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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与封杀

allccc · 2012-03-3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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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谣言,我倒是想先说个可能是极大的谣言:基于如下存在逻辑关联性的连环事件,温州作为民间金融改革试验区,可能是一些别有用心者旨在摧毁国家金融法律秩序,扰乱国家经济金融健康发展而故意设计、推动的结果,政治阴谋,建议国家安全部能够从维护国家安全,民众财产安全,防止群体事件大量产生等高度,直接插手、干预此事件。理由是,1、首先出现了一个得到大量法律人、媒体有意识关注与推动,而且,据称有限的参与者中也以政府公务员为主的吴英案;2、温州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段内,出现大规模企业老板躲债避高利贷与非法集资外逃现象,而某个敏感人物意外表示其早注意到此问题;3、吴英案件出来后,得到某个敏感人物公开干预;4、政府开始公开表示要提供资金支持,避免温州高利贷链断裂;5、温州被列作民间金融改革试验区。

近日,一些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无端编造、恶意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少数网站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疏于管理,致使网上谣言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责成有关地方网络管理部门进行严肃查处,电信管理部门依法对梅州视窗网、兴宁528论坛、东阳热线、E京网等16家造谣、传谣,疏于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站予以关闭。

对以上举措,许多深受谣言所困的网友在表示支持的同时,也对此举是否属于公平封杀惩罚谣言产生疑问。

我也觉得,凤凰网、人民网,凯迪网,炎黄春秋、南都报系等大量网站、媒体或者其中一些频道、栏目长期以来公开造谣的行为,一直未被惩处,却对些不知名小网站大打出手,显然存在对谣言进行选择性鼓励的嫌疑。

所谓谣言,其实是指对事实的故意扭曲,关键是,必须是故意扭曲已知事实,我们不应该禁止和惩罚任何不是对已知事实进行故意扭曲的任何行为,否则,法律制度上的知情权、质疑权、参与权之类正当权力基础将荡然无存,甚至于会将人类思考、认知的本能也剥夺。

我认为无论民众或官方,都应该坚持这个基本底线,并在这个底线上理解和重构我们的法律秩序,行为规则,防止任何肆无忌惮行为的泛滥成灾,伤害我们基本的生存、发展环境。

依据官方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三个概括,应该受到禁止与惩罚的谣言,客观上应该包括三方面:不对已知事实故意扭曲;对一个与已知事实不符合的说辞保持谨慎;不传播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任何东西。

不对已知事实的故意扭曲,否则就是造谣。但是,非常让人沮丧的是,这样的造谣,在中国最近三十多年中,可以说是泛滥成灾,无论是官方或民间,都已经深陷其中,以所谓反思、解密、揭秘、批判、学术、历史、真相、回忆等方式,大量、广泛、无所不知地造谣、传谣,乐不思归,搞得大家已经不知道什么是事实,什么是虚假。

对谣言现象,我认为应该进行如下几种思量:

一、任何人,任何机关、团体、党派,均可以、有权对未知事实、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解释、主张、结论、异议、探究等,但是,当这种见解、解释、主张、结论、异议、探究等已经关联到其他已知的事实、见解、解释、主张、结论等时,必须提出自己的依据、证据,和遵循公认的推理逻辑。否则,均属于谣言。

二、任何涉及国家、公众重大利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或者存在特定人利益的见解、解释、主张、结论、异议、探究时,其提出人有最大程度地穷尽一定范围内的可能已经为他人知悉的事实、见解、解释、主张、结论,否则,仍然应该承担造谣责任。

三、针对特定人利益的见解、解释、主张、结论,该特定人和其利害攸关人有权作出辟谣,和追究提出人法律责任,也有权向国家授权部门提出查处诉请。

四、受谣言干涉人无澄请谣言、辟谣之义务,但是,公权力部门、政党、社会组织、团体、机构,除需要承担故意制造谣言、传播谣言法律责任外,对涉及自身以及成员的谣言不作出及时有效澄清、辟谣,同样应该承担制造谣言、传播谣言的法律责任。

五、谣言不能产生利益。它包括几个方面,1、造谣、传谣、信谣者,因此所获收益归零。2、谣言不能成为支持一个见解、解释、主张、结论、异议、探究等依据。

六、国家应该严格管制综合媒体,大力鼓励建立各种专业媒体,劝阻不同性质媒体的信息相互传递和引证,以降低民众受到谣言困扰可能性和风险程度。

七、在谣言后果上,依据如下原则认定责任:1、未知事实应当推定为不存在;2、信任属于一种正常、合理,和应该受到鼓励的社会存在状态,因此,导致信任失真、落空、损害的责任,应该归于被信任人,也即谣言责任无限追溯,直至不能,或已经受责者自愿放弃继续追责。

下面,我根据革命的理论指导革命的实践,分析在“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中,需要承担造谣、传谣者责任人有哪些:

首先,是首先制造“军车进京、北京出事”说辞的人员。因为,没有这个特定事件是一个正常的、公知的状态,要说明已经发生了这个与正常的、公知的状态不符的异常事件时,提出人应该有相关证据加以佐证。然而,他们所谓的图片等与他们所称异常事件无关,根据谣言不能产生利益原理,这些所谓图片不足证明他们所说属于合理推理,因此,他们应该对故意扭曲事实并加以传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是党中央、中央军委、国务院、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在至少全地球中文网络都在传播“军车进京、北京出事”,人心慌慌的时候,没有立即公开辟谣,放任谣言传播。同样,他们应该承担造谣、传谣法律责任。

再次,是各个媒体。他们作为媒体,面对此种重大事件的说法,依据他们素来的职业习惯与反应,应当及时清楚是否确实,但……

最后,是各个打过三个相关电话,或者发表过三篇相关文章,顶过三篇相关博文的网友:在信息沟通如此方便发达,又涉及如此重大事件上,竟然仅沉湎于网络上的神神叨叨,已经违背了正常人应有的正常认知习惯,显然太猪过猪。

本文仅在于对谣言与应对机制的思考,并无其他不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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