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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办法》到底是自摆乌龙还是故意要违法行政?

十万火山 · 2012-02-1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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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办法》到底是自摆乌龙还是故意要违法行政?
公开透明是政治最好的防腐剂,但是官员们最坚定最坚强防守的阵地就是尽量不公正,尽量妨碍公开。因为压抑人民大众的知情权,是掩饰腐败的最得心应手的手段。

为了查看与复印有关我的劳动仲裁案卷, 我口头、书面、民意绿色通道、网络问政、信息公开的手段都用上了,先后申请行政复议5次,打官司目前已有四次,屡战屡败,耗时两年多,面对不讲理的官府,我以非常手段才得以查阅与复印了正卷的部分材料,发现一些材料已经不翼而飞,案卷目录的纸张与原来的纸张相比明显是较新的,而且编号有涂改的现象,给我查证犯罪证据增加了难度,而现在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则一脸的无辜表情,又是情况不熟悉,又是案卷确实只有这样,但是对我查阅与复印副卷却是一种不肯配合的态度,其依据就是《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办法》。

不是这位负责人在电脑上给我看这个《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办法》,我还真不知道有这条规定,让我更加愤愤不平的是,如果2010年1月大亚湾区当局不是在这个问题上敷衍与设置障碍,《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办法》也不会成为现在的借口,因为此规定是当年6月出台的。

当我静下心来研读《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办法》时,却发现制订此规定有点不正常,为了增加一点欺骗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制订该规定时还拉来了一个广东省档案局,但该规定的硬伤是很明显的,一是与上位法存在抵触,二是没有真正的法律依据,更让人惊奇的是该规定基本上都是引用的已经废止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而不是现在执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这个文件到底是自摆乌龙还是倚旧故错呢? 看来只有他们才能自圆其说了。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办法》发布之日为“二0一0年六月一日”,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早已于二○○九年一月一日出台,《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 为加强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我发现,首先有关档案法的规定并没有将劳动仲裁案卷的副卷列入保密范围,我先后通过输入“保密”、“劳动”、“仲裁”,这些文件中都没有搜索到要将劳动仲裁案卷列入保密范围的依据。
作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是其首要原则,制订规章应有法律依据,更不能与上位规章相抵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其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有关查阅与复印案卷的重新规定显然是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适应。
     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款则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同意可就地查阅、复印涉及当事人本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正卷。
第三十九条则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副卷除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
第四十一条则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需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申请查阅、复印的内容、范围、用途等,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查阅、复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
当事人申请查阅、复印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为用人单位的,查阅人还需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
代理律师申请查阅、复印案卷档案,需提供律师事务所函件、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当事人的其他代理人申请查阅、复印案卷档案,除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相比,当事人不得查阅副卷,查阅与复印正卷除了提供书面申请等烦琐手续外,还得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人批准,如果负责人永远不批准,当事人就永远不能查阅与复印案卷。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及后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的“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相抵触,更限制了当事人正当的权利。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办法》荒谬,作为下级政府部门将上级政府部门赋予百姓的权利给予没收、并任意提高申请的门坎违反依法行政的合法性原则,其制订的规章公然与上位规章相抵触违反了有法可依的原则,违背了法不禁止即自由与法不允许即禁止的世界规则。如果法律到了广东一级政府就可以不依法行政,下级规章可以对上级规章耍赖,可以随意没收百姓的权利,法律还有什么信用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办法》与废止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倒有几分相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当时规定: 第五十四条 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
 第五十五条 对仲裁结果不服,到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借阅仲裁正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凭证件可以就地查阅仲裁正卷。
 第五十六条 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仲裁案卷。
 第五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需摘抄正卷内材料的,需经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批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办法》到底是自摆乌龙还是故意通过限制当事人的权利来达到掩盖劳动仲裁中许多违法行为呢?我不作评判,但这个文件的出笼造成了我正当的权利难以维护却是很现实的,给枉法仲裁的的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供了合法的托辞,使得受者人更难以通过掌握证据来维权。作为执政当局,逆社会潮流而动,违反依法行政的原则,不论怎样,都是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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