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女工周秀云被民警打死一事引发了网络广泛关注。一直以来舆论集中在民工讨薪和警察暴力执法两个焦点上。
工友的观点很明确,“戴安全帽”只是保安阻拦讨薪的一个托辞。焦点访谈想要调查清楚这个问题,第一步自然是摆出双方的观点,然后寻找证据。可工友的观点完全被节目抹消了。抹消了之后,自然也可以偷偷地含混过去,不必对质细节了。
其他电视台及频道:
(周理品)
程海律师:
1、与王友志干完活在事发前并没有核对过工作量,确定应发的工资还没有拿到手。13日核对工作量是小包工头与车间主任核对的工作量。
2、王友志的生活费借支是分四次进行的,并不是一次,进一步说明第一
次新华社报道、央视新闻频道、太原新闻办及调查小组结论失实:如下:
3、关于王友志12人及所有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周理品并不能确定。
证据如下:
因为施工和结算过程情况比较复杂,经和主要当事人王友志和周理品反复核实,情况如下(应当是目前国内最新和最准确的):
王友志是做建筑施工模板的木工组组长,该组共13人,都是老家河南省郸城县的,妻子周秀云和儿子王奎林也在其中。王友志和周理品多年合作,至今周理品还欠王友志组太原市心脑血管医院项目施工工资20709元。
1、因太原市龙瑞苑工地人手紧张,2014年9月29日周理品把王友志等5人从太原市心脑血管医院工地调至龙瑞苑干了一天,第二天王友志5人回到原工地。10月28日王友志5人又返回龙瑞苑,11月14日权班组13人全部到龙瑞苑工地施工。12月4或5日开始打混凝土,只需要少数工人现场维护、维修模版,故仅留下徐前进、王光伟看模版。12月8日打混凝土完毕,12月10日现场清理完毕,模板木工活全部完工。12月12日晚,王友志等4人到周理品在太原的住处核对工程量。因为之前周理品和项目核对的工程量有误,12月12日上午到中午,王友志等工友到项目部去交涉工程量和欠薪支付,周理品到项目部口头承诺周一即12月15日付清欠薪,但此项承诺基于项目方面车大伟说12月14日付钱给周理品,但不能保证支付,因为车大伟到时爽约无法兑现,自己也没钱垫付。
2、周理品付王友志组工资情况:王友志2014年10月8日向周理品借生活费2000元、10月28日借生活费1000元、11月18日支付生活费8000元、12月13日上午借生活费6000元,以上借款共17000元;12月17日下午到晚上,周理品到王友志住院的太原市武警医院8楼病房,把自己写好的结算单要王友志签名,因大概差不多,余额29315元,王友志没细看就签名按手印,付款时有一张100元缺角,王友志没收,周理品无零钱15元,实付29200元。
3、之前王友志方面向河南省有关劳动局投诉求援,12月23日郸城县劳动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周志刚到太原市有关劳动监察大队了解情况。因为前面的真实29315元结算单被合伙人岳lin带走,为应付,11月24日周理品又凭记忆补写了一张27110元的结算单,找了王友志签名,把这张结算单交太原市小店区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王某(女)。11月24日补签的27110元结算单,错误扣除王友志先前借款19000元(应当是17000元),日期倒签为1月17日。
4、11月24日之后的二三天内,周理品又应所在劳务公司的要求,写了一份《关于王友志13人及所有工人工资发放情况》,上面写明“13日给王友志班组支付6000元现金购买车票,他们计划14日返乡”(之前他向媒体说明自己曾承诺1月15日发放欠薪,此处说法显然不合理:14日返乡,15日再回来领工资,无此必要)。此文书的签名存在分歧:周理品说是车大伟、周理品、王友志三人在武警医院王友志的病房签名案手印,当时有王友志的外甥等亲属在场,而王友志和其亲属坚称没有见过这张单子,没有在上面签字按手印。周理品说此文原件交友成劳务公司的人员 。情况说明是三人还是两人签字,对上述事实施工好结算等过程的真实性没有重要影响。
综上,太原市政府新闻办和主流媒体的报道上述事实时的主要错误在于:
1、欠薪和结算的实际金额是29315元,而非报道的27110元(27110的结算单是后补的、是错误的)。
2、结算和付款时间是2014年12月17日,不是12月15日。
3、报道称2014年12月15日王友志和周理品等人签订欠薪于12月15日付清的协议,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周理品的单方面口头承诺,且不能保证12月15日支付。
4、2014年12月24日周理品要王友志补签的27110元的错误或虚假的结算单,倒签日期为1月17日。周理品称把原件交劳动监察大队的王某。
5、周理品提供的2014年12月24日有车大伟、周理品、王友志三人签字按手印的《关于王友志13人及所有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复印件,原件交友成劳务公司人员 ,王友志和亲属坚称未在此份文书上签名按手印。
王友志等人的代理人程海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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