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儿媳对公婆没有赡养义务”
兼管窥《婚姻法·解释(三)》
么贵彩
邻家一场婆媳关系争执:公婆方主张“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都有同样的关爱、孝敬、赡养义务”;岳父母方主张“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法定没有赡养义务,儿媳有权断清同公婆的一切关系”。我应邀到场调解,激起内心诸多相关思绪;借着合家团圆的中秋节即将来临,故有了下面一些肆言妄语。
我是一个十足的法盲,人前从不敢妄谈法律。但此次事体中的语言尴尬,却促使我真的翻阅了一下相关法律。出乎意料的是,我没能查到明确的相关法律条文,而只是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张世琦先生主编的《公民法律顾问全书》(1999年版)和搜狐网的相关词条中,发现了一些关于“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赡养义务”的“对应性”、延伸性、引申性法律解释。
我发现,这些“解释”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法律依据,是中国的《继承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儿媳与女婿有同其丈夫与妻子一体的继承权。就我个人的一时看法,我们《婚姻法》和《继承法》总的含义是:仅仅被剥夺或放弃了对死者财产继承权的人,并非是相应的豁免了其对死者生前所应承担的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指子女等对死者的生前行为,而继承权所设实际只是死者的身后财产如何处置。张世琦等先生们的解释错误,首先是逻辑上的错位,然后才是其他方面的。错首先错在“赡养义务”与“继承权”二者间在法律义涵上不正相对应亦不正相对等;即赡养义务与继承权二者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的正相对等与正相对应关系。因而不能因为《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儿媳对公婆与女婿对岳父母的继承权就简单“对应”、“延伸”、“引申”出其便没有法定赡养义务。照此逻辑,《继承法》中关于财产“遗赠”的规定,岂非也是自相矛盾地动摇与否定了子女对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吗?《继承法》的“遗赠”条款规定了父母有权通过遗嘱的办法剥夺自己子女的某些继承权,但由此是否便可“对应”、“推断”、“引申”出子女对父母也没有了法定赡养、道德送终义务呢?所以,对相关法律之笼统一句“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赡养义务”的错误解释,不仅是对中国传统伦理与法理文化的根本否定,也是对今天中国人现行婚姻、家庭生活方式的挑动性颠覆!按照这样的解释,祖祖辈辈履行了和履行着中华民族传统孝道、赡养美德的绝大多数中国儿媳与女婿们,不都成了背离现行的中国法律规范与现行的中国伦理道德之辈吗?如此,难道总不知公婆为何许人也的儿媳辈与总不知岳父母为何许人也的女婿辈,才是明法知道的好儿媳、好女婿吗?目前与将来,中国人的以代代爱情婚姻为链条的家庭生活方式(多以爷爷奶奶、公婆或岳父母、夫妻、儿子儿媳或女儿女婿、孙子孙媳或孙女孙女婿等为主要成员),该怎样去设计、组建、“经营”、“运作”与承续呢?
在我的心目中,中国伦理与中国法理的孝道与赡养是两个含义广泛的近似概念。子女对父母、晚辈对长辈、下代人对上代人的孝敬与赡养,不仅包括物质的、经济的,还包括劳心的与劳力的等。这不仅是中国也是全人类最基本的人类文明伦理。而儿女、包括同儿女构成婚姻家庭关系的儿媳、女婿之对于公婆、岳父母的财产,更重要的权利是在老人生前的财产分享权与协同支配权,对老人死后的财产继承权实际是一种次据第二位的东西。在中国式的婚姻爱情与家庭亲情网络链条中,继承权只是与赡养付出间存在着最后“结算”性非必然联系。父母终前可以根据多方面考虑,区别解决自己的遗产继承问题。在中国,年轻的夫妻几乎无不受到双方长辈生前忘我地关心与扶助;而夫妻双方之对于长辈,又常有“好儿不如好儿媳、好闺女不如好女婿”之格言俗语,这才是实实在在的婆媳、翁婿关系。这才是中国式家庭成员关系之抚养与赡养、和谐共生的最基本关系,而财产继承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具体内容与具体环节。怎能只一个“《继承法》上没有原则性的继承权明文规定”就将儿媳与女婿在中国家庭中的扶养与赡养、亲情与共生关系一口否定净光呢?在中国,所有的父母几乎都在奋不顾身地抚养子女、经营家庭;子女长大后,男方父母多不要命地为儿子买房娶妻、女方父母多尽最大努力为女儿置备嫁妆;待儿女们“谈婚论嫁罢了”后,双方父母还多在致死方休的为儿女、儿媳和女婿们的家庭幸福、家庭兴旺不懈奋斗。这一切才是双方父母与子女、儿媳、女婿间“权利与义务”主要相对应的东西。事实上,真正的好儿媳、好女婿,也无不在真心实意的同公婆、岳父母相濡以沫、相依为命、入土后还要多年反复去哭祭。这一切,无疑是中国人婚姻与家庭关系上的公认美德,一个“《继承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便能把这一切全否定了么?显然是不现实与不可能的。
我赞成《继承法》中关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有条件继承权规定,但反对张世琦等先生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赡养义务”的所谓“法律”解释。
更具体与更遥远些说:
1、在多子女的中国家庭中,晚辈小夫妻多被“一体”对待,儿媳或女婿只是被与自己的丈夫或妻子连同在一起享受同一份属于子女的“股份”权也承担同一份“股权式”义务。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这种“一体”性,表现在赡养义务与继承权问题上也不分割——已婚子女几乎同单身子女一样各得一份,已婚子女的这一份是夫妻二人共有的;而且,“男主外、女主内”,作为家庭关系与亲情网络主要与具体操作手的儿媳,更多情况下还需要代丈夫去履行其对父母的孝敬与赡养义务。在任何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中,儿媳都是家庭这场戏剧中的一个主角。要唱好这场戏,一个真正通情达理、率先垂范的好儿媳,其在一个大家庭中“承上启下”的和谐作用与奉献是任何人都不会于以低估的!在中国的广大城乡可以说任何一个没有“好儿媳”的家庭,都不可能成为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我们的法律及对法律的解释,应进一步褒扬与强调儿媳对公婆的孝敬、赡养美德及重要作用才对,才符合中国伦理、中国法理与中国式家庭生活方式的需要与实际。难道张世琦先生等法界权威们的家庭道理与家庭情况不是这样子的吗?他们不希望自己家的女人都能成为这样的“好儿媳”吗?怎么能瞪着眼睛说假话、故意鼓动别人去做傻事呢?
如果一个人对公婆、岳父母都没有爱心与赡养义务,又何来的爱国心、民族情、“为人民服务”精神?当前的中国社会,一方面也正悲苦于道德缺失、呼唤贤妻良母。什么是贤妻良母?简单说主要是指一个儿媳对公婆的孝顺与赡养、对子女的抚养与教育。人们提倡的男女平等、尊重妇女,决不是在主张任由妇女们在家庭中和社会上放纵自我、恣意妄为,一代一代循环出上不认可自己的公婆或岳父母、下不被自己的儿媳或女婿所认可的家庭恶作剧。那该是怎样一种家庭与社会呀?兴邦举业巾帼功功没山野;乱国搅家泼妇罪罪淹街巷——在今天的中国城乡,人们少见的是公婆折磨儿媳,而见多的是儿媳对公婆的虐待,尤其是在非权富家庭中。这种情况早该引起我国社会学界的注意。我们反对“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旧伦理,是为了家庭成员关系的改善与和谐、美好,而不能像传统专制主义的、“烙烧饼”式改朝换代革命那样,只是调换了一下压迫者与被压迫者的角色,不合理的情况仍旧继续。这样的家庭革命同这样的社会革命一样,是不值得称道的。然而,中国好像从来就不缺少这样的革命者,今天中国的许多无法无天、缺乏教养的儿媳,就是这样的“革命者”式儿媳。
起码,我们的社会舆论应该点化一下这样一些以丑为美的儿媳。
2、在中华文化中,爱情与婚姻不相等同。如果说爱情是婚姻的前提,那么婚姻则是爱情的巧合与升华。升华为婚姻的爱情只有顺理成章地主动融入那广阔无垠的家庭亲情之中、成为那亲情中光芒四射的一翼,才能展示出真正爱情的理性与人性内涵。若没有这样的“融入”,便不是货真价实的中华文化与中国式的爱情。在中国式的家庭亲情中,爱情在许多情况下都只能成为亲情中的合理一部分。站在中国式的爱情立场看,只爱丈夫而不爱丈夫的父母及其他家人的所谓爱情、只爱妻子而不爱妻子的父母及其他家人的所谓爱情,不是爱情的理性升华而是爱情的裂变畸形;或者说只是一种多了些兽性、少了些人性的西方“个性自由”式爱情。这样的妻子决难成为一个好儿媳、这样的丈夫也决难成为一个好女婿,这样的夫妻则很难成为家庭中好的成员、更经营不出一个中国式的美好家庭!中华文化的“修身”、“御欲”、“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永远指示着人类日益走向更加文明的大方向;而西方的放纵性“个性自由”则只在人类粉碎专制主义统治的时代里才具有一定进步意义,对于中国人的中国式家庭生活也是如此。
我们中国的相关法律制订与解释,千万不可忽视或无视中国的这一天理昭彰的世情、国情与民情,为了治“病”先把我们的“命”拿了去。
在中华文化中,以爱情与亲情为基因与纽带的夫妻关系的“一体性”,是和谐与美好中国式家庭关系的核心内容。刘少奇同志曾说:一个男人加一个男人是两个人,一个女人加一个女人是两个人,一个男人加一个女人就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这种“新的关系”就是指夫妻关系及中国式夫妻关系的多方位一体性——即夫妻间不再仅仅是两个人,而成了人际关系内容丰富的一对夫妻。我们的相关法律与法律解释对这样一种关系,不仅不能宰割与离间,相反应该给以倡导与赞誉。夫妻关系在父母双方家庭关系中的这种“一体性”告诉人们:所谓“儿媳对公婆没有赡养义务”就近乎是已婚儿子对父母也没有了赡养义务;所谓“女婿对岳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就近乎是已婚女儿对自己的爹娘也没有了赡养义务!西方的妻子姓名前面多冠以夫姓,东方的妻子多随同丈夫一起生活,世界上多数夫妇对双方父母均称呼“爸、妈”,如此等等。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的这种“一体性”——不仅是中国人、而且也该是全人类共有的一种文明伦理。如果夫妻间在家庭亲情上也都实行了“AA制”,那不是中国和全人类家庭关系的全面瓦解吗?那样的话,与美满的家庭关系相配套的许多东西也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婆媳间、翁婿间怎么称呼、怎么搞不行呢?那还叫“一家人”吗?
中国家庭的内部关系特色是亲情化、和谐化、共产化和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竞相奉献化,而不仅仅是夫妻间爱情的互亲性、权利的竞争性、财产的个体性。我们的法学界不能把过来西方片面主张个性自由的现成法律条文照搬到中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赡养义务”不能成为中国人的一句口号也不能成为中国人的一项潜意识;只一个以物欲、财产“为中心”引导与规范,不能概括中国式爱情、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全部丰富、美好内容。“赡养”关乎家庭成员间的金钱、财产利益,但像“全盘物欲化”不是治国兴邦的一条好路线一样,“全盘物欲化”也决不是一男一女成家立业的一个好观念。
3、恩格斯曾设想未来共产主义的实现必定是家庭、私有制和阶级的消亡。在我看来,如果未来真有一个共产主义社会,那么,以亲情为纽带、以婚爱为关节的中国式家庭,兴许仍会是那时候共产社会的基本细胞与美好缩影?“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到未来更高级的共产主义社会只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不大轮回?中国的天下为公文化与文明哺育出的中国式家庭,也许应该像西亚人创造出的阿拉伯数字一样在全球得到普及?
我不反对合理的共产与平等的婚外性自由,但却反对一些人对一夫一妻、爱情专一的中国式家庭生活之自我选择的权力剥夺与否定。其一,中国式的家庭特色,基本上既是“共产”的又是“按需分配”的;中国式的家庭成员间几乎对抗着所有非正当的互相索取、争取与攫取,而多有协手的与分头的共同创造与奋斗。真正和谐、美满的中国式家庭,几乎都接近了马克思所描绘的共产主义。其二,对多数社会成员来说,一个没有婚姻家庭存在的社会,一个高度个性化、物欲化、自由化、拼搏化的社会,一个简单回原到乱婚动物群状态那样的社会,并不一定是人类生活的一种更美满、更幸福、更理想状态。
在中国,如果“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赡养义务”成了法律理念与法律规范上的东西,勿管这种“东西”是来自西方的自由主义还是马克思主义,都是西方落后文化对中华先进文化、西方狼文化对中华人文化的冲击,都是对东方爱情和全人类之人性伦理的颠覆。在中国的“父系”式家庭中,奶奶、婆婆都是曾经的儿媳,儿媳或孙媳都多是未来的奶奶与婆婆,他们都不可能真被剥离成家庭生活的“局外人”;当然,在中国的“母系”式家庭中也是一样。这样的东西只会给中国的家庭与社会带来祸乱而不会带来好处。
人类和人类社会总处在不断的进步变革与进步轮回中,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决非所有的“新”都是美、所有的“旧”都是丑。辛亥革命至今的一些不同门派,其实他们自身也多属于某种好的或坏的传统。那些总想把中国和中华民族旧有的一切全否定掉的企图与行为,显然是不对的;在人际关系上以“新”充美,是那些冒牌的社会革命家和冒牌的社会革新家们乔装、作秀的惯用伎俩,其结果都是把人们和社会瞎折腾一通了事。在家庭问题上的思考,足以引起今天的中国人在更多方面的警惕。
4、《婚姻法·解释(三)》(以下简称“释三”)颁布后,尤其是网上议论颇多。我赞成“释三”对财产与金钱对婚爱自由过多干预的剔除;我认为“释三”不会改变而只会改善中国人的婚姻观念;夫妻间当然可以各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就像中国过去家庭中的“私房钱”,但这既不影响夫妻间的财产共有及整个家庭成员间的财产共有,又不影响当然包括儿媳和女婿在内的家庭成员间之亲密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我所担心的是,像张世琦先生那样水平的法学家、法学权威们,借此进一步忽视与抹杀夫妻关系在中国式家庭关系中的轴心位置、夫妻双方在双方家庭中权力与义务关系上的高品格一体性。离开了儿媳在家庭中的这种“主角”性与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上的这种高品格一体性,中国式家庭关系的美丽关系链就断裂了、化为“子虚乌有”了;中国的家庭就完全堕落回大雀孵化小雀、大兔生养小兔那样的情况——儿女都已成婚的老人们便再也没有品享天伦之乐的“家”了。
“释三”没有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的一体性共有、共用与共享权,因而不是对中国式夫妻关系的某种疏离与破坏,而仅仅是对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的一个梳理与明断。试想,一对婚姻关系仍在延续中的理性夫妻,其身心与亲情都在“相依为命”的互相拥有着,岂有住房所有权尚分彼此的道理?离婚时的房产分割问题,所涉已不再是“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谁把“释三”所涉住房产权问题纳入夫妻关系之间,谁就是搞错了“释三”的原本含义。
“释三”所涉及的是因不“夫妻”了而财产的问题,而不是因财产而“夫妻”的问题。
5、总之,我的意思是:将张世琦等法律界人士关于“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赡养义务”的解释,更改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双方父母及其他亲属享有夫妻一体性的亲情与财产权利也同样承担着夫妻一体性的亲情与赡养义务”才对。借着《婚姻法》“释三”的正式颁布与实施,允许人们敞开讨论一下中国式的婚姻家庭问题,不能说不是一个较好的契机。婚姻、家庭生活的和谐、美好与稳定,是我们的国家与民族和谐、美好与稳定的人际关系基因与基础。争辩中我们应该允许不同意见的表达,以使我们的国家与民族在意识形态方面复活出强大的生机与张力。
日益加速的全人类生活方式全球化,决不意味着仅仅是中华民族与中华文化的某些西方化与某些马列化。未来全人类文化与文明的中华文化特色,只能是《礼记·礼运》中中华文化的“天下为公,选贤与能”、“大同”特色,而不会是《礼记·礼运》中中华文化的“天下为家”、“货力为己”、“小康”特色。《礼记·礼运》中的“小康”概念与小平同志倡导的“小康”概念不同,《礼记·礼运》中的小康无疑囊括了中华文化中的一切肮脏与糟粕。
像讨论其他社会问题一样,讨论中国式的爱情、婚姻、家庭之纠葛,也决不可忘记中华文化是我们的根本这个大问题。否则,我们还是中华民族吗?「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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