诞生就注定了灭亡——西周礼乐制度
一、奴隶制的出现
中国的奴隶制国家是在氏族公社的基础上产生的,并且带有明显的氏族公社的遗迹。
氏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集体组织。母系氏族时期,由于实行群婚制,还没有个体家庭,一个人只知其母,不知其父。所以,人的世系就按母方计算,这是母系氏族的一个根本特点。这一时期,子女归母方氏族所有。又因为氏族内部的通婚已被禁止,所以,婚姻中的男女分属不同的氏族。这样,男子死了之后,他的财产——只有简单的生产工具等微薄的财产——必须留在本氏族,而不能被他的子女继承。事实上,在群婚时期,男子也不能确定自己的子女。后来随着生产的发展,男子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剩余产品也越来越多。这时,男子就希望自己的财产能由子女来继承。结果,母系氏族制度渐渐地就被破坏了,婚姻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最终,父系氏族就代替了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社会的特点是这样:婚姻上实行一夫一妻制,这样才能保证子女属于男方所有(事实上,这种一夫一妻主要是针对女子而言,男子并不遵守);女子结婚后,脱离本氏族,归男方氏族所有,子女自然也归男方氏族,子女的世系开始按男方计算,一个人去世后,财产归子女继承;男子是家里面的大家长,对其它家庭成员有绝对的权威,家庭内部有了尊卑之分。一个氏族就由几个这样的大家庭组成。
一个氏族的人数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必然要分裂为两个或更多的氏族。这些具有共同祖先的氏族就会结成联盟,形成部落。某些部落又会由于血缘关系或者经济、战争等原因结成部落联盟。这些部落联盟就是构成国家的基础。
随着生产的发展,以及战争的不断发生,公共事务在单个氏族和部落以及部落联盟中的分量越来越重,于是,族长的私人权力也就不断增大,渐渐超越了其它氏族成员,在氏族内部就出现了尊卑秩序。同时,生产的发展也促使了奴隶制的出现。生产落后时,战争的目的常常只在获取实物,而把对方的成员大加杀戮,现在却可以把俘虏转化为奴隶用于生产。于是在氏族内部就出现了两个对立的阶级——由氏族成员构成的奴隶主阶级和以战争俘虏为主的奴隶阶级。
国家做为一种阶级统治的工具,就逐渐产生并完善起来。
二、西周的社会状况
西周之前,中国已进入奴隶制社会。周部落征服商朝后,对广大被征服地区实行一种原始的部落殖民,也就是“封邦建国”。周王把同族的子弟分封到各地立为大小诸侯,把众多被征服的氏族变成这些诸侯国的种族奴隶。比如,武王的弟弟康叔被分封在原商王所在的地方,建立了卫国,同时又分得属于商朝的七个氏族作为国家的种族奴隶。受周王分封的还有一些异姓诸侯。周王是姬姓,姜姓就被封到齐地做王,也就是姜太公所属的氏族。
在王室所在地和诸侯国内,有“国”“野”之分。国即奴隶主建立的城市,是奴隶主的政治堡垒。国的周围是“野”,就是农村,是种族奴隶劳动的地方。城市统治着农村。分散各地的诸侯国既是奴隶主统治种族奴隶的据点,又起着拱卫周王室的作用。
(一)、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政治权力系统
周朝的国家政权属于氏族奴隶制,也就是一个氏族统治其它被征服氏族。所以周朝的政治权力系统就实行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指的是,用“大宗”“小宗”的层层区别把奴隶主贵族联为一体,组成统治阶级。周王自称“天子”,即上天的儿子,既是全国范围内政治上的共主,又是天下的大宗。其王位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大宗的地位;嫡长子的兄弟则受封为诸侯或卿大夫,对周王而言处于小宗的地位。诸侯在其封国内又为大宗,其君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的兄弟再分封为卿大夫,又为各封国内的小宗。而卿大夫在其本宗族的各个分支中又处于大宗的地位。总之,宗法制度规定了各个奴隶制大家族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借以确保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垄断地位。
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是互为表里的。由宗法制度规定的各个奴隶制大家族族长的地位,同时构成了王、公、卿、大夫的等级阶梯。各级大家族的族长组成闭塞的贵族集团,对奴隶和平民实行阶级统治。国家除了有奴隶主和奴隶阶级,还有一个平民阶级,平民中有一部分和奴隶主是同一氏族,但其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都很低,靠贵族分配的土地、或为贵族服务过活。
(二)、以土地国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
在西周,土地仍然属于国家所有,即奴隶主贵族的土地国有制。一切土地在名义上都属于周王,就是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王把土地分赐给诸侯和臣下,让他们世代享用,但他们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西周初期)不能私相授受或买卖。周王可以赐予土地和奴隶,也可以收回或转赐给别人。
井田制是土地国有制的主干,——所谓井田是指把土地分成规则的方块。各级奴隶主占有所有井田,然后分配给奴隶耕种。周王分配给每个奴隶主的井田,位置和面积都是固定的,不允许私自越出井田的界限。
(三)、以礼乐制度为主体的政治制度
礼乐制度,即奴隶制的等级名分制度,是在周王的主持下制定的。它是对政治等级制的具体规定。它体现了奴隶主贵族的阶级地位和等级特权,规定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上下尊卑关系。每个贵族从出生到死亡,从人事到祭祀,从日常生活到政治活动,都处在与其身份相适应的礼乐之中。
礼乐制度是一种保守的力量,它的目的在于维护现存的等级制,不使之发生变动。每一等级的贵族所拥有的经济实力和政治权力都有严格的规定,不能违犯。如果一个大夫的经济力量或政治力量超过了 国 君,那就叫“礼崩乐坏”,这个大夫就违犯了礼乐。所以说,礼乐制度不只是一些仪式,比如下级见上级应该行什么礼,各个等级的贵族应该穿哪种衣服、坐哪种车,礼乐制度的本质是对各个等级的贵族拥有的财富和力量进行了规定和限制,仪式只是等级的外在表现而已。
不过,懂得辩证法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来,这种礼乐制度是必然要被破坏的。因为社会总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中,贵族之间的力量对比也必然会不断变化。当一个低等级的贵族拥有的实力超过比自己等级高的贵族的时候,礼乐制度就会被破坏,礼乐制度规定的仪式也就不会得到遵守了。历史的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
礼乐制度是针对奴隶主贵族制定的,是用来管理奴隶主阶级、调节奴隶主阶级的内部关系的。所以说“礼不下庶人”,礼乐制度和平民以及奴隶没有关系。那么,奴隶主阶级怎样管理平民和奴隶呢?那就是“刑不上大夫”中的“刑”了。周朝统治者对人民的刑罚非常严酷,当时已有了成文刑律,刑罚分为五种:墨(额上刺青)、劓(割鼻)、剕(破脚)、宫(男,割掉生殖器;女,禁锢)、大辟(斩首)。 法网严密,来强制奴隶遵守奴隶制的秩序。
(四)由“天命观”到“道德观”
宗教观念在商朝时已相当发达,商人万事求卜,不论生产还是战争都要向神灵占卜。商人认为上帝就是本族的祖先神。在他们的观念里,上帝神和祖先神是合一的。并且,他们认为,他们所以拥有天下就是因为上帝神即祖先神的赏赐。商朝时,商氏族力量强大,其它氏族都臣服于它。对这种政治格局,古代人没有科学的认识,就认为这是上帝神的安排。这也就是古代的“天命观”。
而周人推翻了商朝的统治之后,它就要为自己的统治寻找一种其它氏族能够接受的合法性。于是,它就把商人的宗教观念做了维新(即改良)。周人把上帝神和祖先神分开了。商人供奉的是一元神,而周人将一元神变成了二元神。建立宗庙祭祀祖先,立社稷祭祀上帝。周人是这样解释自己的统治的:上帝不喜欢商人了,所以抛弃了商人;现在上帝喜欢上周人了,所以周人得了天下。
那么,为什么上帝不喜欢商人而喜欢周人呢?周人又提出了“德”的概念。候外庐先生认为,“德”的概念到了西周才出现。周人就讲,商的祖先讲道德,所以上帝把天下交给了商人,后来商人不讲道德了,所以上帝就剥夺了商的天下。周文王和周武王都曾经批评商纣王不讲道德,对同族人凶残,破坏氏族制度,还无故侵犯其它氏族。而周人呢?很有道德,周人在文章中就曾赞美周文王品德高尚。
说到这里,也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既然“有德才能有天下”,那么,如果周人道德上堕落了,或者其它氏族的道德超过了周人,周人的统治是不是也要被推翻了呢?对这个问题,周人却不敢做出直接回答。结果,周人一方面提出“天命观”,一方面对此又有怀疑,提出了“天命无常”的观点。既然天命无常,周人该怎样才能保持住自己的天下呢?那就要根据上帝的喜好。
于是,周人就提出了“敬德”的概念。“德”的意思就是把心思放端正,不要胡思乱想;“敬”的意思就是警,要人对自己的言行时常警惕,不可有丝毫的疏忽和懈怠。那么,敬德的标准又是什么呢?这就和礼乐制度联系起来了。遵守礼乐制度,那就叫“德”。不遵守礼乐制度就是“不德”,会受到上天惩罚。
这样,周人就把礼乐制度,也就是周人制定的统治秩序神圣化了。礼乐制度成了天意,所以,所有人都要遵守。于是,周人的“天命观”和“道德观”就合而为一了,——遵从天命,就要遵守礼乐制度,遵守礼乐制度,才合乎天命。
而我们知道,礼乐制度仅仅是政治等级制的表现,是不同等级的贵族拥有不同的经济实力和政治权力的一种表现。和天命没有关系。
天命观引出了德的概念,而同时周人又注重对祖先的供奉,于是“孝”的概念又出现了。周人认为自己的祖先有德,所以得到了上帝的眷爱,因此也要尊崇祖先,这就是孝。这样,德和孝也就发生了联系,周人德孝并称,德以对天,孝以对祖。
而“孝”,正可以为家长制的宗法制度服务,维持统治阶级内部的团结。
可见,在西周人的治国方法中除了使用暴力工具外,还创造了两种思想工具:“天命观”和“道德观”。
西周人为此后二千多年的封建统治者树立了榜样。直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当人民面对苦难束手无策的时候,依然把自己的悲惨遭遇归因于天命,而对不公正的社会秩序的反抗依然被视为不道德。
河南巩义 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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