衙门当今为谁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政法委书记:
我们11463名河南省企业军转干部,现以共同诉讼人的 身份,请求省级权利机关督促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所提起的诉开封市国家安全局行政诉讼案件。
一
2013年8月11日22时许,我们河南省企业军转干部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违法行政的诉讼代表人闫本福,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正常诉讼事务在郑州火车站持票候车时,突遭开封市国家安全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罗朋远所带干警的强行拦截,他们在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以突袭方式光天化日之下限制人身自由,并招来车站派出所干警强制收缴了闫本福的身份证和车票,将闫带入车站派出所内,截阻闫本福使其北京使命无法达成。期间,闫本福曾当众出示行政诉状,申明赴京缘由,依法抗辩,据理力争,引起了众多围观者的同情声援。但当事干警置若罔闻,为摆脱困境,竟不顾国家公职人员的道德底线,当场造谣诬陷闫本福是躲债赖账逃到这儿来的,使当事人蒙受了不白之冤,在不明真相的人群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开封市国家安全局国保大队作为身系一方安危的国家职能机关,其时不履行国家使命,却强行截阻我军转干部的合法诉讼代表,对曾经的国家保卫者进行仇敌般的对待,显系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鉴于开封市国家安全局国保大队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们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拒不认错纠错,且社会影响恶劣,在忍无可忍的愤慨下,我们河南省企业军转干部11463人作为共同诉讼人,推举郭锡范、闫本福、秦水彦、阎家信、李松峰为委托代表人,信心必胜地将被告开封市国家安全局诉至郑州市二七区法院。
二
2013年11月6日,操办此事的企业军转干部马全喜、赵万银在郑州市大学路、中原路邮局将诉状以特快方式专递二七区法院。不料次日就遭退回,理由是须经本人送达。11日上午,这两位同志只好亲自将诉状送到该院立案庭,由主管行政诉讼的王法官接待。她看了诉状,提出“按行政诉讼法第二章17条要求,‘行政案件应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追问之下,王法官明确表示:“这不属于我们法院管辖,不受理,也不出具什么手续”,只让我方人员抄了行政诉讼法第二章17条条文。12日,老马他们不辞辛劳,带着连夜找全的行政诉讼法,让王法官重点看了其中的第19及20条,“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王法官看后解释,“法律讲的行政强制措施,指拘留、监视、拘住、劳动教养等,强行劝阻你们的诉讼代表不属此类,因此不能受理。”老马愠怒道: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都被国安人员强行剥夺了,公民丧失了最可宝贵的人身自由,难道这还不是违法行政吗?王法官蛮横道:从法律上讲刑拘、监视拘住、劳动教养才算强制,开封市国家安全局国保大队如有强行手续也可作证。但你们这种情况不能算!
该院李庭长来后看了诉状也这样认为。马全喜窝火道: “既然你们都这样理解,你们法院就出个裁定或给个手续,我们回去也好给老战友们汇报。”王法官和李庭长异口同声回答“不能出”。王法官还放话:你们觉得我答的不对,可以到省市法院去问,他们水平高。老马接道:“那你出个手续,我们好去。” “不能出!”王法官再次回绝。
为催促立案,11月25日上午9时,马全喜一行5人,再次到二七区法院立案庭,对负责行政案件的毕法官和上次接待他们的王法官重申:“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明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王法官回道:你们又无行政部门出具的手续,怎能证明他侵权?马全喜他们针锋相对道:开封市国家安全局国保大队不出具手续截阻诉讼代表就是违法,难道他们非法强行阻拦、并诬陷栽赃诉讼代表闫本福逃债会出证明吗?如同有人打了人还能出证明自己打过人吗?按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你们既不受理又不裁定这样对吗?王法官哑口,转说让行政立案庭长接待,可老马他们一直等到10:30,也不见这人打个照面。百般煎熬中,我方人员只得到当天值班的王国松院长办公室求助,王院长给行政庭长打电话要他出面接待。也不知是院长大人的话不灵光还是怎的,老马他们直等到11:30还是不见对方的人影。去问当班的毕法官,方知“行政庭长不愿见我方人员”。直到11:45,王院长亲自叫来王蕾庭长,情况才出现了转机。王蕾庭长问明情况,看了诉状后表示:“向领导汇报研究后给你们答复。”趁此机会,马全喜再次讲了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文,重申了河南省企业军转干部对开封公安违法行政、滥用职权,截阻我诉讼代表进京的愤慨心情,提请二七区人民法院领导研究此案时秉公执法,不能再推三阻四了,我们都是年迈之人,体弱多病,为伸张正义来回奔波,确实心酸,此案或受理或裁定,请你们做出负责任的决断。王庭长说:放心,我们会按法律办事的。
12月2日上午9:30,王庭长在电话通知中说:我们领导经研究,认为你们原告证据不足。被告阻截没出手续,确实不对,但对我院来讲,不便立案。你们是否到开封法院说一下,他们离开封国安近,好做工作。
得到这般对待,大出意外的马全喜肝火熊熊,质问对方怎样叫证据足?王庭长答:“如有行政强制手续、录音、录像等都可以,单凭几个人讲确实证据不足。”
马全喜气愤地说:“你们这样拖下去,我们原告代表决不会答应,会到人大反映情况!”
为不放弃努力,12月6日马全喜他们又到二七区法院,受到调解室返聘人员赵老师的接待。她与王蕾庭长通了电话。王在回话中称,“如有新的补充材料可谈,没有就不必谈了。上次讲的主要是证据不足,院领导研究的事儿,我也无法改变。"马全喜他们向赵老师申明:一、我们请教了律师,律师认为证据是够的;二、不要以为你们不立案我们就摇手作罢。我方还会向各级人大或通过上网反映诉求。赵老师表示,她一定会把我们的意见反映给院领导。还提出“能否按侵权起诉,这样更合适”的参考意见。
三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党的十八大政治报告所作出的庄重承诺。
但面对一年之后的执法现实,结合军转干部的切身遭遇,我们不无遗憾的感叹,这很可能是一个类似于“镜子里的烧饼”那样遥不可及的法制远餐!为立案反复奔波精疲力竭的我们,怎能不发出:“衙门当今为谁开”的无奈呐喊!
谨以我们这个案例剖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给予了这样的定性:“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对被侵害人身体实施强制,并足以使被侵害人行动自由受到限制,本行为表现为非法性,即无法律根据性。”本法还强调: “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行为。”
首先,开封市国家安全局国保大队作为熟知相关法条的执法者,不出具阻截手续本就知法犯法、违法在先,以突袭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在明知无理的情况下诬陷当事人在后,众目睽睽之下如此昭彰的违法行径,为什么在堂堂的国家执法机关就不能立案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讲的不够明确还是尸守其位、庇护同行?
其次,我们有闫本福代表经历的遭劫般的亲证,有孙群、平西洲等目击者言之凿凿的旁证词,足以为证,怎能信口胡说证据不足呢?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明确告诫: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受理案件的程序制度,对于当事人的起诉要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决;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于受理,经审查确实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二七区人民法院在我方经办人一再要求、多次催办的情况下,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又不做出裁决,更不出具发律文书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这是为何?是经典的司法官僚?还是缺乏执法自信的内在懦弱?!
再说,二七区法院王庭长有关证据足“如有行政强制手续或录音、录像等都可以”的表述听起来怎么都像一句戏言。试想,在当下中国,别说我们这些七老八十的同志买不起也玩不转这些玩意儿,就算能买得起、玩得转,每个人出门都把这一整套东西带齐,一步三摇,叮铃咚隆作响,那在神州大地上将是一道什么滑稽景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07】19号强调:要切实解决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及时受理,导致行政相对人“告状难”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我们不禁要问,二七区法院的所作所为,是不是有意和党中央对着干呢?可不可以说这些司法机关才是所有告状难的总根源呢?不然,又该作何解释?
在此,我们强烈吁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大、政法委行使监督职能,帮助我们这些曾经的共和国保卫者打好这场官司,一夜春雨洗冤尘,真正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宏伟目标,将不胜感激之至。如若仍束之高阁或置之不理,我们将保留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力!青山挡不住,毕竟东流去!
河南省在企业的退役军官11463人谨呈
2013年12月12日
(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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