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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再致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
尊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位代表:
尊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位委员:
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2008年6月18日,我国有关部门和日本宣布就东海合作开发问题达成“原则共识”。我联合会曾致函人大常委会,恳请全国人大将此违背人民意志的“原则共识”予以废除。
2009年9月9日凤凰卫视节目报道,中日即将着手落实“东海共识”,日本将很快注资春晓气田,与中方共同开发。
所谓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是我有关部门在完全违背人民意志,剥夺人民的知情权和发言权的情况下,伙同日本人搞的新中国第一个严重丧权辱国事件。此关系到我东海超过半个大陆架几十万平方公里主权权益的重大涉外事项自公布一年多来,并未经全国人大批准即着手付诸实施,可见其不仅违背宪法人民主权原则,而且在程序上也严重违宪。
此“共识”(日本人称之为“协议”)使日本不费一枪一弹即窃得我超过半个东海大陆架(几十万平方公里),并因此而巩固了对我钓鱼岛的侵占。从而大大鼓励了我周边所有邻国仿效日本与我无理争议,侵我疆土海权。我今日南海之危,正是东海对日妥协的结果。
在当前我四面楚歌,领土领海全面危机的严重时刻,与日本落实丧权辱国的“东海共识”,必将大大恶化我周边安全形势,使我面临自抗日战争以来最严重的民族危机!
现将中日东海问题 “原则共识”所存在的严重问题祥陈如下:
一. 关于“原则共识”公布的时机
仅此“共识”公布的时机就完全有利于日本而不利于我。去年正当台湾同胞奋起保钓,日本惊慌失措之时,日本媒体抢先释出中日两国就东海开发达成一致的消息,其目的无非离间两岸,对台胞保钓运动釜底抽薪,另外也是怕两岸保钓运动发展搅黄其东海美梦。而我外交部门居然与日本默契配合,在台湾同胞最需大陆支持之时,匆忙于2008年6月17日夜间与日本签订协议,使台胞6月18日保钓大行动流产。如此置得来不易之两岸关系及国家重大领土主权权益于不顾,而一切以日人满意为原则,令人难以理解!
二. “原则共识”对我国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害
东海是我国内海,是我历史自然疆域。中日之间的海上分界应是中国和琉球之间的传统分界——中流海沟。即使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东海大陆架完全属于中国也无可置疑。
“原则共识”对我国家主权利益的直接重大影响,经分析总结出八条:
1.仅在“争议”地区与日本共同开发,就已经是对日本所谓“中间线”的巨大妥协,我因此而丧失了半个大陆架一半的权益。而日本所谓“中间线”也正是以我钓鱼岛为基点而“划界”的结果,因此,承认日本在东海的权益,则等于默认日本对我钓鱼岛的侵占。
2.而“原则共识”竟还将共同开发区域扩大到所谓“中间线”西侧我方无争议地区,且日方享有完全与我同样的权益,我方主权、资源应得权益未有丝毫体现。这是比日方所谓“中间线”更大的让步,日方贪婪所获居然已超出自己的原则主张而得到充分满足。
3.此模式以后还会不断扩大,不但东海几十万平方公里,而且面积更大的南海也会照此推广。因此其性质极为严重。
4.此外,在我无争议地区的共同开发,日本可不花一文勘探费而分享我数十年勘探成果。
5.尤其春晓气田,已是我国开发完毕投产的现成聚宝盆,现竟许日方入资分利,我方仅保持控股权,据说春晓还受中国法律管辖,但却仍未体现我主权资源应得权益。(中国法律难道规定土地、资源、技术成果可以无偿提供给外国吗?)
6.除春晓外的其它共同开发地段(包括我方无争议的区域)则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照此“原则共识”,东海——我祖先世代所传基业,将有一大半脱离中国法律管辖。这无疑是主权的严重丧失!
7.春晓既然不在共同开发范围,为何要白白让出一半现成聚宝盆?天底下可有免费的午餐?据日媒早几天披露,我之所以许可日方在春晓入股分利,是为交换“中间线”东侧可与日本共同开发。[注1]
可悲啊!我们肯定了所谓“中间线”流域西侧附近(我无争议地区)日本也有与我同样的权益,但实际上却已“原则”丧失了所谓“中间线”东侧的权益,我们要在所谓“中间线”东侧与日共同开发,是允许日本对我已投产的春晓气田注资为交换条件。所谓“中间线”以东本来都是我们的权益,现在居然完全成为他人筹码而与我讨价还价,不仅完全排斥我权益,而且排斥我与其共同开发的权益。
更可悲的是:春晓许日入资分利我已认定,而我在所谓“中间线”东侧(我们自己的大陆架)任何一处能否与日共同开发还要“双方一致同意”,即我所让出了春晓一半现成聚宝盆交换到的是一个日后由人家同意才能算数的伪“期权”。春晓和所谓“中间线”东侧统统都是白送礼。
8.综上所述,东海谈判虽避开“中间线”划定,但避开的只是“中间线”的字眼,而实际上是完全超额贯彻日本的“中间线”原则——即实际认可日方在其所谓“中间线”以东有完全排斥我方的全部权益,连外交部们原先已很屈辱地做出巨大妥协而主张的我在所谓争议地区“共同开发”的一半权益也丢掉了。(我要在所谓“中间线”以东与日本共同开发,须拿出其他权益交换。)而且还不止此,“中间线”西侧附近一些无争议地区我也失去了一半权益。我将失去的除权益外,还有超过半个大陆架的法律管辖权这一重大国家主权。此外还有钓鱼岛因此而离我日益远去。
反观日本,不费一枪一弹,超过半个大陆架唾手而得,其对我钓鱼岛的侵占也因此而更巩固。
可见,此“原则共识”完全是以牺牲我主权权益之巨大代价满足日本之欲壑,如此丧权辱国!为新中国六十年所未有!
而我之所失还远不止日本所得。因东海资源属于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所有,钓鱼岛属我台湾宜兰县管辖。因此,除半个东海大陆架和钓鱼岛主权,我将接着再失去的还有台湾和大陆两岸人心,我改善两岸关系的巨大努力也将付之东流,政局也将动荡不宁,风雨飘摇;然后再加上日本不战而胜受到鼓励后的得寸进尺;周边邻国(韩、越、印等)及西方列强也必效仿日本与我进行无理“争议”,我外部环境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将因此面临空前严峻的挑战。总之,因此而导致的严重后果绝对是我无法承受的巨大代价。
三. 如此丧权辱国必使我对日及整个对外关系陷入死路
外交部称此“原则共识”为双赢,我们赢在哪里?我们丧失了巨大主权权益,得到了什么?
为何我们给日本送大礼如此不计代价?且又如此上着杆子迫不及待?日本人急于“尽早解决”无非做贼心虚,恐夜长梦多。而我们图的啥?
日本新执政者意图疏远即将丧失美元霸权及世界霸权的美国,这完全出于日本民族自己利益的考虑,犯不上以我巨大的国家主权利益相赠鼓励。自己不争气,却指望牺牲主权权益以夷制夷,此晚清李鸿章买办外交衰亡之道也!
原则者,乃神圣不可侵犯之界限,而主权原则,更是原则中之根本。自弃原则乃自轻自贱,自古未有自轻自贱而被他人尊重者。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以退让求团结则团结亡!
日本一向崇拜强者,欺负弱者,我今丧失原则对其送上东海大礼,必将使中日关系更难相处,中日之间的矛盾反而会更加激化。自重自强方为他人所重,自轻自贱必为他人所轻。我如此软骨焉能指望他人平等互利相待?今后的中日关系也必将仿效攀比现在单方面有利于美国的中美关系,日本新执政者关于中美等距外交之原构想也会因此而发生变化。无论日本是否能摆脱美国控制,最终都还是要联合强者,欺负弱者,面对中国这块可轻易占便宜的肥肉,日、美还会重新结成共同掠夺瓜分中国利益的同盟。其他国家也会闻腥蜂拥而至,我将不得不被动应付众多国家的无理要求,我整个对外关系必陷入晚清没完没了让步送礼以夷制夷息事宁人的死路。
四. “原则共识”黑箱操作完全违背人民意志
我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半个东海大陆架几十万平方公里主权权益事关极重大人民利益和国家民族命运!如此大事更应广泛征询民意,在全社会范围展开充分讨论,让人民自由表达意见以体现人民主权原则。何况这本来就是人民不容剥夺的基本民主权利!
但东海对日谈判不仅秘密外交,暗箱操作,而且因受到人民强烈反对而禁止人民群众对此发表见解,不仅人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早已被彻底剥夺,而且官方媒体不许反映东海问题民意,网络也受到严厉控制。东海问题在网上成了绝对禁区,(有“东海”字样的文章均严格审查,只放行赞同妥协一面之词,) 许多网站因此而遭关闭,删帖达疯狂程度,被封ID,IP的网民更是不计其数。许多爱国群众也因反对此卖国“共识”而被监控打压。
可见,“原则共识”违背人民意志乃不容置疑之事实。(若不相信可举行东海问题公正的民意调查,乃至全民公决予以检验。)
以如此严厉手段剥夺人民的知情权,发言权,及任何表示反对对日妥协的权利。将属于全体人民的巨大国家民族利益奉送给外国,如同公仆蒙上主人的眼睛,堵上主人的嘴,束缚住其手脚,然后伙同强盗将主人的财产掠走……这是中国人民所绝对不能接受的!
综上所述,从“原则共识”公布的时机、内容、以及这前后在国内为之进行的一系列违背压制人民意志的运作,其至始至终所体现的原则都是让日本人满意,这是对主权权益等国家利益原则的彻底否定。如果这就是“中日友好”,那它只能加速积累中国人民的愤怒!
丧权辱国违背人民意志的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已对我国家安全和重大领土主权利益构成最严重的威胁,它一日不废除,我东海主权就一日处于高度危险之中!买办内奸就早晚还要伙同日本人将其落实!并将因此而形成我最严重的民族危机。丧权辱国的“东海共识” 必须彻底废除!唯如此方能消除此悬于我国家民族头顶之利剑。
鉴于以上原因,再次恳请人大代表能严肃履行神圣职责,否决此给国家民族带来巨大灾难且完全违背人民意志的“原则共识”!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此问题的审议首先应建立在广泛征询民意的基础上,为此应允许人民对此事公开、自由地发表意见,保障人民集会、游行的权力,权力机构不得限制网络对此问题的公开讨论。一切禁止、限制人民对公共事物自由发表意见的民主权利的强制手段,都是违反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非法行为!应予以彻底纠正!
我们以往对人民群众言论、集会、游行等基本民主权利的限制是以“维护稳定”“主权大于人权”为理由的。而现在我们居然剥夺维护国家主权的人权,主权和人权一概否定,这不仅违法,而且毫无道理,自毁执政法理基础。以此求“稳定”,岂非火山将发而入其口,大厦将倾而处其堂?
只有完全遵循民意,使东海问题的解决真正代表人民意志,才能体现宪法人民主权的原则,因而才具有法律效力。
而任何背着人民并禁止人民表达意见而签订的涉外协议,根据宪法人民主权的原则,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人民一律不能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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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中评社香港6月16日电/共同社报道,中日两国政府日前就东海油气田问题达成一致,……关于位于日中中间线中方一侧的‘春晓’气田,作为中国承认日本取得部分权益的条件,双方今后将共同开发中间线日方一侧的海域。……”
——《中国评论新闻网》2008-06-16
《共同社:中日协议按出资比例共同开发东海油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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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
2009年10月9日
附件:《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6/18/content_8394191.htm
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
2008年06月18日 17:22:25 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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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纬29°31′,东经125°53′30″
2、北纬29°49′,东经125°53′30″
3、北纬30°04′,东经126°03′45″
4、北纬30°00′,东经126°10′23″
5、北纬30°00′,东经126°20′00″
6、北纬29°55′,东经126°26′00″
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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