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国家人社部忠实履行法定义务
切实保障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
国家人事部的领导:
我们是国家计划分配到××(省、市、县)内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军官(军队转业干部),我们的合法权益已经近被剥夺了二十年了。为了维护涉军法律尊严,维护党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己经上访呼喊十多年了。然而,寄出的投诉信却如泥牛入海无消息,既不妥善解决,又不作负责任的答复。走访对话,你们要么不让谈法定身份待遇,要么说“你们的问题我们解决不了,国家的法律和中央的政策很多在地方落实不了,中央请客地方买单的政策肯定不能落实。”
我们现在已经走投无路。当我们向上级反映时,你们指责我们越级上访,进行拦卡堵截;我们一起走访时,你们说是“非正常上访违法”并送遣散中心;多人走访你们要求派代表;我们召集战友们选代表,又扣上非法串联、非法集会的帽子;我们选出的代表反映诉求时,你们又说“你们这些代表不能代表大多数,只能代表你们自己。”更有甚者,你们把群众推荐出来的代表当成“牵头人”、“重点人”列入“黑名单”,进行大击报复,并以维稳为借口动用专政工具加以迫害。我们谈法律、讲政策,他们不愿听、不让谈,只让谈具体的;当我们谈具体的问题时,他们又倒打一耙说没政策依据。每年象施舍乞丐的给点问慰补助你们还说“不能由军转干部想要多少给多少,政府不欠军转干部的。”如此这般,致使我们合法合理的诉求久拖不决。你们的一系列行为严重违背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和保障信访渠道暢通的精神,而且涉嫌违法。为了把党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落到实处,维护国家涉军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我们今天再次请求您们忠实履行依法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的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理由是:
一、“妥善安置”退役军官和“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责任主体是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而不是改制后的企业。
兵役法》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军官法》规定:“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国防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这3条法律规定说明了3个问题。一是说明了“妥善安置”和“依法保障军官合法权益” 的法定责任主体是国家、是县级以上政府,而不是企业、不是社会,也不是资本家;二是说明了退役军官是属于国家妥善安置的对象,而不是随企业自生自灭或交给资本家任由处理的对象,也不是靠政府解困救济求生存的对象;三是说明了政府对退役军官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与义务是“优待”、“妥善安置”和“依法保障合法权益”而不是解困救济。
政企分开后,企业只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没有代替政府承担安置退役军官的义务。国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法定义务转嫁给改制后的企业(有的破产消失了,有的买给资本家了),这既是对涉军法律的亵渎,对忠实地履行了国防义务的军队退役军官的不负责任和欺骗,也是对企业的侵权。这样作既不合法,不合理,也不合情。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讲其做法都是荒谬的。
国家人事部是代表国家行使对军队退役军官管理的主管部门,理应代表国家(政府)履行“依法保障军官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和中央(1998)7号文件规定的”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的职责。按照中发(2007)8号文件的规定确认“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成部分”,“把中央制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国家与退役军官之间存在着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企业改制或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而消失。
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军官以舍小家为国家,冒着流血牺牲的风险去履行保卫国家政权和国防安全的义务,享受国家“优待”、“妥善安置”和“依法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权利;国家享受了军官青春献国防,舍小家为国家,冒着流血牺牲的风险保卫国防安全的权利,就应该依法承担对退役军官进行“优待”、“妥善安置”和“保障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
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失的条件是:中国共产党失去领导地位,国家政权被颠覆;军官作为自然人死亡,或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利,而不是企业改制或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退役军官与国家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国家《兵役法》、《军官法》、和《国防法》确立下来的,非经法定程序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改变的。这些年来不管企业和国家人事制度怎么在改,但国家的法律没有改;党和国家关于退役军官的安置政策没有变。所以、国家与军官之间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没有因企业改制或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而消失。既使国家现在对涉军法律进行了修改,那么还存在着“法不塑及既往”的问题。
三、你们逃避法定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这些年来,你们人事部门为了逃避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掩盖自己违法行政,以不作为乱作为的方式损害国家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合法权益的过错,先后编造了“当前,企业已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了改制,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再实行党政机关干部的管理办法;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要求比照行政机关享受相应待遇,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医疗、退休及其他生活待遇,应和企业其他职工一样,执行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等种种借口。但是这些借口都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也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无论企业和国家干部制度怎么改,《兵役法》确定的“退役军官由国家妥善安置”和《军官法》确定的“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国家依法保障军官合法权益”这一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企业)没有变。企业可以实行三个不再,但政府对退役军官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三个不再”而消失;国家干部可以分类管理,但政府不可以逃避法定义务。军队退役军官不能从国家干部队伍分离出去。军人(军官)逃避服兵役的法定义务必然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难道国家对军人(军官)的法定义务就可以一推了之?
因此,企业改制也好,国家干部分类管理也好,都不能作各级政府逃避法定义务的理由和借口。
四、“解困”不能代替“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国家对退役军官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是“依法保障合法权益”,而不是解困。如果说能用“解困”代替“妥善安置”和“依法保障合法权益”,那么国家就没有必要对军官的合法权益事先进行立法保障。党中央也就没有必要就退役军官安置制定那么具体的政策规定。
五、部门的政策不能否定国家法律和党中央的政策
取消退役军官法定身份和法定待遇的文件是国家劳办发(1993)78号文件,否定恢复退役军官法定身份、待遇的文件是《中办发(2001)31号》文件和企转组的《宣传提纲》《答复口经》。这些都是部门的、下级的文件。而确立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文件是《军官法》、《国防法》、《兵役法》和法律授权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由中共中央批准颁发的《中发(1980)3号》、《国发(1985)135号》、《中发(1998)7号》、《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等。这些都是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最高决策,任何下级组织都必须无条件的执行。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和国家《立法法》关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规定,《劳办发(93)78号》、《中办发(2001)31号》等下级文件,都无权否定国家法律和党中央的军转安置政策。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都是党中央的工作部门,并不能等同于党中央。部门只有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党中央决策的义务,而没有否定上位法和党中央的最高政策的权力,更不能作出与国家法律和党中央决策相抵触的规定。因此,用先否定退役军官的法定身份,剥夺相应的合法权益再对其施以“解困”的措施,实质上是对退役军官安置政策打折扣、搞变通的权宜之计;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作怪的产物;是破坏党的统一,违背党的宗旨,损害党和国家政治诚信的“歪招”;是破坏国防建设,动摇共产党执政基础的“邪道”。
六、国家履行“依法保障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兑现承诺,恢复诚信,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以企业改制和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为借口逃避法定义务,剥夺在企业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损害了在企业退役军官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亵渎了国家涉军法律,挑战了党中央军转政策的权威,严重的损害了党和国家的政治诚信,客观上起到了削弱和否定党的领导的作为用,从源头上制造了不稳定。
七、我们要求政府履行依法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与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是一致的。。
党中央和习总书记强调“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循私枉法。”“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必须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所以说我们要求政府履行法定义务不仅仅是涉及个人权益的问题,而且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积极作用。
在企业的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被非法剥夺己近20年了,我们生不如人,死也不如人。我们请求国家人事部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忠实履行国家涉军法律规定的“国家依法保障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和中发[1998]7号文件,“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让我们享有本应享有的“社会地位,政治荣誉,人格尊严,体面生活”,安度晚年。
八、我们的具体请求是:
(1)根据厅发[1983]26号文件精神,军队退役军官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
(2)根据厅发[1983]26号文件精神,对于符合离、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3)根据中发[1998]7号文件精神,对己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的,改办国家干部退休手续;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
等级的,按照其与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干部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包括退休工资、津贴补贴、医疗、住房等);
(4)对在职人员,现有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党政机关同等职级人员收入水平的,保留企业收入,当下岗失业或实际收入低于当地党政机关同等职级人员收入水平的,差额部分由国家财政予以补齐;
(5)根据本人意愿,也可参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有关自主择业军官待遇的规定办理;
(6)因军转安置政策不落实对个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国家财政予以补偿。
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军官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附:《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向各级政府领导提出质疑的政策性问题》
主要代表联系人:
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
向各级政府领导提出质疑的政策性问题
尊敬的各级政府领导:
我们要求按照国家干部身份、落实相应待遇的诉求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然而、上访申诉十多年了问题仍得不到妥善解决。你们仍然按普通职工身份对待我们,只给我们解困;就是不给我们落实政策。给我们解了八年困,我们还是有吃饭的、就没有吃药的。而且听说你们还打算继续用解困的办法对待我们。你们这样做不得不让我们对你们的作法提出如下质疑:
一、兵役法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这条规定一是说明了我们是国家“妥善安置”的对象、而不是靠救济过日子的对象;二是说明了妥善安置退役军官的“法定责任主体”是国家、是政府,而不是企业。政府为什么不尽妥善安置之责?解困能代替妥善安置吗?
二、《军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根据这条规定其他部门是无权就上述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那么原国家劳动部制发的(1993)78号文件把军队转业干部当作普通职工对待的规定、显然是越权、违法行政的错误规定,为什么错了不改?
三、《军官法》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都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这些法律和政策规定都没有变、为什么我们到企业后就不明不白的成了普通工人?
既然我们的“国家干部”身份是国家法律确定的,那么确定我们这些被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不再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就必须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和解释,必须有正式的法律予以明确才对呀!为什么我们不明不白的就不是了?为什么不来个名正言顺呢?
为什么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没有根本改变、社会的基本形态没有根本改变、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没有发生根本改变的情况下、我们的身份、地位和待遇确发生了改变?而且变得没有解释、没有说明、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没有任何法律政策依据和合法的司法变更程序。这就是依法治国的结果吗?这能不叫人感到冤屈吗?这样的事情如果放到你们的身上你们还能保持沉默吗?温总理讲“要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公平正义比阳光还有光辉。”请问:“身份改变了、相应待遇被剥夺了,我们还有做人的基本尊严吗?
四、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为什么我们不能享受这项政策规定的待遇?这项政策是党中央的顶级政策,其他下级部门有权任意改变和解释这项政策吗?
五、国家劳动保障政策规定:“军人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请问:“我们在部队服现役的年限应该视同谁?是应该视同困难企业的职工,还是应该视同国家干部?”如果说应该视同企业职工,那么请说清楚为什么?如果说应该视同国家干部,那么为什么我们不能按国家干部办退休?
六、一九八0年中央作出决定:将75年以前作复员处理的军队转业干部改办转业(见中发(80)3号文件);这项重大决策究竟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如果说是正确的,为什么在政企分开时又将这批干部第二次作“复员”(下岗失业的无分文,退休的按普通工人办理)处理?如果说是错误的,又为什么没有见到党中央的纠错文件?
将69年至75年间转业的41万干部错误的作复员处理、当时中央认定的是林彪、四人帮干扰破坏军队建设的结果。那么、现在又将近百万(包括80年已改办转业的41万)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作复员处理,是不是也可以认定、又是什么人在干扰和破坏军队建设呢?
七、一九八三年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军委办公厅联合下发的(83)26号文件规定:“复转干部均属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规定办理”。为什么对我们按普通职工对待,交由劳动部门管理?为什么我们的政治生活待遇不能同当地行政干部一视同仁?中央的这项政策究竟还有没有效?它的效力究竟管几年?为什么到政企分开时就对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不适用了?
八、《军官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一次强调“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请问:我们这些被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还有没有合法权益?有那些合法权益?你们尽到了保障我们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没有?
九、国家《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那么、这里讲的任何组织、包不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任何个人、包不包括党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如果说连上述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的话,那么在国家《军官法》、《兵役法》、《国防法》和党中央制定的政策没有修改以前,谁又有权改变我们法定的国家干部身份和剥夺我们的相应待遇?
十、我们的国家干部身份是国家法律和党中央的顶级政策界定的,为什么现在连合法身份的诉求都不让我们提?各级政府究竟是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还是只按那个部门的临时通知或“口径”办事?
十一、你们取消我们的国家干部身份和相应待遇的依据是原国家劳动部(1993)78号文件,否定我们要求恢复国家干部身份和相应待遇诉求的依据是中办发(2001)31号文件,把我们的问题限定在解困政策框架内解决的依据是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而我们要求恢复国家干部身份和相应待遇的依据是党中央的中发(1998)7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和中央厅发(1983)26号文件及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请问是国家法律、中发(1998)7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的效力大,还是中办、国办的(2001)31号文件的效力大?谁应服从谁?你们为什么只坚持中办31号文件,而不贯彻落实中发(1998)7号文件和中发(2007)8号文件?
十二、改变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的身份和剥夺其相应待遇的问题、不仅涉及到近百万企业军转干部的个人利益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党和国家制定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一整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有效的问题;因此是属于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而中办发(2001)31号、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及企转组的口经不但都是就企业军转干部问题作出决定并向全国发表的;而且还与党中央的一贯政策主张不一致。这符合党的组织制度吗?
十三、每当我们提出、要求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政策解决我们的国家干部身份和相应待遇问题时,政府有关部门的接访官员总是说:“现在企业改制了,国家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了,你们到企业的随企业”。请问:“ 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企业改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难道就是要否定军人对国防的奉献,就是要改变军队转业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和剥夺其相应待遇吗?”
“企业改制政策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政策、能抵制和否定党和国家的军转安置政策吗?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是不是国家改革政策的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究竟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的?即使是错误的应该由谁来改,按什么程序改?总不能任由那个部门或哪个个人想怎么改就随便怎么改吧?”
十四、军队转业干部的现实状况是,50年以前转业的按离休政策由国家养起来,2000年以后转业和转业到行政机关的由国家包起来享受优厚待遇,而唯独中间阶段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被吊起来,靠解困过日子;请问:“同样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干部,同一样的军转干部政策,为什么要实行差别待遇?是因为共产党领导的军队还有嫡系杂牌之分,还是有远近亲疏之别?是我们的贡献不同,还是我们服从分配错了?这公平合理吗?能促进和谐吗?”
十五、现在有些接访官员总是把我们的问题与其它群体的问题捆绑在一起,说什么解决了你们的问题,那还有那么多企业老干部和大学生怎么办?你们的这种观点站得住脚吗?企业其他群体的待遇不公问题、是改革过程中政策设计的不合理(失误)造成的,是利益关系调整的结果;而在企业工作军队转业干部的困难问题、则是有政策不执行造成的、是合法权益被剥夺的结果。政策设计不合理造成的问题应该通过修改完善政策来解决;而有政策不执行、合法权益被剥夺的问题只能通过落实政策,归还合法权益的办法来解决。这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能混为一团吗?那么,为什么不宣布党和国家过去制定的一整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企业军转干部无效呢?
十六、党中央的军转安置政策在我们身上得不到落实、为什么解困政策你们也要曲解折扣?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可考虑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作为确定补助的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到平均水平)”。这里讲的是两个平均水平之和的概念;而你们为什么要把我们的待遇按在岗和退休的分别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上?为什么我们只能够享受企业普通职工的平均待遇?
十七、我们的合法权益被剥夺了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我们要求恢复国家干部身份和相应的待遇的诉求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摘录附后),为何反映了十多年各级政府都无动于中?我们大家一起来访时、你们要求选代表、大家一旦在一起推荐代表或商量维权事宜时你们又给扣上非法集会、非法串联的帽子进行冲击;代表选出来了,你们又以挑头人,重点人进行监控,打击报复。我们上访、你们怕影响政绩千方百计地阻访,截访,我们走诉讼程序你们又反对或不立案;我们上访人少了、你们说是少数人的意见,人多了你们又说不稳定;那么请问:你们究竟要我们怎么作?
十八、我们维权申诉完全只是与政府间的利益博弈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你们为什么要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手段来对付我们?为什么总是把公安警察推到第一线来打压?为什么对我们推荐出来的代表随随便便的就以莫须有的罪名采取监控电话、传讯、办班、拘留、抄家、监视居住、取保侯审等强制措施进行打击报复?这是民主政治还是强权政治?这是在促进和谐,还是在制造不稳定?
十九、这些年来、每当我们提到落实政策恢身份和相应待遇问题时、接访人员要么不让谈、要么把矛盾推到中央,说什么中央没有新政策。然而、中发(1998)7号文件就是在企业改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后出台的,“中发(2007)8号文件是在中办发(2001)31号和中办(2003)29号文件以后出台的;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的组成部分……。”强调“……把中央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请问:“这些算不算是党中央出台的新政策?你们为什么不贯彻执行?福建泉州、广东汕头是地级市、他们为什么能按中发(1998)7号文件精神为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办退休手续,落实相应待遇;为什么我们不能?”
二十、还有的官员说:“解决你们的问题靠发展、不发展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我们认为:“我们党的各项政策(包括军转政策)就是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只有不折不扣的把党中央制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才能促进社会发展。我们只要求把党中央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落到实处;你们为什么要把落实党的政策与发展对立起来,难道落实党的政策会阻碍社会发展吗?”
二十一、为什么一部《教师法》就能把在企业的教师从企业剥离出来享受行政公务员待遇;,而我们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有《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还保障不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是《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的法律效力没有《教师法》大,还是军人的贡献比教师的贡献小?难道真是磨推完了、驴也该杀了吗?
二十二、既然我们的困难是政策不落实造成的、为什么不能通过落实政策一步到位从根本上解决、而要用挤牙膏式的救济一年一年往后拖的办法来解决?解困能代替落实政策吗?部门制定的解困政策能代替、取消、废止、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军转安置政策吗?用先剥夺了人家的合法权益、后再给以施舍的办法来对待共产党领导的军队退役军官、这样作符合我们党的宗旨和性质吗?
解困了八年我们还是有吃饭的、就没有吃药的,而且听说还要长期用解困措施对待我们。那么我们要问:“在我们转业时党和国家还要制定出台那么多有关军转干部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干什么?难道说不是为了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而只用来忽悠人的吗?”
二十三、我们上访申诉的目的、只是要求把没有落实的政策落到实处,把剥夺了的合法权益归还给我们,而接访的官员总是说:“你们的问题是改革造成的、改革不能走回头路。”请问:“要求落实党的政策就意味着改革走回头路吗?难道改革中出现的错误就不能纠正吗?是改革大、还是法大?改革的目的究竟是成果共享、还是为了剥夺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国家转移支付的专项解困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不是国家机密,为什么不能向我们公开?国家转移支付解困资金是用来解决我们生活困难的、你们留在哪里干什么?
上述有些问题我们知道你们一下子回答、解决不了,但是作为父母官你们应当了解真情、应当主持公正,应当为我们呼喊、鸣冤!而且作为一级党委、政府你们更是有责任与义务排查和化解矛盾并代我们向上反映。因此、希望你们不要继续等待、观望;应积极采取措施像福建泉州、广东汕头那样把党中央制定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让我们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能早日享受到党和国家的军转政策的温暖和公平正义的光辉;有尊严地、幸福地渡过晚年。
最后、我们期待着各级领导能对我们所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负责任的答复。
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军官(共产党员):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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