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国法学界人士的公开信
(2014-02-12 11:55:53)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诉讼法切实保障一万多名原告的行政诉讼权
尊敬的全国法学界人士:
我们是河南省被政府计划安置在企业的11463名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官,是行政诉讼河南省开封市安全局的原告,我们的行政诉讼被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多次违法拒绝受理,无奈,以此向您们求助。
2013年8月11日,河南省11463名在企业退役军官行政集团诉讼原告代表5人,前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询诉讼案件立案情况,诉讼代表闫本福在郑州火车站候车时,被开封市安全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带领的干警以强行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当闫本福拿出在企业退役军官原告《行政集团诉讼状》和《原告委托书》证明自己是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咨询立案情况时,现场围观群众也对国安人员的做法提出了质疑。开封市国安大队副大队长在无法解释的情况下,竟当众污蔑闫本福是《负债外逃》,谎称他们是执行抓逃犯任务,并继续限制闫本福自由,致使他不能履行众原告委托的代表职责。11月6日,河南省在企业退役军官11463名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起行政集团诉讼(诉状及相关资料以特快专递邮寄),该院立案庭以要求原告人应到庭立案为由拒收。11月11日,原告代表携带诉状及相关资料到该院办理立案,该院立案庭以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为据不属本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11月13日,2名原告代表持诉状及相关资料再次到该院,当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条阐明理由要求立案,立案庭以“没有开封市安全局限制人身自由的书面决定证据”为由,再次拒绝受理。11月25日上午,5名原告代表,第三次到该院请求立案,立案庭仍以前次的理由拒绝受理,无奈,5名代表找到当日接访值班的王国松副院长请求帮助,王副院长叫来副庭长王蕾接待代表,王副庭长看完诉状及有关证据资料后讲:“现在已经十二点多,过了下班时间,这些(材料)留下我再看看,我们研究研究,将你们的意见报给领导,留下电话,过两天给你们联系。”12月6日,三名原告代表第四次到该院找王蕾副庭长询问,王副庭长仍以“没有开封市安全局限制人身自由的书面决定证据、不属本院管辖”为由,答复不能受理立案。
我们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是一般规定,我们行政诉讼开封市安全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我们合法诉权的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条的特别规定,依此规定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属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一,然而该院立案庭,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07]19号文的要求,即“要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大相对人诉权的保护力度,依法受理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社会权利的行政案件。要切实解决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及时受理,导致行政诉讼人‘告状难’的问题。”
开封市安全局非法限制我们11463名原告代表的人身自由,我们已向该院提供有被告具体违法行政行为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书面材料,足可以成为起诉被告的事实证据,我们认为,有没有开封市安全局限制人身自由的书面决定证据,都不应成为二七区法院拒绝受理我们原告诉讼的理由。如果案件进入审理程序,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法院受理案件后,我们会按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规定,申请法院调取进一步证明被告违法限制我们代表人身自由的证据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54号文早就强调:“要坚决抵制非法干预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种违法行为,彻底废除各种违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一月七日至八日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严肃地强调:“……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拒绝受理我们诉讼的理由,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所有条款中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是该院“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自设的“土政策”。为什么该院不惜牺牲法律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宁肯冒着可能激怒众原告造成群体上访该院事件的风险,也要违法拒受此案?这不是司法腐败还能作何解释?!尊敬的全国法学界人士,我们行政诉讼河南省开封市安全局的决心是坚定的,基于对法发[2007]19号文指出的“由当地基层法院管辖可能会影响公正审理”的顾虑和法律赋予的选择权,我们选择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起诉,也是不会改变的,除非该院依法驳回我们的起诉。我们请求全国法学界匡扶正义的人士为我们呼吁,请您们站出来说句公道话,为我们提供法律援助。我们11463名老退役军官将十分感激!我们在此集体行军礼向您们致谢!
河南省11463名在企业退役军官(行政诉讼原告)
诉讼代表:郭锡范 15824870770
闫本福 15890332277
秦水彦 13403793597
闫家信 13419889417
李松峰 13839611330
2014年2月6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
河南省郑州市及全省企业军队转业干部 11463 位共同诉讼人(见身份、名单详附件)推举委托代表人:郭锡范、
闫本福、秦水彦、闫家信、李松峰(身份、住址、联系电话见身份、名单详附件前五名)。
被 告:
河南省开封市国家安全局
法定代表人:宋建军
住 址:河南省开封市中山路中段
联系方式:电话;0378-3878680
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
1、被告滥用职权强行截阻原告行政诉讼行为,损毁原告人格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由被告在行政行为实施地郑州火车站广场和河南日报上公告向原告正重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
3、赔偿原告人格权名誉损失精神抚慰金 11463 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11日22时许,原告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违法行政的行政诉讼代表人闫本福,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正常诉讼事务,在郑州火车站持票乘车时,突遭开封市国家安全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罗朋远带领十余名干警便装执行公务,强行对闫本福进行截阻,限制人身自由,又招来车站派出所民警,让其强制收缴闫本福本人身份证和所持车票,由四名干警将闫本福强制带入车站派出所内,截阻闫本福不能赴京。其间,闫本福出示行政起诉状文书,声明赴京目的和事由,据法争论,但被告在场干警置若罔闻,并对在场成百乘客围观质问者宣布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是躲债赖账,其是依举报执法,肆意侵害原告的人格名誉。被告作为身系国家安危的国家安全机关,在其时不履行应负职责,却置身曾是国家保卫者的原告的敌对面,强行截阻原告的合法诉讼行为,显属滥用职权。其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社会影响广泛。被告对其该违法行为拒不认错纠错,原告无奈诉至法院主张权利,请按前诉讼请求依法判准所请。
此致
河南省二七区人民法院
具 状 人:河南省在企业11463名退役军官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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