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密苏里州的一起冤案
: 方鲲鹏 2010-11-02
(一)
L女士是中国北方人,事发时52岁。她学过按摩,有一个证书,2007年9月她来到美国才几个月,经同乡介绍从洛杉矶来到密苏里州中部地区的一个按摩店工作。因为规模很小,也许称之为按摩室可能更确切。业主计划安排两个按摩师,但生意不好,只雇一个也够了。原有的一位在L来之前刚离职另就它处,所以业主之一的王姓老板,也是L的同乡,就请她来帮忙。另一位老板,也是主要投资人,是个美国白人男性,名叫莫里斯(Morris),那位王姓老板是他的女朋友。L的英语能力非常有限,听懂普通日常英语也很困难,基本上不能开口与美国人交谈。
密苏里州(Missouri)地处美国中部地区,是一个华人很少的州。L不知道她是在一个错误的时间来到一个错误的地点。在L来之前一个月,即8月份,这个按摩室已被当地执法部门的一个反卖淫小组盯上了,处于暗中调查监视之中。2007年9月13日下午,L在这里上班刚好满一个星期,5名警察手执法院的搜查令前来搜查这个按摩室。
这一对老板在密苏里州有三个按摩店,所以不是经常在L所在的那个店,不过那天两人正好都在。警察搜查了近两个小时,期间对男女老板作了正式询问,基本上是莫里斯代表他们两人回答警察的问题。警察走的时候不仅带上搜查后扣压的物件,包括按摩室里录像监视系统的磁带(莫里斯对警察解释,是为防盗防抢安装了这套系统)、电脑、一些文件,还把L也带走了,说是需要进一步调查。
在这整个过程,L一直是懵懵懂懂的,不知发生了什么,不知警察是为何而来,连被带上警车也是懵懵懂懂,不知要去哪里,一直到发现自己是被送进一所监狱,她才醒悟事情糟糕了。于是大喊“放我走”。喊的结果是关进了单人惩罚室,而且这个单人小号子一关就是38天,在这之后才转到普通牢房。
警察搜查按摩店手续齐全,持法官签署的搜查令而来。但是逮捕L却是临时决定,需要补逮捕令。第二天9月14日,主持搜查的那位警察西亚(Shea)以涉嫌“介绍卖淫”为由,向法官提交了逮捕L的申请书。西亚在宣誓下向法官作证,说他看了搜查按摩室获得的监视系统录像带,录像带清楚显示L犯了指控的罪行,他并且还绘声绘色地描述L是怎样的动作,顾客是怎样的反应。录像是逮捕令申请书中提到的唯一证据,申请书的其他部分主要是西亚介绍他本人是反卖淫活动有经验的便衣警察(detective)。由于西亚宣誓声称有录像为证,言之凿凿,不由人不信,法官当场就批捕。
10月16日警方侦办结束,写了一个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里,西亚把在向法官申请逮捕令的证词中关于看录像带那部分进一步发挥,描述得活龙活现,具体入微。检察官迅即在10月17日正式向法院提出起诉,指控L犯了介绍卖淫罪(Promoting Prostitution,相当于中国的“组织卖淫”),证据就是西亚的证词和相关的按摩室录像带。L坚决不认罪,坚称没有做过违法不当之事。僵持到2008年2月初,她的公共辩护律师终于向法官提出各方一起查看关键证据录像带。经过协商,该案审理法官指定警察西亚、检察官、L的公共辩护律师,还有法官本人一起在法院看录像。结果这一天主角西亚却没有现身,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一起按计划看了录像。这三方中没有一个人看到有西亚绘声绘色描述的情节,连任何不当的情节都没有发现。而这时距L被收押已5个月了!
不难理解,看录像那天西亚是心知肚明故意不到场。这个白纸黑字地作伪证事件不足为奇,我只是不解警察是把L的公共律师当作自己一伙的,还是把他当成了超级大傻瓜?因为只消辩护律师及时看一遍录像,或者把西亚的证词通过翻译如实地转达给L,这赤裸裸伪证的把戏不就可轻而易举地戳穿?
这个案子中,警察不仅作了假证、伪证,而且西亚的缺席还涉嫌藐视法庭。西亚诬陷L的行为无疑极为可恶,然而在盛行豪猪规则的法庭文化下,业内人士早已对这种现象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所以我敢担保,西亚绝对不会由于作出这个伪证而受到法官或其上司哪怕只有一句话的批评。而检察官办公室会立案控告西亚犯了伪证罪,则要等太阳从西边出了。
检察官没有好好查看她的王牌证据(录像)就起诉,起诉书把西亚的伪证词原封不动地搬进来。另一方面,检察官在2007年11月发了一封电邮给辩护律师,通知他录像已经复制到DVD上,要他过来取(这个县的公共辩护人办公室和检察官办公室在同一幢楼),但是这位律师却懒得去一趟。与此同时,L在监狱里天天掐着手指算被关了多少天,天天盼星星盼月亮,盼有一个大慈大悲的神早日将她救出去。其实这点事,只要那几个经办的凡人对别人的痛苦多一点人性,少一点冷漠,L断不会被关在那个县监狱5个多月,160天。
(二)
我在《美国打官司实录》一书中是以这两小段话引入欺软怕硬的“豪猪规则”:
“十九世纪的德国哲学家阿图尔•叔本华(Arthur Schopenhauer,1788年2月22日 – 1860年9月21日)曾说过一个豪猪的故事:冬天里的一群豪猪,想用彼此的体温来御寒,就紧靠起来,但它们很快被彼此的硬刺扎痛了。这样,它们被迫分开。但为了取暖,它们的身体又再度靠近,身上的硬刺又再次把它们扎痛了。这些豪猪就在这两种困难反复折磨中找到使彼此可以相安的那个距离。
使我感兴趣的不是“豪猪的距离”,而是豪猪的硬刺。设想有一只光猪跑进了叔本华故事里的豪猪群会发生什么?当然,豪猪会从各个方向朝光猪挤来,光猪将被扎得浑身是血,遍体鳞伤。所以,豪猪社会里就有欺软怕硬和类同伐异这样的豪猪规则。”
警察在逮捕L这件事上,把欺软怕硬的豪猪规则表现得淋漓尽致。
警察和检察官指控L的罪名是“介绍卖淫”。按照这个罪名来检验,搜查时在场的按摩店三个人,L毫无疑问是从事这种活动可能性最小的一位。因为这个店的顾客都不懂中文,可L只会说中文,而且L人生地疏,来这里才一个星期。莫里斯事发时42岁,他的王姓女朋友比L年轻得多,警察当时不仅不敢造次逮捕美国白人莫里斯,还投鼠忌器不敢拿下他的女朋友;而按照警检方办这个案子的逻辑来推断,如果王姓女子被逮捕,恐怕不单单是控以介绍卖淫,很可能还会直接控以卖淫。
警察柿子专拣软的捏,不光三个人中逮捕了从事“介绍卖淫”活动可能性最小的L,还肆无忌惮地毁灭她的名誉。搜查按摩店后,当晚在没有证据情况下,在案子尚处于初步调查阶段,警方向媒体发布消息,称破获一个卖淫网,把L正面半身照也发给了媒体。第二天当地报纸就以“中国妇女涉嫌卖淫被逮捕”这样的标题并配上L的照片予以报道,随后全国电视网ABC在当地的频道也报道了这一新闻。
警察当天没有逮捕莫里斯不是对他没有怀疑,实际上调查一开始主要就是针对他。在逮捕L约两星期后,警察西亚按部就班从法官处申请到逮捕莫里斯的命令,指控的罪名同L被控的一模一样,是介绍卖淫(Promoting Prostitution)。根据法庭文件,西亚向法官解释了没有同时申请逮捕王姓女子的原因,是因为缺乏她的住址和年龄等个人资料。
虽然警察有了逮捕令,但莫里斯和他的女朋友在警察执行搜查任务之后立刻关闭了在密苏里州的三个按摩店并离开该州,以后再也没有回来。美国是联邦制,一个州法院颁发的逮捕令只在州内有效力。法院签发逮捕令而没有发出通缉令,莫里斯只要不进入密苏里州,就一点事也没有。
应该说警察调查这个按摩店并非空穴来风,这一对老板急急忙忙逃离密苏里州就能说明一些问题。但是警察欺软怕硬,按豪猪规则办事,把新来乍到不具备“介绍卖淫”条件的L抓了去充数,又在报纸电视上大肆渲染,然后才姗姗来迟地去抓已经跑了的莫里斯,其目的是欲破“介绍卖淫”网,还是意在吓走莫里斯?这是一个大大的问号。
(三)
L被抓进单人惩罚室后连续关了38天。这是一个斗室,安装了一张床后就没有多少走动的空间了。除了每天有20分钟单独放风,其余时间就必须呆在这个斗室里。这种单人小号一排有5个,这5小间的尽头是一间约10平米的房间,中间有一张桌子和一个椅子,但也是不见天日。小号的囚犯放风就在这一间,可以在里面走走坐坐,不过每次只能一个人,关在这5间单人惩罚室的囚犯彼此从没有照面的机会。
没有窗,一个灯泡没日没夜亮着,室内没有电灯开关。铁门上有一块四方的有机玻璃,采用单方向透明的材料,站在外面可以把室内看得一清二楚,但从里面却看不清外面。玻璃下面是一个长方形的槽和类似于抽屉式的装置,可以放入一个盘子,一日三餐就是从这里进来。L说她终日恍恍惚惚的,似醒非醒,似睡非睡,而一日三餐的伙食都是差不多,她常常捧着盘子发楞好长时间,想确定是哪一顿饭,是白天还是夜晚。
38天惩罚结束后关进了8人一间的普通牢房。环境也不好,室内白人黑人经常打架,不过对她都比较友好。最重要的是能同人说说话了,而牢内生活很无聊,狱友们也乐意教她英语。所以比起单独关禁闭的那段时期,她感觉稍好了些。
L想这是一场误会,所以关进监狱后,她天天盼着开庭,以为开庭就能说清楚弄明白,可以放她出去了。我看了她在狱中写的日记,开始的一天是2007年12月4日,以后基本上没中断,一直到出狱。日记开始的十几天,每天都散发着对于12月17日出庭这件事的焦虑、不安、充满期待等混杂而浓烈的心绪。12月17日是案件时间表上的第二次出庭,第一次出庭时还没有开始写日记,但12月12日的日记提到一句:“10月16日第一庭令我哭着回来,很失望。”
她对于12月17日出庭充满了期待,是有由来的。2007年11月19日此案检察官给L的公共律师发了一封电子邮件,称检方打算撤销L的案子,另立一个案子,她在那一个新案子里将不是被告,而是受害人。从被告变为受害人,这是一个多么奇特和巨大的跳跃啊!这位公共律师非常难得地当天来监狱,将这消息告诉了L,还把检察官的信打印出来给了她。这以后L天天等着有人来对她说,“你可以出去了。”可是什么事也没发生。看到她的焦虑相,开始狱友们还能用“感恩节前法院没人办公”来安慰她。但是过了感恩节还是没动静。所以,她深信这个事会在预定的12月17日出庭时解决。
实际上由于L缺乏美国的法庭经验,所以她不知道在审判前的出庭多是处理程序问题,过过场,几分钟了事。她日盼夜想的12月17日出庭就是如此,只是排定2008年1月29日为开庭审判日期,三言两语就结束了。那天检察官和她的律师行为方式就像检察官11月19日的信从不曾有过似的,她有一种被欺骗被愚弄的感觉。
计划中2008年1月29日的审判是有陪审团的审判。1月28日检察官突然撤销了起诉,随后顺理成章要求撤销第二天的审判。在审判获准撤销后,检察官在同一天,即1月28日,又对L正式提起一个新的起诉,这个新的起诉与刚撤销的起诉比较,除了日期不同,其他一个字不多,一个字不少,一模一样。由于是新立的案,所以有一个新的法院案件编号,一切法庭程序都要重新再走一遍。
检察官的解释是:因为新发现两个证人,所以再起诉。这是撒谎都懒得打草稿了。我看到法庭文件上1月28日有三条记录,依次是:检察官撤销起诉、法院撤销第二天的审判、检察官起诉立案。法院每天的办公时间只有8个小时,检察官在撤销了起诉和法院撤销了原定的审判之后,在法院下班之前,她突然发现了两个新证人,然后马上再起诉,而再起诉的诉状除了把前一个起诉状的日期改成当天1月28日,其他都没动。想想看,世界上即使会有这样凑巧的事,那天检察官也没有空隙同两个所谓新发现证人面谈,以确定证词的价值和证人的可信度,然后赶在下午4点法院下班前提出起诉。
唯一可以解释的是,检察官撤销案件只是为了撤销原定于第二天的审判。检察官不想让陪审团来决断这个案件的原因显而易见。姑且不论证据这回事,如果开庭,陪审员从L的表情上就能清楚看出,L确实不懂英语,甚至于律师同她的每一句交流都要依赖译员。控告L向美国人拉皮条组织卖淫活动,等于是把一个牛头对马嘴的荒唐案件提交给陪审团,同中国著名的处女卖淫案有得一拼。
在检察官重新起诉后,L的公共律师卖劲地劝L认罪出狱,遭到L的拒绝。
检察官和公共律师把案件办得像儿戏一样随意,可把L害惨了。L被反反复复地如此折腾而没有彻底崩溃,受益于一个华人教会。
当地华人虽然不多,却也有一个小规模的华人教会,成员主要来自台湾。这个教会有探访华人囚犯传福音的活动,就这样与L接上了联系。有讲中文的人来探望,使L非常激动,如同沙漠遇甘泉。从日记可以看出,这些探访给L情绪上有很大的帮助,她也逐渐认为遭遇此大难是神在试炼她。我不知这是否确实,因为据我看来这是一起人为事件,如果是神的安排,难道说害她身陷囹圄的人是在奉神的旨意行事?然而我比较确信,即使是只起到一种麻醉作用,对于她度过情绪极度低落的时期,这种信仰起了很大的帮助。
与此相关,日记里有很多感人的话语,比如“主啊,救我吧!我要自由!”、“多一份忍耐,少一份焦虑,阿门!”、“主保佑我吧!让我心情好起来。笑!笑!笑!”日记中有多次出现“笑!笑!笑!”的字眼,L向我解释,她其实当时是在哭,为了强制自己不哭泣,所以写下“笑!笑!笑!”。
最初一段时期,L不知道有保释,或是不知道保释是什么一回事,所以也没要求保释,只是大喊“放我出去!”等到明白了保释的意思后,一方面保释金对她来说太昂贵,另一方面她也不愿意保释候审,而是要求结案,清清白白出去。她一见到公共律师就问什么时候能出去,律师被问烦了,就扔下一句:“这里最多关6个月180天,到时候还没判你,就要把你放出去。”这话很可能是随口胡诌出来敷衍她,因为如果拘留之后没有起诉,确实有个关押的期限,但她已被正式起诉了,应当不受此限制。不过L对此很相信,记在了心里。经过四次或五次以为就要被释放了,结果是期望落空打回原处后,她不再去想怎么早点出去这事了。“反正180天快到了,我就等在这里,看你美国佬能把我怎么样?看你们怎么收场?”
就在她下定决心,不认罪,不提出狱的事,准备坚持到收押满180天的3月份再计较,2月18日下午一个狱警对她说:“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检察官撤诉了,你明天可以走了。”L对我说,她听到这消息高兴激动得哭了,狱友也都拥抱她祝贺她,可我听着胃阵阵痉挛,心里悲哀得直叹息,无凭无据关了5个多月,官方没有一个字的道歉,还大言不愧以告诉“一个好消息”收场。
2008年2月19日,在被关了整整160天后,L离开了这所监狱。像懵懵懂懂地关进来一样,又懵懵懂懂地放出去,进出都没有律师照应。
(四)
警察、检方抓错了人,会给当事人带来莫大的痛苦和损失。这种错误当然是不应该发生的,不过人做事情出这样那样的错误不可能完全避免,所以抓错人的事多少还有说得过去的时候。绝对无法容忍的是,明知抓错了,但知错不改,还要将错就错,逼被错抓的人认罪。翟田田案和本文介绍的L案凸显了检察官在这方面的丑陋行径。
L案检察官2007年11月19日的信证明,最迟是在写信那天,检察官已确知L是无辜的,并且计划把她列为另一案的受害人。后来检察官发现L也不能成为另一案的受害人,可是又没有证据维持原案,以便把这个原案送去审判结案,于是乎干脆把她凉到一边去了。L是在检察官写了那封信之后整3个月才获释,她没资格成为检方另一案的受害人,但毫无疑问,她确确实实有资格成为检方这一案的受害人。
这个案件的法庭记录显示,L的律师(公共辩护人)做的主要工作是配合检察官,而不是为L着想。他从未与她讨论过如何辩护,从未询问她有无证人需要传召,有无有利证据可以呈堂。甚至从来不解释出庭的事,以致每次提堂她都以为是开庭审判,为此出庭好多天前就夜不能寝了。但是虽然法庭时间表上列有2008年1月29日此案将进行陪审团审判,律师却没有告诉她这件事,也没同她一起为审判作任何准备。
2008年1月28日,检察官突然撤销了原起诉,撤销了第二天的陪审团审判,旋即以出现两个新证人为由重新起诉重新立案。对于检方如此拙劣表演,L的律师不仅没有提出质疑,没有要求新证人的信息,没有要求询问新证人,没有提动议要求法官撤销这个不合理的新起诉,反而积极卖力地劝说L认罪。在监狱的接待室里L质问他,你这个律师是为我说话还是为检察官说话?因为嚷嚷的声音有点过响了,以致一旁的警察拿起枪向她比划。L对我说,那时她真急了,欺人太甚,她什么也不怕了,看到枪也不怕了。
至此,检方和辩护律师明白这个人顽固不化,“做思想工作”也是白搭,几天后检察官就撤销了起诉。她的律师没有通知她可以出狱的消息,也没有替她办理出狱手续。
综观全案,这起案件揭示出的种种问题,比案件所控的罪名更肮脏。
(五)
在美国打官司,法院不负责收集证据。无论刑事案还是民事案,搜集或收集证据都是原告和被告的事。在刑事案中,检方作为原告,收集证明犯罪人就是被告的证据;而被告方则收集相反的证据,比如被告事发时不在现场的证据。
证据不仅是指物证,也包括证人的证词。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有权以法院的名义发传票给任何有关人士,传召来律师办公室回答询问,作出证词。如果没理由不合作,律师可要求法院控以藐视法庭罪(因为律师的传票以法庭名义发出)。
政府向经济困难的刑事案被告提供的公共辩护人(公共辩护律师),一般都是没有什么经验,才从学校毕业。他们在这个位置上积累初步经验后多跳槽到收入较高的私人律师楼去任职。很少见到公共辩护人有积极为被告收集证据、传召证人的动作,这原因主要在于没有时间没有经费。公共辩护人不作任何准备就代被告出庭的事司空见惯,这时这个代理律师可以做的最多是被动应付一下,遑论替被告积极辩护,寻找并向陪审团展示检控方的破绽和漏洞。
所以虽然被告都有律师,如果一个案子的律师是刚从学校毕业近似于实习性质的公共辩护人,另一个案子的律师是高价聘请的知名律师,这两个被告所拥有的辩护能力可以天差地远。
称为世纪大案的前橄榄球超级明星O.J.辛普森涉嫌杀人案是一个实例。这个案子检控方的证据被媒体称为“血证如山”,如果派给辛普森10个公共辩护律师,我想他也肯定输,因为公共辩护律师只能替被告作被动辩护,没有钱去弄来这么多有利的辩护证据和证人,来证明警察栽赃和渎职的行为。辛普森花费600多万美元组成了一个律师团,被媒体称为“梦幻律师团队”,主攻方向是质疑犯罪现场搜查取证的警察的人品和可信度。面对有备而来的辩方律师咄咄攻势,现场搜查采集证据的主要警察,也是检方的“明星证人”福尔曼最后竟然不敢回答辩方律师的问题了。当被问到“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赃和伪造证据?”这一问题时,福尔曼的答复是:“我希望维护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特权。”换句话说,他居然利用起最高法院1966年在著名的米兰达案中规定的嫌犯沉默权,拒绝回答这个问题。福尔曼自动对号入座,承认是伪证罪嫌犯,实际上是在陪审团面前变相承认伪造证据,承认至少部分“血证”上的血迹不是原始的,而是警察抹上去的。由于办案警察有重大栽赃嫌疑和渎职行为,致使检控方的“如山血证”破绽百出,不能满足“超越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陪审团最后只能判辛普森无罪。
而在L案,2008年2月份时她的律师已看过录像带,明白了检方的主要证据是伪证,也明白了检方已黔驴技穷但还不愿放人,因此只能用突然出现两个新证人如此拙劣的欺骗方式,表演撤销起诉后同一天再起诉。在这样的势态下,她的律师不是趁势帮L追讨公道,却是只做这样一件事情,就是帮助检察官,逼迫L认罪。两人在监狱接待室里为此发生争执,以致狱警摆弄枪来吓唬L。
归根结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漂亮原则,在当代社会只能放进金钱面前人人平等的镜框内欣赏赞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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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女士被释放后,曾想告警察和检方,去问了一个当地律师,由于语言障碍没法交流;用中文写了一些申诉材料,也没人愿替她翻译成英语,结果只得作罢。出狱没多久,为生计所迫,她离开了密苏里州这个存有痛苦回忆的地方,去了华人聚集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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