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税费改革”交通稽征中转税干部的工资、奖金及职务级别等待遇“一国两制、一省两制、一局两制”的问题亟需解决
改革是国家大事、是好事,但好事要办好。改革不能随意牺牲基层干部的利益,挫伤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对党的事业的感情,人为地制造不和谐的因素。
2009年国家在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时,不论是国务院文件规定,还是各级领导讲话,均强调交通稽征干部到税务部门去的性质是“转岗”,并非是社会上“新录”人员,是带编制过去的,待遇是不会变的,中编办下给全国国税系统2500个编制,其中公务员1500个、事业编制1000个;下给全国地税系统10000个编制,其中公务员6000个、事业编制4000个。截止去年上半年,交通征稽中转税干部已全部到位,这些干部中有不少是上世纪九十代初参加工作的国家干部,也有不少行政副科级以上干部(他们虽是从事业执法单位“转岗”过去,但也如当年税务干部整体转公务员一样,经过了公务员考试、面试等程序,当年税务干部可没有因为转公务员身份而被试用一年并被降低工资或职务级别待遇。),不全是公务员制度实施后招录的干部,但全国各地税务部门在处理他们的工资、奖金和职务级别待遇时却很不一致,出现了“一国两制、一省两制、一局两制”的问题,人为地制造出了不和谐的因素。
一、“一国两制”问题:以国税系统转税公务员为例,黑龙江省国税局规定“公务员、事业人员的工资均按调入人员办理,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试用期期间工资不低定,具体为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执行公务员工资标准,原具有行政职务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以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按 2006年6月30日 的职务进行套改,再累加上历次的增资;原为工勤人员或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自录用之日起确定为科员,按照科员工资进行确定。” 而同为国税系统的福建省国税局却规定“接收为公务员的36名人员是新录用的公务员,需试用期一年,职务定为办事员,试用期内工资按调入人员办理.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定为科员。”
二、“一省两制”问题:以福建省地税系统和福建省国税系统为例,两系统对待交通征稽干部的政策大相径庭,福建省地税系统实行的政策和黑龙江省国税局完全一致。
三、“一局两制”问题:以福建省国税局前后两次接收交通系统转税干部的政策为例,2005年国家车辆购置税费改革时,福建省国税局对于 2004年11月9日 全国车购税工作会议召开之前已在交通部门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享受科级以上待遇的人员,不剔除事业身份,进入国税系统后的干部,都是按其原任职务级别明确行政职务的。
如上比较,福建省国税系统内交通征稽转税干部(公务员)第一年即试用期内将领不到第十三个月工资,且将直接影响工资的定级上档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总额,而作为原行政副科级以上的干部,其损失将更加严重。福建省国税系统内交通征稽转税干部命运多舛啊!
税务事业是党的事业,交通事业难道就不是党的事业?听从中央号召,服从改革大局,交通征稽转税干部难道有错吗?部分交通征稽转税干部今天遭受的不公,难道就不会成为今后被改革者的殷鉴吗?为构建和谐社会,重塑基层干部对改革的信任和真心支持,此等“一国两制、一省两制、一局两制”的问题亟需解决。
附相关文件内客:
黑龙江省国税局关于核定成品油税费改革人员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国税局人事科:
由于成品油税费改革人员现已完成报到,省局拟于近期集中时间对这批人员的工资进行审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办法
以市地局局为单位,带干部本人档案,每人填写《调动人员工资审批表》(一式四份)逐级审核盖章后报省局审批。
二、审批时间
2010年7月15日 、16日两天。
三、工资确定原则
公务员、事业人员的工资均按调入人员办理,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试用期期间工资不低定,具体为:
1、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执行公务员工资标准,原具有行政职务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以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按 2006年6月30日 的职务进行套改,再累加上历次的增资;原为工勤人员或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自录用之日起确定为科员,按照科员工资进行确定。
2、录用为事业干部的人员:原身份为事业干部或工人聘干的(含事业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均保留其原基本工资待遇;原身份为工勤人员的,自录用之日起确定为科员,执行事业管理类科员工资标准。
3、起薪时间原则上为 2010年7月1日 ,如有交通部门在安置过程中已停发工资的情况,在核实有关情况并确定经费划拨到位的情况下,可按照实际发放情况办理补发。
省局人事处
2010年7月8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接收人员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10〕163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我省成品油税费改革接收人员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录用的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原则上要有试用期;招考岗位均设定为区县级单位的“基层工作人员”,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职数和录用人员状况定职,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公务员、事业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可按调入人员办理,原则上按照录用聘用时间起薪。
三、事业人员安排在原设定的聘用岗位,不得混岗,按事业人员进行管理,从事辅助性工作。
四、事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待总局事业单位改革明确后另行办理。此次聘用人员为政策性安置人员,如无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解聘事项,不得解除聘用。
五、所有安置人员,严格按照录用、聘用的单位和岗位报到。上岗培训结束后,即通知相关人员到原定岗位工作,并做好队伍稳定工作。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 六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成品油税费改革接收人员
试用期、职务和工资核定等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10〕30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经研究,现就成品油税费改革接收人员的试用期、职务和工资核定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接收为公务员的36名人员试用期、职务和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的规定,成品油税费改革接收的60名人员原来都是事业身份,所以接收为公务员的36名人员是新录用的公务员,需试用期一年,职务定为办事员,试用期内工资按调入人员办理.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定为科员。
二、接收为事业编制的24名人员试用期、职务和工资
因事业编制人员调动是否需试用期无明文规定,24名事业编制人员不需试用期,职务定为职员,工资按调入人员办理。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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