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家是我们全民所有!
刚刚设坛,以“到底吸烟的危害是什么”,舌战群儒,轻易挥洒,再次证实了自己所向披靡的辩功!
这下来回答一两个茅台高管刘自立的问题。
----刘自力称:“茅台不是奢侈品,很简单,茅台本身就是中国广大消费者都消费得起的产品,怎么可能是奢侈品呢?”--------中国广大消费者都消费得起的产品,那就是多数人都消费得起,不是吗?(大家必定会举手肯定!)于是,结论就显然了:你刘自力的谬论是在公然放屁!
-----刘自力反问记者:三公消费禁止喝茅台?那么我请问你,三公消费应该喝什么酒?-------
郑重回答你: 三公消费,本来就是消费全民的财富!三公消费,本来就应当尽可能缩减! 三公消费,30年以来一直是全民感觉必须痛斥的不光彩的事情!你应当喝什么?告诉你,原则上,除了外事外交宴请,你就是别喝公费的酒!甚至白天工作时间要禁酒!以目前的现实,从廉政将设的角度考虑,三公消费喝酒,必须在采购价格上严格设置价位限制,你就是不能公费喝贵酒。比如一瓶100元一下的市场售价!
(虽然官员们多数贪污腐败,虽然你们往往是脑满肠肥的蛀虫,但是请记住,你所在的国家还是公家,你所在的国家、公家,还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属于全体人民集体!我们全民在法律上,确实还是国家的主人!我们全民在目前的法律上,还是整个公家的股东一分子!30年来,你们鸡鸣狗盗,糊弄概念,得寸进尺,催眠欺骗!俨然,如今好像你们才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全民所有的财产好像成了你们少数人集团的财产,好像与全民割离了,无份了!如今你们正在得陇望蜀、自鸣得意、洋洋自得、肆无忌惮、呼风唤雨!是吧?
------可是我要正告你们,我们全民已经从被催眠糊弄的状态中苏醒觉悟:这个国家,这个全民所有制的公家的财产,是属于我们全民!!我们才是法定的国有资产的股东,你们只是帮忙打理全民事务的事务员,我们全民,本来就是全民国有资产的主人!从现在开始,所有的纠偏整顿将会紧锣密鼓的展开,你们将被打回原形,人民必然归回本位,国有资产的官、员、工的待遇必将重新整肃,回归正常方位,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必将更加扩大!以前全民公有的部分被过分让利于私人(企业、资本家)的,必须追讨回来,大踏步地朝“全民进私人退”的强国阳光大道前进!
讨还全民公有制的公道!全民国有的企事业财产,是我们全体的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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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醒解惑:一字之差,一字命门,颠覆整个国家!!
大道至简。他们通过最简单的文字玩弄,玩转了整个中国!》
宪法规定: “国有”就是“公有”,“公有”就是“全民所有”!
可他们的故意手法,精绝的是:把“私”,变成“民”!---“私”,本来是表示各自的私自个体的,“私”本应当是众民集体的对立面,经过乾坤大挪移,偷换概念,“私”被变成“民”,从而在意念上占有了民意的高地。
细辨一下,如果“国退民进”,还原成原意:“全民”退“私人”进,或者“全民”退“私民”进,那么整体的民意肯定不会答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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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国家发改委炮轰国企“与民争利”》的“与民争利”??真的让人感觉如鲠在喉,感觉被恶人倒告状,感觉有坏人故意往哑巴口里塞黄连!就像小三对着正房夫人说:附近的人都习惯叫我阿姐,你也这么叫我吧,有事还望多让着阿姐。----岂有此理!这种事情本来就是原则严肃的,必须大小有序,必须严厉挑明,该掌嘴制止的!否则必是得寸进尺、主次倒错的结局!
你看,本来是公有(全民)所有的天下,让给你私人个体一点空间,越让越多,越坐越大,如今你私人个体竟然反过来指责全民公有方面与你争地盘?-----真是岂有此理!
这个岂有此理,旁人本来是不齿的,因为道理很显然的嘛,明摆的嘛!本来就是全民公家让一点利给你这个私人,我们不让与你了又咋地?把本应属于我们全民公家的利争回来又咋地?从你私人手里剥夺回来都不咋地!---全民就是要与私人争利!大家都会叫好!
可是,现在要是突然抬出“与民争利”这个议题,大家就会这么反应,首先这与民争利看起来感觉就是与全体人民大众争利嘛,这感觉不好嘛!这感觉上肯定是没有好感,要表示反对的!----一般的人不会事事 都反应那么精明的,你看这“私”被用“民”替换了,(少数昧了良心的利益精英集团)故意瞒天过海、明明白白地催眠似的骗了中国10亿人民30年,善良的全民百姓有谁明显感觉了并坚决明了地指出来?没有!
在概念名称问题上决不允许被混淆了!全民,全民公有,全民所有制,全民的国有资产,全民的国家万岁!!!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宪法的这一条,把“国家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等同起来(不是被取代)。以后较经常使用“全民所有制”。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 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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