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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落实政策

夏晓宴 · 2012-02-2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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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落实政策  

——简析企业军转干部群访之动因  

文章摘要: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国家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力军。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既是党的一贯政策,又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军队建设大局的政治问题,同时还是一项让所有人充分享有改革开放成果的民心工程。天津市委、市政府在中央的支持下,在现有政策的框架内,完全有能力和义务解决好在计划经济时期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及所遗留的问题。天津市的军转安置工作同样可以走到全国的最前列。  

全国在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求落实政策、维护政治生活待遇等权益的上访活动,从1992年个别地方、少数人上访算起,至今已持续近20年。上访规模也从个别地方、少数人发展到全国各个省市,成百上千的军转干部联合上访甚至是上万名军转干部联名上访,有些地方还出现了几千名军转干部围聚省、市党委、政府机关。在天津市也曾发生过几起数百军转干部集体上访的群体事件。  

军转干部的群体上访,引起了中央领导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为此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解决军转干部实际问题的政策和文件,同时还拿出了相应的资金。中央和地方的这些举措,在企业中的军转干部却并不领情,认为此举是“号错了脉,下错了药”。解困不但没有平息上访,反而从某种程度说让上访还变得更加强烈和频繁了。今年 6月20日 ,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的162,183名身在企业的军转干部联名状告人社部,自此又拉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军转干部上访序幕。军转干部的上访,已是中国上访大军中独特的一道风景线了,且与反贪腐、拆迁并列为国内信访的三大热点问题。  

 2006年5月12日 ,数百多名身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到天津警备区群访,这是天津市有史以来发生的第一起军转干部有规模的群访事件,给天津市各级领导敲响了警钟。我们认为那次群访事件的出现也应是天津市按照党中央精神给身在企业的军转干部落实政策的最佳时机。可惜错失了良机,当时有关领导和部门对此事的处理比较单一,没有考虑到问题的实质和深层,只是采取了“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办法在对付,认为这是一起由少数人挑起的社会不稳定之个别和孤立的事件,在对几名牵头的军转干部采取了一定的管教措施,对个别军转干部及部分区县的军转干部进行了少许的“安抚”后就不了了之了。如此简单之处置问题,难免不会对天津市身在企业的军转干部队伍的稳定埋下无穷的隐患,2011年的 11月8日 ,终于又爆发了天津市数百名身在企业的军转干部来到市委门前群体诉求之事件。  

身在企业中的军转干部为什么要如此执着的上访?如果不把这些问题弄清楚,就会很容易把将军转干部上访这一现象引入歧路,就会给军转干部以及社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危害。  

一、军转干部上访之目的  

如果把持续了十几年军转干部上访的诉求归纳结成一句话,那就是要求恢复“一个身份,两个待遇”(即:一个国家干部身份,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我们知道,身份指人的出身和社会地位,而“干部身份”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象征,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正常在职人员常见两种身份,即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通过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就业手续的是工人身份,而通过人事组织部门办理吸收录入手续的就是干部身份。  

身在企业的军转干部本来具有“国家干部”之身份,只是在这近二十多年的国企改革中,有人把他们的身份淡化或遗忘了,甚至于篡改了。劳动部【1993】78号文件将这些身在企业中的军转干部称之为“企业员工”,人事部《人发【2002】82号》又将这些人员称之为“企业军转干部”。身份作为意识形态,是中国民族文化精神的主要部分和重要的道德行为规范准则,它对中国人的作用是持续的,这种持续作用在他们心理层面的深处也凝成一种情结。  

 2006年5月1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定义“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同时还明确指出:“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军转干部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实行计划分配安置,由各级党委和政府将其安排到相应的机关、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中去工作。就是说,无论是海、陆、空军还是武警、二炮等武装集团中服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从现役中退出作转业安置的都叫“军队转业干部”,简称为“军转干部”。由于都是由国家计划安置的,都是具有“国家干部”的身份,故不存在机关、事业还是企业军转干部之分,更也没有厚此薄彼之分。即便想从层面上区分,最多也只能称“身在××中的军转干部”。  

到目前为止,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出台过任何一部改变军转干部称谓的法规或文件。“企业军转干部”这一提法只是某些人和某些部门为了迎合“改革的需要”而自撰出来的一个名词。给企业中的军转干部加上前缀,等于说把他们归为企业中的一员了,这样就可以让他们在国企改革中成为改革的对象,既要承担改革的风险,又有可能成为改革中的牺牲品。纵观全国各地的国企改革,“企业军转干部”不是被下岗就是被失业,于是“企业军转干部”成了弱势群体的代名词,成了解困的对象,更成了不稳定的因素。  

既然中央并没有剥夺身在企业中的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那么他们就有权利要求有关部门恢复他们的身份和相应的待遇。  

二、军转干部上访之原因  

身在企业的军转干部上访的起因是1993年国务院原劳动部推行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时,无视《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的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一贯安置政策,把党和国家计划安置在企业的近百万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和待遇都剥夺了。从此使这些军转干部无论是从生活上还是政治上都落入了人生的最低谷,无论是横向比还是纵向看,都已沦为社会之底层。具体的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各阶段军转安置所带来的待遇不一性  

退出现役的军官在安置政策上,自新中国成立后,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安置政策待遇规定:  

(1)、 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 入伍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归结为“养”起来,一律享受离休待遇,这批军转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高于或持平国家机关同等工作人员;  

(2)、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 至二000年底退出现役的军官,归结为“保”起来。这类军转干部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分配的,相当一部分分配到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随着企业的改组改制,如今分到企业的军转干部连基本的生活现在都难以保障;  

(3)、二十一世纪后退出现役的军官,归结为“包”起来。军转干部一律不安排到企业工作,政府大幅度提高军转干部的退役金让其自主择业。仅退役金一项就比“保”起来的军转干部多了几百倍之多。  

(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生活待遇的差距在日趋拉大  

(1)、分配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总体来说政治、生活待遇等合法权益都得到了保障。这些军转干部既不承担因改革带来的任何风险,也不用对改革付出任何牺牲,相反是尽享改革的成果,享受各种优厚的待遇。特别是退休后,其退休工资、医疗保障等待遇与在职时所差无几;  

(2)、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由于军转政策的基本不落实或根本不落实,使其政治、生活待遇等合法的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军转干部沦为企业的一般员工;其二、职务的安排大打折扣。这给转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带来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如调资、住房、医疗等。大多数企业的军转干部到退休时都未能分到住房;其三、工资待遇不落实。转业干部刚分配到企业后,企业的调资是按实际任职等级及职称高低来确定,军转干部一般都无职称且不安排职务,难免会受到影响。  

三、军转干部上访之要求  

国有企业在改革前是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产物,那些身在企业中的军转干部是党和政府委派到这些企业去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的。他们的身份是国家干部,不同于企业中其他的干部之身份,这种派遣属于组织和政府之行为。改革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进行的“第二次革命”,同样也是组织和政府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立统一关系,不能偏废。当然我们不能因身在企业中且有“国家干部”之身份而不去参加企业的改革,更不能以此去阻挠或去否定国有企业的改革。如果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将“改革”置于法律、政策之上,草率地将企业中的军转干部由“国家干部”变为“企业员工”,同样也是一种错误的行为。  

同样是军转干部,同样都拥有国家干部之身份,同样是受党和政府的派遣。可身在企业中的军转干部与身在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相比,不仅不能享受到改革的成果,反而还要去承担改革的风险和痛苦。这难道不让那些身在企业中的军转干部从心理承受力的平衡上上发生倾斜吗?身企业中的军转干部认为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原因不是因为有了国有企业的改革,而是有关部门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对中央的军转政策理解和落实程度不到位而造成的。要想解决好这个问题,首先就得落实军转政策,而落实军转政策的首要条件又是恢复“国家干部”身份。  

军转干部诉求的内容具体有以下点:  

(1)恢复国家干部身份,享受相应的待遇  

同是军队转业干部,分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还是国家干部,享受着公务员待遇,尽享受着改革的成果,而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不明不白地变为了企业员工,既丧失了国家干部的身份和相应的待遇,还要承担改革带来的风险和痛苦。因此说必须要恢复其国家干部的身份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落实职务安排和待遇  

对在职的军转干部,要按政策落实职务,享受相应待遇;对下岗的军转干部,要重新安排工作,享受相应待遇;对内退的军转干部,应参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退政策办理内退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对买断工龄的军转干部,按政策办理内退或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由于职务安排和相应待遇不落实而遭受损失的,应给予补偿;  

(3)落实退休政策和待遇  

按政策规定提高养老金待遇。对已按工人退休、办理了《职工退休证》的军转干部,要按国家干部重新办理退休手续,改换《干部退休证》,并由人事部门管理,享受相应的待遇。  

(4)落实医疗、住房等待遇  

军队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是由国家批准的,这是国家行为,政府对军转干部不能一退了之;分配到企业,也不能一分了之。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要对身企业的军转干部后半生的生活和生存负责。  

四、军转干部之特殊性  

军队本身就是一个特殊群体,这是由它在国家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她是国家机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军队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军队就没有人民的一切。军队转业干部几乎是清一色的共产党员,这是任何一个特殊群体都不所具备的特征;  

军队的特殊性还在于它的特别奉献。当兵就要准备打仗,打仗就要准备牺牲。军转干部在生与死的面前是经受了党和人民的考验的;  

“当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时候,只要有了军队,就有了希望”这已经在多次的抗震、抗洪救灾中得到了印证;  

军人舍小家为国家,刚成年就到了部队,青年时代没有花前月下、漫步林荫小道的浪漫;婚后离多聚少,过着牛郎织女般的生活;不能抚养子女,不能孝敬父母。当兵几十年,很少能与亲人在一起过个春节。这也是任何一个特殊群体都不能与军转干部这个群体相提并论的。  

对于军人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和付出的牺牲,党和政府没有忘记。为了保证军转干部的待遇,党和政府制订了多部法规,对每一批转业干部,中央领导都要作指示,国家都要制订政策,作周密安排。这是任何行业、任何阶层的特殊群体都不能享受的特殊待遇。党和政府想是通过这些努力,让转业干部到了地方后就能上班,就有房子住,子女就有学上。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党根据我国发展的现状、国际国内发展形势所作出的一项重大抉择。尽管军转干部的安置大多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行为,但政府并没有因此而放弃保障转业干部待遇的责任。只是有些地方对中央政策理解不够、落实不力,对军转干部采取排斥和冷遇。   

五、军转干部上访之危害性  

企业军转干部是依靠政策,按照宪法、党章和信访条例等赋予的权利在依法上访。没有任何政治企图,不危害社会,也不妨碍他人。如果漠视军转干部的上访,不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和帮助解决问题的工作,对军转干部的上访采取简单粗暴、推三阻四或激化矛盾等手法来处理的话,就会使事态逐渐扩大和升级,就会产生极具严重的危害性:  

(1)、军转干部在部队是指挥员,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也具着坚强的意志力,问题不解决是不会停止上访的。随着时间的拖长,如果让一些退役的志愿兵、士官、退伍兵以及其他困难群体也加入到这个队伍中来,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这对社会的稳定会带来极其严重的消极影响;  

(2)、军转干部几乎是清一色中共党员,如果他们认为共产党连自己党员的合法权益都不能保障,那还能相信共产党吗?其结果就是对党的纲领失去信心,对党的信念产生动摇。这会严重影响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形象和威信,同时还会对国防建设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3)、国内外敌对势力也企图利用上访军转干部中的一些激进人员来达到转变问题性质之目的,如果将此人民内部矛盾化为敌我矛盾,由于军转干部都是在部队从事军事、政治等工作的特殊人员。真出现对抗,其危害性就会更大,这绝非是危言耸听。  

六、如何对待军转干部上访  

军转干部的上访已经十九年,从个体到群体的演变已经不能再让各级党委和政府漠视不管和任其发展了。但我们首先要看到两个事实:  

(一)、中央对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从未发生过改变  

首先,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军转干部的态度是一贯的也是明确的。江泽民同志说过:“军转安置工作关系到整个政局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是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一件大事;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军转安置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军转安置办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革,但不管怎么改,对军队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的。”  

胡锦涛总书记也曾说:“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具体怎么‘包’,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在社会生活享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荣誉,受到社会普遍尊重;就是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保证其有稳定的收入、住房、医疗保险等。”“我们现行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和办法,基本上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长期以来这些制度和办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一些重要原则和指导思想,今天乃至今后仍然是管用的,需要继续坚持。”  

其次,建国以来,军队每年都有一批干部退出现役,为了安置好转业干部,中央每年都要出台相应的安置政策。中发[1998]7号文件明确规定: “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该文件还特别指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退役军官的待遇,是个人对国家特殊贡献的回报,是受法律保护的。除非个人原因(违法乱纪受处置),其它任何改变退役军官待遇的做法都是不允许的。”  

再则, 2001年12月28日 ,国家发布实施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从此,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使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有了法律的保障,减少了地方在安置工作中的随意性,彻底消除了转业干部的后顾之忧。  

从《办法》发布实施前的安置政策来看,虽然政策文件年年有,好象一年一个令,但其基本的原则和条文都是一样或大同小异的,政策精神是一贯的、连续的,具有很强的历史继承性。  

(二)、国家对军转干部的承诺  

按照中央政策的原则和精神,地方政府相应地制订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强调军转干部接收单位要认真地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既是党的意志的体现,也是党和国家对军转干部的郑重承诺,更是对军队转业干部合法权益的政策保障。  

我们应该看到中央的军转政策在很多地区没有得到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这一个不争的事实。有人说这是 “改革造成的”。这种观点本身就是一种推卸责任的说法,改革是改掉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和做法,到目前为止,中央和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还从来没有出台过任何一项以改革来否定军转政策的文件、法规,更没有说在企业改革中可以不执行军转政策。  

要解决好军转干部上访问题,必须要遵循三点原则:  

(一)、不能以改革来否定军转干部政策  

军官退役保障与市场改革尽管分属不同、规矩各异,但两者都是通过人的途径来发挥作用的。退役军官虽然人在企业,但不是普通的职工,他们是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作为国家载体接收的特殊保障对象。企业制度的改革,改的是企业的性质,不是退役军官的属性。不加区别地把退役军官,当作普通职工“切割”下岗是不合适的;  

军官退役保障,是为了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军队,给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改革是用市场的办法搞活经济,增强国力。两者都是为了国家的利益,都是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环节,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所以,不能用改革来否定保障,也不能用保障来排斥改革。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只能用统筹而不能用否定的办法。把退役军官处置下岗、失业,用改革来否定保障,这种一边倒的做法也是不科学的。  

(二)、用已有政策的落实来解决当前问题  

全面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抓好已有政策的落实以解决当前问题,加快完善法制以解决长远问题”的指示精神,统一思想,细化政策,将中央的解困政策和措施逐一落实到位。解决军转干部上访问题就是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  

人发[2002]82号文指出:“对关闭、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军转干部,要作为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优先帮助他们就业。拟实施破产的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前,可由企业主管单位将他们调整到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企业和其他单位工作。”  

中办发[2003]29号文也着重强调各级政府和组织“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干部工资等各项费用”。 “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确定补助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贴到平均水平”。  

(三)、在稳定政策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军转干部解困长效机制的政策和措施  

企业军转干部是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进程中形成的特殊困难群体。解困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中宣发〔2007〕9号文件指出:“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尤其是国家最近出台的有关政策。要按照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实质,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结合本地的实际,系统的研究制定企业军转干部解困长效机制的政策措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尤其是国家最近出台的有关政策”为制定政策依据,以加大解困力度、用全用足解困政策,继续贯彻落实中央的军转政策。  

七、天津市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现状  

从天津市军转办获悉,天津市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到2000年前由组织安排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大约有一万余名,除去垄断行业及已去世,真正属于弱势群体的在两到三千人之间。  

就解困而言,天津市是在全国最早出台政策的,应当说是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只可惜随着全国各地解困力度的加大,而天津还停留在初期的解困阶段。就是说现在天津对企业的军转干部解困的幅度及力度都已经属于最差的了。特别是在2006年数百名军转干部到天津警备区集体上访后,天津市各区县的解困更呈现出一种“五花八门”的怪现象,有的区县给每名在企业的军转干部每月补贴三百元(或一年三千六的补贴),有的却是一分也没有。全市统一的解困政策也就是在每年调资时给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多增加五十元的分倾斜。没达到退休年龄的军转干部命运就更惨了,既无人问也没人管,没有工资收入也没有工作岗位。  

天津在企业工作(含下岗失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困难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四点:  

1、稳定的收入偏低  

退休的情况:绝大部分军转干部从企业退休(包括提前退休)后其养老金偏低,抗美援朝的军转干部其养老金大都只是在2500元左右,即便是团职(处级)军转干部的退休工资大都在2000元上下,少数区县在近年来每年还给所属退休的军转干部3600元过节补助,而市内六区及四个郊区则一分没有;  

在职的军转干部情况:大都在单位遇到排挤与打击,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待遇都无法得到保障,处在一种在职不在岗的境况,尽管每月有行业在岗职工(或区县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保障,但也只在2200元左右;  

失业和下岗的军转干部情况:有的军转干部失业十几年来一分钱收入也发,即便到有关部门去反映情况,也是相互推脱和扯皮不予解决。有的也只有一个最低的生活保障,好一点的能在公益性岗位上有一份社会最低工资;  

2、基本的生活无保障  

绝大多数军转干部转业到地方后没有分过住房或按其职务级别所分住房面积不够,同时也没享受到货币分房之政策。有些企业对军转干部的住房公积金少缴或不缴,军转干部因工资偏低买不起房。到现在有的军转干部一家三口仍然还挤在一间只有十多平米的公产房度日,更还有的军转干部至今在租房住。  

军转干部年轻时在部队战斗、训练以及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中付出了鲜血和汗水,大都已积劳成疾。回到地方了,由于工资偏低,医疗个人报销比例过高,致使有些身患重病的军转干部因经济担负过重而不得不中止治疗,甚至于过早的离开了人世;  

3、政治的权益得不到体现  

绝大多数的军转干部正常的组织生活没地方去参加。有的单位只管扣党费而不关心军转干部的政治生活权力,尤其是那些失业下岗的军转干部连党费都没地方交,军转干部的党员权益和义务得不到根本的保障和体现;  

4、历史的地位得不到尊重  

尽管有些区县及少数单位在“八一”和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能够对所属的军转干部进行慰问,但绝大多数在企业的军转干部是无人问也无人管的,更不用说送去慰问品及慰问金。  

八、解决问题的建议  

过去我们总是采取头痛治头,脚痛治脚的办法,上访一次解决一点,小动小办,大动大办,不动不办。这种挤牙膏式不讲政策的工作方法,是造成军转干部屡屡上访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要想解决好军转干部的问题,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但必须是政策一定要到位。  

天津市作为直辖市,有着雄厚的经济基础,也有着坚强有力的市委领导班子,再就是困难的军转干部并不多,这些都是解决好军转干部问题的便利。胡锦涛总书记2008年初到天津考察工作时要求天津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中央对天津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同时也给天津市努力的方向指明了道路。  

全国各地对军转干部问题的解决都有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天津有些区县和行业也处理得很好。这都值得我们借鉴。只要天津市委、市政府真心去解决在企业工作(含下岗失业)、退休的军转干部上访的问题,完全是有能力,也应该有所创新和发展的。天津市在改革开放、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等方面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落实军转政策,天津市理应也要走在全国的前列。  

如何处理好这热点问题呢?其实也并不难的。首先以人发[2002]82号和中办发[2003]29号文作为处理军转干部个案的指导性文件,废除和修改与党中央文件不一致的文件及土政策(如:津党发(2003)27号文),按照“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确定补助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贴到平均水平”之精神补发拖欠企业军转干部工资养老金等各项费用。然后再研究出一套适合天津实际情况的解决新思路,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和杜绝军转干部上访之问题:   

(一)、设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退役军人。将安置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退役军官及档案进行统一管理,使其与原企业完全脱离关系;  

(二)、参照《公务员条例》对企业军转干部进行政策性倾斜,对在职、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工龄满35年以上的企业军转干部,经本人提出申请,报请上级批准,可以退休。退休后的待遇比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同等人员标准执行;根据个人意愿,50岁以下的军转干部,根据其工作能力和政治表现,经考核合格后可以录用到能发挥军转干部作用的岗位上去。50岁以上的安排内退或从事公益性工作。对有其他要求的军转干部,可参照自主择业的安置模式进行安排,比照自主择业的退役军官标准进行差额退补;  

(三)、对已按工人退休、办理了《职工退休证》的军转干部,改办《干部退休证》,参照公务员标准提高养老金及医疗、住房等待遇,并适当地给予经济补偿。  

(四)、每年组织企业的军转干部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和安排一次旅游。八一和春节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对其所属的企业军转干部进行入户走访慰问,在惠民工程中把军转干部考虑进去,让他们感受到党的温暖和政府的关怀。  

以上四点是我们一点肤浅的想法,其实这些做法在全国已经有不少省市开始或接近开始实施了。在企业的军转干部提出和所谓“一个身份,两个待遇”说白了,最后的具体体现还是落在经济待遇上,毕竟这些人都已经退出了历史的政治舞台,在要尊严的时候,更多是希望能够安度晚年。  

天津市的经济实力在全国是排前列的,天津市也是社会最稳定的城市之一,我们相信,只要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军转干部反映的问题,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坚持以人为本,坚定不移的贯彻执行中央政策和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从根本上解决军转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问题,天津市的军转安置工作同样也能走在全国的前列。  

  【后记】本文是应天津市某区维稳办领导之要求而写,有些观点和看法不是很全面,欢迎全国各地在企业工作(含下岗失业)、退休的军转干部提出好的修改建议。希望本文能够对那些从事企业军转干部维稳工作的领导有个好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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