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市场化改革意见书
在短缺经济中,存在一个著名的叫“投资饥渴症”的病症,产生这种病症的原因是因为在经济中存在着“预算软束缚”的机制。当前中国的股市,同样出现了一个与“投资饥渴症”的病症相类似的病症,就是所有的公司,没有不想上市的;包括全世界的公司,做梦都想来中国上市,真可谓是千军万马挤上市。对此现象,我们给它一个新名词,叫做“上市饥渴症”。
“上市饥渴症”的现象说明,上市成了稀缺的资源,不是一般的稀缺,是极其稀缺。在这种情况下,为上市而设立的审批就变得十分必要,同时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二十年来由此发生的问题不断,各种质疑地从没有消停过,最近甚至连新任的证监会主席也发出了“能否取消IPO审批”之问,其实根本不是能不能取消IPO审批,或是将审批放到证监会还是放到交易所,而在于股票发行上市的基本权力与义务是否均衡的设置。
为什么西方股市没有像中国这样的证监会审批而股市运行平稳,没有出现象中国这样所有的企业千军万马挤上市?而且,有些企业既使你去动员他上市都不愿意上市?而独中国股市出现“上市饥渴症”?为什么西方成熟发行市场能够用市场定价发行,而独中国股市能天价发行?中国股市市场问题出在哪里?
己揭示的中国股市的问题很多很多,本文在这里只讨论还没有被揭示的在最基本制度方面市场的权利与义务设置方面的问题。
什么叫市场权利与义务均衡?
就是当市场中的一方面主体获得某一种利益时,就必须要承担与利益相应的责任或义务。比如说,商品交换中,就必须遵守等价交换的原则,一方在获得对方的价值时,就必须要给对方提供等同的价值的商品或服务。这就是等价交换原则,就有权利与义务均衡的原则。政府在这里的作用,就是通过设立规则,打击欺诈,保证这种原则的实现。这也叫做市场化原则。
股市是一个特殊的市场。是一个高层次的信用市场,它不能像商品交换那样直接为对方提供等价品,体现普通商品那样的权利与义务均衡的等价交换原则,它是以未来收益流作为交易对象。普通商品是在交易期间随着交换中的价值转移而同时实现的,而股票发行市场中的权利与义务交换是不能同时实现,存在着很长的时间差。当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他是向股民们承诺了将要向股民提供相应的未来收益流作为交换价值的。以通过这种承诺它可获得巨大的发行价值。按照市场原则,它就有义务去实现这个承诺。由于从承诺到承诺的实现存在时间差,这就为不诚信、造假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因此,政府在这里就必须发挥作用。为保证这个市场顺利运行政策就必须要设置法规与制度,并用严厉的监管来保证这个制度的实现。
什么叫股票发行市场权利与义务均衡的制度设置?
我们可为企业的股票上市发行设置一个门槛,并根据产业政策、宏观调控对这个门槛进行不时的调整,所有的企业在这个门槛面前都是平等的。一家企业未来的前景如何,能提供多大的收益流,最清楚的是该企业的高管,外人其实是无法评估或无法准确评估的。所以他所做出的未来收益流能否实现,只有股票发行人自己才会最清楚,外人怎能知道?所以,审批有必要但却不是根本的。根本的问题是设置制度来强制来保证股票上市发行人履行承诺。
设置什么样的制度才能强制股票发行人实现自己对未来收益流的承诺?
当前世界上通行的作法有:1、锁定发行人的股票不给卖出,并以此作为不履行义务时的赔偿标的;2、对造假行为的严刑峻法;3、举证倒置、集体诉讼的赔偿制度,直赔偿到倾家荡产。
而我国股市一直以来,只有第一条对发行人股票的三年锁定,但还不能作为赔偿的标的。实际上是真正的制度制衡一条也没有。也就是说,股市的基本制度设置上是只有发行人的权利,没有发行人的义务,或者是说发行人是可以不必履行义务的。在一个只有权利没有责任与义务的市场,才是至今中国股市乱象而不治的根本原因。所以说,仅讨论IPO是否由证监会审批不审批,根本就是个伪命题。十几年以来所进行的所谓的市场发行制度改革,其实质也是伪市场化性质的改革,根本未触及应该改革的要害。
就我国的整个市场环境来就,由于保证市场化运行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督制度与打假不力,社会的诚信基础差,各行各业都存在着造假、严重造假的现象。就股市来说,更是造假的重灾区。几乎所有的公司在发行前,都将他们的公司的价值、发展潜力吹上了天,承诺将会实现如何好的发行价值。但是,发行后业绩立即变脸的也有,稍后一点变脸的也有,在创业板发行上,更是出现前所未有的、迫不及待的高管辞职套现“跑路”的热潮。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欺诈上市。而对所有这些,相关部门竟然都是熟悉无睹,可见,中国股市决不是一般的带病在身,而是沉疴重症,必须要做出根本性的改革,否则,必将严重影响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如何进行真正的市场化发行改革?我认为,最低限度也必须要从如下的基本制度的设置着手:
一、采用市场化的手段锁定股票发行人股票的年限,在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间里,发行人股票是作为发行人发行诚信的抵押物,不仅不能卖出,而且可作为赔偿物。
锁定发行人的股票当然不是现在的非市场化的规定期三年,而应该是以股票上市发行时的价格所对应的市盈率作为依据。例如,发行价的市盈率是二十倍,就锁定发行人股票二十年;发行价的市盈率是十倍,就锁定发行人股票十年;或者是以这个市盈率作为锁定期的系数或倍率,总之,锁定期是与发行价格挂钩。不需要第三方去规定或报价,也省去那些审计、包装造假公司的制作。
如果,股票发行上市后,在锁定解禁前,上市公司就以自己的分红派息证明公司发行时所作的承诺是诚信的,没有包装造假,发行人的股票可提前解禁;
如果,股票发行上市后,在锁定解禁期间,上市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分红派息(可以设置一个合理的幅度)证明公司发行时所作的承诺是诚信的,是包装造假欺诈发行上市的,发行人的股票不仅不能按时解禁,而且所锁定的股票可作为发行上市的抵押物,根据情况向二级市场上的股民做出赔偿。
此制度设置是十分简单的,只此一招:1、可解决中国股市市场化发行上市与定价难题。试想,有发行人股票做锁定与抵押,发行人如果造假包装上市,将遭遇到自己股票损失的可能;发行人如果不是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而是提高发行价,自己的股票锁定期也被延长,造假包装上市的情况就越早被暴露。意图通过股市套现的行为也受到根本性的制约。
2、不仅是造假、“圈钱”行为受抑制,当发行人自己对未来都没的把握的情况下,发行人不能将风险一味推给市场,此制度设置将会遭遇自己的所有股票也被作为赔偿而损失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上市才是一种理性的行为,而不是风险转嫁的行为。此种情况下决不会产生所有的公司都挤上市的情况。迫使发行人认真去搞好公司的管理创造公司价值而不是如何的“圈钱”。
3、行政审批,行政定发行价也变得没有必要(仍需要一个发行定价框框,以防止制造天价市盈率的极端行为)。此不仅是减少了审批寻租、中介公司的利益成本,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可真正实现注册制上市。
4、有发行人股票较长时间的抵押,为后续的严刑峻法、股民的赔偿制度的实行创造条件。
二、对不诚信、不履行发行人义务的事后的严刑峻法设置、二级市场上股民的举证倒置、集体诉讼的赔偿制度的设置。这是平衡股票发行人权利与义务最基本的制度要求。在这点上中国股民们己进行了长时间的呼吁,本文就不再细说了。而且,有第一条制度设置,也为本条的赔偿制度的实现创造了条件。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