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题目的笨蛋不是别人,就是本人。之所以说本人是笨蛋,是因为自从上网后,我发现不少很多人都清楚明白,并且大力提倡的事情,我却难以理解,常常想不通。今天就不怕丢人,把其中的一些困惑大胆的说出来,从某种意义上,这些东西不能错,只能是我错,我当然希望我是一个很聪明的人,但我只能是笨蛋,如果我对了,我们的社会就愚蠢的可怕了。所以请大家赐教,帮我解惑。
一.电影分级
前一段时间,我在网上看到凤凰卫视的闾丘露薇等公知们还在提倡建立中国的电影分级制度。一说电影分级,我脑子立刻想到香港的三级和美国的R级,罪过。关于电影要分级的这种说法中国早就有了,我模糊记得老早前中国还真的“小试”了一把,那时候分出了一种电影叫“儿童不宜”,被列入儿童不宜的电影我现在还能记得的有《寡妇村》和《银蛇谋杀案》,还有一个是古代复仇的故事,有点魔幻色彩,但我实在是想不起名字了。后来不知为什么,“儿童不宜”的这种分级小试验销声匿迹了,走进了历史。《寡妇村》是第一部“儿童不宜”电影,它讲的什么我至今也不知道。《银蛇谋杀案》后来甚至在电视台播放过,也不知道是否伤害了某些儿童。
当年的“儿童不宜”,与其说因为限制了观众而影响票房,不如说为这些电影做了巨大的广告,我记得很多人是因为“儿童不宜”这个招牌才去看的。
我上面说的香港和美国的电影分级,应该都是把人按照年龄分段的,一些年龄段较小的人不能看一些级别的电影,这和中国当年的“儿童不宜”本质上是一致的,今天闾丘露薇她们提倡的电影分级,估计基本路子还是这个。但是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电影分级在我看来,在世界上已经是落后于时代的一种制度了,没有这种制度的中国更没必要去建立这种制度。
我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现在是网络时代,年龄段小的那帮家伙,使用电子设备和网络的水平比我们高度了。我承认,我使用微信,其中不少使用方法是我的上小学的孩子教的,是我的孩子督促我在家里安Wifi的等等。我感到,在电子设备和网络流行的时代,我落后于孩子了。也就是说,现在世界范围的电影分级,根本无法阻止小家伙们通过网络去看,电影分级的意义就丧失了。不要说电影分级那样的视频,就是欧美日的A片,小家伙们去找也不是什么难事,而我,则长期搞不懂网上那些求种子是要干什么的,最近才明白。
现在很多的名人和公知还在敦促政府实现电影分级,而我觉得这种制度完全可以报废了,这挺让我困惑的。
二.官员财产申报
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当下的中国,几乎是一个“政治正确”的要求,据说能够有效的治理腐败,即使在网上经常水火不容的左派和右派,在这个问题上也是意见一致的。而我的感觉是这是一项毫无用处的制度,我困惑这种毫无用处的制度为什么这么多人力捧呢?
我说这项制度没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论证。其一是从逻辑上说,其二是从现实效果上说。除了论证外,我还有一项不解,希望大家教导。
从逻辑上论证,我就抓住一点:有哪个傻瓜官员会把自己的非法收入申报出来呢?我想,当一个官员进行财产公开申报的时候,只会把合法收入来申报,而非法收入你找到他还不想承认呢,怎么可能不打自招,自己公开呢?就这一点,就决定这项制度根本没用。也许有人会说,那他公开的收入和他实际上的家庭开销不一致,一查就知,问题是你有证据吗?且不说很多官员即使有了大量非法收入,也不会像郭美美那样到处招摇,即使他比较招摇,你没有具体的证据,凭什么立案去查呢?凭感觉吗?也许还有人说,那去他家搜一下,找到说不清的巨额财产,不就行了?那还是要有证据,否则忘了“风能进,水能进,国王不能进”了,没有证据,想谁有问题就去谁家搜,啊呦呦,那不就文革来了,你不怕吗?如果真的有非法收入的证据,或者真的发现他有问题,那还需要申报吗?直接去查啊,还申报不是脱了裤子放屁吗?浪费人力物力,有什么用呢?
第二是从现实效果看,这项制度也基本没用。已经建立官员财产申报(或者叫公示)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很多,但我迄今没听说这些制度成功的阻止了腐败或者成功的抓出了腐败分子。我看新闻,台湾的陈水扁贪腐案,就有他和她老婆隐匿财产(比如名贵首饰)不报的新闻,但这是阿扁被抓后才知道的。人家以前不报,你有何法呢?显然,台湾有这项制度,但根本无法阻止或者从中发现陈水扁和林益世等腐败分子。
欧洲联盟执行机构欧盟委员会今年(2014)发布报告,称欧盟国家年涉腐金额达1200亿欧元,相当于整个欧盟国内生产总值的1%。路透社援引报告内容报道,由于建筑企业经常与政府打交道,甚至从政府手中接合同,因此,建筑行业对腐败的情绪尤为明显。八成建筑企业抱怨腐败问题。绝大多数企业承认,在欧盟做生意,政府公关尤为重要。大多数接受调查的欧盟公民认为,腐败司空见惯,到处都有。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在过去几年,腐败越来越严重。欧盟国民排出的最腐败5个国家依次是,希腊、意大利、立陶宛、西班牙和捷克。布鲁塞尔的腐败问题专家卡尔多兰认为,欧洲的腐败问题远非金钱贿赂那么简单,而是植根于“政治家与各行业的关系之中”。 一些政客“向青睐的企业提供合同甚至为他们修改法律并不是为了一笔现金”,而是为了自己在下台后可以在那个企业中“谋个好差事”。换句话说,这是变相的钱权交易。上面引用这么多,我的疑问在于,欧盟国家是否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如果建立了,对于“变相的权钱交易”(就是政府和企业的旋转门),财产申报当然是毫无用处的;对于直接的权钱交易,那些官员难道不害怕财产申报这些被我们吹捧的牛逼的不行的制度吗?这项制度好像对腐败没什么威慑力。最后,有几个欧盟的腐败分子是因为财产申报不实而被抓出了的?还是因为其它的原因才被抓出来的?有人能够提供世界范围内因为财产申报而被揪出的腐败分子,即使能提供,又能提供多少呢?耗费如此大的人力物力的制度,我没有看到它的作用。
上面进行了该制度无用的论证,下面说说我的一点不解,根据我从网上看的东西,大家呼吁这些制度主要是针对政府官员的,但需要监督的权力不能只是行政权力吧,那这项制度难道不该用在司法人员身上?难道不该用在立法人员身上?最后,难道不该用在媒体业者身上?立法和司法是很大的权力,从中寻租牟利的空间巨大,自然应该监督。媒体号称第四权力,也有企业行贿媒体业者,通过媒体来打击竞争对手的事情发生,比如前一段时间两根穷骨头的故事,至于媒体业者拿红包,几乎是公开的秘密了。那媒体业者既然整天要求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像中青报的曹林不是还说对腐败零容忍吗?打铁还要自身硬,媒体业者表现的那么正直,难道不该首先要求在媒体行业建立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吗?我的不解就在于行政官员似乎是大家的出气筒,如果建立这项制度不是为了反腐,就是为了折腾行政官员,那就当我没说。
码字太累,今天先写两个,请大家指教,还有几个方面想写的,以后再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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