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胡德平:人民民主专政应受法律约束。胡德平说:我国的宪法对人民这一概念和历史范畴做了明确的界定。
我重读宪法,没看到对人民这一概念有何具体界定。宪法序言: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胡德平读过宪法吗?看到宪法的这些文字规定吗?这些文字,有对人民一词重新界定吗?我看没有。大家去读宪法,看有没有对人民一词做了与以前不同的解读。我想,胡德平研究过宪法。他说:我国的宪法对人民这一概念和历史范畴做了明确的界定。可奇怪的是,他没找到具体重新界定的人民一词的概念。他也没有说出什么是人民一词的概念。
胡德平找不到宪法对人民一词的定义,就自作聪明解释:在改革开放时期,人民又丰富发展了它的内涵,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除了公民大众以外又出现了多种利益群体,新的社会阶层,这是人民范围的变化和发展,这些新的社会阶层都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的地位,都受法律保护,他们之间的矛盾,其内部的矛盾都要依法解决处理。即便不排斥用阶级的观点分析我国的现实社会存在的社会关系,也根本无需再用暴风骤雨式的群众运动的方法去解决,这是我党治国理念的一大飞跃,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巨大进步,也为阶级斗争和专政的理论找到了一个依法治国的出口和通道,其意义特别重大。要落实这个,当然进程还是非常艰巨的,这将使我国社会内部的各种社会关系更加和谐,富有活力,但法律绝不保护,还要依法打击那些权贵势力阶层的同人民大众利益相对抗的特殊利益集团。我中心的意思就是说,我们这个法治做出这个决定来了,不管它贯彻得怎么样,我觉得我们应该有这么一个自信,应该看到这个国家的变化,就是我们党把阶级斗争和专政理论找到了一个依法治国的出口和通道,我觉得这个是我学习法律我感受最深的一点。
胡德平啰啰嗦嗦讲了这么多话,却没见看到解释人民一词的句子、词汇或者定义。
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具体是依宪法治国。胡德平在四中全会之后,把依宪法治国,歪曲为宪政。什么是胡德平的宪政?按照胡德平之流的解释,就是美国之类的宪法和政体。说白了,是美国这样资本主义国家体制。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再一次使我们看到了,资本主义的美国是世界动乱的根源。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国家,能学美国的宪政吗?能改变共产党的人民性质?改变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性质?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吗?
宪法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从网上看到,网友根据新的情况,划分了今天的阶级。我综合如下:官僚资产阶级,即胡德平讲的权贵势力集团。官僚资产阶级可分为买办官僚、大、中、小官僚资产阶级,用毛主席的话说,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另外还有中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工人阶级,工人阶级可分成产业工人、非产业工人,即城市里的农民工。农村有土豪阶级,和贫下中农阶级。知识分子不是一个阶级,可分为为人民服务的知识分子和为资本服务的知识分子。我的分法可能不全面,有人不认同。希望大家都来依据马列主义的定义,对新的情况进行研究,划分改革开放后出现的阶级。
胡德平解释人民的一大段话,根本没有解释什么是人民。他自作聪明地把人民篡改为公民,阶级改成了阶层。他说:“新的社会阶层,这是人民范围的变化和发展”。按胡德平的观点,我国现在真的没有阶级吗?
1984年,邓小平认为,不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他说:如果按照现在开放的办法,到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几千美元的时候,我们也不会产生新资产阶级,基本的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归集体所有,就是说归公有。(《在中顾委三次会议上的讲话》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二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91页
1985年,邓小平改变了看法,说: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团结起来》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11页)
胡德平一边说:新的社会阶层都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的地位,都受法律保护。另一边又说:要依法打击那些权贵势力阶层的同人民大众利益相对抗的特殊利益集团。
权贵阶层难道不是新的阶级?胡德平自相矛盾。什么是新的社会阶层、权贵势力阶层、特殊利益集团?如果你站在马列主义的立场上,用阶级方法分析。新的社会阶层、权贵势力阶层、特殊利益集团这三个不同的词,是同一个意思:钱权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的官僚资产阶级,即邓小平讲的新的资产阶级。从网上揭露出胡德平的资料,胡德平涉嫌是特殊利益集团分子。
宪法指的国内的敌对分子。我认为,权贵集团是其中之一。这个新的资产阶级,与人民大众利益是对抗性的,不可调和。
十八大前,精英们口头上大喊反腐败,可就是不打击官僚资产阶级,即邓小平说的新的资产阶级。精英们制定的私有化36条。2012年8月1日,马宾、李成瑞等老干部、学者1600多位同志,联名上书中共中央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制止彻底搞垮国有企业的呼吁。《呼吁》坚决要求撤销违反宪法的36条。指出,2005年2月19日,国发[2005]3号文:《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共36条意见,是一个违反宪法的私有化纲领。随着这个纲领,我国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已经变为私有制为主了。2010年5月7日,国发[2010]13号文:《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意见,是进一步私有化的纲领。国务院“新36条”鼓励私人资本进入基础建设、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商贸物流、国防科技六大经济领域的数十个行业,尤其是进入石油、天然气、核电站、电信、军工、金融等由国资掌控的行业。照此推行,国家各经济领域都将实行私有化,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经济领域势必为外资所控制,仅存国有骨干企业的垮台不可避免。
《宪法》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在讲到国企改革时,多次强调:国企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要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同时强调,国有企业加强是在深化改革中通过自我完善,在凤凰涅槃中浴火重生。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改革关键是公开透明。
有的人却偷偷摸摸地通过所谓混合制,引进民间资本,要把大型国企,像上世纪末的中小型国企转制那样,弄成私有资产。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经济领域了的阶级斗争,是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的斗争。这是一场一个要吃掉另一个生死斗争。在政治领域,斗争的焦点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还是宪政改革。胡德平讲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在于调和社会平衡而不是阶级斗争”纯属否认事实,骗人的混账鬼话。(2014年11月15日20:55完稿,21日20:55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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