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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龄:论卢麒元先生的《新社会主义论》之二

贺合林 · 2014-09-1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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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龄:论卢麒元先生的《新社会主义论》之二——对资产阶级法权的误解

  什么是资产阶级法权?

  1、马克思的定义: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这样写道:

  “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的了,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各方面都还带著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後,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份,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 ……”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

  “但是这些弊病(指按劳分配导致的消费资料占有不均),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後;在劳动已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後;在随著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份涌流之後,-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2、毛主席的定义

  “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着的资产阶级法权,必须破除。例如争地位,争级别,要加班费,脑力劳动者工资多,体力劳动者工资少等,都是资产阶级思想的残余。资产阶级法权,一部分必须破坏,如等级森严,居高临下,脱离群众,不以平等待人,不是工作能力吃饭,而是靠资格、靠权力,这些方面,必须天天破除。”

  “现在有些人宣传破除一切资产阶级法权思想,这种提法不妥。看来,工资制一部分是要保留的。保留适当的工资制,保留必要的差别,保留一部分多劳多得,在今天还是必要的。保留的工资制中,有一部分是赎买性的,如对资产阶级、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和民主人士,仍保留高薪制。“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

  3、卢麒元先生的定义:

  资产阶级法权“就是基于资产占有而形成的法定权力。在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后,这个法定权力依然存在。无产阶级消灭资产阶级之后,自然继承了资产阶级的遗产,从而拥有了“资产阶级法权”。当然,法权的范畴可以更为广泛,它包括了一切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力。事实上,用资产阶级定义法权并不恰当的。这意味着,中国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们接受了资产所有者拥有特殊法定权力的资本主义逻辑。这仍然是无视基本公民权力超越阶级特权的观念。也就是说,在法权问题上,无产阶级只是战胜了资产阶级,却没有能够超越资产阶级。当无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自然拥有了资产阶级法权,拥有了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可能性甚至是必然性。毛泽东在其晚年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点,这也恰恰是毛泽东哲学思考的深邃之处。”

  比较三个定义,可以看出:

  马克思提到的“资产阶级法权”是针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造成的消费资料占有不均的不平等现象而言的。这种“资产阶级法权”也仅仅是这一种“资产阶级法权”被社会主义保留了。要一直保留到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才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原则所取代而最后消灭。这种保留是通过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以法律形式进行的保留。请注意,马克思在这里明确指出的是一种“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可以享有的一种多劳多得的权利。

  毛主席提到的“资产阶级法权”除了马克思提到的这一层意思外,又把人们的名利思想以及人与之间的关系中存在的人格不平等也纳入了“资产阶级法权”。这些“法权”属于无产阶级要破除的对象,自然更谈不上享有法定的权利。

  卢麒元先生把“资产阶级法权”定义为“基于资产占有而形成的法定权力”。这样定出的“义”是相当混乱的,因为权力是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力量。具体到国家权力,是指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其意志和巩固其统治的支配力量。也就是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力量。“资产占有”是不能形成法定权力的。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占有者对国家事务虽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法律绝对没有授予资产占有者任何管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的权力,即使占有的资金富可敌国同样如此。所以,卢麒元先生如果要以“资产占有”为前提定义“资产阶级法权”,我认为应该解释为“基于资产占有而享有的法定权利”才行。即使这样定义了,马克思和毛主席提到的“资产阶级法权”仍不在卢先生这个“资产阶级法权”之列,因为他们所指的“法权”前提是“消费资料”的占有,而卢先生所指的“占有”既包括了消费资料也包括了生产资料。

  正是由于卢先生把资产享有的法定权利误为拥有的法定权力,在这种资产即权力的观念支配下,所以,他就得出了一个“无产阶级消灭资产阶级之后,自然继承了资产阶级的遗产,从而拥有了‘资产阶级法权’”的结论,即无产阶级拥有了资产阶级的法定权力。接下来又进一步将权力的范围延伸到“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力”。一个“等”字,就让无产阶级把资产阶级的全部权力都继承下来为自己的无产阶级专政所用了。这样一来,无产阶级专政实际就等于资产阶级专政,或者无产阶级法权实际上等于资产阶级法权。以至于卢先生对此都有点愤愤不平起来,发出了“用资产阶级定义法权并不恰当”的感叹:资产阶级用这个法权,无产阶级也用这个法权,为什么就只能叫资产阶级法权而不能叫无产阶级法权!?

  事实上,无产阶级对官僚资产阶级的资产是没收也可以说是夺取,对小资产阶级的资产则是利用、改造到消灭,卢麒元先生非要扯到子承父业式的继承,并由继承资产进而扯到继承权力。这种做学问的态度,我认为是很不严肃的。

  即使将继承权力改换成继承权利,这样的提法也很不科学。至少,资产(资本)占有者在资产阶级专政下享有的剥削劳动者的权利,无产阶级不但没有继承,而是毫不手软地将资产的这个权利彻底剥夺了。

        链接:鹤龄:论卢麒元先生的《新社会主义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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