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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集体经营——谈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

于泮泉 · 2013-12-0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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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国有企业,其性质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全体人民中的每个个人对整个企业资本都拥有完全平等的所有权的企业形式,因而马克思才称之为“个人所有制”。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向马克思提出的“个人所有制”靠拢。在社会主义国有制或全民所有制即联合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下,必须将全民资本划分给各个企业的全体劳动者集体去分别经营,而不应该仅仅交给所谓的职业经理人去经营;必须充分发挥每一位劳动者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而不是“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就完事了。这样,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只应该是“全民所有,集体经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这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无疑基本是正确的(只不过通过两个“都是”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并列起来,让人感觉二者之间没有了主次之分,同第一句话似乎是矛盾的)。但在谈到国有企业改革时,主要强调的是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方向,缺乏如何加强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和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内容,而且只谈“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没有谈到如何实现全体人民对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和国有企业管理权的问题,没有如何强化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发挥工人阶级在国有企业的主人翁作用的只言片语,这是很令人担心的。

  人所共知,我国的国有企业,不同于外国的国有企业,它不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企业,而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只要我们还承认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们改革的指导思想,就得承认,我们的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向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靠拢,而不是仅仅强调市场化改革方向就行了的。

  那么,什么是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呢?马克思的原话是这样说的:“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我在《谈 “重建个人所有制”及其最优模式》⑵一文中指出:马克思这里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什么意思呢?人们至今对它仍众说纷纭,似乎成了一道难解的“千年之迷”。有人单从字面上理解,认为“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的所有制,或所谓“人人皆有的私有制”。一些主流经济学的精英们也极力想把事情向这一方向去引导,但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消灭私有制是马克思的一贯思想,他怎么可能主张在消灭了一种私有制之后再重新建立另一种私有制呢?这从《共产党宣言》中就可以看得很清楚了(“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⑶38)。尽管他主张消灭的私有制指的主要是建立在“阶级对立”和“一些人对另一些人剥削” 上面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但也决不意味着要恢复“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或“重新建立”任何一种其他形式的私有制(包括所谓“人人皆有的私有制”)。何况马克思在这里也十分明确指出“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且今天看来,我们即使建立了一种所谓“人人皆有的私有制”,这种“人人皆有的私有制”也是不可能长久地生存下去的,不要多久,一些人就会因为种种原因而失去其曾经享有的对一定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另一些人则会获得对更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从而最终必然在一极造就越来越少、又越来越大的资本家,在另一极则造成越来越多一无所有的雇佣工人。

  问题在于,马克思为什么特别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个人所有制”的性质呢?这是当今的一切学者们都没有深入地探讨过的问题。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过程,是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在“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中,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这是一种私有制,理所当然地可以称之为“个人所有制”;后来,劳动者“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被“少数掠夺者”“剥夺”了去,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就被“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取代而不存在了,这是第一个否定。“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种否定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⑴832,“这是否定的否定”,其结果是生产资料又重新回到了广大劳动者手里,但不是一个个具体的生产资料直接回到一个个具体的劳动者手里,而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把一切生产资料都作为资本交到“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⑶44或全体劳动者手里。这时,国家就如同一个特大股份公司,一切生产资料(资本)都只能在这个特大股份公司中发挥作用而不能游离于这个特大股份公司之外。所有无产者,进而一切公民,统统成为这个特大“股份公司”的“股东”。只不过这时不再有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区别,人人都成为完全平等的“股东”。一方面任何人都不能说,这部分生产资料(资本)是我的,那部分生产资料(资本)是他的(如马克思所说,“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⑷13);另一方面,上自国家主席,下至普通百姓,每个人都恰恰是国家这个特大“股份公司”的整个资本的完全平等的所有者,每个人都对这些资本享有完全平等的所有权。想当年,刘少奇同志曾紧紧地握住时传祥的手,深情地说,我与你老时一样,你做掏粪工人是人民的勤务员,我当国家主席也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之间只是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就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对生产资料(资本)关系从而人与人之间完全平等关系的真实写照。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资本家,或者说,人人都是完全平等的资本家。这样,对每个劳动者说来,过去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剥夺的所有权(第一个否定),又重新回到自己手中(否定的否定),不过,这“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使全体公民中的每个个人都成为整个社会资本的完全平等的所有者,都成为社会资本的名副其实的主人的那样一种所有制。显然,这种所有制正是社会主义国有制或全民所有制的同义语。马克思将它称为“个人所有制”旨在强调每个公民对整个社会资本都拥有完全平等的所有权!我国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是全体人民中的每个个人对整个企业资本都拥有完全平等的所有权的企业形式, “平等”原则在“个人所有制”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味儿,只要这一原则发生了动摇,马克思设想的“个人所有制”就将不复存在;如果不承认(或没真正做到)每个个人对整个企业资本都拥有这种完全平等的所有权,那么,所谓“全民”所有制则只是徒有虚名,名不副实了;所谓国有制的“国”也将不是“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或全体人民,而仍然只是少数人的“国”了。

  在这种个人所有制条件下,每个劳动者都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都不再是一无所有,而是同其他劳动者一起,成为整个社会资本的平等所有者,成为社会资本的主人, “无产者在这个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他们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⑴58;另一方面,他们又都仅仅是劳动者,都不能像资本家那样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劳动。由此,每个人都无须服从任何资本家的意志,但却必须服从全体劳动者(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或全体人民)的整体意志。劳动者对社会资本的所有权不是通过各行其是、而是通过整体意志体现出来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尤其必须强化这个整体意志或统一意志的权威!每个具体劳动,按照什么样的具体方式,同什么样的具体资本形态相结合;在什么地方,什么部门,什么单位,以怎样的比例相结合,都不仅仅是劳动者个人的事情,而首先是劳动者整体的事情,都不仅要服从劳动者个人的意志,而且必须服从劳动者整体的统一意志。而按照这个统一意志的要求,具体安排劳动与资本之结合时,既要考虑资本的各个具体组成部分的客观情况,又要考虑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等主观情况,以选择二者之间的最优结合方式。这样,如果把社会总劳动比作一个特大生命有机体的话,每个具体劳动只能作为构成这个有机体的细胞去发挥作用。各个具体劳动间相互配合,协同动作,才能保证整个社会劳动有序地进行,这样,劳动在失去资本主义条件下固有的雇佣性质后,将被一种新型的劳动占有制——联合劳动制所代替。而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就是联合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

  “个人所有制”的基本含义搞清楚了,但这个“个人所有制”采取何种形式实现,即我们应实行什么样的经济体制,则又作为一个极其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摆到了世人的面前。在这个重大问题上,马克思没有束缚住自己的手脚,也没有束缚住后来者的手脚。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个体制的具体特征大家都知道了,这里就不细说了),正是靠着这个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我们才迅速医治好了战争创伤,使整个国民经济都得到了快速的恢复和发展,初步地显示了这个个人所有制的优越性。有人说,公有制就是个养懒汉的制度,在公有制的条件下,劳动者也从来没有当家作主过,由于产权不明晰,公有制的生产效率低下。这种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大庆人“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宁可少活二十年,拼命也要拿下大油田”;大寨人“从来没有的大旱,从来没有的大干,换来从来没有的大丰收”;一位清洁工人“宁我一人脏,换来万人洁”;一个普通战士“对待同志像春天般的温暖,对待工作像夏天一样火热,对待个人主义像秋风扫落叶一样,对待敌人像严冬一样冷酷无情”;甚至一个十四岁(刘文学)、十二岁(龙梅)、九岁(玉荣)的孩子也能够奋不顾身地保护集体财产……从来也没有当家作主的人会有冲天的劲头和英雄的气概吗说公有制就是个养懒汉的制度,我真不明白,一个养懒汉的制度,也能培养出这些铮铮铁骨的英雄汉?! 谁都知道,旧中国是个一穷二白的国家,在诺大的国土之上,连一个铁钉、一根火柴也造不出来。正是在这样极其贫穷落后的基础上,我们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只耗费了短短的二三十年的时间,硬是造出了汽车、造出了结晶牛胰岛素、造成了原子弹、氢弹、人造卫星,造出了南京长江大桥,“劈开太行山”,造出了人间天河——红旗渠……实现了既无外债、又无内债,打造出了一个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我们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速度超过了中国历史上任何历史时期,也超过除了日本等极少数国家外当时世界上其他一切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毛泽东同志曾满怀激情地说,“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在共产党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都可以造出来。”说公有制没有效率,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吗?至于说公有制条件下产权不明晰,这更是资产阶级主流经济学家们用来忽悠人的。在资本主义大股份公司中,同样存在着层层委托代理关系,那种产权安排也已经十分模糊了;如果睁着眼睛硬说它是明晰的话,这种“明晰”也只是表现为极少数大股东有权去支配比他自身所拥有的股份额更大的资本量的“明晰”,而大量的中小股东们则除了具有按其掌握的股票数之比取得相应的红利以及“用脚投票”的“权利”之外不享有任何其他权利的“明晰”,或者说它体现了两类股东的关系完全是不同阶级之间关系的“明晰”。在这种产权安排下,它所能调动的只能有少数大股东的积极性;企业的每一位职工则都是被雇佣来的,其即使有所谓积极性也只能是被动的“积极性”。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虽然没有把“产权”量化到每一个具体的人,但每个人都可以十分清楚地知道,国有企业的一切生产资料或者说一切资本统统属于全国人民中的每一个人;集体企业的一切生产资料或者说一切资本则统统属于该集体中的每一个人。人们之间的经济地位都是完全平等的,这里完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任何人化公为私、损公肥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应受到其他人的监督,都应受到应有的惩罚;正像后面我们将谈到的那样,尽管这里也必将存在层层委托代理关系,“产权”至少也同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一样“明晰”。特别值得称道的是,正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因为人人都成为国家的主人,人人才能够具有自觉的积极性,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生产效率。并且能够在短短的时间里,将延续了几千年的黄、赌、毒、黑等社会丑恶现象一扫而光,让在私有制条件下不可避免的官场腐败现象几乎绝迹,王进喜、孟泰、赵梦桃、陈永贵、申纪兰、邢燕子、雷锋、王杰、麦贤德、时传祥、张炳贵、焦裕禄……等英雄模范人物和大庆、大寨、林县、南京路上好八连……等英雄群体不断涌现;即使是过去的国民党战犯、伪满战犯、甚至日本战犯也都一个个地被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终于也能够成为人民的一部分,同样成为国家、社会和生产资料的主人或准主人;我们的社会风气、社会秩序、道德水准等均达到了中外有史以来的最高水平。以致到现在,人们回顾起那个时代的精神风貌来,还都会下意识地流露出无限眷恋之情。

  但是,由于帝国主义时代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社会主义制度首先诞生于帝国主义链条的最薄弱环节之中,这些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只能建立初级的而不是成熟形态的社会主义,由此形成的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也只能是“初级”阶段的,与马克思设想的“个人所有制”自然会存在很大的差距。首先就表现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作用体现得很不充分,人们之间的经济地位平等的目标并没有完全实现。由于这些国家中多数人的文化素质不高,管理国家、管理企业、管理社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与责任不得不更多地交给那些相关素质较高的领导者;而几千年封建等级制度造成的等级观念还会长期地在人们头脑中发挥作用:身为领导者的人习惯于发号施令,身为被领导者的大多数人则习惯于按照领导者的意愿办事,所谓“替民做主”很容易成为社会的共识,劳动者要求当家作主、自己解放自己的意愿十分薄弱;共产党具有的崇高威望更使许多人心甘情愿地将自己的命运交给领导者;因以上原因,若缺少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严密的法律制度,领导者很容易从“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而被领导者则很容易由主人变成低人一等的下等人。同时,在我国,作为阶级的剥削阶级虽然被消灭了,但几千年来形成的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仍然会长期存在,时时刻刻在不断地腐蚀着人们的灵魂,像一些小岗村人那样不愿意为集体出力,只想靠吃国家的返销粮混日子,却能够豁出命来“齐心”搞单干的人也肯定会有。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无产阶级先进政党,但它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必然反映到党内来。再加上我们在工作中难免会存在一些失误,以两参一改三结合为主要内容的鞍钢宪法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一些政治运动的不彻底,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失败和我们工作中的失误,都影响了个人所有制的重建、完善和发展。

  恰恰在这时,建国以来我们实行的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它突出地表现为国家管得太多、统得过死,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适时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作为一项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摆在了中国共产党人的面前。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勇敢地迎接了这一挑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把改革的目标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结构,强调改革的目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这些都有力地促成了我国的“经济腾飞”,其历史功绩是任何人也抹煞不了的。但是,判断这个改革是否完全成功,不能只看经济指标,更不能实行GDP至上主义,而必须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资源环境等各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且首先要看个人所有制是否落在了实处,广大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是加强了还是削弱了。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只同计划经济有亲和力,同市场经济则是不相容的;资本主义只同市场经济有亲和力,同计划经济不相容。对这个观点本人并不敢苟同。这不仅因为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实践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路子的确走得通,而且确如邓小平同志所说,“资本主义也有计划,社会主义不能没有市场”。如果说“资本主义也有计划”,也只能到“也有”为止了,资本主义国家的计划搞得再好,喜欢各行其是的资本家们也是不可能完全自觉地服从它的;“社会主义不能没有市场”,则是千真万确的,但论起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的亲和力,它又的确不如资本主义。如果忘记了姓社姓资的问题,信奉“不管白猫黑猫”论,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一味地高喊解放思想的口号,要迈上资本主义道路一定是轻而易举的。所以,要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必须下大气力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搞清楚,并努力在全党达成共识。我认为,这个区别起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能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我们必须公开申明,共产党人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策,不可能长期不变,更不能永远不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坚定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理想、信念,使我们的现代化建设与改革开放事业永远不走偏方向。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完全市场经济,只能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经济。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因为市场经济优越于计划经济,而是因为在今天的生产力状况下,事无巨细,把一切都纳入国家计划根本不可能,因而必须博采两种经济形式的特长,让市场作为我们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以为我们的战略大目标服务,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能控制、可持续地向前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在社会财富不断地被再生产出来的同时 让个人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也能不断地被再生产出来。三、在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环境中,当然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原则,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有制企业如国有独资企业内部,则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决不能允许多种分配形式并存。不论外资经济、民营经济还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私有成分在本质上都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尽管我们可以赋予它们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的红帽子,但外资企业的老板就是地地道道的资本家,民营企业的老板作为资本家也是货真价实,在我国作为阶级的资产阶级已经重新生成,这是任何人也无法否认的事实。

  三十多年来,我们曾尝试过承包制、租赁制等多种方式对公有制包括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最后则定位在进行股份制“改制”并建立所谓现代企业制度上。我认为,做这些尝试本身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大家都没有成熟的经验,不得不“摸着石头过河”。但是,这些又大多是在“不争论”条件下,强制地推行,并没有在全体人民中进行过充分论证,很难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特别是在改革过程中,人民的社会经济权力越改越小,直至几乎丧失殆尽,而越来越多地集中到了少数人甚至是极少数人的手里。从而越来越远离了联合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原则。尽管改革的结果是生产力得到了发展,但我们看到,改革的成果更多地集中到了少数人的手里,它所调动的也只能是极少数人的积极性。“产权”是更“明晰”了,因为人们看得很清楚,已经“改制”的企业就是少数资本家的或少数领导者的,而同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企业的广大职工群众已经完全没有关系了;现在的每一个人都是在给资本家或领导者干活,这同当年王进喜、陈永贵所代表的广大人民群众给自己干活的感觉当然是完全不同了。有人说,股份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好实现形式,我认为,如果这不是在故意忽悠人,也一定是一种糊涂认识。股份制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一股一票,物支配人,完全以人与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为基础。在资本主义股份制条件下,社会主义的平等原则怎么可能会体现出一丝一毫呢?这当然不是说,搞社会主义就不能允许股份制的存在。股份制是筹措资金、创办或壮大企业经济实力的好办法。我们要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也必须坚持为我所用、为社会主义所用的原则。至少在原则上,社会主义企业必须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而废止一股一票的原则,股票持有人的权利仅限于按股得红利,而不得享有比其他人更大的其他权利——这也是资本主义股份制早就教给我们的,资本主义股份制条件下的大量中小股东们的真实地位本来就是这样的。这必须作为一条坚定不移的原则贯彻到底。

  那么,按照这一思路,我们的改革应如何进行呢?

  这一点,说难,当然是很难的;但若说不难,问题也很简单。因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的发展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一把现成的“钥匙”:一个大的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往往可以划分为若干子公司、孙公司,即将大股份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部分,每一部分都自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企业,并交由一定的人去经营。谁去从事这种划分,谁去直接经营这个大公司和各个企业(或子公司、孙公司)呢?不是由各个股东直接去做这些工作,而是按一股一票的原则,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行使对公司所属全部资本的所有权、支配权,决定资本的划分,决定公司(企业)经理等高级雇员;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聘用或雇佣的经理负责。可见,在这里,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开的,所有权由董事会代为行使,经营权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此形成了一系列的委托代理关系。与此相类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切生产资料都集中到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⑴44或全体人民手里后,这个资本量是太大了,“人民”也太多了,设想每个人都直接参与对整个社会资本的经营管理,那是不现实的。而是也必须将社会资本分地区,按行业划分为千千万万个公司、企业,分别交由一部分人去生产、经营。那么,又是谁从事这种划分、经营呢?不是每个公民都直接去做这些工作,而应按一人一票的原则选出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这些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其他国家机构组成人选,最后由相应的国家机关决定资本的分配和企业的划分。由于这些“代表”和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并不享有更大份额的资本所有权,因而他们必须忠实地执行选举人的意志,作为人民的公仆去发挥作用,接受人民的监督,若发现有渎职和不称职的,应立即改选、撤换(人民,首先是工农基本群众,必须充分地享有对各级官员真实而有效的罢免权),并受到应有的处分和处罚——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个人所有制”在经济的最集中体现之政治上的实现形式。

  这样,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对社会资本的所有权可由有关国家机关(如我国目前的“国有资本监督管理委员会”)代为行使。那么,经营权也由有关的国家机关(哪怕是另外的国家机关)代为行使行不行呢?不行。因为,为使划分出来的各个资本乃至整个社会资本都能在生产经营中充分地发挥作用,就必须将这些资本分别交由各个公司、企业去,并使这些公司、企业统统成为相对独立、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显然,一个完整的国家机构的不同组成部分直接去从事生产经营不可能达到上述目标。那么,由有关国家机关直接委派公司(企业)经理,再由经理去行使公司(企业)经营权行不行呢?也不行。因为这些国家机关虽然是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但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毕竟太远了一些,而且,如果这样做了,那个经理自然要高人一等了;而广大职工则重新变成毫无权利的下等人了,所谓“个人所有制”当然就无从实现了。

  那么,经营权如何落实呢?

  我们知道:有关国家机关在将一定量的社会资本分到各个公司(企业)去的同时,也分去了一部分社会劳动(劳动者),以使劳动与资本相结合开始社会主义生产过程。这些劳动者都不是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而都是社会资本的平等所有者和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企业经营的好坏不仅关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更同这些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各个企业是每个劳动者充分发挥其自身主人地位、充分展示“个人所有制”优越性的不可或缺的重要舞台。因此,只有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交给企业的全体职工群众才是题中应有之义。在社会主义国有制或全民所有制即联合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下,必须将全民资本划分给各个企业的全体劳动者集体去分别经营,而不应该仅仅交给所谓的职业经理人去经营;必须充分发挥全体劳动者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而不是“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就完事了。在改革过程中,我们往往把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交到原企业的(或另外的)经理人手里,而将企业的广大职工群众置于无权的境地,我们可以十分郑重地指出:这个路子一开始就走偏了。

  这样讲,不是说公司(企业)经理人可有可无。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如果没有一个统一意志的指挥,各个劳动者各行其是,那就无法集中群众的智慧与力量,所谓“联合劳动”根本无法实现。为使这个统一意志有效地发挥,就必须使企业的经理人切实地负起责任来,但经理个人的权威必须来自全体人民首先是本公司(企业)职工群众意志的集中统一,并获得外界强有力的保证与监督。所以,我们常说,经理负责制不是经理一个人说了算,经理负责制只是一个结构概念,是经理个人负责,有关国家机关和本企业党委保证监督及职工群众民主管理之间的统一。公司(企业)经理既要向有关国家机关(实际上是向全体人民)负责,以保证全体人民对企业资本所有权的实现;又要向本企业的全体职工负责,以保证企业职工群众的经营权的实现。这样,我们有理由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用八个字来概括:全民所有,集体经营。所谓全民所有,是说整个企业资本都属于联合起来了的全体人民中的每个个人所有,所谓集体经营,就是将企业交由企业全体职工集体去经营,而不是只交给个别经理人、企业家个人或由这些经理人、企业家们组成的小团体去经营

  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实际上的支配权和名义上的所有权属于董事会,董事会首脑——董事长是当然的法人代表。而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全国人民,由有关国家机关(如国有资本监督管理委员会)代为行使,这个国家机关自然就负有使国有资本保值、增殖的职责。但国资委属于国家机关,又不直接经营和管理企业,所以由它来充当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不合适的;人为地在国有企业中组建一个董事会,我看也完全没有必要。因为资本的运营效率如何,同该企业每一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直接反映了企业经理的工作业绩;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归根结底也需通过经理人为代表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去落实。这样,公司(企业)经理因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实现的职责于一身,才必将成为国有企业当然的法人代表。公司(企业)经理的这一重要地位与作用,要求我们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经理遴选与任免机制。我设想,经理人选可以通过下列两条途径(之一)产生:一、由企业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交由有关国家机关(如国资委)任命;或者二、先由有关国家机关在全社会范围内遴选,并经多方协商(首先应征求企业党委、工会和职工代表们的意见)后,向企业推荐,然后由企业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充分酝酿后决定。

  这样,国家(全体人民中的每一个个人)对各国有公司(企业)资本的所有权如何实现呢?我的设想是:

  1 有关国家机关(如我国的国有资本监督管理委员会)必须认真清理、核实所主管的企业的全部财产,并将其价值化,以货币单位予以计量,确认其实际占有的国有资本额。公司(企业)必须以此为基础,定期按统一或大体统一的资本占有税率向国家缴纳资本占有税,以体现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这一资本的固有原则。

  2 根据企业所占外部自然力(土地,地理环境)等状况,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向企业征收级差税(因为级差税作为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是一定生产领域的全体劳动者共同创造的,而不单是该企业职工自己劳动的凝结。)

  3 国家应规定大体统一的资本增值率,并按此增值率规划各企业资本的增长速度。同时将此增值额加于企业经营的资本总额之中,下一生产过程即以此为基础计量其应缴资本占有税、级差税、资本增值额。

  4 扣除以上三部分,余下部分再扣除已耗费的生产资料价值、必要管理费用等,就构成企业本期生产经营活动创造的全部纯收入,国家再根据这一收入的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必须服从国家计划或规划的管理,服从政府审计监督,服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每一位职工群众的监督,服从每一位成为国家主人的社会成员的监督,服从社会舆论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策、方针。

   6由有关国家机关向企业推荐经理等高层管理人选,或正式任命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经理人选;批准企业职工对企业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的罢免决定。

  7 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建立可称为坚强的战斗堡垒的党的组织机构,够条件的企业经理可以兼任党组织的副书记,但决不能同时兼任本企业党组织的书记,以使党组织有效地发挥对企业资本运营的保证、监督作用,保证全体人民对企业资本的所有权的实现。每一个企业党组织都要把保证和不断加强广大职工主人翁地位,把职工群众最大限度地发动起来、组织起来当家作主作为自己最基本的职责。

  8 全体人民中的任何人都负有对任何国有企业的监督职责和提合理化建议的权利。这些职责与权利可以通过相关国家机关,也可以通过企业自身组织实现。

  企业全体职工的经营权,则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得实现:

  1 企业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必须由企业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决定和罢免,可规定一定比例的职工就有权提起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罢免案,交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并报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后生效,以保证经理人员在向国家即全体人民负责的同时,也向本企业全体职工负责。同时企业经理班子还必须包括一定比例的不脱离生产第一线的普通职工代表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代表。

  2企业经理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在征求广大企业职工和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就企业经营管理的一切重大问题,提出预算、决策、计划、设想和分配办法等方案,交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查、修改、批准和决定。然后,这个被批准和决定了的预算、决策、计划、设想、办法、方案等就成为企业全体职工统一意志的体现,再由经理具体负责执行之。每个企业职工(包括企业经理本人)都必须服从这个统一意志的指挥,在以自己的劳动与资本相结合的生产劳动中贡献自己的聪明与才智。企业经理还要将执行情况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及有关国家机关汇报,接受有关国家机关、本企业职工群众和企业党委乃至整个社会的四重监督。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企业职工行使自己经营权的有效形式,必须坚定地以一条法律制度的形式长期地坚持下去。

  3 企业在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和完成国家税收的前提下,其所有财产都应归企业自行支配,工资、福利等各项分配活动,也应由企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自行决定。而且企业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在不违背国家规划的前提下,也由企业自己(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策,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发展,外界不应干涉。

  4 要创设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各种有效途径与机制,保证企业职工可随时随地对经理工作予以有效监督,并使企业经理必须采纳企业职工乃至全体人民中的任何人提出的一切合理化建议,保证企业职工能对不称职或违法乱纪的经理等企业的一切管理人员有随时改选、撤换、罢免及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相应处分、处罚的权利。

  5 企业党委首先要代表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保证国家对本企业资本所有权的实现。同时,它也负有保证、监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及加强对职工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职能,尤其负有“唤起民众”即发动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责任,积极支持职工有效地行使权利,保证本企业职工经营权及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的实现。如果企业经理人拒不服从职工监督,一意孤行,企业党委应该支持工人相应合理要求乃至罢工的要求,且由此造成的后果也有企业经理负全部责任。

  显然,完成了上述改革,将极大地调动全体人民首先是国有企业职工(也包括其他劳动者)主人翁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创造性,促使国有企业不断地做大做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断巩固、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不断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日益显露出蓬勃生机与活力。

 

  参考文献:

  ⑴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

  ⑵,<谈 “重建个人所有制”及其最优模式>一文见网2009-11-11(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7/200911/113570.html)

  ⑶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

  ⑷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1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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