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意思是说,改革开放,消灭了身上虱子,生活好了,有肉吃,衣服也比原来穿得好,农村修了新房,公路村村通,家里还有一定的存款,有条件的买车,市场商品丰富,拿钱就可以买得到,男人们即使没有条件娶媳妇的,也不至于一辈子尝不到女人味,可以去发廊找小姐。
乙的意思是说,改革开放后,人们随时被狗欺负,身上虽然没有虱子咬,但是各种怪病不少,生活条件看起来好,但是很多人患了高血压,吃成三高症;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肥胖病,脂肪肝的人特别多,农村虽然建了新房,本没有错,错在不应该破坏污染自然生态环境,家中虽然有一部分存款,但是不够住医院治病的费用,市场商品虽然多,全是假货,伪劣商品,有毒的食品直接或间接地夺走了多少人的性命。
毛泽东时代好,没有地痞流氓的横行霸道,人人有尊严,大摇大摆放心走路,不用担心黑社会来抢你,害你,条件虽然暂时差一点,但是只要路线对头,大家是一条心,凝固力空前高涨,必将过上幸福的日子。而改革开放,人们心思不一致,勾心斗角,即使暂时富,必将穷!因为一人一条心,无钱可买针,两人一条心,有钱可买金。打个比方:两口子即使条件差一点,只要齐心协力,共同奋斗,就能够创造美好幸福的生活;如果两人闹矛盾,思想不一致,条件再好的家庭也最终要搞败。
他们谁也说服不了谁。这也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们争论的最敏感的话题。说实话,从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毛泽东时代有成绩,也有不足,但成绩是主要的,错误是次要的;改革开放也不是没有一点好处,但错误是主要的,成绩是次要的!于是,我想到了,衡量一个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到底是什么?
几千年来,人们一直在共同探讨这样一个主题,就是怎样才能使社会制度更优越。许多思想家们、政治家们、社会活动家们把毕生的精力都倾注在这个问题上面,广大民众也都在渴望一个更优越的社会制度建立起来,那么,社会制度优越性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呢?
其实,所谓优越的社会制度,应该从两个角度去考察,一个是在现实条件下怎样使现行的制度最优化。看一个具体的社会制度优越与否,绝不能脱离当时的条件,即绝不能脱离当时社会的政治面貌、经济基础、文化状况。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地理位置、文化传统、生产力水平、公民的素质、外部环境等各方面,都对它的社会制度有着重大的制约和影响。追求当时的社会制度优越,必须是在当时条件下如何尽可能的、最大限度的达到优越性标准。另一个是理想的美好社会,也就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这样的社会到底是什么样的,比如我们设想的大同社会、共产主义社会,都只是在人们的追求之中存在,没有具体形态。这种社会永远处在追求目标的情况下,那是最优最优的社会。由于它是最理想的社会,因而把它作为追求的目标,就会使我们在现实的条件下建立社会制度时有发展方向。但是,绝不能套用理想社会于现实社会之上,把理想社会的东西搬到现实中来是行不通的,并且会影响在现实条件下对优越社会制度的创建。因此,任何一个现实的社会优越性标准都存在着它所处的历史局限性。
衡量社会制度是否优越的标准应该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需求尽可能充分满足标准
无论什么国家,无论采取什么制度,它都能在其现实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尽可能多地满足本国国民的需求,那么这个国家制度就是最优越的。
无论什么样的制度也达不到完全满足国民的所有需求,但是,必须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潜力,使经济快速发展,实现公平分配,更多地给国民以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更多地使国民享受文化发展带来的快乐,保证国民的婚恋自由和权利。这里所说的最大限度地,就是充分发挥其生产力因素、文化因素、资源因素、环境因素所能提供的创造经济、文化和自由的能力。那么,到底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是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潜能了呢?具体来说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衡量:第一是政通人和,社会安定。如果经常有人民进行反抗斗争,那就没有达到标准。古代人讲的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是从人们生活的安定、民风的纯厚角度讲的社会美好的景象。当然,从整个社会来说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是很难达到的。但必须安定团结,没有或很少有成集团的民众的怨声。第二,与不同的国家相比,其发展速度,社会的公平性,政治的自由度都不低。假若与另一个和本国历史及基础大致相同的国家比,如果双方相互入境开放,在一个时期内涌入的人多于走出的人,那么就可以说基本达到标准了。第三,其国家政治具有开放性,总是保留革新和自我完善的机制,能够不断地随着新的情况出现,使政治得到改良。一个自负自己的国家制度是最优越的国家,不构建自我完善、自我改良的制度机制,即使它的经济与文化水平较高,也不能说它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国民需求,也不能说它有最优的社会制度。
这是衡量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是否优越的总标准或根本标准。它适用于任何国家的任何时代。它以形成社会的根本原因和出发点为基础,即以人的需求为基础。在不同的时代和条件下,人们的需求的重点不同,在原始社会的前期,尽管物质需求对人们来说更重要,但是由于那时受生产力极其低下的限制,人们对协作群体(社会)所乞求的主要是平衡和满足性的需求,其次才是经济需求,所以,那时的社会制度好坏的评价标准,就应更倾向于协调性满足的能力。考古学家们在研究原始氏族或人群时,比较它们的进步与落后,应注意从这方面来考察。一是氏族成员是不是更充分地享受性爱的自由和权利,是不是较为充分地得到性满足和性爱生活;二是由性爱引发的冲突和强占是不是更少;三是人口的繁殖能力怎样?繁殖能力越强,那么这个氏族内部的制度相对就越好。到了以经济关系为主的时代,就应主要看其社会制度是不是更能适合生产力的发展,是否能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看国民是不是更多地享受物质利益。将来到精神关系为主的阶段,应该主要看精神生产的质量和速度,看国民享受精神生活的品位和自由度。当然,在任何时代,人对三个方面的需求都是存在的,都要求社会尽可能充分地满足这三个方面的需求。我们说在不同时代主要看不同的内容,但绝不是不以其它需求内容满足的程度为标准。必须明确,优越的社会制度上述这三个方面都能同时满足给国民,不能存在因重点满足某一个方面而代替、限制、压抑另两个方面的现象,存在这种现象,这个社会制度就不是优越的。
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优越,必须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出发,不能超越历史条件对它进行更高的要求。所谓历史条件是多方面的,主要的要看这样几个方面:一是经济条件,即生产力状况;二是要看文化条件,如科学、文化思想观念等;三是要看国民素质,主要看他们的能力和要求。比如在中世纪,人们没有更高尚的精神需求,他们最重要的是圆满的婚姻家庭和能够温饱的物质生活,那么,这个时期的社会制度就应主要以实现这两方面的要求为标准。一般来说,当时人们的总体生活要求,即当时的需求,就是衡量当时社会制度优越性的标准。如果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当时大多数人的需求,那么,这个社会制度就是适应当时条件的较为优越的社会制度。
衡量当时人们的需求,是以多数人的基本需求为标准的。人们的需求各种各样,不一而足,但又有相同点,从内容上来看有相同点,从量上来看也有大体一致的水平。要看多数人的需求,多数人的需求内容和需求水平就是这个时代社会制度优越性的标准。所谓多数人,是指越多越好,以满足每一个成员的需求的追求目标。能够较好的满足多数人的需求,这个社会制度就比较优越了。当然,社会制度的优越性是以尽可能多的满足人们的需求为目标的。一方面,需要满足多数人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需要尽可能的满足人们的多样性需求。在封建社会,虽然人们对精神的需求不如对物质需求那么重要,但是,好的时期,也能尽可能的给人们较多的享受精神生活的权利和条件。比如,风俗的优化,教育的拓展,文化娱乐的繁荣,思想理论的进步等等。
二、快速发展标准
人的需求的满足是靠发展来实现的,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快速发展了,人们才能得到更充分的满足。发展一方面能够满足人们已有的需求,发展还能够使人们产生并满足新的需求。人的幸福其实是在不断产生需求和需求的不断满足中实现的,只有旧的需求被不断满足,新的需求不断产生,新的需求又重新得到满足,人们才会更充分地感觉到幸福。一个社会制度如果能够推动社会各个方面不断向前快速发展,那么,社会在不断满足人们的欲望的同时激起新的欲望,新的欲望又因发展而得到满足,所以,这个社会是十分优越的。假若哪个国家尽管发展的总体水平很高了,但是,此时却处于停滞状态而不向前发展了,那么,人们就处在一种惰性状态,社会就会没有生机和活力,这个社会并不优越。
从当今时代看,快速发展主要包括经济发展和文化发展,其实还有政治的发展。政治本身就是社会体制和机制,政治要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服务,只有政治不断进步,经济文化才能快速向前发展。经济的发展首先是用来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求的,人们的物质生活需求也在不断更新和提高,因此,经济必须应人们不断增长着的物质生活的需求而发展。同时,经济为人们的文化需求提供物质条件及创造源泉,只有经济发展了,人们的文化需求才可能得到保障。文化的发展在当今时代越来越重要,由于经济条件的丰富,人们对文化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甚至文化需求在一些人的生活中已跃居主要地位,文化作为重要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巨大的比重。文化生活是人类精神生活的主要表现,精神需求越来越成为更多的人生活不可缺少的内容,没有精神生活或减少精神生活内容,会给绝大部分人带来巨大的痛苦,相当多的人会因为精神生活的受阻碍而无法生存。从一定意义上说,文化发展了才能推动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比如,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方法和经验都是文化,政治制度、政治思想都是文化。没有文化的发展也就没有经济和政治的发展,所以,推动文化的发展,其实就是在推动经济和政治向前发展。
没有发展就谈不上这个社会制度优越。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快速发展的国家,其制度一定是适应当时的社会条件的,因此,这种社会制度必然是优越的社会制度。以发展作为评价社会制度优越性的标准是可以切实衡量的指标,任何一个国家都应首先用发展这个天平来衡量自身制度是否优越。这是因为:第一,发展是满足需求的先决条件;第二,发展是衡量生产关系是否适应生产力,上层建筑是否适应经济基础,人民是否支持这个社会制度的一把尺子;第三,发展是社会制度拥有活力的表现,发展着的,特别是政治处在不断发展中的社会,已经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会有解决的希望。
发展是以速度来衡量的。如果各方面平衡发展,发展速度越快,坚持的时间越长久,这个社会制度就越优越。当然,发展不能是片面的,可以在一个时期以一方面为主或某方面表现突出,但绝不能用一个方面的发展代替或限制其它方面的发展。在某一方面突出发展的同时,其他方面要跟上,要与之相适应。不过,也不是不分轻重,不分主次,一味要求各方面都均衡发展,这样会由于抓不住主要矛盾而影响整个社会发展的速度。我们必须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一般。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发展重点,要科学地确定重点和一般是什么,正确地处理它们的关系,以各方面协调发展、整个社会综合快速发展为原则。我们把这种发展叫科学的发展观。
谋求发展千万不要忘记以人为本,因为发展是为了满足人的需求,发展又是由人来推动的。人类制造出核武器也是发展,但是,那不利于人的生存,不是人的真正需求,至少不是多数人的真正需求,因此,这样的发展是不能提倡的,是应当加以限制并逐步消除的。真正要谋求快速发展,必须不违背人的愿望,不影响人的积极性。只有能够使人心情舒畅,使人积极主动去从事的事业发展了,才是社会所应推动的发展。如果政府用强迫的方法,逼着人民去劳动,尽管暂时也可能有较快的发展,但是,这种发展是不利于人民的,是人民所不欢迎的,我们不能要这种发展,况且这种发展也无法长久坚持下去。
三、公平性标准
公平与否是评价社会制度是否优越的重要标准。
公平这个概念具有丰富而复杂的内涵,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理解,不过,任何对公平的理解都应该符合两个原则:
原则之一:给全体公民平等的机会以谋求需求满足,或者说公民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里所说的“平等”的机会,是指法律上的平等,即每个公民都具有同样的权利按着自己的能力进行劳动和创造,并不是指每个公民都平均地获得劳动条件,因为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农村的条件就比不上城市,行业与行业之间必然有差别,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条件,尽管政府应着力缩小这种差别,但实际的结果是不可能完全避免这种差别的。而且,如果强行地消灭差别,恰恰会影响发展,影响许多人应得的生存和发展条件。这是因为:一是人和人的能力是有差别的,有些人需要这样的条件,有些人需要那样的条件,就是同样的条件也有需要多少之分。如果平均地给公民同样的条件,就抹杀了公民能力上的差别,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二是公民的需求也不同,有的需要这个,有的需要那个,所以,给他们的生存空间和条件也必须有所差别。有了这种区分,才能更好地实现公民的平等条件。三是如果不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和不同人的区分,生产和社会都不能正常进行和发展,抹杀特殊性、抹杀个性的社会制度是最愚蠢的社会制度。四是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种制度都无法做到使公民完全均等地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法律上的平等正是要实现每个人都能尽可能地按着自己的能力和需求内容获取劳动和生活的条件,只是强调不能对哪些人有特殊的权利,其“特殊性”是指占有别人应得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及成果。
原则之二:每个公民都能按着自己的贡献和自己所拥有的劳动和生存的权利,平等地获得相应的成果。这里包括三层意义:一是按其贡献的大小获取相应的成果,贡献多的多得,贡献少的少得;二是每个公民都有进行劳动,按自己的能力和意愿对社会和他人做有益贡献的权利;三是每一个人都具有作为人的生存所得权,从量上说,是满足其维护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就是说,病人、残疾人、老人和儿童,虽然不能从事劳动,不能对社会做什么贡献,但他们仍拥有按着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分享整个社会劳动成果的权利,因为他们是构成社会的一员,作为社会参与者他们拥有获得社会财富维持生存的生存权。
公平不等于平均,任何用平均代替公平的观念都是错误的,人的需求内容不同,需求的量也不同,平均就会抹杀各种区别,无论在机会和成果分享方面,都不能搞绝对平均,绝对平均到什么时候都是黑暗的社会制度,绝对平均事实上也是无法真正实现的。
公平是制度追求的至高点,但也不能幻想哪个现实的制度都能做到彻底的公平。当然,作为一种社会制度,都必须以尽可能公平为前提和目标。哪种制度在公平方面实现得更好,哪种制度就更优越。
公平原则要与发展原则相协调、相统一,有时过分追求公平可能暂时妨碍发展。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应把握如下原则:当发展已经受到较大影响,谋求快速发展能够更有效地满足多数人需求时,公平就要服从发展;当公平已经受到较大影响,谋求公平才能更有利于满足多数人的需求时,发展就需调整。
公平需要公正来保障。公正是法的原则和法的执行。法的原则是指:①公民必须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包括法的内容和法的执行;②法的制定必须体现多数的需求,体现得越多越好,以体现全社会成员的需求为最高追求目标;③法必须是尽可能地科学,它既能坚持公平又能服务发展。只有坚持法的原则,做到公正,那么公平才能实现。法的执行是公平的又一保障,执法必须公正,才能实现公平。按着法的要求严格执行,违法必究,无论什么人,只要违反了法律,都必须受到法律应有的追究。无论有多么好的法律,如果在执法上做不到违法必究,执法不公,公平就是一句空话。
公平是平等的代名词。一个社会是否平等,就是指公平性怎么样,不是指平均的状况。
能不能平等,有时与所有制有关,有时与它又未必有关。当在制度约束下,所有制只在发挥不同的人的不同能力这一点上起作用时,所有制就无碍平等;当所有制成为剥夺人发挥能力和获得公平性需求的力量时,所有制就影响平等。我们不能片面追求所有制的公有化,但在发挥所有制体现不同人的能力作用时,必须用其它制度弥补所有制可能带来的机会和收获的不公平。
四、人的价值得到充分实现标准
能够使公民的自我价值得到充分实现的社会制度是优越的社会制度。
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则这个客体就是有价值的。所以,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是价值的基础,而主体的需要则是价值表现的条件,这是价值关系。而人作为一种存在物,对于具有需求的他人、社会、集团来说也是一种客体,因而也具有有用性。同时,人自己对自己也有有用性的问题,即自己满足自己需求的功能。其实,对一个人来说,他在主观上,在本质上不在乎自己对他人、集团和社会是否有用,他们在乎的是自己对自己是否有用。不过,人的需求除性的、物质的方面之外,还有精神的方面,特别是随着性和物质方面满足的容易程度增加,人对精神需求就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感到重要。人的情感和爱的需求、自尊需求,甚至认知和审美需求,都包含着自己为他人、集团和社会做贡献的问题,从而得到他人、社会的赞誉和尊重,因而使人具有满足感。所以,人的价值其实就是通过自己对他人,对集团和社会所做的贡献,从而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关爱、尊重和赞誉,并且能从他人和社会那里得到性的、物质的、精神的满足,这就是人的自我价值。
人为需求而行动,为需求而参与社会,其实也就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在社会中实现自我价值,通过个人的奋斗,实现自我价值。人为他人、为社会做的贡献越多,其在社会中得到的关爱、尊重、赞誉和性的、物质的、精神的满足就越多。所以说,个人价值的大小,其实就是人为他人和社会所做的贡献的多少,因而也是他能得到回报的多少。任何一个人的价值都是个人贡献和社会回报的统一。
社会对个人的回报分为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给人提供的发挥聪明才智的条件是否充分。一是当时社会所提供的劳动和创造的物质资料是否充分,包括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和创造手段。对这一点来说,在一定的具体的社会阶段上,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是一定的,关键在于社会制度能不能比较公平地分配到每一个人应该得到的份额,按着人们所具有的能力来分配。特别是要看是不是对现有的劳动和创造的物质条件实现最佳配置。比如,在今天的我国是用计划配置资源还用市场配置资源,什么样的方法最优,最有意义,最能发挥人们的劳动和创造才能。这包括所有制的,也包括组合配置体制或者叫组合管理方式。一方面是对物的组合,另一方面是对人的组合。二是社会为公民的劳动和创造是否提供了优良的环境。这包括三个方面:①制度和法的容度,如果制度太黑暗,法律太严厉,人们劳动和创造的空间就会狭小。好的社会绝不是严刑酷罚的社会,必须尽可能多的给人们宽松的环境,我们说法治社会,绝不是严刑酷罚,能用道德来治理的就不能用法,施用轻刑就能警示人、教育人,防止犯罪,拯救罪犯的,就不能用重刑。②社会秩序方面,必须通过法律、教育、示范等手段,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要建立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包含这样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严格按法的标准执行,体现一致性、公平性,没有特权者;另一层含义是,任何一项事情都要有一个许可不许可做的明确标准,根据违犯的程度使之受到可以教育人、制止该类行为再次发生的制裁。法治社会绝不是以法治取代德治,取代教育治理。要实施教育引导工程,普遍推行道德教育,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强化对人们心灵的塑造和引导。③文化环境方面。好的社会制度,能够促进文化的快速进步,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普遍提高,有文明团结的社会氛围,积极向上、进取开拓的精神风貌。同时,也为人的劳动和创造尽可能充分有效地提供知识、技能和经验方面的条件。
第二,是否有较为充分的民主自由的生活环境。自由本身就是人的需求内容,就是人的价值所在。自由更是人们发挥聪明才智的先决条件,没有自由就无法实现人的自我价值。好的社会制度一定会尽最大限度地给人民以自由。一是实行法制并不是用法律限制公民的自由,法律完善,但不能以酷罚来保证一切。二是要从公平的角度给每一个合法的公民以平等的自由权,不能分出大多数和少数,不能分出阶级和阶层,社会如果从制度上去分阶级和阶层,因此给其不同的权益,这一定是最黑暗的社会。奴隶社会把人分成等级,所以奴隶社会就十分黑暗。三是自由以不侵犯别人合法获得需求的权利为限度。只要他的行为没有影响别人追求需求的满足(幸福),那就视为合理,法律就应予以保护,制度就应允许。比如:不能把自残视为犯罪。那么,如何才能保证制度给人们充分的自由和获得自我价值实现的权利呢?那就是民主。民主本身也是人们价值追求的一个内容,只有实行普遍的民主,才可能实行广泛的自由。实行民主就不是少数人说了算。看一个社会制度好坏,要看它是不是实行民主制度,通过民主形成人民制约当权者的机制,使当权者按着人民的意志行事,不是把社会变成为少数人服务的社会,而是为全体公民服务的社会。这样,公民才能从他们所参与的社会机体中得到他们应得到的东西——更好地满足自己的需求——实现自我价值。
第三,公民都能公平地从社会中得到与他们的贡献相适应的回报,包括性的、物质的、精神的。一是要有公平的劳动分配制度,按着人的贡献和人生存的权利获取成果;二是要形成奖励、激励、推崇、尊敬为他人和社会做贡献人的社会机制,要给这样的人以崇高的荣誉,给他们以充分的关爱和保护,使全社会的人都能以为他人和社会做贡献为价值追求的目标。三是不能敌视通过合法的手段为个人谋取性的、物质的、精神的财富的人,要保护他们的这种权利。
对为他人和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如果社会在上述三个方面予以足够的回报,也就是为人的价值实现创造了充足的条件,这个社会才是优越的。社会一定要使每一个人都能更充分地实现个人合理的价值目标。哪个社会制度泯灭个人理想,限制个人发挥聪明才智,不支持公民的合理追求,哪个社会制度就是不合理的。越能更多的更充分的满足公民价值追求的需求,这个社会制度就越优越。 创建社会制度时,应充分考虑人的价值实现的需求,要明白不同人价值追求的内容不同。价值追求是产生于人自己的心理的,不能强行的把某一些人或某一个人的价值标准强加给公民。比如,不能强行推行一种政治哲学、经济理论和道德规范。具体的如,限制人们的信仰,强行推行某种信仰,都是泯灭公民价值追求的行为,制度上不应允许这种现象存在。
上面提出的四个社会制度优越性的标准,是最基本的标准,它适用于任何时代。但是,并不是这四个方面在什么条件下都能充分实现的,当然更不是哪一个时代其中的某一条一点儿也不能实现。从已经过去的时代来看,我们仍可以回过头来用这四条标准衡量不同国家在生产力水平大体一致的情况下,对这四个方面实现的程度,从而历史地看那个国家在那个时代的文明进步程度。人类社会必然要按照这四个标准来推进自身的进步和发展。如果人们早一些意识到任何社会在任何时代都必然以这四个方面作为最基本的优越性标准,那么,人们就会比较自觉地在当时的条件下,尽可能的体现这四个方面,使当时的社会尽可能的优越。一个时代的制度由当时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决定,其所有制、体制也大体地由当时的条件决定,但是,政治家们仍可以按着这四个标准完善、适应那时的所有制和体制,使社会尽可能的优越一些。同样是封建社会的中国,为什么有文景之治、光武中兴、开元盛世、康乾盛世呢?就在于那时的当权者开明。虽然人们没有办法改变当时的经济社会条件,没有办法改变当时的基本制度,却可以按照社会制度优越性的标准进行改良,使社会相对更文明更进步一些。
我们不反对客观条件决定社会基本制度的理论,我们同意这一理论。但是,我们不能被客观条件决定论机械地禁锢起来,而应该承认同样的条件有的做得更好,更开明一些,有的却没有去往好的方面争取。只有坚持这样的认识,才不做历史的奴隶,才会主动的通过改良和改革不断地促进社会进步。社会的发展实质是经济和文化的增长与提高,因为这两个方面是用来满足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的。而制度是促进经济、文化发展的手段,所以,在所有制基本不变的条件下,如果通过有效的体制、机制和措施促进经济文化发展,那就实现了社会发展性标准。不能只以所有制的根本改变作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尺度。所以,如果改革和改良能推动经济文化发展,那就是社会进步。绝对的客观条件决定论者认为:推动社会发展的方式就是暴力,就是革命,在生产力发展到原来的生产关系已不能与之适合时,才进行革命。而我们不这样认为,我们坚持四条标准,任何时候都要用四条标准衡量当时的社会制度,这样才会不断改变和改革当时的社会,才会推动社会最有效发展。 我们不用客观条件决定论对未来社会做具体的设计和期盼,我们总是用四条标准来衡量当时的社会,设计当时的社会。这是本书最基本的观点和写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