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权独立的重要性
腐败是行使权力的其中一种结果,绝对权力能够导致绝对腐败,这已经是不需要太多的论证的人尽皆知的道理。何谓绝对权力?不受监督、制衡、弹劾、罢免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也就是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就叫绝对权力。简单说,就是“一手遮天”的权力。近年来,有学者大约统计了一下,中国平均每18天出台一部法规,但公权力机构人员却陷入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者公开违法的情况,反腐反而越反越腐,这个现象已经揭穿了依法治国的法制建设的虚伪性。
为什么中国不在最为重要的公有制经济总量、产业战略上出现激烈争论,反而在宪政民主的特性和通性上纠缠不清?很多个为什么,其实在监察权概念上可以找到原因。
中国的根源性社会问题不是表面的腐败问题,也不是法制建设上的问题,而是权力监督制衡上的问题。
中国权利监督失控造成的腐败蔓延,分三步走:最先在行政和执法上的腐败,然后进入到司法腐败,最后是立法上遭遇腐败的严重干扰。
法学教授陈忠林根据1999-2003年最高检察院与最高法院报告等相关数据计算出:中国普通民众犯罪率为1/400;国家机关人员犯罪率为1 /200;司法机关人员犯罪率为1.5/100。这个结果显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率比普通民众的犯罪率高1倍;惩治犯罪的司法人员的犯罪率则是普通民众的6倍。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从近年来最高法院院长工作报告中得知,公务员犯罪率呈现急速上升趋势。
政治权力是一个以公共管理的为特征,相对于私人领域的概念范畴。权力和权利概念的清晰和界限的划分,是保证一个社会良好运行秩序的重要前提。
从刑法修改、迅疾的微博实名制、到财产公示提案不通过,再到房产空置税议案遭遇抵制等等,就可以发现,权利监督的失控从当初的执法腐败、司法腐败,已经进入到立法腐败了。这也说明,中国再不进行权利监督制衡的真正工作,还是一味采取遮掩手法搞法制建设、经济建设,就会造成中国政权走线不可逆转的崩溃。
中国的权力监督制衡失控不仅表现在腐败全面性蔓延,司法腐败最为严重,还表现在干扰立法。实际上,这种失控造成了国家人才机制的丧失,导致国家战略决策难以对抗西方的组合进攻战略,国内乱象纷纷,周边烽火隐现。这种不可辩驳的事实说明,中国已经不能够对权力监督制衡机制避而不谈了!否则,就会进入亡国倒计时。
谈权力监督,有必要从监察权说起。中国历史上监察权很早就出现了。但近代监察权值得一说的是孙中山的五权宪法。
1921年3月20日,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演讲上说:“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古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他认为,传统西方宪法在政府机关采取的三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制度中,行政机关拥有考试权将可能滥用私人,立法机关拥有监察权则将有国会专制的流弊(孙中山认为西方代议民主中的国会相对于行政机关权力太大,常常形成国会独裁或议会专制;因此认为应该将此两者分离,另设考试院和监察院。此乃五权分立之由来。他说,这是“破天荒的政体”。“五权宪法”理论基础是孙中山的“权能区分”学说,“权能区分”即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此处政府指的是包含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的广义政府。孙中山认为,西方民权发达的国家,人民担心政府不能为人民所管理,对政府多有防范,致使政府无能。提出权能区分和五权宪法理论的目的是为了让人民在选举权之外还有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来制约政府,在此基础上,人民使政府有能,彻底根除“政府无能”的流弊,五权分工合作,为人民谋福利。
在“五权宪法”理论中,政权归于人民,人民拥有选举权、罢免权来选出国民大会代表,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可以选举并罢免总统,对司法、考试、监察三院院长行使同意权,另有修宪权。国民大会能行使创制权、复决权来代表人民管理中央政府法律,各地人民则能行使创制权、复决权来直接管理地方政府法律,但在孙中山的理论中没有详细说明要怎么行使。国民大会不能直接制定法律,因为立法权属于治权,是由政府来执行,是一种间接民主。李鸿禧认为五权宪法是由类似于民主集中制的国民大会与民主主义宪法之权力分立制度两种不同观点“强并硬凑”成的。有人认为李鸿禧误读了五权宪法,国民大会实则为实行代表制民主的机关,对代议制政府作出制衡,与民主集中制毫无关系。
政府行使治权,治权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合作,是为“五权共治”。但是在中央层级,政权通过国民大会间接行使,人民不能直接行使,所以权能区分的制度细节上需要在给政府以治权的同时避免治权的力量事实上超越政权,孙中山只提出了国民大会制度的大意,并没有设计细节。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与其学生宫泽俊义,反对孙中山提出的权能区分,认为政权与治权都应该属于人民,将政权与治权分开,削弱了民主制度。有人认为美浓部达吉和宫泽俊义没有弄清楚权能区分的含义就加以攻击,缺乏学术严谨性。
五权宪法的第一份成文宪草即《五五宪草》,由国民党组织的宪草委员会制定于1936年5月5日。
行政监察权具有非常重要性意义。任何一种行政权力都必须受到相应的监督制约,这是行政法制原则的本质要求。对监察权力的监督制约,包括来自外部的监督和监察机关内部的自我制约两个方面。中国实施六权分立,行政监察机构的外部的监督就应该归属党权范围,一旦形成冲突,人大将成为最终裁决机构。
中国台湾监察机构
监察院为台湾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权、纠举权及审计权。监察院由委员二十九人组织而成,监察委员之中一人任院长,一人任副院长,任期六年。监察院的创设,源自于孙中山五权宪法的理论。模仿中国古代中国御史谏官制度(御史台、都察院),用来限制国会代表的民主立法力量,剥夺国会的纠察与调查权,以增强行政权,避免立法院权力过于独大无法制衡,所以有别于三权分立,把国会的纠察与调查权独立出来。
台湾“监察院”由“监察委员”组成,按“宪法”规定,分别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会议及华侨团体选举产生”。“修宪”后,“监察委员”(包括监察院长、副院长)改由“总统”提名,经“国大”同意任命。这也说明台湾监察权与孙中山五权分立原则的独立监察权相差很远,反倒强化了台湾政府首脑-总统的权利。这是台湾多党制下无法根治的弊病。
中国大陆的监察机构
大陆相比于台湾,存在多头监察权。首先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构。监察委员会指导全国各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工作,颁布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情况。接受及处理人民、人民团体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违纪失职的控告。而实际上,中纪委和政法委才算是中国监察机构的真正领导。党委设立的监察机构在地方表现是各级地方纪委和政法委。这种机构因为直接受地方党委管辖,而党政不能分离,就会无限放大行政权力,导致中国地方权力监督真空,这也是经济改革后腐败普遍性蔓延的根本原因,也成为多头监察难以起到实际监察意义。
相比于台湾,大陆的一党制如能克服弊端,优势是很明显的。那就是监察权从政府内部完全转移出来,剔除冗赘,精简机构,合并纪委和政法委,形成一个独立的权利部门。监察机构人事任免可以经由地方党委提名,但必须由上一级党委领导,才能排除同级地方政府、党委的严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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