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国的钓鱼岛政策是相互“矛盾”的:一方面对钓鱼岛主权归属“不持立场”;另一方面宣称《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它肇始于二战结束前夕美国对钓鱼岛的军事控制,根源于二战后美国全球霸权战略,随着战后美国东亚乃至全球霸权战略的变化而逐渐演变而成。20 世纪 50 年代初美国炮制非法的《旧金山和约》,并通过片面援引该条约把其对钓鱼岛的占据“合法化”,埋下了中日钓鱼岛争端的种子。20 世纪 70 年代初美国与日本签订非法的《归还冲绳协定》,把钓鱼岛的施政权一起交给日本,从而引发了中日钓鱼岛争端,同时以“中立”之名行偏袒日本之实。冷战后尤其是“重返亚洲”以来,美国把《美日安保条约》与中国钓鱼岛挂钩,从而加剧了中日钓鱼岛争端。美国不仅是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始作俑者,而且是近年来争端激化的“幕后黑手”。总之,美国的钓鱼岛政策违背法理,是美国一贯坚持的霸权逻辑的必然结果。
虽然中日钓鱼岛争端根源于1895年年初日本趁中国在甲午战争中战败之际对钓鱼岛的窃取,但是它也与二战后美国东亚冷战政策、20世纪70年代美国“双均势”战略和冷战后美国对华防范与遏制战略密切相关。肇始于二战结束之际、根源于战后美国全球霸权战略的美国钓鱼岛政策主要包括法理上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一再宣称对钓鱼岛主权归属不持立场;另一方面反复强调1961年年初美日修订的《美日相互合作与安全条约》(“TreatyofMutualCooperationandSecurityBetweentheUnitedStatesandJapan”,即俗称的《美日安全保障条约》)适用于钓鱼岛,反对任何单方面改变日本对钓鱼岛行政管辖的行动。这个在法理上根本站不住脚,但战略上让美国在中日钓鱼岛争端中坐收渔利的政策是如何缘起的呢?本文略作梳理和分析。
一、二战后美国在非法处置琉球和钓鱼岛中埋下中日争端的种子
钓鱼岛自明朝初期起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它离台湾约100海里,在地质结构上是台湾附属岛屿,其周边海域是台湾渔民的传统渔场。1895年1月,当中国在甲午战争中败局已定时,日本内阁会议秘密决定以“无主地”名义占据无人居住的钓鱼岛,并把它划归后来于1900年改名为冲绳的琉球(即1879年被日本正式吞并的原属中国之蕃国的古琉球国)管辖。日本滥用国际法之“先占”原则窃据中国钓鱼岛并把它与台湾切割而与琉球绑在一起的非法行为,丝毫改变不了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的历史事实。
1895年4月17日中日签订《马关条约》,中国被迫把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的管辖权(而非主权)让与(而非割让)日本[1],钓鱼岛当然在让与之列。1941年12月9日,中国在加入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后正式对日宣战,宣布废除包括《马关条约》在内的所有中日条约,这一点后来在1952年4月28日台湾的蒋介石当局与日本达成的《日华和约》中得到确认。从国际法上讲,中国对日宣战后,虽然台湾及其钓鱼岛当时仍然在日本实际控制下,但是它们的主权和管辖权从此都不再属于日本,而是法理上已回归中国。二战结束后,根据一脉相承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日本从中国掠夺的满州、台湾、澎湖等领土必须归还中国。因此,钓鱼岛理应与台湾一起于1945年10月25日正式回归中国。即使钓鱼岛如日本所称是冲绳的一部分,但二战后它也不再属于日本,因为《开罗宣言》宣告“务将日本从其他以武力或贪欲攫取之领土驱逐出境”[2]407,显然二战后琉球也不应再属于日本,当时美国也没有随日本把琉球改称冲绳。至于二战后琉球的主权归属和实际控制,由于中美在开罗会议上没有达成一致(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开罗会议期间会晤蒋介石时曾两次主张琉球回归中国,而蒋主张由中美共管或国际共管琉球),而且美国对日本明治维新后向亚洲扩张而对西方开放的国策持欢迎态度,因此美国主持起草的《开罗宣言》避而不谈琉球的主权归属问题。琉球归属地位尽管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决定的其他小岛之内)之规定,它肯定不再属于日本,因为四大国并没有一致决定琉球属于“吾人决定的其他小岛”。因此,1945年5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决定将北纬30°以南的琉球群岛等岛屿从对日占领区划出,置于美军直接控制之下。不久,美国驻琉军政府颁布的第一号公告中的第二条规定,日本帝国政府停止在琉球群岛行使一切权利[3]141。
1946年1月29日,《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规定:“日本国土是以四个主岛及其邻接之约1000个小岛、对马岛及北纬30°以北之琉球(西南)诸岛(不含口岛)构成。”①依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1947年6月19日盟国远东委员会通过的《远东委员会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的决议》重申了日本领土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可能决定之附近岛屿”[4]43。
显然,北纬30°以南远离日本本土的南部琉球群岛和钓鱼岛都不属于日本领土。但是,二战末期美军以高昂代价攻占琉球后,在投降日军的故意误导下顺便将钓鱼岛纳入其控制范围,而没有按照《开罗宣言》的规定把它归还中国。这是美国为战后称霸东亚而乘机对中国领土钓鱼岛的非法占据,是其钓鱼岛政策的肇始。当时,虚弱且即将准备发动内战的当时的中国政府无力也无意从强大盟国美国手中要回孤悬海外的弹丸之地钓鱼岛,甚至没有发表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声明,因此当时没有爆发钓鱼岛争端。实际上,自《马关条约》签订后,中国已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最深重时期,当时的统治者也认为钓鱼岛随台湾一起被日本“依法”占领,因此当时中国无力也无意就钓鱼岛与日本发生争端。即使中国在正式对日宣战后有法理依据收回钓鱼岛,钓鱼岛也不可能在二战鏖战正酣时变成中日争端的焦点。
二战结束后不久,随着东西方冷战爆发和中国共产党推翻蒋家王朝,取得全国政权,尤其是被美国视为苏联从远东向西方发动全面攻击的前哨战的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出于打造东亚第一岛链以便从海上遏制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影响的战略需要,把它与中苏等二战盟国达成的关于处置日本和安排战后东亚国际秩序的一系列协议抛诸脑后,根本改变其东亚政策,在以华为敌的同时坚定地变日为友,大力扶持日本,以服务于其亚洲冷战战略目标,因而它关于琉球群岛及钓鱼岛的立场随之发生重大改变。
1950年8月4日,美国琉球托管当局发布第22号令,公布《群岛组织法》,居然将钓鱼岛包括在琉球南部的八重山群岛范围内。美国在不让中国参加于1951年9月4日召开的旧金山对日和会的情况下,于4天后与其占领下的日本顺利达成协议,一手炮制了由战败方日本和战胜方美国等48国(不包括拒绝签字的苏联、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签订的片面的《旧金山对日和约》(简称《旧金山和约》)。该和约公然违反《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关于处置日本的规定。关于台湾与澎湖,《旧金山和约》第二条把《开罗宣言》中的“日本归还给中华民国”改为“日本放弃”,试图为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立即正式抛出的“台湾地位未定论”补上“法律依据”。关于被日本强占的其他一些西南太平洋岛屿,包括北纬29°以南曾被日本占领的“西南诸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南方诸岛(含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及硫磺列岛等)等岛屿,《旧金山和约》第三条把《开罗宣言》中的“予以剥夺”改为“由美国以联合国名义托管”(所依据的是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发布的《关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决定》),实际上是由美国单独控制,而钓鱼岛被美日当作“西南诸岛”的一部分,更被日本公开解释为属于冲绳管辖。《旧金山和约》还把日本领土的南部边界从二战结束之际规定的北纬30°南移至北纬29°,并采纳了美国和谈代表杜勒斯提出的准许日本保留在琉球的“剩余主权”或“潜在主权”(residualsovereignty)的主张,其潜台词是时机成熟时琉球可以回归日本[5]270,这成为后来日本主张对琉球及钓鱼岛拥有主权的所谓法律“依据”。
被无理排斥在旧金山和会之外的新中国于1951年8月15日和9月18日两次发表声明,对《旧金山和约》予以强烈谴责,理所当然地不承认其合法性,更不承认钓鱼岛是冲绳的一部分。“中华民国”政府在美国的压力下,虽然在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和约》生效前夕与日本达成了《日华和约》,但是也一直不承认钓鱼岛属于冲绳,坚持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原则立场。然而,1953年12月25日美国琉球托管当局以琉球民政府的名义发布“第27号令”,公布《琉球列岛之地理境界》,宣称依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钓鱼岛因位于北纬29°以南,应被纳入美国在琉球的托管区域。美国这一做法把它对钓鱼岛8年多的非法占据公开“合法化”,实际上“第27号令”没有充分法律依据。因为《琉球列岛之地理境界》及此前美国托管当局公布的《群岛组织法》都是按照1944年美国陆军地图地名索引才把钓鱼岛划入琉球范围的,并没有明确认定它是日本领土[5]276,即使片面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也没有明确规定钓鱼岛属于美国托管范围。因此,美国不能仅因为钓鱼岛位于北纬29°以南就把它纳入其在琉球的托管范围。美国非法托管钓鱼群岛后,其中的黄尾屿、赤尾屿从50年代中期起成了美军轰炸训练靶场。这样,出于其对苏对华冷战遏制的战略需要,美国不仅违反其在《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的庄严承诺,出尔反尔,而且违反联合国托管制度(《联合国宪章》第12章第78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领土不适用于托管),在安排战后东亚秩序时翻云覆雨,在琉球问题和钓鱼岛问题上横插一杠子,使二战结束后本该独立的琉球和立即回归中国的钓鱼岛都“合法地”落入其控制之下。
1942年1月1日,中美英苏等26个反法西斯盟国在华盛顿签署的《联合国家宣言》的第二条规定:“每一政府各自保证与本宣言签字国合作,并不与敌人缔结单独停战协定或和约。”[2]343而《旧金山和约》违背了盟国一致原则的约定,是对盟国处置日本领土规定的否定,是非法的、无效的,更不能作为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历史与法律“依据”[6]。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庄严宣告:“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2]407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发表的《波茨坦公告》(苏联后来加入,注)第八条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决定的其他小岛之内。”[7]77~78
美国滥用对中国无法律约束力的单方面的《旧金山和约》所授予给它的所谓托管权,擅自将其非法临时占领的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纳入其琉球托管范围,完全违背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原则及其相关国际承诺,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从此也埋下了中日钓鱼岛争端的祸根。
综上所述,虽然日本是钓鱼岛问题的始作俑者,但是战后美国对钓鱼岛的一系列非法处置不仅侵犯了中国领土主权,而且埋下了中日钓鱼岛争端的种子。
二、美国制造中日钓鱼岛争端并以“中立”之名行偏袒日本之实
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随着美日经济实力此消彼长和越南战争使美国在与苏联的全球争霸中陷入战略被动,刚上台的美国尼克松总统决定实施让日本等亚洲盟国承担更多防务责任的亚洲新政策———“关岛主义”,实施在亚洲的战略收缩,以扭转美国全球战略被动的局面。与此同时,联合国在1969年4月发布的关于中国东海和黄海海底资源勘探报告(简称《艾默里报告》)认为钓鱼岛附近海域蕴藏丰富石油资源。于是,日本乘机要求美国归还冲绳和钓鱼岛。在日本同意美国继续在冲绳驻军、支付3.2亿美元并在纺织品谈判中让步后,美国于1971年6月17日与日本达成了《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美日协定》(俗称《美日归还冲绳协定》),该协定宣布的日本领土范围与1953年美国琉球民政府第27号令的规定完全相同。《美日归还冲绳协定》于1972年5月15日生效,美国把冲绳归还日本,并把钓鱼岛的行政管辖权也移交日本。日本政府据此主张钓鱼岛是冲绳的一部分,并将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和空域划入日本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圈,日本随即派军队赴钓鱼岛海域巡逻,同年冲绳议会首次提出有关钓鱼岛的“领土防卫”问题。
美日拿中国领土钓鱼岛私相授受的非法行为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再次侵犯,当然遭到中国政府的强烈反对,美国卵翼下的台湾当局也不接受,中日间两国三方关于钓鱼岛的争端正式爆发。
美日拿中国领土钓鱼岛做交易也引起了海峡两岸的强烈抗议及海内外华人第一波保钓运动。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重申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强烈谴责美日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违法行为。而“中华民国”政府早在美日签约之前的1971年3月15日就向美国政府发出外交照会,重申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要求美国结束对钓鱼岛的施政权后把它归还给“中华民国”,反对美国私自把钓鱼岛交给日本。但是,由于当时正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据理力争之际,而且台湾的安全甚至生存依赖美日庇护,因此大陆和台湾没能在钓鱼岛争端中联手抵抗美日的非法行为,留下了中华民族的一大遗憾。
虽然美国没有在《美日归还冲绳协定》中明确承认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也没有明确规定《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但《美日归还冲绳协定》及其实施构成三重违法。第一,美国作为《波茨坦公告》四大当事国之一,无权就琉球和钓鱼岛单独与日本达成协议,无权单独决定它们属于日本,更无权把它们交给日本。第二,依据现代国际法,除了联合国授权的临时管辖(如托管)外,治权必须以主权为前提,因为它本质上是主权的行使权。既然钓鱼岛主权不属于日本,美国也从未明确承认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那么美国通过《美日返还冲绳协定》把钓鱼岛交还日本就缺乏法理依据。第三,即使美国对钓鱼岛的托管不违法,按照《联合国宪章》关于国际托管的有关规定,托管的变更或修正必须由安理会或联合国大会决定。美国在没有征得中国同意也没有经过联合国的情况下,擅自拿中国领土钓鱼岛与日本做交易,是赤裸裸地侵犯中国领土的违法行为。
当时美国出于在全球“联华抗苏”和在亚洲“以日制华”的“双均势”战略考虑,既决定与中国大陆和解以对抗苏联,又拉拢日本公开抗衡苏联和暗中制衡中国,也不愿意过分伤害其盟友“中华民国”,因此在中(大陆)、日、台之间搞“平衡”,通过玩弄文字游戏,在钓鱼岛问题上装作不偏不倚,极力显示“中立”、“公平”。1971年9月,美国国务院发言人麦克罗斯基说:“钓鱼岛问题应该由当事国解决。”[8]
同年10月,美国政府表示:“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它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①
美国这一貌似“中立”、“公平”的政策立场不仅暗藏“两个中国”阴谋,而且实际上支持了日本对钓鱼岛非法的主权诉求和重新占领,侵犯了中国领土主权,伤害了与“中华民国”的盟谊。美国明知日本窃取钓鱼岛,其主权属于中国而非日本,却在其主权归属上不持立场,本身就是偏袒日本、罔顾国际正义的不公正立场。更荒唐的是,美国擅自把其管辖权归还给对其并不拥有主权的日本,造成了“战败国日本占据战胜国中国的领土钓鱼岛”之咄咄怪事。
三、冷战后美国在中日钓鱼岛争端中坚决支持日本
冷战结束后,虽然美国政府反复宣称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不选边”,但美国的钓鱼岛政策却不断出现新的变化。美国继续在“中立”名义下偏袒日本的同时,在《美日安保条约》是否适用钓鱼岛的问题上,从1996年后开始变否定为肯定,更加露骨地支持日本。1996年8月,美国驻日大使蒙戴尔在接受《纽约时报》等媒体采访时表示:关于(钓鱼岛)群岛的主权,美国不站在任何一边。同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发表声明称:“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9]71
美国实际上是通过不承认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偏袒对钓鱼岛本来就没有主权的日本。关于《美日安保条约》是否适用钓鱼岛的问题,冷战时期,美国曾把它“解释为”可适用于钓鱼岛,冷战后它甚至推翻过这一解释,比如美国驻日大使蒙戴尔在那次接受《纽约时报》等采访时就明确表示,美军不会因为《日美安全条约》而被迫介入钓鱼岛纠纷,因为“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不适用于尖阁群岛”。但是,在经历了1995~1996年的台湾海峡危机后,随着中国国力不断增强,美国逐渐视中国为主要战略竞争对手,因而在钓鱼岛问题上坚决支持日本,以制衡中国崛起。美日通过1996年发表《美日安全保障联合宣言》和1997年制定《美日防卫合作新指针》强化军事同盟后,日本要求美国将防卫承诺扩大到钓鱼岛。于是美国从1997年开始明确表示钓鱼岛适用《美日安保条约》第五条:“各缔约国宣誓在日本国施政的领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2001年12月,美国助理国务卿福特表示:“一旦钓鱼岛遭受攻击,美国有可能对日本提供支持”;“美日关系对美国的国家利益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只要是与日本有关的纠纷,美国多少会插手进去”;“在考虑美国的亚洲政策时,没有什么比对日政策更重要的了”;“这不仅是个关系深浅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这涉及美国的国家利益”[10]。2004年2月,美国副国务卿阿米蒂奇在访问日本时表示:施政权所涉及的范围都适用于《美日安保条约》,日本施政下的领域一旦受到攻击,那将被视为对美国的攻击。2004年3月23日,美国国务院副发言人艾利里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日美安保条约适用于尖阁群岛。”
自2010年美国“重返亚洲”及当年9月中日钓鱼岛撞船事件发生以来,负责美国外交、防务、军事的主要官员多次表示钓鱼岛包括在《美日安保条约》适用范围之内。撞船事件事发后不久,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在日美外长会谈时称钓鱼岛是《美日安保条约》的适用对象。2012年7月,希拉里再次向日方承诺钓鱼岛适用于《美日安保条约》的政策没有改变。同年9月中旬,美国国防部长帕内塔访问日本时也表示《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2013年1月中旬,希拉里与日本新外相岸田文雄会谈时首次公开“反对任何寻求破坏日本对钓鱼岛管辖权的单方面行为”,这是迄今为止美国在钓鱼岛问题上对中国发出的最明确、最强硬的表态。4月中旬和下旬,美国新任国务卿克里和参联会主席邓普西先后在东京表示《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4月底,美国新任国防部长哈格尔在华盛顿会晤日本防务相小野寺五典时也重申了美国的这一立场。尤其是2014年4月奥巴马访日时,史无前例地以美国总结的身份公开表达了这个立场。
美国在钓鱼岛争端中对日本的坚决支持也表现在军事和法律上。2010年以来,美国通过加强美日安全政策协调、调整驻日美军和频繁举行美日联合军演不断强化美日同盟。比如:2013年6月上旬“习奥会”刚落幕,代号为“黎明闪电战”的美日大规模海陆空联合军演就在美国西海岸拉开帷幕。不久后,号称规模空前的美日联合空军演习在日本上演。美空军太平洋司令卡莱尔扬言,美军精锐将像包围苏联那样包围中国。同年11月23日中国宣布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后,美国与日本同声指责中国的举措是严重挑衅行为,并随即派两架B-52战略轰炸机飞过中国东海防空识别区。当国人以为乌克兰危机和中东乱局会减轻美日对中国的战略压力甚至给中国带来新的战略机遇时,美国因不满中国暗挺俄罗斯并担心中国在东海和南海仿效俄罗斯而对华更强硬。它一边准备修改《美日防卫合作指针》,继续强化美日同盟,支持日本在全球范围行使支援美军的集体自卫权,一边加强对华抵近侦察,在遭到中国军机拦截后强硬要求中国停止拦截,并在遭拒后以双航母战斗群在关岛演练代号为“勇敢之盾”的针对中国的“海空一体战”。与此同时,美国国会多次采取行动,为美国外交和军事支持日本背书。2012年12月初美国参议院通过的《2013财年国防授权法》修正案的补充条款规定,美国对钓鱼岛最终主权不持立场,但承认日方对该岛屿的行政管辖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美日安保条约》第五条的适用对象。2013年7月29日,美国参议院通过关于钓鱼岛问题的决议案,指责中国的行为加剧东亚紧张局势,重申将依据《美日安保条约》应对任何对钓鱼岛的武力攻击。可见,美国对中国的军事防范和敌意有增无减,与日本共同遏制中国的举措不断强化。
由此可见,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尤其是2010年美国开始“重返亚洲”后,虽然美国仍然宣称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不持立场”,但是它坚称日本对钓鱼岛拥有行政管辖权,并反复宣称《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明确反对任何旨在改变日本对钓鱼岛行使管辖权的行为,更加露骨地袒护日本。美国的不公正立场虽然强化了美日同盟,但是不仅有背于其自诩的“国际领袖”的公正形象,损害中美关系,而且纵容日本扩张冒险,危及东亚安全与稳定。换言之,美国钓鱼岛政策的新变化是近年来中日钓鱼岛争端激化的“幕后黑手”,是今日东亚安全局势紧张的主要根源。
美国钓鱼岛政策从冷战后期看似“中立”实则偏袒日本演变为冷战后公开支持日本,是由其维护霸权的东亚乃至全球战略目标决定的。冷战后期,美国“联华抗苏”的全球战略与“以日制华”的东亚战略决定了它当时在钓鱼岛问题上持“中立”立场,在中日之间搞“平衡”。冷战后,随着中国快速崛起,美国在保持对华接触和合作的同时重点防范与遏制中国。由于美国“亚洲再平衡”战略需要日本的坚决支持与配合,它必然在中日钓鱼岛争端中坚定支持日本,从而暴露出它对钓鱼岛主权所谓归属不选边的立场自相“矛盾”的一面。
四、结语
二战结束前夕,美军趁势控制了被日本控制整整50年的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后,没有按照《开罗宣言》的原则把它归还给中国,而是按照它对根本违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之原则的《旧金山和约》的片面解释,将其纳入它在冲绳的托管范围。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日签订《美日返还冲绳协定》等并以此为据拿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私相授受,是对国际法的三重违背,是共同对中国领土的再次侵犯。既然日本对钓鱼岛的所谓主权和管辖权都是非法的,美国宣称《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也就缺乏法理依据,实际上是助纣为虐的行为,是对中国维护钓鱼岛主权的合法权利的公然威胁。《旧金山和约》、《美日安保条约》、《美日归还冲绳协定》这些美国钓鱼岛政策的所谓法律依据都违反了一脉相承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的原则,是对亚洲太平洋地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粗暴践踏。因此,美国的钓鱼岛政策先埋下了中日钓鱼岛争端的种子,然后引发、加剧中日钓鱼岛争端。换言之,美国始终是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幕后黑手”。
实际上,美国的钓鱼岛政策虽看似自相矛盾,实则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大手笔”,它符合二战结束以来美国一贯的霸权逻辑,暴露了美国东亚霸权战略的图谋:坚称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不持立场和要求双方和平解决争端,既可显示美国“中立”立场的“公正性”和“和平性”,以凸显美国作为国际争端“仲裁者”的独特地位,又能让中日在难以通过谈判解决的钓鱼岛问题上长期争斗,从而既有利于维护其东亚霸权,又为它认为必要时武力介入争端提供“维和”借口;而宣称《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既可强化美日同盟,推进“亚洲再平衡”战略,又可威吓中国,以免出现所谓“灾难性”事态,从而维护其主导下的东亚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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