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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打官司实录》第四章 我雇用了21天的罗伯特·谢克特律师

方鲲鹏 · 2010-09-0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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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雇用了21天的罗伯特·谢克特律师

1. 谢克特先生与总统的合照

罗伯特·谢克特(Robert M. Schechter)先生在美国新泽西州中部地区的皮斯卡塔韦(Piscataway)市经营一家小小的律师事务所。虽然事务所只有他本人一个律师,但却用了合伙人事务所的名称,称为Robert M. Schechter & Associates Attorneys at Law。我总共在他的事务所和他见了三次面。第一次是雇用前的面试,那时我在物色一位律师。第二次去是签订雇用合同。第三次则是去解雇他。

2005年的7月15日,我被对方律师克莱纳女士以法官招我的名义骗到法庭。因为这一天法官只是签署一个前来法庭说明理由的命令(Order To Show Cause,亦即紧急动议),而没有像克莱纳律师所希望的,立刻要我说明理由,所以从头到尾我只是一个观众。只见法官同克莱纳律师热情打招呼,像在超级市场偶遇似的,谈笑风生闲聊了好一阵才开始谈公事。我在一旁看得心惊肉跳。法官和我说话时一向是拉长脸,皱着眉。不过以前我没在意,因为法官同被告在没有律师时说话的模样也是如此,难分仲伯;而被告同她先前雇的一位律师出庭的那一次,我刚开庭就昏倒了,没看到法官后来是怎样在只有被告一方出席的孩子临时监护听证会上与她们对话的情形。现在看到法官同克莱纳律师交谈时的光景,心里不免暗暗叫苦。自立案以来,我从未考虑雇一位律师,可这时我不禁在想,没有律师不行。

2005年7月19日下午5点,我按照事先电话的约定来到谢克特先生的事务所。当时我的心情很沮丧,脑袋里好像都是浆糊。我被引进谢克特先生办公室后,身后的门就被人关上了。办公室里光线昏暗,谢克特先生坐在一张大书桌后面,正就着桌上的台灯在看一份材料,房间里的照明主要就是来自这盏台灯。大书桌的前面有一张空椅子,显然是为访客准备,我就在这椅子上坐下了。坐下后我刚想开口讲话,只见他升起一个手指头,示意不要打搅他。没一会儿,听到门上有人轻轻敲了两下,然后一个系着宫廷式围腰的年轻妇女端了一个盘子悄无声息地来到桌前,把盘子里的一份咖啡放在谢克特先生面前,恭恭敬敬行了一个宫廷女仆式的曲膝礼后,倒退着步向办公室的门口,接着门被没有声音地关上。整个过程是悄无声息,谢克特先生没有动一下,连眼皮都没抬一下。

这时我的眼睛比较适应办公室昏暗的光线了,赫然看到在谢克特先生座椅斜后方靠墙角处的另一张桌子上有两个精致的大镜框,各装一张大幅照片,一张为谢克特先生同前总统老布什的合照,另一张是同前总统克林顿的合照。我一惊,心想这位律师真有来头。

谢克特先生终于抬起头,从他胡子的式样和脸一看就知道是个地道的犹太人。我猜不透他刚才是不是真的在看那份材料,即使真的,也是装声势摆架子的成分居多,因为他没有作任何笔记或记号,抬起头就同我谈话了,显然不是在读放不下手的材料。

我们谈话时,谢克特先生的眼珠子对着我的脸转个不停,详细询问我的工作和收入情况。而对于我的问题,全是满口的承诺。其中有两个重要问题的问答我印象深刻。

“我极为关心我的儿子,我急于想解决这个事。我要求这个紧急动议的答辩准时进行,不能延期。现在时间很紧迫,你能不能保证按时完成,不向法庭要求延期?”

“没有一点问题。我手上案子很多,不过明天倒是可以抽出时间,如果你现在和我签订提供法律服务合同书,我明天就可以为你把书面答辩状写出来。”

后来的发展表明,他实际上早就盘算好背着我向法庭要求延期。

“听说对方律师很难弄?”

“我一般不评论同行,不过你既然问起,我就稍微和你说一点。我认识那位律师已很多年,她是个厉害的律师。不过同我不一样,她主要接的都是小案子,我主要接的是大案和复杂的案件,她的经验无法和我比,这个你不用担心。”

他的反应同我先前访谈过的其他律师形成明显对照。但后来的事实是,他用出卖我的方式,来向对方频有来头的律师示好。

在会见谢克特先生前我已访谈了三位律师。一开始,全都表现积极,是全力争取生意的态度。但等我把对手的紧急动议文书摊在桌上,他们看到被告所雇的律师的名字后马上面露难色。其中一位更是愤愤然地说,“这个女人出了名的胡缠乱来,我不想碰同她有关的案子。”言毕,他即起身送客。

她的律师克莱纳女士,还是家事法庭指定的离婚调解委员会成员。家事法庭规定离婚案在进入庭审前要经过一次调解。若调解达成协议,只要把协议送法官批准就可生效。离婚调解委员会以两名成员为一组,执行法庭的这个程序,对案件作调解。所以,这些成员权势很大,像是准法官,一般律师都怕他/她们。我想这也是其他律师不想接我这个案子的原因。而谢克特先生却以为是个机会,可以出卖我来向克莱纳女士输诚。

谢克特先生的眼珠子终于停下来,不转了,开始讲价钱。

“我一般只收大案件,不过我很同情你,我可以考虑接收这个案子。我的价格是275美金一小时,少一分钱也不行。凡我接的案,都要预收至少一万美金。虽然你这是个动议,可能用不了这么多钱,但我不能坏了这个规矩,反正结算时多余的都会退你。明天中午12点以前我如果没有收到一万美金支票,少一分钱也不行,我就不接这个案子了”

我说我还要考虑考虑。在离开前我指着他身后的照片问,“你还见到过总统?”

“嘿,那还需要问?” 谢克特先生满脸是我的问题太幼稚,不屑于回答的神态,“那已是几年以前发生的事了。”

我当时一定是脑袋里的浆糊在发酵,把看到听到的,都当了真。办公室里照明度不够,加上我有深度近视,所以当天没注意到脚下的地毯脏兮兮的。第二次见到谢克特先生时,他办公室的照明比较亮,才发现地毯不干净(也许这就是第一次见面时,办公室照明故意昏暗的原因),宫廷女仆用曲膝礼敬献咖啡的仪式也没重演。而稍前,我已发现那位宫廷女仆是他雇了在门口接听电话,收发信件的女工,但上次何以送咖啡还要换宫廷女仆服装?这些都使我怀疑他身后那两张与总统的合影照来路不明,不过当时没想出所以然,而且时间匆匆,签下合同就离开了。

回来后躺在床上,忽然恍然大悟,他一定是在蜡像馆照的像。

谢克特先生可真所谓匠心独运,居然想得出把在蜡像馆的娱乐性照片放大,装入精致的镜框,加上角度精心设计的聚光灯专门照明,四周配以金光闪闪不知是真是假的各种奖状,俨然做成了一个神圣的荣誉记念品橱窗。

2. 从雇用到解雇总共21天

我是7月19日第一次会见谢克特先生,他要求我第二天给答复。见过的几个律师,就数他显得最老练,最有信心,虽然他开的价格远远高于其他几位,但事情重要,时间紧迫,容不得多作考虑了。我回家后几番斟酌,决定还是雇他。

第二天上午11点许,我到他事务所,可他不在。他的秘书告诉我,谢克特先生的母亲昨天晚上病逝在医院,谢克特先生今天不能来办公室,不过他已电话交代了,如果我来找他谈雇用合同的事,让我把定金支票留下,他一回到办公室就会同我联系。他秘书还告诉我,他母亲九十多岁了,住医院已很长时间,大家都已有准备,所以这件事估计对谢克特先生的近期日程安排不会有很大影响。

我不放心,当下写了一封给谢克特先生的短信,随同定金支票一起交给秘书。信的内容强调:(1)我要求7月29日的紧急动议听证会如期进行,你若时间有冲突没关系,应尽早通知我,我可另聘律师。(2)书面辩护状我自己能写,我只要求你能同我一起出席听证会。(3)据我对被告的了解,谈不成任何事,所以未经我授权,不得同对方律师商谈任何交易,以免浪费我的律师费。我把信和支票给秘书时还对她说,我把支票留下是表达诚意,但我们还没有合同,你现在不能把支票存入银行,要等到合同签署之后。

7月24日下午我接到那位秘书电话,约我第二天去谢克特先生办公室商谈合同。7月25日我到他办公室后,他就给了我他起草的提供法律服务的雇用合同。我问他,是不是能保证7月29日的听证会不延期,他回答绝对保证。我又说我带来了书面答辩状,你能不能明天发出去。他说他可以参考我写的答辩状,但他不搞合伙关系,答辩状得由他写;他今晚就写,明天让秘书通知我过来看,没问题的话,他派个信使送到法院。我接着说,你不用派信使,我可以作信使,还能省点钱。

经过这些对话后,我与谢克特先生各自在相应的签字处签署了合同。

下一天吃过午饭我正要去他办公室,接到他秘书的电话,告诉我谢克特先生和法官以及对方律师一起修改了听证会日期,从7月29日延期到9月9日。我听了气不打一处来,昨天签合同前还信誓旦旦地保证听证会按时进行,怎么今天就变了,而且还延期这么多天。我要求马上同谢克特先生交谈,但秘书说他现在在为一个案件出庭。

“他在为一个案件出庭无法同你联系”,从此成了在我要求与谢克特先生对话时秘书给我的标准答复。自从签署合同后,直到我解雇他,我都没能同谢克特先生联系上一次,谈上一次话,无论我电话留言还是写信都得不到他的回复。

直到我解雇他以后我才知道,实际上在我签署合同前,在他信誓旦旦保证不延期前,他已经提出了延期要求,并同对方律师一起签署了延期同意书,把听证会日期由7月29日改到9月9日。他这样做是非法的,他手上没有合同,是未经我授权的非法行为。更恶劣的是,他已经延期到9月9日了,在签署合同时还在欺骗我,说保证听证会不延期,按时在7月29日举行。

据原来的安排,我给对方答辩状后,对方只有二天时间对我的答辩状作书面回复。而新的听证会日期安排后,双方都有充裕的时间写书面法庭文件。新的安排是,8月16日前,我必须给法院和被告书面答辩;而被告对此的回复不得迟于8月23日。

得知这新安排后,我给秘书打电话,要求尽早给我看谢克特先生起草的书面答辩状,以便我有时间提修改意见。秘书征询谢克特先生后回复我,8月10日下午我可以来事务所取答辩状。但是8月10日上午我给秘书打电话,秘书说还差一点没写好,约我下一天来。第二天,一切又依样画葫芦炮制一遍。我早已明白,遇上骗子了,只是我要他充分表演,以便我解雇他更显师出有名。我天天盯着,秘书没法,只得天天改期,最后两天还胡诌答辩状已经写好了,只要再看一遍稍作修改。如此,从8月10日到8月15日,共约期6次,每次都失约。

最后一次约期是8月15日的下午3点,因为8月16日是截止日,已经没有时间可带回家看了,所以约定我在事务所审阅,阅后立刻同谢克特先生谈修改意见。这天下午差不多是出门去他事务所赴约的时候,他的秘书来电话说不要去了,谢克特先生刚为一个紧急案件去法庭出庭了。因为截止期已经到了,秘书已无法再和我胡诌新的会面时间,只能说谢克特先生现在正在去法庭为一个紧急案子出庭的路上,没法同我讲话,但他一回来就会直接同我联系。

放下电话我就驱车去他的事务所,径直走进他的办公室。谢克特先生看到我略显尴尬,因为秘书刚才还说他在去法院的路上,而且整个下午都在出庭。

“法庭规定的截止日已经到了,你已经违约了我6次。二天前秘书说答辩状已写好,不管你写了多少,我现在就要看一看。”

谢克特先生被迫承认他还没有写一个字。不过,他马上补充,“你不用交答辩状,也不用出席听证会,让她们赢了这一次,我就可以和她的律师进行一揽子谈判。”

我雇他是要他帮我赢这个动议案,而他不战而降,故意要我输掉,以便谈后继交易,赚我更多钱。

“谢克特先生,你被解雇了。你必须退回我所有的定金,因为你一再违反合同,截止日到了还没替我写一个字。你所做的都是我没授权你的事,没做过一件我雇你做的事。”

从7月25日我签署雇用合同,到8月15日我解雇他,总共21天。他没有替我写过一个字,没有出过一次庭,没有做过任何一件我雇他做的事。

3. 律师费争议案的庭审

过了些天,我收到谢克特先生一封信,里面是结账单和一张支票。他在我给的定金里扣掉了2,915美元,把余款还给了我。结账单表明2,915美元主要为支付“研究”事项。因为他承认了没有写过一个字,所以只好用所谓“研究”来巧立名目。

由于他未经我授权而作了延期,致使这个紧急动议案的事情被搅得一塌糊涂。在炒了他鱿鱼后,我自己连夜写了答辩状送出,然后按照延期后的9月9日去法庭出席听证会,但是那天听证会没有举行。批准这个紧急动议的法官已调往刑事庭,他没有交代接任者有这么一个紧急动议以及听证会。并且看来还不是忘了交代,而是这位荣耀的阁下根本不记得他批准过这样一个听证会。更怪异的是,法院的计算机系统里也找不到任何有关这个紧急动议的记录。就是说,从法院程序角度看,从来没有过这样一个紧急动议,这是法官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在法院电脑系统作记录的原因。从理论上说,这个紧急动议是不合法和无效的。但是,法官不按照显规则明制度做错了事,没人会指出。就是这同一位法官,在缺席审判时漠视议程上还有孩子监护等待决事项,就“谢谢”一声走人,当时他身边的秘书、法律助理也都不吱一声。

法官批准这个紧急动议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计算机里找不到记录,法院没人肯直面这一事实,可我被坑苦了。我接下来打了超过30通电话,也没人说得清是什么回事,该找谁解决。在某个时刻,有个部门的人在电话里说,把法官有关批准紧急动议的命令电传过来。过了两个星期,同一个部门同一个人又说,把法官有关批准紧急动议的命令电传过来,我说两星期前我已电传过了,回答是找不到了。这样折腾来折腾去,最后法院才确定2005年11月4日为这个“紧急”动议举行听证会。关于2005年11月4日的听证会,以及由此产生的把缺席审判演变成了对缺席审判申请人的缺席审判的荒唐剧,已经在前一章叙述了。

从对手对我的紧急动议答辩状的回复中,我知道了一些谢克特先生私下勾结对方律师,出卖我利益的事实。他答应对方,这个紧急动议按照被告的要求结案,然后双方律师进行所谓更广泛的谈判。他没帮我做过任何一件事,却勾结对方,安排以满足对方的要求来结案,又强收了我近三千美元,虽然不算很大的经济损失,但他的行为太过卑鄙恶劣,使我不想轻放了他。

2005年的10月份,我在专门处理一万五千美元以下的民事专门法庭起诉谢克特先生违反合同,追讨没归还的那部分预付金。案件的编号是 DC-014683-05。

在接下来的调查取证阶段(Discovery),我要求被告提供在他结账单上列出在为我工作的那些时间段内,他事务所的会客记录,他的日程安排记录,以及他声称“研究”的笔记等证据。结果他只给我第一次面试时的笔记,总共百来个字。雇用前的面试,本来就不收费的,这根本不是我要索取的证据,完全是在敷衍。按照法律规则,这类敷衍就等于没提供不配合,于是我发了一个动议,要求法庭或者把被告列为过错方(即名义上的缺席方),或者强制被告交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法官驳回我的动议,为什么驳回,没有提供一个字的解释。

案件在2006年3月9日开庭审判。庭审的程序是:原告直接作证,被告盘问原告,被告直接作证,原告盘问被告,法官作宣判。

当事人直接作证,其基本形式是由当事人的律师向当事人提问和当事人回答问题;法官遇到感兴趣的事,也会提问。因为这个案子双方当事人都是自我代表,而法官也不提问题,所以当事人直接作证就纯粹成了当事人的自我陈述。我陈述的内容大致是:被告对于根据合同规定要求他办的事,一件也没做。合同要求他写的答辩状,他违约了6次,直到法院规定的截止收件日,还没有写过一个字。在我解雇他后,他主要以研究为名从我给他的定金里扣除了2,915美元。依据法律,我要求他提供作研究时的笔记,以及账单上记载是在为我服务的时段内他的会客记录,日程安排等证据,但是他全部予以拒绝。我认为他所声称的研究是假的,他根本没化时间在我的案子。而且根据合同,我购买的是有时效的服务,即便他作了研究,到法院规定的截止收件日也没写答辩状就等于没作任何研究。被告不仅违反合同,而且还造成我重大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为此请求法庭判处被告退回原告全部合同预收金。

我陈述之后,程序是轮到被告盘问原告。我不能断定谢克特先生是欺诈成性还是脑子残疾,怎么总是哪壶水不开,偏提那壶水。我再三关照他听证会不得延期,他偏背着我搞延期。我说根据对手的性格可以肯定谈不成任何事情,规定他不要去同对方谈交易,他偏背着我去偷谈。我说我来写书面答辩状,他说他来写;给他写了,他却一个字也不写。我要求他提供签署合同以后他声称是在为我工作的时段内的笔记,他却只给我签署合同之前的面试笔记。在庭审时,谢克特先生也一如既往,没有一句话或一个问题涉及这次审判的主题,却力图把这场审判变成对一个家事法庭案件的审判。他的手段是,违法利用律师-客户关系得到的客户隐私材料来攻击(以前的)客户,用我离婚案对手申请紧急动议材料中攻击我的话来大肆抹黑我,诬告我欺骗离婚案的法官。

我离婚案对手在写这些材料时,并不知道是法庭在缺席审判后指示我把孩子监护条款写进判决草案,所以指控我写进这些条款是在欺骗法庭,因为缺席审判时法官没有谈到孩子监护条款。自从收到我的书面答辩状后,得知实际上是法院授意我加入这些条款的,就没有再提我欺骗法庭的这个指控。但是,谢克特先生是从一开始就知道真相的。在交给他这些对方攻击我的材料时,我详细叙述了法庭怎样指示我的经过,并把我写的答辩状初稿也同时给了他。本来我雇用他的目的,是要他帮助我洗刷这些不实指控,但他不仅没有提供帮助,而是还违反律师-客户关系的有关法律,利用可看到这些不实指控的特权,断章取义地滥用这些指控来攻击客户,可见此人有多卑鄙。

谢克特先生用全部为“是,还是不是?”(Yes or No?)的问题方式,封死了我解释的空间。如果我想做点解释,他马上高呼,“反对!”法官立刻支持他的反对,严令我,“如果谢克特先生问“是,还是不是?”你必须回答“是”或者“不是”,不准有任何一个字的其他回答!”

谢克特先生不仅不让我说出“是法庭要我这样做”,连“法官在缺席审判时一个字也没有提到孩子监护和孩子抚养费”这样的背景也不让我说出口。如此,他可以化整为零,在孩子监护和孩子抚养费条款上,一个条款一个条款地消遣我。

“法官没有在缺席审判会上判你为孩子主要监护人,是,还是不是?”

“是。”

“你在判决书上写上你为孩子主要监护人,是,还是不是?”

“是。”

“法官没有在缺席审判会上判你为孩子主要监护人,但是你在判决书上写上你为孩子主要监护人,是,还是不是?”

“是。”

...

...

我不断地提反对,理由是此次庭审不是我那个家事法庭案件的听证会,这些问题没有一个同现在的律师费争议案件有关。但法官全部否决我的反对。未几,干脆禁止我再提反对。我还抗议谢克特先生利用律师-客户特殊关系得到的客户隐秘性材料攻击客户是滥用律师特权,侵犯了我提供这些材料给他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法官仍然全部驳回。

就这样,我被谢克特先生和法官一唱一和地按着头,“是。”, “是。”, “是。”,...,一枪又一枪地挨着乌贼鱼般的抹黑扫射。

被告对原告盘问后,是被告作陈述。谢克特先生的陈述还是不涉及审判主题,只字不提是否为我做过任何一件事(其实也是说不出,因为他什么也没做),仍然用我给他的材料大肆攻击我,法官还是一概驳回我的反对。

诡诈的是,在庭审期间我被乌贼汁射得满头满脸,但没法在庭审期间洗一下。因为这是一个小额争议审判,程序比较简单,只有一次陈述。按程序,我先作陈述。我作陈述时没料到被告接下来会采用乌贼抹黑战,因此根本没有想到要陈述在离婚案缺席审判时法官没有提及孩子监护和孩子抚养费问题,却在审判后指示我把孩子监护和孩子抚养费条款加入判决书等等。

谢克特先生陈述之后轮到我盘问他,我火力全开,也用“是,还是不是?”的发问方式,逼被告承认没有受雇合同就违法代理我要求听证会延期,伪造结账单上的账目,等等。尽管我问“是,还是不是?”,谢克特先生却从不照此回答,不是说记不得,就是一开口说一大串。我一再要求法官指示他作 “是”或者“不是”的回答,但法官总是说这不公平,这个问题要给他解释。结果,我要求他对我的问题只能回答“是”或者“不是”,但他的回答却比我问的时间还长好几倍。

我被迫使用各种循回的方式逼问,至少逼他承认了:没有做过一件合同上要求做的事,违约了6次还是没有开始写按合同应早就完成的答辩书,结账单上有多项伪造账目。

一场审判闹剧终于落幕。法官作出裁决:由于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原告,现宣判,因原告证据不足,撤销起诉。

4. 写判决书的学问

从黎民百姓来看,审判之后,判决书应由法官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然而这里却是大有学问,第二章和第三章已作过介绍,现在再补充一些。

在我的离婚案件中,原来我以为在缺席审判后写给法院的判决书只是供法官参考的建议,所以递交时还附了磁盘版本,以便法官编辑。在对手发了紧急动议后,我特意在新泽西州的法律条款里查找谁写判决和怎样写的学问。虽然我这里说的是新泽西州法律,不过其他州应该也一样,因为各州制定的法院规则,都是在美国律师协会建议的标准模型版基础上略微修改而已。

新泽西州法院规则规定,“法官在审判后要给诉讼双方口头的或书面的结论性的判决意见,依据此意见签署判决,并把判决登录于法院的有关系统备案。”(The court shall, by an opinion or memorandum decision, either written or oral, find the facts and state its conclusions of law thereon in all actions tried without a jury ...... The court shall thereupon enter or direct the entry of the appropriate judgment. R. 1:7-4(a) )

妙就妙在“依据此意见签署判决”,要过细地读几遍,才能发现这里只规定判决书要依据此意见作出,要由法官签署,但没有规定一定要由法官写。所以,若法官愿意亲自写判决,固然很好;若要偷懒,也好说,指定某一方当事人代写。

被指定的一方写好判决书后,除寄给法官外,如果案件对方不是被法庭定性为缺席方,还要寄给对方一份副本,并声明若对方在5天内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法官就可以在这份判决书上签名生效。这在法律上,还有一个专门术语,叫作5天规则。

如果有反对意见,则双方就要到法院来听录音,以确定法官到底是怎么讲的。要是录音里法官的意思好像是在讲这是东,又好像是在讲这是西,东东西西还是不能达成一致,这时法官就要召集双方来法庭开听证会解决争论。

作为一个纳税人,我看到这些程序,心里很是不平。已经用纳税人的钱付给法官很高的工资,给予养尊处优的地位,还配备了专职的秘书和法律助理,写个判决用得着这样折腾来折腾去吗?

在我同谢克特先生的律师费争议案审判结束两天后,我收到谢克特先生的一封信,里面是他寄给法官的信及他写的判决稿的复印件。信的意思大抵是,遵照法官的要求,寄上判决稿,如果原告在5天内没有提出反对,请法官签署。

法官在庭上的宣判只有短短一句话,“因原告证据不足,本案撤销。”一句话的判决还需要代笔?真是匪夷所思。

而谢克特先生说法官指定他写判决这事也很可疑。在法官宣判后,谢克特先生比我先离开法庭,我根本没见到有法官要他写判决书这回事。如果法官事后要求谢克特先生做这件事,则违反了法院规则,即除特殊情况外,法官不得与诉讼某一方单独交流(ex parte communication)。

再看判决稿,更是离奇。法官明明只有一句话的判决,谢克特先生却平添了几句。而且故意用字古典写得玄乎,意在使我看不懂。不过,我还是明白他的意思。他添加的话大致是说,撤销案件除证据不足还因为原告有过错,其他有关联的案件审理应比照本次判决。

在庭审的陈述中,我指出由于被告6次和我约定会面,但每一次都在我临行前毁约,使我这6天没法工作。被告的违约行为除了造成我的心理挫伤,还使我蒙受直接经济损失。谢克特先生马上说,因为本案是关于律师费争议,不是玩忽职守案(Malpractice Case),要求法官禁止我说这些。自然,像其他要求一样,谢克特先生的这个要求照例获得法官批准。现在谢克特先生擅自在判决稿增添“其他有关联的案件审理应比照本次判决”的意思,显然是预防我告他玩忽职守。

依照5天规则,我马上写信给法官表示反对,并将信的复印件寄给谢克特先生。我要求法官把这些添加的话去掉,因为宣判时只有证据不足撤销本案这一句。

过了一个星期,收到一封法院来信,里面只有一张纸,是法官已经签署了的谢克特先生起草的那份判决书。再看判决书上方,赫然添了一行:“没有收到反对意见”。判决书的抬头在左上角,表明是谢克特先生,“没有收到反对意见”,当然是说我没有提出反对。换言之,法官因为我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所以遵照5天规则的法律签署了谢克特先生起草的判决书。

我的反对意见同时寄给法官和谢克特先生。寄出两天之后我还打电话询问法官的秘书,确认了我的反对意见法官已收到。

法庭居然在判决书上堂而皇之地撒谎!

5. 律师费争议案的上诉

我在思考上诉。不服气当然是个原因,不过这远不是主要的。促使我考虑上诉的主要因素和动力是当时我对美国上诉法院的强烈信任感。

那时对法场豪猪律的阅历还在刚起步阶段,所以我当时认为,我遭遇的不公正只是因为审判庭法官有条件一手遮天,而偏偏我倒霉遇上了个别缺乏职业道德的法官,但是上诉庭就不一样了,不可能胡来。上诉庭法官审理上诉案不是一人一案,是数人一案,对案件的裁决由投票决定。而美国是崇尚法官独立办案的国家,法律规定上诉庭法官审理案件时必须独立进行,在作出裁决前不准相互讨论对案件的看法。我当时想,即使某个上诉庭法官想袒护审判庭法官,也会顾忌审理同案的其他法官,就好像有互相监督(后来我才发现上诉庭法官审理小组的意见总是离奇的一致,请见第八章第三节的有关统计分析),而我的这件案子根本不是一个法律难题,只要不搞睁眼说瞎话就都解决了。

这样想着想着,就决定上诉了。

这场审判,在谢克特先生为主动方时(他作陈述和盘问我时),他没有一句话或一个问题是与律师费争议有关;而我为主动方时,我只盯住律师费问题。这样,就像有二个互相无交集的案件交叉在同一场庭审中进行。我不断提醒法官这不是家事法庭的案件,但法官不为所动。而庭审过程中双方的反对之声又是此起彼伏,不绝于耳,法官照例是同意谢克特先生的所有反对,驳回我的所有反对。由于有这些干扰,庭审远比一般这类小额争议案件化得时间长。要上诉,就要由法院指定的打字员把审判录音打成文字,装订成册,随同上诉状一起送交上诉法院。审判录音打成文字的费用不菲,并且是以页数计费,而庭审时间越长,打印的页数越多,收费自然也越多。所以,再加上上诉的受理费等,上诉的费用已超过我欲追索的律师费。从经济角度看,对这个律师费争议案上诉是得不偿失。但为了伸张正义,我咬咬牙,认了。

如果准备对审判庭的最终判决(最终判决是相对于过渡性判决而言)上诉,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诉法院递交上诉通知。发了上诉通知后,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发出上诉状和审判录音的打印稿。如果案情复杂,上诉状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完成,可以用动议申请延展期限。我的这个律师费争议案是个案情简单的小案件,我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上诉通知,审判录音打印稿,以及上诉状。

除了基本事实与我在审判庭上的陈述一致,我在上诉状里还增强了一个论据。我指出律师费争议案件的证据都是在作为被告的律师控制之下,本案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证据,原告被迫在审判前提出动议,要求审判庭支持原告向被告索取证据,或者列本案为被告缺席案件,而审判庭没有作任何解释,就驳回了我的动议。但在庭审时,审判庭以原告有举证责任而不能举出足够证据为由,撤销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审判庭加于我举证的责任,是要求我执行一件是法庭使我不能完成的任务。我强调,证据不足是因为审判庭不支持原告依照法律提出的向被告索取证据的要求导致,审判庭对动议的判决和案件的最终判决是互相冲突的矛盾判决。

我在2006年4月提出了这个上诉,2006年11月上诉法庭做出判决,支持审判庭的判决。上诉庭的判决由二位法官作出,而不是通常的三位,可能是因为涉及争议的金额比较小的缘故。判决是两位法官一致意见。整篇上诉庭判决意见书乏乏地对审判庭法官称赞一通外,空洞无物,对我提出的所有事实和论据只字不提。不但是只字不提,还捏造案情,把我在谢克特先生违约6次之后把他解雇的事实,扭曲成我仅因为不满意听证会被改期,就将谢克特先生解雇了。这是在刻意误导只读到意见书而没看过我上诉状的公众读者,制造一种我解雇谢克特先生的理由不够充分的扭曲印象。

我这件上诉案的编号是:A-004011-05T5.

6. 双重标准与双重规则的关系

在上诉状里,我抱怨审判庭法官对原告和被告采取双重标准。我感受最深刻的是,同样用“是,还是不是?”的问题方式,在被告运用时,被告和法官一唱一和,将我死死压住,硬往我头上栽不实指控;轮到我用时,法官纵容被告发表长篇评论作为回答,我再三提出反对,全被驳回。于是,我在上诉状里详细列举对照了这些事例。既然上诉庭的意见书对我的全部上诉内容只字不提,当然这个抱怨也是在不理不睬之列。

不过随着在美国法场阅历的逐渐增长,我后来发现这个抱怨若从上诉庭的角度来看,根本文不对题,只能嗤之以鼻,不予理睬。

当你谈论双重标准时,是从承受者的角度来看的。要是从施加者的角度来看,如果他施加于你的本来就是没有标准的,今天这样,明天那样,完全没个准头,所以你说受到双重标准对待,岂不是在自作多情。

这个世界上存在着两套游戏规则。一套是制定了标准的,应用于实力对比相当时;一套则是任意的,应用于实力对比不对等时,很多时候其表现形式是弱肉强食。

双重游戏规则是丛林规则的文明形式,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又一杰作。双重规则由文明社会中强势者、强势集团主导,是他们强行之却不明说之的行为方式;而双重标准实际上只不过是弱势者、弱势群体无可奈何下想象出来的概念,用来向主宰双重规则的强势者、强势集团鸣冤叫屈,其结果可想而知。

美国的民事法官是利益有冲突双方的仲裁者,所以这是一个三方的游戏。在绝大多数的场合下,冲突的一方如果是来自和法官社会地位相当的社会群体,就受到法官有标准的游戏规则待遇;冲突的一方如果是来自弱势的社会群体,就受到法官无标准的游戏规则待遇。

双重标准是现象。从现象看,你会觉得遍地都是双重标准。

双重规则是源头。从源头看,你会明白原来道理就这么简单。

要根除双重规则,绝无可能,但将其暴露在阳光下或可抑制些许。

7. 一个童话故事

一只光猪来到一个俱乐部门口,读了墙上明示的规则后就进去了,发现这里都是豪猪。光猪很快被扎得浑身是血。

光猪大叫,“遵守规则,猪猪平等!”

豪猪们也大叫,但是听不到声音,“遵守规则!”

光猪喊的是显规则,而豪猪喊的是能做不能说的规则,所以虽大叫而没有声音。

不久光猪被豪猪们合力逐了出来,一只豪猪在门口很有绅士风度地对光猪说,“谢谢光临,欢迎下次再来访问。”

“你们不遵守规则。”光猪指着墙上写着的规则,委屈地说。

“嘻!嘻!”豪猪乐了,“这里是豪猪俱乐部,墙上这些规则哪是光猪可以问津的。”

“啊,...,”光猪张口结舌了半天后,终于结结巴巴地蹦出了一句,“你...们...这是双重标准。”

“哈!,...,哈!”这下豪猪乐不可支了,“双重标准?哈!,...,哈哈!你也有标准?哪有给你设计的标准?我说啥,啥就是你的标准。”

“??!!...”光猪一个字也吐不出了。

“好好想想,再见。”豪猪转身进去了,留下光猪还在苦思。

8. 不是笑话但可以上笑林杂志的故事

某人委托某机票代理商买某一航班的机票。由于不清楚机票的市场价格,他在签署买票合同时按照代理商要求预付了超量的款项。到约定取票的那一天,他白跑了一次,代理商还没有为他买,不过另约了取票时间。如此反复6次,他还是没有拿到机票,心里非常焦急,只能眼睁睁看着预订的航班起飞了。

那班飞机起飞后,代理商通知那人,“机票款我不能退你,因为虽然航班起飞了我还没买机票,但我化了时间研究如何去买那班航班的机票。”

“我预订要乘的航班都已飞过了,你还在研究怎么买?我根本不相信你的话,请把你的研究记录、研究证据拿出来。”

“我们公司的记录是保密的,我要对客户负责任。”

于是,那人把代理商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官责令代理商退回预收的款项。那人还请求法官责令代理商在开庭前向原告提供所声称的研究记录等证据,这个请求被法官一口拒绝。

开庭那天,法官问原告,“你有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没有研究如何买你预订的那班航班的机票?”

“荣耀的阁下,证据都在被告控制之下,我无法获得。前不久我请求法庭责令被告向我提供这些证据,但我的请求被荣耀的阁下驳回了。本案的关键是被告违反和没有履行合同,合同上要求被告买规定航班的机票,但直到这个航班起飞了被告还没有买,即便作了如何买的研究也不能改变被告没有履行合同这一简单事实。”

“好,谢谢。本案原告声称被告没有履行合同,要求被告退回预收的款项。被告声称为原告作了研究。法律要求这类案件举证的责任在原告,鉴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没有作过研究,本法庭宣判如下:因证据不足,撤销本案。”

法官的上司们得知审判过程后,一致称赞,“该法官思路清晰,逻辑严谨,执法公正。本案证据充分,判决适当,我们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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