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自言:读到这篇发表于20多年以前的文章,写成此文,是想要弄明白这个问题。写成“驳论”的形式,也只为了行文的方便,没有“讨伐”的意思。敬希谅解。
石仲泉的《马克思所说的“资产阶级权利”和毛泽东对它的误解》一文,曾经获得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党史优秀论文评奖活动的一等奖,可见影响之大。这里说点不同的见解,看看谁说的更有道理。为了显明起见,从石文的引文用黑体字。
把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叫做“资产阶级权利”,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最早提出来的。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针对纲领中“劳动的解放要求把劳动资料提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要求集体调节总劳动并公平分配劳动所得”和“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的主张,进行了分析批判。马克思说:“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石文却说成(也许非自石文始)“马克思所说的‘资产阶级权利’”,并说:“(毛泽东)在世时翻译为‘资产阶级法权’”。可见,毛主席一逝世,就把“资产阶级法权”改译为“资产阶级权利”了。但是,把“资产阶级法权”改译作“资产阶级权利”是有问题的。
法是什么?法是在社会中由习惯形成的判别是非的观念。在一个地区通行的这样的观念,通常叫做习惯、习俗;通行于一国之内的,就叫做“法”(法理)。其中固然有国家提升的因素,但还不是“国家意志”。体现国家意志的是法律,是国家强制维护、保护的“法”。
“法权”,是从观念所生的权利(广义的“权利”,观念认为应当享有的权利)。(比较狭义的)“权利”是观念承认的、法律(法则、法规)保护(赋予)的“法权”。而权利,本来是不平等的:有人有,有人没有才成其为“权利”。“资产阶级权利”,与“资产阶级法权”相比较,从语气上来说,主张者更理直气壮,更“僵硬”,更觉得天经地义。
借了要还,是通行的道德观念;借出财物要求补偿,是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依照利率收取利息,是资产阶级的权利。(就这一点来说,资产阶级与一切剥削阶级的“法权思想”以及对“法权”的保护,是一样的。这里作为例子,只是为了说明“法权”与“权利”的不同。)
要确定权利,就要有尺度。只有在一定的尺度面前,权利才合法,才被视为合乎原则。
不同阶级的人有不同的是非观念,不同的尺度。例如,孔老夫子就认为:“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要求上上、下下,尊尊、卑卑。封建贵族地主阶级的观念是等级观念。在不同的等级之间,通行的是“贡赋”(“孝敬”)和“赏赐”(“恩赐”),只有在同一个等级之中,才有平等可言,才谈得上交换。
是资产阶级首先主张并且把权利平等的观念、等价交换的原则,上升为社会的统治理念,因此我们才说“平等的权利”,“等价交换”的原则,是资产阶级的是非观念,是资产阶级的“法”。
按劳分配,遵循的是“等价交换”的原则,是在“劳动”这个尺度下的“平等”,所以是“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的资产阶级法权:由资产阶级的“法”(观念)发生的“权利”。
“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哥达纲领批判》)
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比封建的贵族地主阶级前进了一大步。但是,它仍然是不完美的:它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内容的不平等。要彻底的平等,就要改换“尺度”。只有以“人”作尺度,才是彻底的平等,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才能消除“资产阶级法权”的一切弊病。这样的观念,可以说是无产阶级的观念,是共产主义的“法”、“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所依据的“法”。
如果对“法”和“法律”作区别,对“法权”和“权利”作区别,就不难看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所说的,只会是“资产阶级法权”,而不能是“资产阶级权利”。
把按劳分配中等量劳动交换原则体现的“资产阶级权利”,误解为似乎按劳分配本身就是带有资产阶级性质的权利,把马克思在特定的抽象意义上使用的、不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资产阶级权利”同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权利混为一谈,从而模糊了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同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的本质区别。
既然把“平等”、“等价交换”的原则看作是资产阶级的观念,认为“按劳分配本身就是带有资产阶级性质”的权利(准确地说,是法权),就不是误解。
按劳分配,马克思列宁毛泽东都说是“资产阶级法权”,石仲泉非要说成是“资产阶级权利”。“权利”就“权利”吧,又不让与“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权利混为一谈”。这样说来,“资产阶级权利”至少有两重意义:一重是“在特定的抽象意义上使用的、不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重是“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来意义上的”。那么,为什么只能在“资产阶级权利”的概念下作“两重意义”的区分,而不能用“法权”这个范畴把它们区别开来呢?既然有“本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权利”,为什么不能用“资产阶级法权”来指称非“本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权利”呢?已经区别开来了,为什么又要把它们重新“揉合”在一起呢?
权利,法律赋予了,就有;法律不给,就没有、就不是“权利”。法权,承认它,尊重它,就照它办事;不承认,忽略了,就能够把它置之脑后,比如说,“共产风”。但是,“法权”源于观念。而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在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之后,人们的思想观念(特别是在物质利益的要求方面)还不可能一下子转变过来。这是客观的事实,就是说“法权”观念是客观存在的。否认了它,忽略了它,破坏了它,就要挫伤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就要犯错误,就要受惩罚,就要失败。这是明明白白的道理,为什么非要把它搅成一锅粥呢?
“按劳分配”与“雇佣劳动”的本质区别,是在于剩余劳动所创造的财富的归属: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归入于资本家的腰包;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各项扣除归于全社会。与叫做“权利”还是叫做“法权”没有关系。
用“资产阶级权利”替代“资产阶级法权”,不只是“译法”的问题。直接地,是为了要给“毛泽东晚年错误”找一个缘由,并从而否定对资产阶级法权的批判。实质上,还是“批资产阶级法权,他们有反感”。
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把“资产阶级法权”改译作“资产阶级权利”的结果,是扩大了、强化了,并且还在继续扩大、继续强化资产阶级法权。
综上可见,将“资产阶级法权”改译为“资产阶级权利”是不妥当的。虽然“改译”也有“理由”,但那个理由缺乏过细的研究和推敲,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实践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时期过分地批“法权”,对“资产阶级法权”大张挞伐,于社会主义事业是不利的;一味地崇尚“资产阶级法权”(例如把它叫做“资产阶级权利”),不“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也是不行的。重要的也是难于把握的,只是“限制”的力度、范围,等等。
应该纠正过来。
正确地理解、解释、对待“资产阶级法权”问题,对于贯彻“十八大”精神,加强思想教育,特别是党内教育,反对、抵制腐败,有着不可轻视的重要意义。只要把“资产阶级权利”改译回“资产阶级法权”(当然不是“悄悄地”),就将会对凝聚党心、民心,焕发全党全国人民的积极性,起到不小的作用。
石文中还有些值得商榷的东西,既然批评该文,就不妨多说几句。
石文说:马克思指出,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不可能有对于消费品的完全公平的分配;对“社会一切成员”在消费品分配方面的“平等的权利”,则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能的。
这段引文(虽然没有全部加引号)的意思是清楚的。但是,把它说成是马克思的意思,就不是对马克思思想的理解、领会、诠释,而是对马克思的歪曲。无论是马克思,还是列宁,都没有说过,也不可能说“对‘社会一切成员’在消费品分配方面的‘平等的权利’,则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能的”的意思。果如此,还谈什么共产主义呢!
等量劳动相交换,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它是商品交换的一般原则,是和商品同时出现的。
等量劳动相交换不是“和商品同时出现”的。交换,是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原始人在开始交换的时候,是不考虑“价”的,我们今天的生活中也还有这样的情况。交换多了,他们才逐渐地考虑“价”:值不值,吃亏还是占光,于是才有了“等价交换”也就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观念,这应该是原始社会中后期的事情。就是说,剩余产品的交换,有一个从“不论价”(不重视“价”)到“等价交换”的过程。有了“交换”的需要,有了“等价交换”的观念,才会生产“为了交换而生产”的产品——商品。这个过程经历了多少岁月,还是说不清楚的,但是,可以肯定地说:等价交换早于商品生产,而不是“和商品同时出现”的。
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一方面,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另方面,劳动还是交换的对象。
劳动是什么?是劳动力的使用、实现。劳动力不是商品了,劳动还是商品——(现代)交换的对象?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呢,还是劳动的价值?“一方面”,“另一方面”,如果割去了“劳动力”这个依据,“劳动”的价值怎样确定?
当然可以一会儿说社会主义(甚至是它的低级阶段),一会儿说共产主义(或者是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但是在思想上,是要把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区分清楚的。只有区分清楚了,才能讲明白,说清楚。劳动力和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是什么情况,在社会主义社会是什么情况,在社会主义的各个不同阶段里又是什么情况,应该过细地研究,不能把两者“拧”在一块儿。更不能“混”着来,不能瞎说。
马克思“把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叫做‘资产阶级权利’,完全是在抽象的意义上说的。它既撇开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同资本主义商品交换各不相同的特殊性质,也撇开了它们各自从属的不同的生产关系。如果要用抽象的概念来分析具体事物,就必须回到被撇开了的现实的社会关系中来;也就是说,如果运用‘资产阶级权利’这个抽象概念来分析按劳分配时,就必须重新回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上来。只有这样,才能分清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和资本主义商品交换的本质区别。马克思使用‘资产阶级权利’这个概念,既没有否认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没有把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与资本主义商品交换混为一谈。”
这是把马克思主义神秘化、繁琐化的一个典型。其实没有那么玄奥。
劳动力是商品,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在它的低级阶段),只要社会中还存在商品,劳动力就都是商品(正因为劳动力是商品,劳动的产品才成为商品),有它自己的价值。不然的话,工资标准为什么受影响于地区差别?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在社会主义社会,“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不同,是“所有制变更”带来的,造成的;是内容的区别、实质的区别,至于形式,那就“差不多”。
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形,马克思已经分析得够透彻了,而且也已为人们所熟知。劳动力在“劳动资料是公共财产,总劳动是由集体调节的”社会的情形,马克思指出,“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哥达纲领批判》)。关于“各项扣除”,马克思举了几个例子。谁也不能否认这些“扣除”是必要的、必须的,是为了生产和再生产、扩大再生产,为了社会,为了社会全体成员的。生产者以劳动者的形式给予社会劳动量,领回劳动报酬;又以社会成员的形式享受“各项扣除”(所造成的福利)。他所提供的“剩余劳动”,没有成为资本家口袋中的“剩余价值”,而是作为为了保证社会存在、社会发展的“社会扣除”,是他自己享受着的“社会扣除”。这就是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与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劳动”的本质区别,区别不在是否“等价交换”上,不在是叫“法权”还是叫“权利”上。
但是,无论怎样都否认不了同量劳动相交换的“平等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怎么能说马克思“既撇开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同资本主义商品交换各不相同的特殊性质,也撇开了它们各自从属的不同的生产关系”呢?说马克思“没有否认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没有把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与资本主义商品交换混为一谈”的意义是什么呢?“完全是在抽象的意义上说的”,不仅马克思,就是我们,现在谈“按劳分配”,谈“等价交换”,也“完全是在抽象的意义上说的”。因为,如果不“抽象”,就没有办法“思考”,没有办法“说”。
把“线团”弄乱了,又梳理不清,就把它并成绺,然后告诫人们:要把线理好,就得把它并成绺!真是太绝妙了!是说不清楚,还是没有想清楚?还是另有他念?
列宁“对于‘资产阶级权利’概念的理解开始发生了变化……又使‘资产阶级权利’这个本来从纯经济的意义上提出的概念,具有了政治色彩。”
毛泽东“对‘资产阶级权利’的解释比列宁离开马克思的原意更远得多了”。
“从纯经济的意义上提出的概念”,在阶级存在的社会里,在阶级社会里,就像没有纯学术的学术一样,也没有“纯经济”的经济。或者说,凡在有政治存在的地方,就没有“纯经济”。
马克思说:在“劳动资料是公共财产,总劳动是由集体调节的”社会里,分配还遵循同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这个“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列宁说:“在第一阶段,共产主义在经济上还不可能是完全成熟的,还不能完全摆脱资本主义的传统或痕迹”,“还保留着‘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也只有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法权’才不存在了。”“既然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存在着资产阶级的法权,那当然一定要有资产阶级的国家,因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可见,在共产主义下,在一定的时期内,不仅会保留资产阶级法权,甚至还会保留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国家与革命》)毛泽东说:“列宁说建设没有资本家的资产阶级国家,为了保障资产阶级法权。我们自己就是建设了这样一个国家,跟旧社会差不多。分等级。有八级工资。按劳分配。等价交换。”“总而言之,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
马克思和列宁说的是“理论的”社会主义,是探索,是研究;毛主席说的是“实践的”“现实的”社会主义,是观察,是分析,是对社会现实的概括。在资产阶级法权这个问题上,从马克思到列宁,到毛泽东,是认识的逐步深化逐步具体呢,还是如石文所说,从列宁到毛泽东,离马克思的“原意”越来越远了呢?
毛泽东虽然也说了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之类的话,但是他却忽视了所有制的变化对分配关系性质会发生决定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把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八级工资制混同于旧社会的分配制度。
石仲泉说毛主席,就像是教师“数落”学生。“虽然也说了……之类的话”,多么漫不经心!“忽视了”?凭什么这样说?“在一定程度上……混同于……”?难道不对吗?
石仲泉在别的地方说:“学习毛泽东,就是为了超过毛泽东”。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为了用他们的理论武装自己,用他们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解决革命和建设、理论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把历史推向前进,而不是“为了”超过他们!在“敢于超过”和“为了超过”之间,隔着十万八千里!能够写出些文字,无非是能够接触常人接触不到的资料,晃晃脑袋,就觉得“超越”了,实在是狂悖得可以!
如马克思所正确指出的,在消费品分配上的人为的“完全平等”是不可能的,那只是平均主义者的幻想。
虽然说是“马克思”“指出的”,却不是马克思的话,马克思从不说这类似是而非的话。
这段话的重点,是在“人为的‘完全平等’” 上。
在人类社会中,一切都是“人为”的。人为的不合乎规律,当然是不可能(有好的结果)的;合乎了,就会“可能”。如果不是从“最终”的意义上讲,“平均主义者”把他们的“幻想”弄成现实,还不是“不可能”的。
平等,都是在一定尺度下的平等。既有尺度,就不是“完全”的,而如果没有尺度,就无所谓“平等”。“完全平等”是什么意思?“人为的‘完全平等’”又是什么意思?
如果说是在某种尺度下的“完全平等”,那么,就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应该做到的。而这些,偏偏又必须是“人为”的!并且不是“平均主义者”的“幻想”!
把消费资料的分配中存在的“资产阶级权利”,误解为几乎全部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都存在“资产阶级权利”。
马克思在消费资料分配的问题上指出了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并不等于说资产阶级法权只在消费资料的分配领域里才有。凡是根于资产阶级思想观念而且要求“权利”的东西,都是“资产阶级法权思想”。比如说,要求绝对平等,绝对平均,绝对自由,绝对民主;追逐“特权”,依仗特权占有别人的劳动;非劳动性收入等等,难道不是“资产阶级法权”思想在作祟?“资产阶级法权”是源于“资产阶级”的“法”的“观念”的,凡是资产阶级观念存在着的地方,就存在着“资产阶级法权”,这应该是不难理解的。
把对于共产主义社会来说应当否定的按劳分配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权利”,误解为是社会主义社会就应该破除的弊病。
尽管他(指毛主席)表示过批判资产阶级法权不能过急这样的意思,但在他的心目中,“资产阶级权利”仍然被看成是社会主义社会应予消除的弊病。所谓要“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的说法,正是这种思想的反映。
仔细想想,这个问题有点“麻缠”。因为它是形而上学的思维难以理解也难以说明白的问题。
“对于共产主义社会来说应当否定的按劳分配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权利’”。
这个说法颠覆了传统观念。
就分配来说,马克思、列宁、毛泽东都认为,共产主义实行的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只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阶段,是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在石仲泉的思想里,共产主义是一个“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同时存在的社会,只是“按劳分配”“应当否定”。“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共存的社会,是叫做共产主义呢,还是叫做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恐怕还是后者比较靠谱。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按劳分配的成分逐渐减少,按需分配的成分逐渐增多”的社会,这样的认识应该不算错吧。如果应该这样认识,那么,把“按劳分配体现”的资产阶级法权“看成是社会主义社会应予消除的弊病”就也不算错。难道要让“资产阶级权利”永世长存?如果“资产阶级法权”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应予消除的弊病”,如果在社会主义社会消除不了这种弊病,共产主义怎么实现?而如果没有共产主义,也就谈不上“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请问,到底想要怎么样?
在社会主义阶段,如果不允许在思想上“破除资产阶级法权”,那就无法在实践上“限制”它。 如果“资产阶级法权”没有破除完,如果“按劳分配”的弊病没有消除掉,社会主义阶段就还没有结束,共产主义就还没有到来。难道不是吗?
这话说的有点远了,那就说眼前吧。石仲泉对邓小平的话是从无异议的,小平同志说:在分配问题上,“要照顾前后左右”,这不就是对“按劳分配”的一种“限制”!
把“资产阶级权利”区分为有用的,无用的;一部分保护,一部分破除,显然是违背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
好像“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已经被(谁?)掌握了,就装在他们的口袋里。所以,别人才“显然”“违背”!
对“资产阶级法权”区别看待、区别对待,正是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执政了的无产阶级在社会主义阶段应该坚持的正确方针。
“资产阶级权利”……这个普通人难以理解、马克思只在《哥达纲领批判》这一篇文章中使用过的概念
为什么这样说?是什么用意?
笔者没有能力判断马克思是否“只在《哥达纲领批判》这一篇文章中使用过”“资产阶级权利”(应该是“资产阶级法权”)这一概念。即令是这样吧!那么,这个问题原来是不值得重视的?是似有若无的?马列毛们是小题大作呢,还是无事生非?
“普通人难以理解”,石仲泉自然不是“普通人”。
“普通人”就以石仲泉所说为“真理”吧!
按劳分配原则也是共产主义思想体系的一部分。
这句话道出了玄机。原来在石仲泉看来,“按劳分配原则”也是“共产主义思想体系的一部分”!按劳分配万岁!
或许石仲泉要说,这里说的“共产主义思想体系”是指马克思的科学共产主义思想体系,原是包括“社会主义阶段”(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在内的。那就是诡辩!其理论品格就更等而下之了。
石仲泉同志有许多很好的论述,不能抹煞;但是也有许多不好的说法,比如说,这篇文章。他对“资产阶级法权”的认识,也还是不清楚、不正确的。理论工,尤其是党的理论工的责任,是探索真理,在批判谬误中发现真理,而不是挖空心思地把真理掩盖起来。这样的文章能拿奖,就莫名其妙了。
本文有一些话也过于刺激,也不好,但是,就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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