例的我国,我们的革命和建设很大程度上说是农民革命和建设。我们的农民群众是人民大众的主体,是中国军队的最主要的来源,由于与工人群众同是社会最底层的群体(在很大程度上比工人还要底层),所以与工人群众有着天然的联系,有着极强的革命性,是革命和建设的坚定拥护者和主力军。或许他们有着这样那样的缺点、不足乃至劣根性,特别是在陌生环境或遇到陌生对象时表现得更加明显,而且由于生产方式、地理与社会环境限制和阶级意识的局限性,他们不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但谁也不能否认的是,他们普遍的吃苦耐劳,象土地一样敦厚淳朴,象苍松翠柏那样坚韧不拔,他们用自己的财产、鲜血、生命乃至一切以最实际的行动为我国的革命和建设乃至改革开放作出了不容忽视不容抹杀不可磨灭的贡献,这一点是任何一个阶级所不能比肩的。虽说解放60多年就是改革开放也有30多年了,但目前,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剪刀差是指工农业产品交换时,工业品价格高于价值,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所出现的差额。因用图表表示呈剪刀张开形态而得名。它表明工农业产品价值的不等价交换。如果价格背离价值的差额越来越大,叫扩大剪刀差;反之,叫缩小剪刀差。在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品和农产品之间的这种价格差距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它的具体表现是:当一般物价上涨时,虽然农产品价格也同时上涨,但它上涨的幅度往往低于工业品价格上涨的幅度。而当一般物价下跌时,虽然工业品的价格也同时下跌,但它下跌的幅度往往低于农产品价格下跌的幅度。如果把一定时期(比如一年)内工农业产品价格变动的情况用统计图表表示出来,那么,工业品价格呈上升趋势,而农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二者犹如张开的剪刀的形状一样,因此称为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剪刀差一词源于20世纪20年代的苏维埃俄国,这个词首见于俄共八大上(1919)的发言。 剪刀差是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交换手段之一。)”,人均公共资源禀赋的重城轻乡差别,承担改革成本的不同(重乡轻城),长期的财政政策的“非农化”偏好以及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和人均税费承担的轻城重乡差异,农村的发展还相当贫穷落后前景仍不容乐观。农村的教育、文化、农田水利等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很薄弱很脆弱,在有的地方甚至是名有实无。整体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小农生产模式决定了对农民来说仅依靠农业走上富裕道路已经没有出路,而且这种小农生产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农业的发展要求,更不利于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因此,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场或集体农庄)将农民变成农业工人走农业合作化道路已成值得考虑的发展模式。与城市同期发展相比,农民群众整体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也颇为缓慢,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和阻碍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可以这样说,与毛泽东时代我国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和农民在国家整体里的地位相比,与毛泽东时代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生产生活的关注相比,现在是实质的下降了。广大农村仅仅刚刚解决温饱问题正在向小康生活迈进,有不少地方在温饱线上挣扎,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就是刚解决了温饱问题的地方因天灾、假农药、假化肥、疾病、上级部门层层加码的各种税费等返贫的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那些远离城市中心区域和远离沿海沿江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集区、边疆地区的广大农村。这些地方的农民连生存都成问题,很多人被迫背井离乡外出打工以谋求生路,不少人无力成家立业,更别提农民的发家致富,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农村的稳定和安定团结。不难发现,在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任重而道远。我国古语有云:国以农为本,民以食为天。农业为我们生存的基础和根本,是国家稳定和谐实现良性发展的基础,发展农业解决生存理应作为国家发展的刻不容缓的第一要务。在我国的工业、农业、国防、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中,惟独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明显落后,这种明显的落后将不利于我国整体的进步。希望我国优先发展农业,对农业农村的建设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尽最大限度的增大资金投入与加强建设的强度和力度,切实的最大限度的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深化农村改革,改革户籍管理体制,加大国家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力度;加快城市化步伐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2.侵害农村和农民利益的问题。当前以利用职务之便和利用亲友职务之便进行的贪污、受贿、索贿、索睡、嫖娼、包养女人、赌博、广泛购置房产、涉黑等丑恶行经为代表的腐败现象和潜规则现象严重侵害国家和包括农民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深恶痛绝,不同层次的部分干部的腐败问题和现象已经不同程度的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的公正严明、朴素廉洁的人民公仆形象和威信,长此以往,必将引起党和政府的执政危机和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危机。现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对国家的反腐败伸张正义的工作充满善意的期待,对陈良宇、宋平顺、文强等贪官的被法办无不争相传播拍手称快,真诚期待党和政府能够把反腐败工作当成人民战争和正义斗争来抓,作好打持久战的准备,时刻准备打大战打恶战打肉搏战,决不姑息任何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以杀一儆百并锄奸务尽的态度触及灵魂肉体的深程度广范围的反对腐败和各种潜规则,依法从严从重的惩处腐败分子。
在当下国内,在很多地方和单位,就业、干工作、晋升、办事情等都要依靠各种和用人单位高层领导的过硬关系,多大的关系就有多大的发展前景,而不是靠才能、实干和质量来最终决定,虽然说才能、实干和质量是基础。不少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等各种资源上占有相对和绝地优势地位的人,最大程度的追求拥有法律、道德和政策规定之外的权利即特权,利用特权和关系为自己追求最大程度的利益,多高的社会地位就有多大的特权,多大的特权就有多大的利益。关系和特权这些都最终妨碍了公平竞争和社会正义,败坏了社会风气更影响了社会的良性发展,为包括农民阶级在内的最普通劳动群众所深恶痛绝,渴望引起中央足够重视并早日彻底解决。
这里同时提个其他话题,对于某些地方某些单位存在的索睡现象,也就是利用职权或亲友职权便利,以帮助或不阻碍女性目的的实现为要挟条件,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或明示或暗示的迫使女性就范进行性交易,满足自己奸淫女性的根本动机。这种奸淫女性的现象在一些领域已经成为潜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令普通劳动群众深恶痛绝。建议,在刑法上对这种丑恶现象尽快制定出相关规定,并建议把这个现象和罪行定名为“职权奸淫罪”,从刑法上要规定适用于所有领域所有人员,奸淫未遂的,比照强奸罪既遂行为惩处,奸淫既遂的,比照强奸罪中的应从重惩处的情节从重甚至加重惩处,也可以把职权奸淫这个现象列入刑法中强奸罪从重处罚情节的一部分。
别地方的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建设中,甚至出现了强势群体长期把持村级政权的情况,这些强势群体首先是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其次与当地的黑恶势力相互勾结,有的养黑或是黑恶势力成员,他们通过威逼或金钱贿选的手段进入村两委班子甚至担任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在他们没有出事前,上级党委和政府也实际上对他们采取默许默认态度,在这些人把持村级政权后,广大村民各项权利和利益的享有和保障就基本上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良心发现,他们若能维护本村农民利益则是本村农民的福分和幸运,他们一旦侵害广大农民的利益,在打典好上级的基础上,在通过各种关系和手段成功的阻止农民上访等进行依法维权的情况下,加上平时以黑白道并用的手段开展农村工作,农民的权利只能是任人宰割,被侵权的农民维护自己合法权基本上是只能含冤不能喊冤更别提伸冤,农民的权利只能是任人宰割。
无论所谓社会精英的专家学者如何鼓吹土地私有化的好处,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制度绝对不能有丝毫动摇。否则因为农民个体的差异以及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和圈地在农村就出重新出现新的地主、富农等,大部分的农民将被迫沦为中农、贫农甚至雇农,广大农村将真正的彻底的退回到解放以前。如此以来,对于广大农民群众来说,毫无疑问的是,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土地改革而实现了的千百年来我国农民斗争所努力争取的“耕者有其田”的梦想将重新化为泡影,广大农民群众将因此而失去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保障,同时也使广大农民群众失去现代法律赋予的最基本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势必会将广大农民逼上绝路,极易引起社会的动荡。这是对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成果的灭绝性的毁灭和彻底的颠覆,这无疑将是历史的倒退。
无论所谓社会精英的专家学者如何鼓动,中国共产党的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的阶级属性不能有任何改变;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活动宗旨不能有任何动摇;我们党“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个根本性质不能有任何改变改变;党对人民军队、人民警察、民兵等中国人民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这个最基本原则不能有任何改变;我们政府机构的人民属性不能有任何改变;我们各级干部的人民公仆(人民勤务员)的属性不能有任何改变。包括农民阶级在内的广大劳动群众不希望中国成为第二个1991年时的苏联,不希望中国共产党成为第二个1991年时的苏联共产党(特别备注:站在客观、公正、全面、公平、善良、正义、长远、辩证的角度来看,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观点来看,人民的主体力量、基本力量、绝对力量只能是劳动群众,而劳动群众则是由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以真心实意为工人阶级农民阶级服务的知识分子这些力量构成,对于非劳动群众的其他社会成员,只有在全心全意为劳动群众服务时才能是人民的一部分)。因为这和上一段同样,势必会将包括工人和农民在内的广大劳动群众逼上绝路,极易引起社会的动荡,这是对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成果的灭绝性的毁灭和彻底的颠覆,这无疑将是历史的倒退。
现在的家庭承包集体所有的耕地制度好处是农民有了自主经营权,适合改革开放刚起步时的生产力水平,也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由于地方规划、房地产开发、工业开发区的建设和交通建设等种种需要占用农耕地的原因,很多情况下在农村土地经常随着这些规划而调整和变动。当作出调整时,农民自己保护不了自己耕种的土地,虽然国家明令规定不得占用农耕地进行开发,但在被开发的当地的政府等部门收到一定好处后,自然就大开绿灯,所以,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些被开发地的农民就可能因此成为失地失业的游民,他们虽然竭力想保护赖以生存的命根子,但因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只好眼睁睁的被人从土地上赶出来。对因地方建设、房地产开发以及“黑户口”、等原因失去土地的无地农民需要用完整的惠民政策和完善的惠民制度来调整和保障。这些开发和规划建设都会给予一定的补偿,但经过各级部门的层层扒皮,真正到农民手中已经所剩无几;但也有一些根基(关系)较硬实的开发商(以非公营的开发商居多)头顶着当地的优秀企业家、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光环,仰仗着坚厚的背景在和当地疏通好关系后,有时候也会不惜动用警力甚至直接动用黑恶势力对这些农民强行拆迁暴力拆迁,此刻也会发生一些流血伤亡的肢体冲突,在这样情况给的补偿甚至更少,在失地农民上访后,就是上访到中央也收效甚微,毕竟有当地政府部门对这些开发商的鼎力支持。对于被开发商占去的土地,有相当一部分并非马上建设而是闲置不用炒做地皮然后高价售出,这到这些闲置不用而被任意炒做的地皮,广大农民很心痛但也无可奈何。
建有工业开发区的农村情况也不容乐观,由于环境保护意识的极端薄弱,由于这些企业为获取最大经济利益而不顾一切,也由于天高皇帝远,相关国家机关执法力度和强度的鞭长莫及,这些企业在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带来了生态环境的恶化,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这种经济的发展充其量只能是暂时的发展,图的只是一时的痛快,最终损害的将是这些有工业的农村的未来和这些村民的子孙后代。特别希望在发展工业时必须特别优先考虑环境保护问题,建议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势力和个人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农民身处社会的最底层,由于其中要经过多个层次,对于上级或其他群体发放给农民的好处(权利、费用、福利待遇等)是层层扒皮,对于需要农民交纳的费用和税务(所尽的义务)等等是层层加码。
正如天津地区的某些相声作品里这样说到的,“老他二(根据语境和日常用法可知,老他二是在天津地区普遍流行的市民对乡下农民和外地来津进城农民的蔑视的称呼。)进城,腰系麻绳,喝瓶汽水,不知退瓶,没处方便,旮旯就行。”,“老他二的屁股,绷绷的。”,如此等等,这尖酸刻薄的语言既形象生动的描述了农民初次进城的窘态,同时更说明了这样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和现象:由于农村的落后和农民的一系列缺点、不足乃至劣根性,更由于农民社会地位最为低下是绝对的弱势群体,相对于揭露和鞭笞其他群体而言伤害农民的风险最小,他们甚至成为一些文艺作品和文艺工为获取功名利碌而嘲讽、揭露、贬斥、污蔑、愚弄与泄愤的对象,这些艺人也不能而且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这样做,但确实就有些艺人这样做了而且非常乐意非常坦然的这样做了,有的是无意识(潜意识)的流露,这对广大农民群众的心理造成了深刻的阴影和极大的伤害。
如此等等,对于这些危害农村和农民利益的现象,仅以农民个人力量根本上难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这些侵害农村和农民权益的现象实在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很容易引发一些类似瓮安事件等群体冲突事件,希望中央能够足够重视,也真诚的期待早日解决。很多有关农民、农村和农业的政策和规定以及对于惠及三农的福利待遇,农民基本上或根本就不知道,希望最大程度的增加政策和规定的透明度,恳请尽可能的利用电视、报纸、国家法定刊物、农村播音喇叭、广播电台、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互联网、张贴告示和板报等多种形式并用的方式将中央以及制定政策的机关正式通过的最原始的政策文件内容全部如实的告知广大农民群众。并建议,建立中央直接和民众的信息反馈和传达追查体制。
3.城乡差距问题。(这里部分是引用网络资料)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告诉了我们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同时也告诉了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际间的相互关系是人的血亲关系、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综合反映和表现。除血亲关系以外,人际间的关系取决于人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而人的社会地位则取决于人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的综合地位,最终取决于人在社会经济结构和体系中的地位即经济地位。人的经济地位取决于人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有经济资源(生产资料、利润、物质财富等)的多寡。拥有较多经济资源的人就在经济结构中占据优势,同样,他的经济地位就高,同时他的社会地位就高。不同经济地位的人之间构成了各种经济关系和整体的经济结构,也形成了人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态度,不同经济地位之间的人的相互关系和相互态度不可能是平等的。所以,只有相同或同等经济地位的人人之间才可能平等相待。平等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人对人的一种相互态度,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理想之一,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不是指物质上的“相等”或“平均”,而是在精神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把对方当成和自己一样的人来看待。平等不等于平均,平均取决于宏观整体上的均等,平等则取决于微观上单个单位或量的完全相同,平等承认单个个体的差别,反映在人的政治和经济关系上就是在最微观单位上的同工同酬同劳同得。人类历史与社会的发展(社会现象)以及人的生理规律(自然现象)证明了一点:没有人是天生的奴隶,生来就低他人一等,没有人任由他人指使却生来没有自己的思想,同样,也没有人天生就是奴隶主,生来就高人一等。平等的实现有赖于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人类英勇顽强的争取斗争以及从法律制度上不断对争取斗争最近成功的及时确认和固定,不争取,永远不可能实现平等。现代社会的进步,就是人和人之间从不平等走向平等过程,是平等逐渐实现的过程。
不能视而不见并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当前存在的城乡之间的差距和差别让农民成为实质意义的下等公民,让农村成为实质意义的下等地方,使得与城乡相比付出多而收入少。但是,查阅各种统计数据,我国城乡差距的巨大,对于人们心理上造成的冲击,以及由此产生的人生际遇的不同,仍然是如此沉重。城乡差距问题在解放前就存在。“剪刀差”的长期存在,是造成我国城乡差距持续拉大的最直接的原因。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提出了加速实现工业化的奋斗目标。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以及西方国家的封锁下,实现工业化的途径和手段,基本上只能是从农业中取得资本的原始积累。政府通过政策和制度手段,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将资本从农业转向工业。据统计,在1950-1978年的29年中,政府通过“剪刀差”大约取得了5100亿元;在1979年-1994年的16年间,政府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从农民那里占有了大约15000亿元的收入,同期农业税收总额1755亿元,各项支农支出3769亿元,政府通过农村税费制度提取农业剩余约12986亿元,农民平均每年的总负担高达811亿元。始于1958年的以城乡分割为特点的户籍制度,不仅在身份上强化了城乡的先天差别,更进一步成为加大城乡差距的重要因素。20多年的改革在消除城乡差别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城乡二元体制尚未从根本上发生改变。造成我国城乡差距的许多因素,至今仍然在深深地刺痛着我们,并拖累着中国这个东方大国全面进步的步伐。可以说,这是一个几乎困扰了中国人一个世纪的难题。
城乡收入差距近几年呈扩大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经历了一个先缩小后扩大、再缩小再扩大的过程。1978-1985年,由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收入迅速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1978年的257倍缩小到186倍。但1984年城市经济体制体制开始改革,城乡收入差距又开始拉大。到1994年达到286倍。从1994年开始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出现了下降的趋势,但是从1997年起又逐步扩大。2004年年初,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过数年跟踪所做出的一份全国性调查报告显示,近年来,中国城乡收入差距在不断拉大,如果把医疗、教育、失业保障等非货币因素考虑进去,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世界最高。该报告指出,2001年居民的人均收入几乎是农村居民的3倍。2002年全国的基尼系数相对于1995年上升了大概两个百分点。然而,调查人员认为这还不能真实地反映出城乡之间实际收入的差距。报告指出,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没有涵盖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各种实物补贴,比如城镇居民很多享受公费医疗,而农村居民却没有这种待遇。城镇的中小学能够获得国家大量财政补贴,而农村学校得到的补贴非常少,农民还要集资办学。城镇居民享受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最低生活救济,这些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却可望而不可及。 从1995年到2002年,城镇内部的基尼系数的上升幅度最大,农村的基尼系数反而有所下降,然而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却在扩大,城乡之间人均收入比率由1995年的2.8提高到2002年的3.1。 据调查,全国收入差距的扩大表现为高收入人群收入超高速增长。2002年全国收入最高的1%人群组获得了全社会总收入的6.1%,比1995年提高了0.5个百分点。最高的5%人群组获得了总收入的近20%,比1995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最高的10%的人群组获得了总收入的32%,比1995年提高了1.2个百分点。而全国高收入人群收入比例的上升主要来自城镇,而不是农村。相对于1995年,2002年农村中的高收入人群组在全国总收入中的收入份额有所下降。 落后地区的城乡收入差距最为明显。从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相对贡献率来看,西部地区最高,高达58.3%,而东部地区最低,为37%。也就是说,越是相对落后的地区,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就越加明显。 该报告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02年,到目前为止,2004年的统计数据我们还没有看到,但在2003年,根据统计局测算的数字,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大概是3.23倍,也就是3.23个农民的收入相当于一个城镇居民的收入。
教育差距同样触目惊心。收入上的差距,也许是最能说明问题的一个差距。但是,我国城乡之间的差距还不仅仅是收入上的差距。在教育方面,城乡差距同样触目惊心。2006年1月8日,中央党校首次公布了《中国农村九年义务教育的困境与出路》调查报告。该报告的一个很重要的背景是,2000年,国家宣布如期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任务,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2002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小学和初中入学率分别达到98.6%和90%。全国有2598个县实现了“两基”目标,占总县数的90%。该调查报告执笔人,中央党校潘云良教授1月11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说,他们课题组15名成员是带着这令人鼓舞的数字,满怀希望地奔赴全国16个省市进行调查研究。然而,潘云良说:“我们失望了,农村的教育,尤其是落后地区的教育状况,并不像城市的教育那样成效显著,更说不上繁荣,反倒可用‘凋敝’这个词来形容,一点都不夸张,一点都不耸人听闻。我们深深感到,目前‘普九’的成果是低标准的,并且相当脆弱。” 报告指出,一方面,所谓“基本普及”,是指85%的人口覆盖地区实现这一要求,还有15%的人口覆盖地区——主要在西部贫困地区——这一目标远未实现;另一方面,即便在“普九”已经验收的地区,辍学率出现了明显反弹。近年来,农村学生辍学、流失率偏高,初中生辍学率上升,有的地方农村辍学率高达10%以上。就许多地方的实际观察,农村学生的辍学率,比统计数字要高得多。 报告同时还指出,农村孩子享有九年义务教育的“待遇”远远低于城市孩子。在政府规定免除学费的同时,却允许增收杂费,这一规定在实质上取消了“义务”的无条件性。在缺乏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前提下,农村教育部门由于财政困难,不得不把增收超过学费的杂费变成最主要的经济来源。与此相印证,国家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我国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课题组,于近期发布的研究结果更是明确指出,农村人口中低学历人口的比例远远高于城市人口,城市人口中高学历人口的比例明显高于农村人口的比例,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成为我国最主要、最显著的教育差距。 该课题研究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随着学历的增加,城乡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人群在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分别是:51.5%和16.3%;初中文化程度的人群在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所占的比例分别是41.5%和32.4%;高中文化程度的人群在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所占的比例分别是6%和21%;中专文化程度的人群在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所占的比例分别是0.8%和13.2%;大专文化程度的人群在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所占的比例分别是0.2%和11.1%;本科文化程度的人群在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所占的比例分别是0.02%和5.63%;初中文化程度的人群在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所占的比例分别是0.001%和0.323%。在城市,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人口的比例分别是农村的3.5倍、16.5倍、55.5倍、281.55倍、323倍。国家重点高校,占有较多文化、经济和社会资本的社会阶层的子女,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农村学生和弱势阶层的子女逐渐减少。教育资源、教育质量相对较弱的地方性高等院校聚集了较多农村学生。这表明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城乡差距从表面的、总量的、宏观的不均衡,转移为隐性的、更深层次的城乡差距。综合各方面的数据看,近年来我国的农村教育有全面恶化的危险,我国城乡之间教育上的差距正在越来越演化成教育的不公平。而教育的不公平更加强化了城乡的二元结构,使得农村子弟通过教育来改善自身境遇的希望变得更加渺茫。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目前的教育投入和教育结构,不仅没有成为弥合城乡差别的黏合剂,反而成了加剧城乡分化的筛选机器。
医疗负担重使农民境况进一步变差 。在医疗卫生方面,有数据表明,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近70%,而公共卫生资源不足全国总量的30%。农村每千人口,平均拥有不到一张病床,而城市的平均数字,约为3.5张;农村每千人口,只拥有一名卫生技术人员,城市则在5名以上;农村人口医疗保险覆盖率只有9.58%,城市则为42.09%。而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韩俊的研究结果,农村卫生事业虽然有所改善,但是医疗价格不断攀升,农民医疗负担重,有病看不起,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很普遍。根据最近对全国100多个村庄的典型调查,农村住院分娩率和患病就诊率仍较低,有32%的婴儿是在家出生的,有78.6%的农村人口是在家死亡的。从调查看,医疗支出已经成为农村居民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在全部调查农户中,医疗支出占消费性支出的8.5%,大病户家庭则占了30%左右。大病给农民的生活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农民一次大病的平均花费7000多元。一次大病的医疗费就花掉了一个家庭一年多的全部收入。重大传染病70%-80%是在农村。目前90%以上的农民属于自费医疗群体。新型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还很低,平均补偿比例仅为30%,即使农民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还远远不能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从总体来看,政府农村卫生投入严重不足。1998-2002年,政府农村卫生资金投入总量由110.34亿元增长为151.16亿元。但同期,政府对农村卫生机构投入占财政支出比重却由1.02%下降为0.69%。需要看到的是,上面所罗列的各种数据,还仅是几个与人们生活非常密切的大的领域的数据,除此之外,在精神文化生活、公用事业服务等领域,我国的城乡差距同样无法忽视。农村全面落后于城市,已经是我们必须要面对、要解决的紧迫课题。城乡差距持续扩大,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矛盾。
令人感到宽慰的是,我国城乡巨大差距所引发的种种问题,已经引起了最高决策者的极大重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政策导向确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体系的确立等一系列使农民增收初见成效 ,面对农民增收基础尚不牢固的现实,这几年政策力度继续加大 ,但目前对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状况和发展需求而言,力度显然不够。而且如不彻底根除造成农村落后的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人均公共资源禀赋的重城轻乡差别、承担改革成本的不同(重乡轻城)、长期的财政政策的“非农化”偏好以及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和人均税费承担的轻城重乡差异等这六个关键因素的话,城乡差距的缩小乃至根本解决实在是难以实现。
4.农民工待遇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各地掀起“民工潮”,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由农村流向城市和工业相对较集中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农村和矿区。亿万农民进入这些地方就业,不仅缓解了民工户籍地农村就业压力,也为打工地的现代化建设与发展以及方便打工地居民生活做出了重要贡献。农民外出务工既为农村带回了先进的生产生活方式、文化理念、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又为家乡脱贫致富和实现农村城市化与农民工人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实践证明,亿万农民工已成为推进城乡统筹和城市基础建设的主力军。而打工经济已成为农民增加现金收入改变贫困状态的主要途径,是对改变中西部地区落后状况的有力支持。再看看这些人吧,还算能够劳动的部分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老年农民,年轻力状的中年、青年农民,甚至个别的因贫或其他原因辍学的14周岁以上(含14周岁)的青少年农民,为了挣钱补贴家用,为了养家糊口(生存),为了儿女上学费用,为了实现个人与家庭的幸福和梦想,他们肩扛背背自己的行李,甚至带着自己家人,远离家乡和亲友,来到陌生的外地打工,在城市、乡村和矿区的企业里驻足务工,从此开始了异地求生的历程。当前的社会给他们这样一个名字:“农民工”,这个名字充分说明了他们的基本属性和工作地政府和民众对他们的态度,他们仍是农民,是个外出打工的农民而已,打工地的政府、社会、民众以及各种保障与福利待遇等并不接受、容纳或包容他们。他们中除了少数人由于种种原因走上犯罪道路和成为娼妓以外,绝大多数的农民工服从管理听从指挥而且吃苦耐劳,在各种岗位上不辞劳苦任劳任怨,以农民的优点和阶级以及自身局限性出卖着自己的体力,普遍地从事着体力要求较高的房地建筑工、城市清洁和环境保护的操作工种、绿化养护的苗木工、居民家中的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保安等当地人所不愿或不敢从事的最乱、最脏、最累、生活与工作条件最差、工资和福利待遇最差、当地人最看不起、最危险的工作;当然其中也有不少可以称为技工的有一定技术的农民,这一部分人在单位里发挥着骨干的作用,受到单位最高负责人的重视,有着优厚于普通农民工的待遇和工资。毫无疑问的是,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广大农民工是中国当代标准的、真正的、实质意义的无产阶级。
根据调查,由于年龄、学历、资质、户籍、关系等方面的人为限制,接收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极少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基层单位以及公有制(分为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和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以下皆同此)性质或含有公有制成分的企业,在中外(这里的外商是指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和企业和户籍不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商人,含台、港、澳地区的商人,以下同此)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的单位里相对较多的雇佣农民工,农民工主要集中在中小型民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的单位里。在上述的公有制单位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里为数不少的用人单位在招收员工的条件上除规定年龄、学历、身高、技能资质证书等条件外甚至明文作出只招收本地正式户口的员工,所以很多农民工被排除在外。在接收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里有一部分单位不接收本地人员工(以本地人懒散不服从管理等借口搪塞不知情的外人),同时也不接收文化程度较高并在城市市区工作过的外地农民工(以这些尖懒油滑难以支配为借口搪塞不知情的外人),他们的思维是外地人农民工好被隐瞒和好被摆弄,可以任由支配和任人宰割,如果用了本地人不但不好被隐瞒和摆弄,也不能任由支配和任人宰割,甚至有可能因为聘用本地人而把外地来的农民工给带“坏”了(这里的“坏”站在这些用人单位的角度说的,意思也就是通过与本地人对比和接触使外地人农民工明白和觉悟起来,明白和开始注重保护的的合法权益。),这些单位普遍坐落在远离城市市区和县级级别以上的经济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经济特区的地方。许多农民工在外出务工经商前并没有联系好工作,进城后,一般经城里的亲戚、朋友或已在城里定居的老乡介绍找到工作。据国家统计局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专项调查,由定居本地的亲属、朋友介绍的占,由同样在外务工经商的同乡、亲友介绍的占,自荐到用工单位工作,占。另外,还有部分农民工是通过自主就业、招工广告、包工头、老板招募。极少乃至基本上不通过职业介绍所(劳动中介机构)找工作,因为,农民工在职业介绍所登记找工作时,除了交上一部分存档费用外(是以代应聘单位收取培训费用的名义收取,等你交完钱后才告诉你这个,而且开出的收据上明确写到“不退”),在真正为你介绍就业单位时还要在交上多于存档费用四五倍的信息费用(开出的收据上明确写到“不退”),即使你交了这些费用,你到了介绍的单位去面试了和面谈了,应招企业以让你听候通知为借口把你打发回去,显而易见,这些应聘企业也都是这些职业介绍所的拖,他们真正招人是通过应聘会进行的。每找一次工作都要交一次钱,而且,即使按照要求缴纳了费用也不给你介绍到真实的工作。所以,通过职介机构钓鱼式介绍工作的一系列挫折,农民工认识到:如果找工作的话,千万不要相信职业介绍所等中介机构。就这还是不错的呢,有的介绍给你的是一些根本不存在的单位,或者单位在甲地,他给你的介绍信里的地址是乙地,最好的呢,单位也有地址也对,可能该单位已经倒闭或者根本不招人。这些有正规场所和正规执照的职业介绍所对本地人还算厚道,能够介绍到有需求的单位,对于外地人呢,除以上情况外甚至还会把人往黑工厂黑作坊里或传销组织里介绍。现在的职业介绍所的广告上也不表明自己的实际身份,自己的广告是某单位在完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特别是劳动法律的前提下以合理的待遇招聘员工,而且这些广告就在当地的合法的国办的大型公共报刊甚至党报上刊登,如果你打电话咨询的话,他说自己是这个单位的办事机构根本不是职业介绍所,等你过去后你发现牌子是某某人才中心,这时候他们依然不承认自己是职业介绍所。报纸上在刊登这些招聘信息时,有相当一部分同时也刊登这样的温馨提示:“本栏目只提供广告信息,不作为法律纠纷的依据,请广大读者自行验明相关证件及资质,如发生经济纠纷与本报无关!”,可是对于农民工来说,如果不看报纸,怎么能知道这些招聘信息,如果都能在找工作时有能力做到自行验明相关证件及资质的话,这些找工作的农民工又怎能上当受骗?无疑,这是媒体在刊登信息赚钱后明显的推卸责任。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大多居住在简陋的宿舍里据调查,有的农民工居住在集体宿舍里,有的人居住在缺乏厨卫设施的房间里,有的人居住在工作地点,有的人居住在临时搭建的工棚里,还有的农民工在城里没有住所,只能往返于城郊之间,或回农家居住。普遍的实际每天工作时间达12小时左右甚至更长(其中不包括吃饭和中间短暂休息的时间),极少有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的。单纯出卖体力的农民工的每个月的工资一般是在打工当地政府明文规定的当地最低基本工资的70%到150%之间浮动,在这个浮动工资的基础上,有一定技能的农民工的工资则会更高,而且这种技能对企业的发展和赢利越是重要就越高,劳动强度和危险程度越高的农民工的工资就越高,同时与单位最高负责人和高级管理层私人关系越是密切的员工的工资越高。在雇用农民工的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是月工资即每个月发一次工资,在这些单位里有相当一部分单位(主要是中小型的民营企业)都存在扣押和拖延一个月工资的现象,到过年回家时,一次全部结清,但还有一小部分的用人单位(主要存在于远离城市市区和县级级别以上的经济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经济特区的地方的小型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存在着每年发一次工资的现象。《劳动法》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向员工收取押金。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由此看来,用人单位要求就业者在签订合同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等以防止就业者违约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但实际上不少用人在录用农民工职员时,存在着收取押金、培训费等费用,对于押金说是在辞职时返还,其实真正能返还的用人单位并不多,能完全返还的用人单位几乎没有。在含有本地人员工的用人单位,甚至相当部分的存在着本地人和外地人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同样的工种、劳动强度、工作时间、产品数量和质量,外地人的薪酬比本人要少,或者与本地人相比,外地人的工种较好、劳动强度较大、工作时间较长、产品数量较多质量较好、外地人却得到要低于本地人的薪酬。除了在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在全国范围属于大型企业的民营企业能够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比较规矩和农民签定劳动合同(公有制单位和农民签定的合同基本上都是临时工劳动合同)外,其他用人单位则不和农民工签定任何劳动合同,而且签定的劳动合同也都比较偏重保护用人单位利益,对于员工利益的保护含糊其辞,对于工资待遇以及培训费用等需要员工缴纳的费用在签订合同时都是空白的,往往都是在合同签订以后,由用人单位自己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随意写上。公有制单位里的农民工能够依法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双休日休息权,病假、产假、事假等假期,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位于城市市区和县级级别以上的经济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特区的比较正规的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的农民工能够和城市人享有同样的节假日等假期和或单休或双休的双休日的休息权,包括保安公司在内的其他单位里的农民工则普遍的不享有双休日休息权以及明显缩水的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休息权,有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特别是不在市区的民营企业在农民工去找工作时如果提出哪怕是国家法定的最基本的休息权的话,只能被用人单位无情的拒绝聘用,这些其他单位里的农民工一般是在过春节时休息,他们一般是在农历腊月十五以后至农历正月十五回家休息,其中保安公司在内的保安行业的从业人员不享有任何法定节假日休息权。相对与比较正规的用人单位里员工在在这些休息日里继续工作认定为加班按照国家规定享有加班费用,包括保安公司在内的其他单位里的员工在这些休息日的工作普遍不被单位认定为加班自然也就不享有加班费。就单位给员工特别是农民工员工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五险一金等社会福利待遇来讲,在公有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里最为正规,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办事,但只对正式在编职工有效,对属于临时工的农民工依然除外;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处于市区的私营企业(民营企业)里对在编员工有效,他们也接受一定数量的农民工,但相对于本地人来说享有的劳动待遇的种类和数额比较少,有的甚至明文规定只给本地户籍的员工交纳保险等社会福利待遇,让外地人(农民工)全部自行交纳;在部分保安公司和公司驻地不在城市市区和县级级别以上的经济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经济特区的民营企业里,基本上不给员工交纳任何保险、养老金等社会福利,而且越是远离城市市区和县级级别以上的经济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经济特区的单位就越是如此,农民工一旦需要住院医治,他们往往被高昂的医药费用吓怕,以他们自己的财力往往无法支付这些高昂的费用,因此,农民工的医疗条件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甚至有些用人单位在雇佣农民工员工后,因为农民工员工在雇用期间履行工作职权身体受伤、疾病以及因此引起身体功能的衰弱而被用人单位趁机辞退。关于农民的劳动保护和工作环境的安全防护措施,公有制单位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劳动保护最高,在城市市区里的比较正规的民营企业的劳动保障和工作环境的安全防护措施也基本上说得过去,其他单位就相对较差劲,而且越是远离城市市区和县级级别以上的经济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经济特区的用人单位就越不重视对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和工作环境的安全防护措施,有的就是名有实无,所以,也会因此而接连不断的出现生产事故和农民工伤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有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二十四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团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团的基层组织。”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定“针对各非公企业的发展规模和女性职工基本情况,按照区域统建和单建、联建的方式,促进有条件的非公企业全部建立妇女组织。要求非公企业女职工满25个以上都要建立妇代会。妇代会设成员3—5名,其中主任1名。妇代会主任可以专兼职。成立妇代会时,必须推选妇代会代表,妇代会代表要注意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总数控制在20—40名之间,并组织召开好妇女代表大会。”根据这一系列规定可以得知基层工会和基层党团组织的成立条件,同时也知晓了在某些地方和单位成立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的条件。事实上,在达到法定人数和条件完全成熟的情况下,除了公有制单位和比较正规的大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能够按照国家规定成立工会、党团组织和妇女组织外,正如一位职业经理人曾经私下这样说到“要工会干吗?就让他们整天闹着给员工长工资?”,不少单位都不愿意成立这些组织是能拖就拖,其他“三资”企业以及包括保安公司在内的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都普遍没有成立这些组织。正如有些单位在员工讨要所压或所拖欠的工资时,高级管理人员底气十足的这样说的“爱(上)哪儿告(就)(上)哪儿告去”, “要工会干吗?就让他们整天闹着给员工长工资?”,这些话在反映出这些成功人士的嚣张气焰外,同时更刻骨的揭示出,在不成立基层工会、党团基层组织和基层妇女组织的用人单位里,农民工的包括合理合法的讨要自己合理合法的薪酬在内的最基本的人身、财产、劳动权利的保护和保障以及权利侵害的内部救济只能依赖于用人单位最高领导者和直接管理者的良知(良心发现),一旦单位和农民工员工发生包括讨要自己合理合法的薪酬在内的劳动争议、出现伤亡事故以及农民工被用人单位侵权时,他们若能按照规定和良知及时解决的话,这无疑是农民工的幸运,如果他们不能或根本不想按照规定和良知及时解决的话,这些问题无法从单位内部得到解决。这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大中型用人单位的最高负责人基本上都是单位所在地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同样也都有一批也是成功人士或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老乡、亲戚、同学、战友、上级和部下、好朋友,在单位和农民工员工发生包括讨要自己合理合法的薪酬在内的劳动争议、出现伤亡事故以及农民工被用人单位侵权时,他们不能或根本不想按照规定和良知及时解决的情况下,如果这些人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优势和资金资源优势在各方面人士和各个环节打点稳妥的话,再加上各地政府部门由来已久的实际存在的“在本地人和外地人产生纠纷时偏重保护本地人利益,在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发生纠纷时偏重保护强势群体利益”的潜规则,那么,这些相对属于弱势力量的被侵权的农民工自然就根本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和正常渠道提出诉求,更别提合理合法的解决问题,只能任人宰割。
在保安行业里除了以上现象外还特别存在着这些现象和问题。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事实上,由于公安机关监管的不到位甚至基本上是流于形式,由于公安身份的保安高级管理者的放任和纵容,同时也由于保安公司等保安组织完全以赢利为目的,绝对的强调公司至上、客户至上的原则和要求,也由于保安行业实际盛行的不用人才用奴才的用人和晋升的人事机制,基本上所有的非公安身份(即由普通农工打工者晋升上去)的保安高级管理层根本不去为基层保安人员的生活问题考虑,对保安的薪水是一扣再扣,直到少到实在不能再少为止;非公安身份的中下层管理者更是普遍地以各种看似合理的理由肆意克扣保安队员薪水,直到克扣到他们满意为止;却对向往革命追求学习与进步以及坚守善良公平正义理念的积极现象极力进行为所欲为、不择手段、毫无顾忌且无须顾忌的灭绝性打击(迫害),可是每年获得先进被晋升并享有相关荣誉和待遇的却绝大多数都是这些人。同时不可视而不见的是,几乎所有的普通农工打工者晋升上去的各级保安管理者特别是中高级管理者媚上欺下带进行并教唆、诱惑、暗示、胁迫、纵容普通保安人员进行嫖娼、赌博、盗窃、打架斗欧等违法乱纪活为,并且有的与当地黑恶势力相互勾结,甚至有的非公安身份的保安管理者本身就是黑恶势力的成员。由于管理者惟我独尊绝对强调以领导至上的原则,且自身也目无法纪,遇到事情后自然也就要求按照他们的意图和喜好去做。因此保安管理层的违法乱纪现象层出不穷,屡见不鲜。在实际生活中,当保安人员的法定基本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这些中高级的保安管理者也不去为保安个人排忧解难或维护正义,任凭保安遭受冤屈和侵害(当然,警察出身的管理者除外),更有甚者,保安人员遭受的不法侵害大多数来自保安管理层,保安管理人员对保安人员打骂体罚屡见不鲜。若保安个人和所进驻客户发生争执,由于管理者绝对强调以单位至上、客户之上的原则,无论究竟谁对,保安管理者都会毫不犹豫的把所有过错归结到保安个人身上,若遇到的客户是国家正规单位,若这个单位实事求是,则保安人员可就是撞大运了,不过,这样的客户并不多见,而且能进去的保安也都是和中高层管理者有过硬关系的人。甚至客户单位的保安主管看到这种情况后也会趁火打劫。有的保安公司甚至出现了个别保安队长(中高级的非公安人员的保安管理者)直接扣留在他手下工作的全体至少是大部分保安队员身份证、毕业证、士兵(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证等关键证件原件的现象,这样做说是为了怕保安队员因工资待遇问题而不辞而别,同时由于这些扣留队员证件原件的保安队长的品性较次且法制观念极为淡薄,这样做的隐患也不能不看到。在扣押保安队员工资的单位里扣押前说时在辞职时一次性全部结清,还存在在保安队员辞职时以各种看似合理的理由扣留一部分不给全部结清的现象。在给普通员工安排工作和休假时(在能够倒着轮流休假的地方),一切便利条件和优厚待遇都必须无条件的让给本地人普通员工,本地人只要有休假要求随时能休假,而没有关系和背景的外地人普通员工极少能休假甚至根本不能休假,对于在有人性的单位工作,无论先到来的外地人干的多么优秀,都必须无条件的给后到来的本地人普通员工挪窝让位。对于保安人员的住宿问题,本地保安人员和带有家室的外地保安人员,则允许住在家里,下班后就自由一些,对于孤身一人的外地保安人员,则不容易辩驳的要求在上班单位内住宿,下班后还会其他额外“工作”必须完成,实行一天二十四小时的监管并同时限制人身自由以阻碍底层保安人员正当权益的发展,美其名曰是军事化管理,实际上是集中营式的管理。为了永远的对外地户口的保安队员有绝对的随意支配权,为了不让这些保安队员觉醒和觉悟起来,保安公司普遍的实行这么一个潜规则,就是绝对不允许保安个人和所驻守的客户单位走近了,越是能够以优异的工作成绩和表现获得客户认同的保安队员,就越是不能在这个客户单位干工作,除非这个客户和保安公司臭味相投,同时也除非这个队员和中高级非警察的保安管理者臭味相投。
大部分外地就业的农民工生活质量整体比较差,是能省则省能将就则将就,一直以最低的生活标准生活着。广大农民工的休闲方式比较单调,下班后基本上就是喝酒、赌博、看电视、睡觉,有的青年农民工会外出打台球或在附近的网吧上网打游戏、聊天以及上论坛。由于夫妻两地分居或因年龄或经济原因根本尚未婚配,他们的性需求长期被无情压抑根本无法到任何满足,大部分只能通过自慰来满足,甚至也有不少目前单身的农民工会外出通过嫖妓来解决最基本的性需求。虽然也有不少有技能的农民工,但这些人的劳动技能普遍偏低,有的没有任何技能,基本上依靠出卖体力来工作挣钱。并不是他们完全不想学习劳动技能,残酷的现实决定了这只能是一种可望不可及的美好愿望。实际情况是,这些没有技能的农民就是想去学习技能,除非你和单位最高管理者或高级管理者私人关系不错,除非你有担任领导职务的亲属,除非有老乡能替你掩护,否则也只能以失去现有工作为代价,几乎所有单位都根本不允许农民工外出学习劳动技能;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出少数在参加工作前或工作后在老乡和担任领导职务的亲属帮助下通过成人教育、高教自考、夜校、函授等途径经过学习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文凭外,除了一部分是高中文化程度外,大部分农民是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甚至有的是文盲,这些人中,文化程度越低,接受新鲜事物和学习劳动技能就越慢。同样这也并不是他们完全不想学习文化知识,残酷的现实决定了这只能是一种可望不可及的美好愿望。实际情况是,如果在参加工作后想继续深造学习的话,除非你和单位最高管理者或高级管理者私人关系不错,除非你有担任领导职务的亲属,除非有老乡能替你掩护,否则同样也只能以失去工作为代价,同样,几乎所有用人单位都根本不允许农民工学习文化课;在加上(不包括吃饭和中间短暂休息的时间)每天12小时左右的工作时间,他们从时间上也无法作到利用业余时间充电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
同时要指出的,广大农民的子女教育问题比较突出。现行户籍制度与人口流动需求不相适应、不够协调,由于打工当地的教育设施和教师素质要普遍优于自己家乡,不少已婚农民工携带自己儿女外出打工,只好选择在打工当地就近入学,除了和本地学生缴纳同样多的必要的学习费用外,不得不以支付一笔高昂的借读费、赞助费等择校费用,而后才能享有当地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而且随着这些农民工打工单位和地点的变动,他们的子女也不得不不断的相应的调整学校。长期下来,这些农民工子女为适应新的学校和教学模式不断的调整着,这样也将势必会影响这些学生的学习成绩。如果这些农民工子女不愿意缴纳借读费、赞助费等择校费用的话,就都只能选择价格稍低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普遍较差,师资薄弱,教师文化素质和教育质量相对于当地普通学校而言比较差,师生流动性大,办学合法化问题很难解决。这个问题虽然逐步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教育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但对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实际需求来说仍是杯水车薪收效甚微,并且没有起到最起码的作用。
相对于广大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来说,广大大学生的在就业等个方面就好的不只是一点半点,可以是用天壤之别来形容。而且随着年龄和阅历的增加,大学生的薪酬逐步上升越来越高,而没有技术的农民工的新酬则会随着年龄增加和逐步年老体衰而不断下降。大学生深造升值的空间很大,很有发展前途,未来大有希望,农民工深造升值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前途不佳,并且人农民工人口绝大多数的单纯出卖体力的农民工将随着年龄的增加越来越很难找到工作,未来将不得不为最基本的生存养老而担忧。在同一单位里,用人单位对大学生还是比较人道的,对农民工就远没有对大学生人道。同样都是外地人,一个地方和当地民众对大学生的宽容和接纳程度要远比对农民工强的多。
另外,由于农民工的整体文化思想素质和科学技术素质低下问题和地域以及阶级局限性,由于农民工低下的身份地位,打工当地的民众相当的从内心里并不容纳和接受农民工,在就业、子女上学等方面以语言等甚至排挤、歧视甚至因为一些基本上不必要的小事找茬殴打农民工。本地市民对对乡下人特别是外地人农民工的称呼,无论是“土八路”、“老他二”、“下里巴人”、“乡巴佬”还是“民工蛋子”,如此等等,这些称呼就是市民从语言上身份上歧视农民的见证。在这些身份歧视出现的同时,也出现了地域歧视现象,表现最突出的是有些地方对河南人的排挤和歧视。看过《河南人惹谁了》这本书可以知道,在我国南方某些地方的某些单位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时,甚至出现了“防火防盗防河南人”的叫法,把河南人列为安全防范的对象之一,2005年深圳也曾出现过派出所悬挂的“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的横幅标语,而且不少单位也出现了在招工时拒收河南人的现象。说实话,的确一些河南同胞在外地违法犯罪遭人痛恨,但并非所有河南人都如此,尽管也知道是一个耗子屎坏了一锅好汤,但把个别河南人的行径为来追加在全部河南人身上,以偏概全给河南人一棍子扪死的做法的确过于偏激。由于农民工的整体文化思想素质和科学技术素质低下问题和地域以及阶级局限性,由于农民工低下的身份地位,更由于一些农民工发生的抢劫、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现象,在当地人心目中造成了恶劣的印象,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整体形象,在有些地方基层雇佣含有地痞流氓的社会闲散人员组织成立了治安巡逻队、治安联防队或民兵联防队等安全防卫组织,这些安防组织里的成员私下说到“只要是外地人,只要晚上出来,就都不是好东西,给我往死里打”,这也是他们对待外出的外地人的一个整体潜规则,并且也得到了本地人的广泛认同。在当地治安案件突出时,不少外地人在下班后休息外出时被强行盘问,甚至被强行要求拿出身份证,有的没有任何借口就要查看农民工身份证,你动作稍微慢了就遭到他们的毒打,非但如此,而且在被打后还会送交当地派出所邀功请赏,或者是被打农民工不堪忍受被打报警寻求警方救助,在公安部门了解了大致情况后,这个事情也实际上最终不了了之,你的打不但白挨,反而当地的安防组织成员还怪罪被打人员晚上外出同时警告你要吸取教训。各地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个潜规则是,本地的菩萨不保护外地的生灵,“凡是功劳都是本地人的,凡是罪过都是外地人的”,“凡是好的都是本地人的,凡是不好的都是外地人的”,在本地人和外地人产生纠纷时偏重保护本地人利益,在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发生纠纷时偏重保护强势群体利益,特别是在收到本地人和强势群体的好处后更是如此。在本地人和外地前来打工的农民工之间发生争执乃至农民工被本地人或强势群体侵权后,政府也基本上站在本地人和强势力量的立场看待问题和对待农民工,即使调节解决了也最后以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应有之补偿而告终。而且在本地人和外地人发生纠纷时,在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发生纠纷时,在可以基本上归责于外地人和弱势群体时,相对而言,政府对外地人和弱势群体的惩处要比基本上可归责于本地人和强势群体时的力度要大程度要重。有的地方的政府在治安、城管、环保等问题上就很惬意于拿外地人特别是农民工开刀,并且当作政绩向社会报道向上级请赏,现实中就曾经有农民工因为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而因为交不出一定数额罚款被拘留达数个来月的例子。对于这个现象,广大农民工已经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但这种以偏盖全,把农民工一棍子闷死的实际不能不让人心寒。
在强势群体或者本地人和外来打工的农民工产生工资待遇、劳动条件以及其他争议时,农民工往往首先寻求并寄希望于正当途径合法合理和谐的解决,但铁证如山的事实证明了并将继续证明着,往往农民工用和谐方式寻求解决时,另一方往往会用不和谐的方式回应,在农民工寻求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争议时,另一方却往往用不合法或不合理的途径回应,除非因这些矛盾被激化和升级为在一定地区造成严重影响的群体事件而被大型公共新闻媒体和更高级国家机关的强行介入。
2003年的在广州发生的孙志刚事件不仅应该反思我国的收容遣送制度,更应当反思的是一个政府对待外地来本地打工的同胞的基本态度。2006年北京发生的崔英杰事件同样如此,一个部队上的优秀士兵在地方上成为人所痛恨的杀人犯,和崔争执的城管队长李志强在因为崔主观过失的保护自己财产的行为致死后被当地政府评为革命烈士,面对两个现实生活中的优秀分子和实质好人的最后的结局,根据当时执法的全部情形,人们不仅应该反思现代城管制度中人性的缺失和对弱势群体合法权利的漠视,更应该反思一个地方的政府和民众对外地人特别是农民工的根本态度。2008年上海发生的杨佳袭警事件的前因后果再次表明了一个地方的政府部门对外地人苛刻要求和低程度的容纳,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同样应当引起人们特别是当地政府和民众的深刻反思。同样,2009年发生的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在形象的说明农民工维权艰难的同时,同样说明了,某些政府部门对农民工包括生命权在内基本权益的漠视。以后还会发生多少应该让当地政府和民众反思对外地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基本态度的事件,以后还会出现多少个孙志刚、崔英杰、杨佳、张海超,谁也说不清楚。
在用人单位和打工地政府、社会以及相当部分民众的眼里,广大农民工只不过是不用保养维修的简易工具和任人榨取的挣钱工具而已。实际上,基本上没有能决定他们命运的有实力的个人或组织从善良、公平、正义、长远的方向对他们进行最起码的管理、疏导、引导和教育,同样基本上也没有能决定他们命运的有实力的个人或组织来从善良、公平、正义、长远的角度出发真正的关心和关爱过他们,哪怕是平等的对待过他们。 所以说,在实际生活中,包括保安在内的广大农民工最基本的法定权利和权益毫无保障,这些人法定的权利和权益就像是煮熟的红薯,随便一脚就踢各稀巴烂,谁想怎样对待他们就可以怎样对待他们,别人可以毫无顾忌并且也无需顾忌的肆意对待他们。
对于以上问题和现象,不是这些用人单位和打工当地根本解决不了,是因为解决这些问题和现象势必要增加资金和精力等投入,他们认为这样做会有损于自己的既得利益,从此影响自己的经济利益(利润)最大化的追求目标,所以,他们根本不想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和现象等时机成熟后可以解决,根本不想解决的问题和现象则永远不可能解决。
对于这些问题和现象,希望各级政府能够引起足够重视,希望中央政府能够严格根据宪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彻底调查和了解,并对不遵守法律的用人单位进行严惩,希望各地政府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对外地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基本态度,能够切实的解决这些问题。为了给农民工一个合法合理的待遇,这里也特此提出以下建议:一、在农村把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场或集体农庄,走农业合作化农村农庄化的道路。二、改革现行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两元制的户籍制度,应当允许群众迁徙,把愿意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中的优秀分子的户口按照一定标准转为打工所在地的城市户口居民户口并完全享有当地城市居民待遇。根据最近的报到得知,获得“北京优秀农民工”称号的在京农民工,他们当中,获得全国劳动模范,或具有高级工、高级技师职称的外地人有望落户北京。北京对农民工作出的积极姿态,值得称道。虽然能够城市吸收优秀分子,但以目前实际来看这个标准依然偏高。根据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可知,“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再根据现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可知:第二十条“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嘉奖由连、营批准;(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四)一等功由集团军批准;(五)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士官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二)高级士官,嘉奖由营、团,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农村户籍退役士兵的安置最低要求是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而后成为农民工的退役军人都是现役军衔为中级士官(含中级士官)以下的退役士兵(士官和义务兵),这些军人荣立二等功的批准机关为旅或师。部队的条令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都是如此,一个地方政府对优秀农民工的落户准入制度却规定为“获得全国劳动模范,或具有高级工、高级技师职称的外地人”,而是还只是落户,是拥有当地正式户口(常住户口)还是蓝页户口,是否依法享有本地市民待遇,这些最根本的东西都很含糊。试问,看遍全国,符合这样标准的农民工能有几个?所以这个标准明显偏高,实际上提高了城市对农民工的落户准入门槛,不利于城市吸收优秀农民工。为此特别建议各地城市的优秀农民工落户准入规定与解放军纪律条令中规定的士兵的立功批准机关和国务院对退役士兵的安置条例对农村户籍士兵的立功安置规定统一起来,将城市落户的转入标准统一的规定为“获得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区、地级市、地师级以上机关劳动模范,或具有高级工、高级技师职称的外地人”,而且是正式户籍的正式转入,同时完全彻底的享有本地市民待遇。这样也就能够吸收和接纳更多的优秀农民工。三、尽快制定和宪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一致的反映和保障农民工具体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对于在异地打工的不够转为当地城市居民户口条件的农民工适用《农民工权益保障法》,至少要让农民工可以有专门的法律可以依据。四、建议依法成立全国直到各个农村的农民协会,从法律上保障农民协会应当有和工人联合会同等的地位,并建议在各地政府的驻外地机构中设立农民协会机构,以求从国家和组织的角度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特别是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不承认农民工的工人身份而始终将农民工视为农民群众的一部分的地方;毕竟在现代社会中,有工人有工人联合会(工会)、商人有商会、学生有学生联合会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农民群众同样也应该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期待各级党委、政府、社会以及广大民众能够从公平、善良、正义、全面、客观、长远、理性的角度出发,发自肺腑的、平等的、脚踏实地的关心并关爱广大农民工,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切实改善农民工生存状态,给广大农民工以人性的待遇、尊起码的人格尊严和生存空间。
由于经营所得成为除外出打工以外广大农民群众的另一个主要收入来源,所以这里需要同时说明的也包括农村出来到外地谋生的商贩,我们称之为农民商贩。我们的农民群众外出打工,则是农民工,外出经营生意(做买卖),则是农民商贩,他们的身份随时可以互换,这要看相比之下哪项收入更适合他们谋生。不排除部分农民商贩品行不端不诚实守信乃至作奸犯科(相对于黑工厂、黑煤窑、造假、做假广告以及一系列的矿难等事件的责任者而言,农民商贩的作奸犯科就是小巫见大巫),但毫无疑问的是绝大多数的农民商贩都遵纪守法本分经营。除了少部分经营比较成功经营规模较大而成为成功人士外,大部分的农民商贩在基本权利和地位等各位方面都是和农民工相差无几的。与农民工相比,由于他们几乎是拖家带口来到外地营生,基本上都世自己租住房子,时间比较自由,如此等等,在工作时间、性需求、住宿等方面要强于农民工,但在子女入学、在本地的权益保障和地位等事关切身利益的最基本方面和农民工相同。除了遇到农民工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和现象外,他们也面临很多比在外地打工的农民工更为艰难的问题和现象,比如,由于他们比较分散、力量薄弱、经营规模较小,他们的处境与农民工相比更为糟糕和艰难;由于各方面原因,受到城管等部门和执法力量的围追堵截和制裁在相同情况下要远比本地商贩严厉;在有些时候即使非常遵纪守法即使证照齐全的情况也会莫名其妙的突然的遭到营生当地政府力量的“驱逐出境”;以及当地黑恶势力的骚扰、压榨和盘剥;如此等等,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解决。他们也有着和农民工同样的基本诉求,他们和农民工同样需要社会和政府的关爱、最基本的尊重和与当地人同样的待遇。殷切盼望中央能重视他们的诉求,一并早日解决他们的问题。
5.回归农村的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这些退役军人除以上情况外,还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共和国的旗帜上有我们血染的风采”,一曲《血染的风采》唱出了军人的甘于奉献精神同时也唱出了军人对祖国和家人至诚的爱,能够从军,终生无悔,能够参战,终生自豪,我们绝大部分的复员军人从没怀疑和后悔过自己曾经的付出。可是现实中有谁能重视他们的权益保障?正如一位老乡曾经这样对我说:“你以为你们当兵的是什么呀,也就是胡锦涛拿你们当回事,那还是因为他是(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不加掩饰的的语言深深伤害了复员军人的一腔热血,尖酸刻薄的语言更是现实中各地普遍存在的对复员军人真实态度的真实写照。诚然,一些地方的确存在着漠视复员军人权益和损害人员军人权益的现象。按照《兵役法》等国家法律和有关复员军人安置政策的规定,农村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的规定安排工作。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实际情况在一些地方大打折扣,有些地方不按照国家的这些法律来安置退役军人。就是在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以及报考研究生等方面有的地方也实际上没有按照兵役法的这项办理。不少农村退役军人实际上享有不到国家规定的这些便利。反而,和一同应聘同一工作的非复员军人相比,因为相对年龄较大或文化程度相对较低而被拒绝录用。在就业中,因为复员军人的身份反而成为一些用人单位和个人随意使唤和超负荷使用的借口。就连《兵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有的地方和单位也敢做手脚。有个别地方或用人单位甚至以下岗、提干、子女上学、住房安排等多种条件实际的逼迫退役军人放弃国家给予的权利,也有些退役军人因为自己合法军人权益受到侵害上访而遭到单位和地方的报复。国家对于退役军人的其他优抚和抚恤政策也同样被有些地方和用人单位所截留,或着被附加各种条件,实际的难以实现国家对复员军人的优抚和抚恤。这些现象是对退役军人曾经的保卫祖国行为的否定和讽刺,是对这些广大退役军人的心理伤害,往最好的地方说,或许对处于和平环境中的军人可能感觉到没有什么,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但对参加过战争的退役军人来说,他们曾经流血负伤过,甚至拖着因参战而伤残的身体一直艰难的生活,这相对于他们来说是很大的伤害。长此以往,这些现象很可能影响到正在部队服役的战友,也会影响到广大青年的从军报国的积极性和热情,通过对这些现象的了解,他们也将不得不为自己退役后的生计担忧,从而将会军队的稳定、凝聚力和战斗力,以后一旦国家遭到侵略或遇到大型灾难事件需要军人挺身而出时,将不得不考虑是否还会有人以及还会有多少人从军卫国。难道非要把我国变成象被美英联军占领下的阿富汗和伊拉克那样,成为恐怖势力的天堂,民众时不时的遭受炸弹袭击整天生活在担忧和惊恐中,难道非要把我国变成象美国武装侵略后的索马里和被美国等西方思维鼓动并侵略后的南斯拉夫那样,国家四分五裂,军阀混战,盗匪横行,难民有家难回,这些漠视或侵害国家赋予的退役军人权益的个人和单位才能心安才能罢休?所以,无论对国家和民族,无论是军人个人,这种现象的存在都实在不是好事。不要让退役老兵战时流血平时流泪,不要让退役老兵的心长期滴血,不要自毁长城。对于这些漠视、侵害退役军人权益和其他基本合法权益的现象,希望能引起中央领导的足够重视。希望中央能够行动起来,切有实效的解决这些漠视或侵害复员军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严查涉军用人单位的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保障情况,严惩各种漠视或侵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个人。同时也希望尽早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确立保障退役军人权益的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力图从制度和法律上保障广大退役军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王红刚(王法桥)
军队是国家的骨架,军人的与血奋斗与牺牲才保住了国家的和平和正常的生活环境,军队和军人是伟大的,是最可爱的人。历史上有不少战场上死的是忠良将,安享荣华的是奸佞。卸磨杀驴、忘恩负义位数不少,请有良知的人们,发现自己的良心。据高位的人往往良心被G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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