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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南:警惕“大法党”

司马南 · 2012-12-09 · 来源:司马南博客
贺卫方评析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在18次大会进一步明确过的“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单句中,删掉任何成分都不行。“大法党”打着程序正义的旗号行删除宪法原则之实,也照例不行。

  【按语】

  这两天,看李庄、陈有西等人过火表演,忍不住写了几篇“警惕大法党”的微文,这下仿佛触摸了老虎屁股,有人反应反应暴跳如雷,有人反映气急败坏,有人反应恶言相向,也有人反应一脸茫然。

  茫然者,多为善良之辈,他们不解义理究竟,不懂江湖险恶。

  为让这些“一脸茫然”的朋友,理解“大法党”为何物,为了让这些朋友明白“大法党”的党纲——“法大于天”之荒谬,兹重贴四年前(2009年12月)本人系列文章中的一篇,用以强调,“大法党”借过“依法治国”的旗号,行“法大于天”之实,正在走向社会主义法治的反面。

  必须严正地指出:在18次大会进一步明确过的“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单句中,删掉任何成分都不行。“大法党”打着程序正义的旗号行删除宪法原则之实,也照例不行。

  ——————————————————

  关于“法大于天”,前日已经有文章专门述及,今天再续三段话。

  一、必须阻止“法律万能论”走向“社会主义法治”的反面。

  笔者当然注意到“政法大学同学与***的对话很雷人”,所以才写了一篇关于“法比天大”还是“天比法大”的文章凑个混响。

  我主张“法不能大于天”,强调“法”还是要安于世俗本色,踏踏实实“治天下”,法的重要性怎么高估,也不能“天上地下连起来”一块治,因为“法”是人订的,其本身就是“治下之物”。

  “治下之物”反过来要大于天,无异于“有法无天”。

  无疑,法治是非常重要的,“权大于法”,“长官意志大于法”一类蔑视法律之恶,当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悉数革除。但是,法并非没有自己的局限性与工具性,其维护社会秩序,用于阶级专政,保障统治阶级利益,并且作为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等等特点无不决定,法不可能大过天。

  笔者的观点无疑会得罪主张“法大于天”的人。

  得罪人的事为什么一定要做呢?

  全部的原因在于情势所迫——我们必须阻止“法律万能论”在“依法治国”的名义下走向“社会主义法治”的反面。

  法律万能最要命的是两条:一是将法治简单理解为“建构成文法”,以为成文法越多,法治水平便越高。法律万能框架下的法律建构当中没有给予“习惯法”以应有的地位;二是片面强调法律、法条,而忽视了法律建构背后的“法理的价值”和“自然法的价值”,忘记了法理与自然法必须遵从天理、天道。

  “法大于天”必然助长“以法为天”的“理性建构主义”的骄狂,法的骄狂不已,法的恣肆妄为,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的“有法无天”,“有法无天”的社会,必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甚而疑似一个有悖于立国宗旨的社会。

  

  二、社会主义的别名,就是“保证全体人民幸福的主义”

  立国的宗旨是什么呢?

  “改”字当头,时间既长,许多事情需要回头找齐。就像钢琴需要调音一样,今天许多人已经忘记当年千辛万苦牺牲几千万人建立人民共和国究竟是为什么了。

  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决议,到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再到最后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关于“立国究竟是为什么”和“立国后究竟干什么”写得明明白白。一言以蔽之:干社会主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的过程和形式,以及后来N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过程,悉属以法律的形式保障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在中国施行

  立法来保证干社会主义,为啥偏要社会主义?

  因为实践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保证全体人民的幸福。社会主义的别名,就是“保证全体人民幸福的主义”。

  立法来保障干社会主义,甚个干法哩?

  关于这个“干法”,如果从政治角度做一个最简单地概括,就是把“党”、“民”、“法”有机统一起来,用以回答以下三个基本问题:

  第一,靠谁领导哩?

  ——党;

  第二,谁来当家哩?

  ——人民;

  第三,凭甚治国哩?

  ——法律。

  我理解,这第一,加上第二,再加上第三,就是中国社会主义“三位一体”的政治原理。

  三、法律做不到“无所不能、至善至美”

  有人主张法大于天,是因为一时糊涂(也包括从来就糊涂,基本上没有明白过);有人主张法大于天,是因为看不明白这个政治原理,心里存有疑虑;有人主张法大于天,是因为他太明白了,但基于某种个人化的原因不能接受这个原理;有人主张法大于天,是因为心里有个“另存为”不能删除——他们接受了普世价值的政治模本,所以横看竖看中国的政治原理就是不顺眼。

  笔者一直引以为骄傲的山东同乡贺卫方教授就不同意这个原理,但迄今尚不清楚此公属于哪种类型。坊间传说某次西山开会,贺教授愤然讲到“三位一体”当中的某一方没有在民政部注册故而应判为非法……贺老师的法律信仰,不可谓不虔诚,贺老师的法治观念,不可谓不深固,贺老师的法律知识,不可谓不丰富。法的重要性在贺老师那里的确到了“怎么估计也不会过高”的程度,而且,贺老师的说法,逻辑清楚,自证其洽——前提就是“法大于天”。

  比之贺卫方同乡,笔者自知愚笨,所以,并不敢一味质疑“法大于天”。假如,贺卫方老师研究、许志永先生实践、文强先生操弄、唐福珍女士抗击的那个法,可以做到“无所不能、至善至美”,功能作用近似GOD,一俟证明,老汉我铁定第一个举着“法大于天”的三角旗,一溜小跑到天安门广场泣血街舞业庆忭贺。

  法学家今天似乎还没有这份自信,贺老师也不敢嘴硬坚称法律无所不能至善至美,世界上到现在为止也还没有如此功能效用的法律出台,那么对不起啦,按照根植于民心的中国的文化传统,按照马恩氏关于法律的经典定义,按照中国的政治原理,我们的理解也许不是没有道理的:法不可独大,法不可弥高,法不可逾天,法不可凌驾于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之上,法不可取代共产党的领导。中国,是中国,不是“法”国。

  ……

  对中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原理,不识者、不服者、不从者、诋毁者、抵制者大有人在,所以,“三位一体”模式,今天依然有大大张拓之必要,所以,歧义明显的“法大于天”酷似来历不名的文件包,诸位最好不要点击,万一打开了,最好三缄其口。管不住自己的嘴巴,讲错了的,应当有勇气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扪心自问,对天自省。(2009年12月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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