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为律师,我却无法为自己讨回公道
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 马志远
我是一名律师,执业已经13个年头了。13年来,我代理案件几百起。可是,对于我自己遭遇的损害,近5年来一直无法讨回个公道。
莫说律师行业多么崇高神圣,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律师队伍里也不乏渣滓人物。
话还得从头说起。
早在2003年的时候,我与另外两名律师一起创办了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2005年5、6月间,一个名叫XXXX的女律师(1957年出生)来到我们所,希望成为我们的成员。我们接纳了她。因为都是本乡本土,我们对她委以重任,让她兼理财务。谁也没有料到她竟然是个狼心狗肺、鲜廉寡耻之辈!她利用我们让她兼管财务的便利,到2007年9月,侵吞所内业务收费178855元。
事情发生后,我们报告了当地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出面“调解”,她在调解会上大耍无赖,“调解”不了了之,悬而未决。
在此后一段时间里,原合伙人离开本所,不在过问此事;新补充的合伙人因为此事与他们没有关系,也不关心。这件事就只有我自己一人扛着。
2010年3月,我以律师所的名义,以她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我们依法申请复议,公安机关仍然维持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我们再向检察院的的侦查监督部门申诉。后来,检察院的人口头告诉我们说,公安局认为我们的证据不足。本来刑事案件的证据是不需要当事人收集的,更何况我们也向公安局提供了我们的案件登记表和财务账目。
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令人惊奇的事情发生了。那个侵吞我们业务费的XXXX竟然写信给省司法厅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厅长,子虚乌有地给我捏造了“十大罪状”!
为了说服人家检察院或者公安局能够立案,我费尽周折,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努力收集证据,其中一份是XXXX将一笔数额为10000元的业务费用在银行转账的时候存到她丈夫名下的银行票据。我打算收集更多的证据,可是没有能够做到。
今年2月15日,当我把这份证据交到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时候,检察院的人说,我们的申诉已经经过审查,案卷退回到公安局了,让我们直接去公安局。
为避免与公安句经侦大队的办案人员发生争执,我事先请司法机关的一位朋友从中介绍通融一下,只是希望公安经过能够接受我的材料。那天,我那朋友当着我的面打通了经侦大队长的电话。电话那边说——“这起案件已经经过侦查监督,没有必要立案。让他也不要再来反映了,来我也不接待。律师事务所又不是单位,律师事务所的人员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只是构成侵占罪,让他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好了。”——天哪,律师事务所竟然不是单位!《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得很清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机构。”难道“机构”不是“单位”?真是奇谈怪论!
这么一件事实很清楚、很简单的案件,到现在已经拖了将近5年了。我真的没有更好的办法了。我为我自己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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