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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选工会:维稳还是维权?

李琪 · 2012-11-13 · 来源:集体谈判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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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深圳欧姆公司直选工会主席的新闻引起媒体强烈关注。同时,深圳市总工会新闻发言人王同信表示,将陆续推动深圳163家千人以上的企业在今年工会到期的,进行直选。给外界的印象是,工会直选最近在深圳开了先河。

  大家似乎认为,工会直选是工会真正成为工人自己的组织,不再是摆设的开始,似乎对工会直选寄予了很大的希望。

  但是在查资料后会发现,深圳蛇口的一些公司在八九十年代也曾经过直选,因为一些历史原因没有推广。

  佛山、顺德等地的外资企业去年也经历了直选,媒体也报道深圳日系企业理光高科技公司在五年前就进行了工会直选,已选了两届。也就是说,工会直选在深圳并非开先河之举。但能引起媒体这么高的关注度是有其社会心理的,反映出群众对工会的作用有实质性进展的渴望。

  您是中国最早研究劳资关系的专家之一,我有以下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您:

 

  1. 您认为,欧姆公司及深圳的163家工会直选为何会引起这么大的关注?

  工会直选这个事情,并非是欧姆公司首创,深圳市工会也并非开了直选之先河。我想之所以引起社会这么大的关注,应当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中共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曾在4月19日视察深圳理光公司,要求推广“理光工会经验”,即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全国各地工会组织基层工会直选已经很多年来,但这种活动得到省委书记的肯定与倡导,应当是鲜见的。一位省委书记对工会直选表示关注,说明地方党政领导们已经将工会直选纳入了政府治理的通盘考虑之中。

  第二个引起社会关注的原因的是,工会直选标志着地方党政治理策略的转型。从2010年夏季开始,珠江三角洲地区进入了罢工的高发期,我将这类罢工称为“行动型的集体劳动争议”,它是一种伴随着罢工、怠工等集体行动的劳动争议。对这类争议,各地政府与地方工会一直采取被动反应的策略,也就是要等事件发生之后,才介入处理。据深圳市总工会副主席称,该市总工会正在指导包括海量存储、百事可乐等曾经发生过劳资纠纷的企业进行真正的民主选举,媒体则称,欧姆公司700多名员工在今年3月份曾因对公司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待遇不满,停工静坐;日本理光公司在深圳生产打印机配件的工厂也曾在2010年10月发生过罢工。联系这些罢工事件的背景,我认为,在这些公司中推广工会直选,表明地方党政工会正在寻求对行动型集体劳动争议的新的治理策略,或者说,正在从对这类争议的被动反应转为积极防范,转型的切入点是企业工会直选,这个切入点符合工人的愿望与要求。

 

  2. 工会发源于西方,后传入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劳资关系的发展也决定工人群体对工会的需求日益提高,但事实上工会在中国一直没有发挥其真正作用,工会形同虚设,原因何在?

  从宏观层面看,这里有工会要承担的双重角色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但在《中国工会章程》中,除了作为工会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的角色之外,工会还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这种角色的安排是政治体制的要求使然。不过,到了微观层面,基层工会的双重角色这成为工会虚设,不能发挥其真正作用的根本原因。在企业中,基层工会的角色被具体化为,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维护企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共谋企业发展。从理论上讲,基层工会的双重角色是说得通的,企业良好的生产秩序与经济效益当然是职工利益的保障。但当劳资关系形成之后,劳资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可以说,劳资合作可以将企业的“蛋糕”做大,但最终双方还是要分这块“蛋糕”,这个分配是“零和”的结果,一方多得另一方必然少得。此时,资方降低成本、增加盈利的本性与劳方增加工资福利的需求是相互矛盾的,这种矛盾是就是劳资矛盾,它是劳资关系的核心,是不可回避的。当基层工会遇到劳资矛盾时,特别是当这种矛盾激化时,它的双重角色就使其陷入尴尬的境地 ——它要代表谁、维护谁的利益?

  实际上,即使出现这种尴尬局面,基层工会一般也不会面对两难的选择。这是因为,绝大部分基层工会是在地方工会的指导下组建的,在组建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片面追求“建会率”、需要征得资方同意、由资方指定工会主席等等问题,在工会组建之后,又存在工会受资方控制、不能也不敢维护职工权益等等问题。这些问题使基层工会的干部们自然而然地选择放弃维护职工的利益。近年来,各地工会一直都在探索解决工会虚设的办法,并出台了多种措施,例如,推行工会主席专职化、聘任制、建立工会主席权益保障基金等等。此次深圳市总工会推广工会直选,仍然是出于解决这个问题的考虑。

 

  3. 历史上,深圳蛇口的一些公司也进行过直选,但为何没有得到推广?

  工会直选不是深圳首创。从1984年吉林省梨树县总工会在县办工厂中搞工会“海选”开始,在将近30年间,全国各地的工会从未停止过工会直选的试验。深圳市总工会副主席也承认,工会直选不是新闻。1997年1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关于推进工会改革和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中小企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民主选举。2001年,全总在东部和东南部沿海城市的外资企业进行了直选工会主席的试验,2003年,工会直选在东南沿海的城市逐渐普及,例如,媒体报道,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的大中型私营企业中,已经有70%的企业工会主席是通过直选的方式产生的;在广东省12万个基层工会中,有三分之一的基层工会主席是通过直选方式产生的。2008年7月25日,全总发布《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在这个文件中,全总确认了“民主选举”工会主席的程序,要求“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均应依法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经会员民主选举方能任职”;“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但在这个文件中,全总也对企业工会主席的候选人作出了限制,要求“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进行考察,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调整”;“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报经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上级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基层工会推荐本企业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等要求。这些要求反映了全总对基层工会主席的直选持有的戒备心态。正如全总一位副主席在2007年的一次讲话中提出的:“推行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 各地工会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加强对直选工作的引导和规范,防止敌对势力插手和出现其它偏差,保证在直接选举工作中牢牢把握基层工会的领导权、主导权。[1]

  显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全总将工会直选视为一种提升基层工会维护能力的手段,作为一种值得推广的基层工会活动模式,同时,对这种模式,全总又持一定程度的戒备心态。可能是出于这种矛盾的心态,才使得这种模式一直没有得到全国性的推广。这里应当指出的是,要求地方工会在直选中要牢牢把握对基层工会的领导权和主导权,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将工会直选这种实现工会会员基本权利的途径上升到了“防止敌对势力插手”的高度,就不免过于紧张和夸张了,甚至可以说,是对工会会员的一种不信任。不过,我们看到,此次深圳市总工会搞工会直选,应当没有如此戒备的心态,更多的是出于加强基层工会维护能力的考虑。

 

  4. 工会直选会保证工会发挥真正的作用吗?

  这是一个需要长期观察的问题。工会直选,是保证工会发挥真正作用的条件,但不是唯一的条件。前面我谈到过,基层工会不能发挥作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工会直选仅仅是解决了一个由资方指定工会主席的问题,是基层工会迈向成为职工权益代表的第一步。直选后的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是否能够履行《工会法》赋予的权利,能否以工会这个平台建立劳资之间的集体谈判机制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这些都是工人们所瞩目的。直选后的企业工会只有再继续迈出第二步、第三步的时候,才能够体现出直选的实际效果,才能说明工会发挥了真正的作用。

  5. 有观点认为,工会章程中规定“直选后工会主席等人需要经过上级工会批准”,使得即使工会主席直选,但也可能被上级工会否定,直选效果大打折扣,您认同吗?为什么?

  我认同这种看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要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这种制度安排显然有更多的政治方面的考虑,也非常有可能使直选的效果大打折扣。我认为,在基层工会尚无直选经验的时候,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直选的指导、监督都是必要的,但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是由会员选举产生的,表达了工会会员们的意愿,上级工会应当尊重工会会员的选择,可以要求基层工会主席备案,但不应再设置审批的程序。

 

  6. 为何我们看到的工会直选一般发生在外资,一线劳工较多的企业?(我看一些美国历史的书,会提到经济危机时期工会运动会很多,目前,是否也是这样的一个历史时期。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使得外企收益下降,劳工权益受损。)  工会运动有个规律,在经济条件好的时候,工会的活动能量要大得多,这是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密切联系的。通常的情况是,经济处于繁荣时期,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大,工会在代表工人与资方交涉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的时候,它的谈判力就强;同时,资方因为有较大的赢利空间,也容易做出让步。反之,当经济处于衰退时期,劳动力市场中出现了大量的失业工人,这个时候,工会的谈判力就较弱,它可以为工人争取到的利益就少。此时,一方面,工人在失去了工作后,没有工资收入,当然也就不会再交会费,造成工人会员人数的实际流失,另一方面,工会对工人的吸引力也小,不会有更多的人加入工会。因为中国工会的体制与职能比较独特,这个规律的反应并不明显。

  至于为什么工会直选一般都发生在外资企业?我认为这与全总这些年的工作重点有关。从本世纪初以来,全总一直将工作重点放在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大部分外商,特别是来自欧洲、北美洲和日本等国的外商,对工会的存在和集体谈判等劳资关系的运行模式已经习以为常,并有固定的应对模式。他们到中国投资,有着逃避本国工会势力,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对在中国工厂内建立工会也会持排斥态度,但他们一般都会接受和执行中国的《工会法》,并且接受公司社会责任的约束。这样一来,地方工会在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和推广工会直选时所遇到的阻力就会小一些。

  另外,我还注意到一种现象,从2010年开始,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这样外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持续发生罢工事件。工人们在罢工中,有时会表达对企业工会不能代表和维护他们权益的不满,提出改组工会的要求。这个时候,地方工会如果能够顺应工人的要求搞一次工会直选,自然就比较容易一些,一是会取得工人们的支持,二是资方在工人行动的压力下,会持认可的态度。

 

  7. 工会的发展对于社会进步,工人权益的保障会起到哪些作用?

  社会进步是人类社会由低级走向高级的过程,进步的标志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提升与发展。从促进社会进步的角度看,工会代表了一种社会的正义与公正的力量,这种力量直接促进了劳动过程的文明程度与人道主义的劳动标准。在18世纪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时代之后,在一百多年间,劳动过程是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付出了血的代价。19世纪初,法国城市人口的生活条件非常恶劣,以致社会对20岁年青人的命运有一种“要么茁壮成长,要么已经死亡”的说法。当然,那些茁壮成长的人绝对不会是工人的后代。在那个时代,工作时间甚至长达14个小时,工作场所使用了大量童工,工人根本没有生命的尊严与健康保障。历史上,正是因为有了工会,才有了劳动法律,才有了当代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体面劳动”。我们现在在劳动法律中看到的最低工资制、8小时工作制、失业保险等等,其实都是工人运动的产物。

  工会源于工人的自我保护,或者说,是工人们为了保护自己而成立的组织。我们经常听到工会对其会员的承诺,说它们要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这个承诺有两层意思,一是工会要表明它的基本职责所在;二是权益来自于法律。不过,在法律中规定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实现,却是需要条件的。前面我谈到过,劳资矛盾是劳资关系的固有矛盾,劳资之间最终要面临一个“零和”的博弈结局。当劳动过程完全由资方控制的时候,对处于个体形态的工人来说,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他们个人与资方的博弈能力。如果个人处于强势地位,例如,掌握资方生产所需的关键技术,博弈的结果可能会对这个人有利。但在现实中,生产流程中的技术环节已经被分解为精细的工序,工序的技术含量越来越低,加之劳动力市场中,熟练劳动力的供给长期大于需求,这就导致了工人个人的弱势地位,这种地位使劳资之间形成巨大的实力反差,工人个人的博弈能力越来越差。工会也正是在这种局面出现之后才逐渐发展起来的,当工人们组织起来成立工会或者加入工会之后,他们可以使用团体的力量与资方博弈,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

 

  8. 工会的发展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是否有了一些进步?比如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的企业里是否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了?

  如果从全总公布的统计数据看,这些年来,中国工会的发展速度相当快。到2010年9月底,全国工会会员已经达到2.39亿人,当年年底城镇就业人口数为3.47亿人,据此计算,中国的工会会员率达到了68.9%。同期,美国的工会会员率是11.9%、澳大利亚是18.3%、日本是18.5%、英国是26.6%、加拿大是30.8%,中国的工会会员率已经大大超过了这些具有早于中国进入工业化与市场化时代的国家。

  不过,数字只能代表中国工会的组织规模,而不能反映其活动的效果。在珠三角与长三角这两个中国最发达的地区,地方工会在工会组建、援助困难职工、宣传劳动法律等方面的确做了一些事情,但在企业层面,大部分基层工会的作用乏善可陈,有些工会的作为甚至有反作用 — 替资方说话办事的工会或者受到资方控制的工会,不但引发工人们的不满,还影响到工会的正面形象。

  既然全总采取了不同于西方工会的组织模式,将基层工会定位在企业层面,那么,基层工会就应当是全总的工作重心所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全总需要重新审视工会的角色与职能,在整个工会系统内,最需要作出角色与职能转变的是基层工会。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中,全总系统的各级工会应在政治角色与经济角色的承担上有所侧重,或者说,比较省、市、县级地方工会,基层工会应当承担更多的经济角色,应当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第一要务。只有在确定了基层工会的这种角色之后,全总在企业层面推广的各种工会改革措施才有着力点。

  9. 珠三角地区的工会直选实践是否能够推广到全国?

  中华全国总工会自有一套政策指令推广途径,自上而下地发一个文件,就可以在一夜之间将工会直选推广到全国。但是这种推广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成立不成立工会,搞不搞工会直选,应当服从工人的意愿,或者说,工人首先要有需求。在欧姆公司、南海本田等发生过工人罢工的企业,工人们有改组工会的诉求,那么,在这些企业中组织的工会直选才是有意义的,因为它顺应了工人们的要求。

  其实,全总这些年推广的项目已经够多了,从职工代表大会到厂务公开,从组建工会到体协商、从送温暖到职工帮扶,从“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到“城际工会农民工联动维权机制”,这么多的项目如果有一个做好了,取得的不是数字而是实效,哪一个项目都可以成为中国工会转型的突破口,都值得在全国推广。因此,是否推广工会直选,一要看工人是否有需求,二要看地方工会是否不再搞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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