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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龄:论卢麒元先生的《新社会主义论》之三 —— 对资产阶级法权的滥用

贺合林 · 2014-09-1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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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龄:论卢麒元先生的《新社会主义论》之三

  ——贺合林——

  对资产阶级法权的滥用

  《之二》中我们就卢麒元先生对“资本主义法权”做出的“就是基于资产占有而形成的法定权力”的定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指出了这个定义的含糊与混乱。而总观全文,我们发觉,卢麒元先生对于“资产阶级法权”并不止这一个定义,而是有多个定义甚至出现意义完全相反的定义。原来,他根本就没有弄清楚什么叫“资产阶级法权”!

  请看:卢先生说的:

  “无产阶级仅仅是理论上的资产持有者,无产阶级却无法直接管理他们‘拥有’的资产,他们只能通过代理人间接管理属于他们的资产。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治理模式下,对资产阶级法权的移交是委托代理模式的,这是一次性授权的委托管理模式(所谓的代表制),而不是直接参与管理或间接参与管理模式。代理人一旦获得资产管理权,即‘资产阶级法权’,就拥有了资产分配的特权。”

  这里的“一旦获得资产管理权,即‘资产阶级法权’”十分明显地是将“资产阶级法权”定义为资产管理权了。那么资产的所有者对于资产的管理权是不是属于“资产阶级法权”呢?我认为不是的。人类社会从出现“私有财产”的第一天起,资产所有者就享有了管理资产的权利,要不,就无所谓资产所有者。封建社会如此,奴隶社会也是如此,甚至包括奴隶主对于奴隶的管理同样如此。所以,我们如果非要将“资产管理权”定为“法权”并以某个阶级“领衔”的话,资产阶级还排不上号,享有优先权的是“奴隶主阶级”,应该称之为“奴隶主阶级法权”。

  请看:卢先生说的:

  “中国政府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主要是无产阶级)的利益的人民政府。这是中国人民(主要是无产阶级)赋予中国共产党执政权(亦即法权)的法理依据。”

  “我们不能将“资产阶级法权”拱手交于资本,特别是拱手交于国际金融资本,那无疑是一种对民族、国家、人民和历史的背叛!”

  这两句话定义出的“资产阶级法权”,很明显是指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和中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权力。

  再看卢先生说的:

  “社会治理的根本意义在于消除超社会中的特权,我们将之称为‘法外治权’,或者‘资产阶级法权’。只要存在‘法外治权’,一百个党轮流执政也没用;消除了‘法外治权’,君王制也仍然是社会主义。一个社会,一旦存在超越法律的治权(特权),就必然产生腐败并走向衰败。历史发展自有其内在逻辑,社会主义往往产生于革命党的执政。”

  这里的“我们将之称为‘法外治权’,或者‘资产阶级法权’”定义出来的“资产阶级法权”则是等于“法外治权”了。何谓“法外治权”?即“超越法律的治权(特权)”。这与“就是基于资产占有而形成的法定权力”的定义正好相反。一个“超越法律的治权”与“形成的法定权力”,任你有天大的理论功底,也无法将它们融化同一到一起!可是卢麒元先生却还是有办法将这两个“生死对头”巧妙地扭到了一块,让它们连成一体在《新社会主义论》中到处招摇过市。

  “在法权问题上,无产阶级只是战胜了资产阶级,却没有能够超越资产阶级。当无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自然拥有了资产阶级法权,拥有了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可能性甚至是必然性。毛泽东在其晚年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点,这也恰恰是毛泽东哲学思考的深邃之处。”

  请问:是自然拥有了“法定之权”还是“法外治权”?

  “邓小平明白,可以化生的‘资产阶级法权’是难于消灭的。同时,他也清醒地认识到,善用‘资产阶级法权’将会极大地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既然难于消灭,就勇敢地接受它,用它来发展生产力。或者,邓小平认为,可以让‘资产阶级法权’为无产阶级服务。”

  请问:这里提到的资产阶级法权是“法外”的还是“法定”的?是“法定之权”凭什么要消灭它?是“法外治权”,它能“极大地提高生产力水平”吗?可以将它用来为人民服务吗?

  “邓小平可能没有预见到,资产阶级再生后的恐怖状况。在揭掉魔瓶封条的那一刻,他没有为中国无产阶级预备下出路。中国无产阶级手中的‘资产阶级法权’被变相剥夺了。他们由领导一切的主人变成了弱势群体。他们由财富拥有者变成了被保障的对象。”

  请问:如果被剥夺的是“法外治权”,岂不是净化了无产阶级队伍,增强了无产阶级的战斗力!

  “唯一令人安慰的是,邓小平保留了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中国,在理论上,无产阶级仍然拥有‘资产阶级法权’。这就为未来的新社会主义运动留下了契机。”

  请问:新社会主义运动是不是迫切需要这个无产阶级在理论上拥有的“法外治权”?

  “毛泽东甚至没有认真思考‘资产阶级法权’使用的效率问题。”

  但是,毛主席认真思考了怎样破除“法外治权”的问题

  “邓小平有效的提高了‘资产阶级法权’的使用效率,却没有解决‘资产阶级法权’继承的合法性和分配的公平性。”

  请问:“资产阶级法权”亦即“法外治权”或“法定之权”的使用效率怎样计算?有没有量化的数据?这个“权”应该怎样分配才公平?如果是“法外治权”,肯定不具有合法性;如果是“法定之权”,肯定就具有合法性。这样不成其为问题的问题,还用得着解决吗?

  “马克思关注于法权获得的合法性;毛泽东关注于法权分配的合理性;邓小平关注于法权使用的效益性。他们的认识都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他们也获得了他们所处时代的成功。但是,他们都没有完成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的综合平衡。而实现三性的综合平衡才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真正内涵。”

  如果这里的法权是指“实行公有制的社会主义保留的消费资料私有占有制和劳动者享有多劳多得的权利”,那么,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马克思早就解决好了。马克思自己没有摊上用的机会,无法与“效益性”进行综合平衡;一个已经证明合理合法的东西,后来的毛主席和邓小平拿来用就行了,注意效益性就行了,不需要再与“合理性、合法性”进行什么综合平衡了。如果这里的法权是指“法外治权”,那就既不具有合理性,也不具有合法性,当然也谈不上效益性。平衡什么呢?

  “很遗憾,毛泽东的法统仅有道统支撑,却没有相应的经济基础作为保障。毛泽东手握资产阶级法权,当然可以代行人民立法权。但是,毛泽东走了,资产阶级法权沦落他人之手,人民立法权也就自然遗失了。法权,悄然回归权力和资本了。“

  遗憾得很,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毛泽东,手里握着的居然是资产阶级法权!而且,握着这个资产阶级法权,他就理所当然的“可以代行人民立法权”!毛主席是人不是神,肯定不具有这种无边的法力。那么,

  不知这个资产阶级法权是何方神圣?竟然具有如此无边的法力!

  不知卢麒元先生是在说笑话还是说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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