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美国联邦法官断案期间吃了被告吃原告
: 方鲲鹏
路易斯安那州的联邦地区法官托马斯•波蒂厄斯(Thomas Porteous)2010年12月遭到国会弹劾。本文根据弹劾案的文件,介绍波蒂厄斯法官在他审断一件案子期间,同双方律师酒杯交错,吃了被告吃原告,通吃两头的真情实况。
波蒂厄斯法官1996年1月16日接手一件大型民事纠纷案,案件名称为利福马克诉立尔伯格(Lifemark v. Liljeberg)。这是一桩错综复杂的案子,这里长话短说。原告利福马克是一个医院管理集团公司,被告立尔伯格是一个医药集团公司。立尔伯格集团通过自有资本和抵押贷款建造了一所大型医疗中心,包括医院、药剂房、办公大楼;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交由利福马克集团管理这个医疗中心。经过一些时候和变故后,两个集团打起官司来,不仅牵涉到合同纠纷,还同房地产、破产后的债务债权、抵押贷款中的三角债等等问题有关,诉讼涉及的争议金额超过千万美元。因为这个案子是由几起交叉诉讼案合并而成,致使案件名称中的原告和被告与通常含义相反,被告立尔伯格,其实是要求赔偿损失的一方。
本文要谈的是法庭荒唐现象,读者知道这些简化的案情就够了,没必要弄清复杂的细节。为了便于阅读,以下只取“原告”和“被告”的称谓,不采用难记的“利福马克” 或“立尔伯格”;另外波蒂厄斯法官有时也简称为波法官。
这起财产纠纷案早在1993年6月就已立案,但是久拖未审,到1996年1月由于未经披露的原因,案子从其他法官处转给了波法官。波法官接手后决定1996年11月4日开庭审判,不采用陪审团。
9有20日左右,离预定开庭只有6个星期,名为雅各布•艾么透(Jacob Amato)和萊尼•赖法生(Lenny Levenson)的两位律师加入了被告的律师团队。
原告方面对这两个律师作了背景调查,发现他们与波法官是多年老朋友,而且波法官当法官前是律师,同他们合开一个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人关系。于是原告在10月2日提出一个动议,要求波法官回避,即要求另换审理法官,理由是波法官在本案中存在利益冲突,同时也质疑被告临近审判时突然增雇法官的朋友为代理人,是企图影响法官作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
10月16日,波法官就这个动议召集双方律师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后波法官否决了原告提出的法官回避动议。原告随后对法官的不回避决定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这个上诉被驳回。
原告一看形势不妙,一方面要求推迟开庭日期,另一方面四处打听,又托人介绍,终于和波法官另一位律师密友唐•加德纳(Don Gardner)联系上了。加德纳与波法官也是老朋友,而且波法官还是加德纳女儿的教父。1997年3月11日,加德纳入盟原告的律师阵营。
这个案子3年多前就开打了,双方律师团队人选本来早已配备齐全,然而由于更换审理法官,造成双方律师重新布阵。这种现象透露出令人惊恐的现实,即当事人寻找法官的私交作代理人,而司法制度对此眼开眼闭。
这三位新增添的律师,是离婚案、家庭暴力案方面的律师,没有一位有资历和经验可以充任这桩大型公司之间财产纠纷案的律师。他们被招聘进来,纯粹是因为同波法官的那一层朋友关系。
在后来对波法官进行违反职业操守的调查中,加德纳作证,他受聘时被告知,只要求他在开庭是坐在原告律师团队最显眼的座位上,不用做别的事。原告又对调查人员承认,雇用加德纳确实纯粹着眼于他是法官的朋友,显然这是错误的,但他们是这个失败破损的司法制度受害者,这么做只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不得已采取的下策。
再来看看新添律师的酬劳。被告方同意,如果官司打赢了,艾么透和赖法生可以得到赔偿金额的12%作为律师费。而原告方面,加德纳除了获10万美金的底薪,还规定如果法官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将另获奖金。
改期后的审判在1997年6月16日开庭。庭审间断进行了几天后结束,剩下的事就是法官根据庭审作出判决。虽然法律规定,审判结束后法官应当尽快作出判决,可是波法官居然在审判结束后差不多3年了,才在2000年4月26日宣布判决。这等待判决的时期之长,已是十分离奇了,而这期间更发生了许多令人匪夷所思的荒唐事儿。
“法官吃了被告吃原告”,我原来总以为是一种比喻的说法,是相声小品的台词,哪知世上竟然真有这等事。波法官在审判结束后,当事人等待判决期间,没有召集双方律师出庭开听证会啥的(庭审之后不再召集律师属于正常状态),但他却经常召唤被告或原告的律师去饭馆用饭。当然酒足饭饱之后付账的事,法官是不用操心的。
根据联邦调查局查获的被告律师艾么透1999年5月至2000年4月中旬的一份日程安排表,在这段不足一年的时期里,艾么透请波法官在饭馆吃饭有记录的就达19次之多,还存在未记录而时间久记不起的情况。原告律师加德纳则向调查人员作证,具体次数已记不清了,但等候判决的3年内请波法官在饭馆吃饭至少有几十次。加德纳并交代,在此期间他还多次请波法官的儿子上饭馆。
更荒谬的是,1999年5月距审判结束已快两年了,早该作出的判决仍然渺无音讯,波法官却要求该案的律师朋友陪他去美国最大的赌城拉斯维加斯狂欢三日,庆祝儿子获得学士学位。于是原告、被告双方各派了一位律师陪同前往,波法官的所有旅行费用,包括来回机票、旅馆住宿、饭馆用餐等等,全由这两位律师分担了。
这还不够,尚有其他花样。波法官在断案期间时不时以需要办些事(比如儿子要结婚,得给妻子买件礼物等)但手头缺钱为由,向该案被告律师“借钱”。每次金额不是很大,但只收现金,而且从不开收据。律师艾么透作证道,波法官分二到三次向他“借”走了约6千美元。虽说是“借”,但他俩心照不宣,有借无还,他从来没有指望波法官会归还“借款”。
由这号法官来审案、断案,当事双方的是非曲直、证据强弱等,都无足轻重了,案件的命运完全悬于双方拼比哪一方与法官的关系更近。而在这场比赛中,原告明显处于劣势,首先,被告方面派出的是两位法官朋友,而原告方面只找到一位法官的朋友,被告有2比1的优势。其次,虽然双方律师都有份陪同波法官吃喝玩乐,但波法官断案期间却只向被告的律师“借钱”,这可能暗藏玄机。另外还有一个可能是最重要的因素,原告曾要求波法官回避此案,显然得罪了法官,由此种下祸根;文件显示庭审期间,波法官对原告的主辩律师态度十分粗暴。
千呼万唤始出来,庭审结束近三年后,波法官判决原告赔偿被告1千200万美元的经济损失。
这个判决对于被告是完胜,对于原告则极为苛刻。原告有样学样,聘用法官密友任律师的“对冲”战术,至此完全失败。
被告方增聘艾么透和赖法生时签订了合同,如果官司打赢,艾么透和赖法生可以得到赔偿金额的12%作为律师费。1千200万美元的12%就是144万。由于这一伙人劣迹斑斑,酒肉关系又如此之近,有着几十年的“合作”生涯,特别是弹劾文件披露,波法官和艾么透之前曾有“法官律师合作做案分赃”的行为,我怀疑这144万不单纯,被告方的两个律师很可能预先同波法官约定好分成方法,甚至于原告方律师加德纳也可能有份,这个案子的判决应当是在这伙酒肉朋友密商后作出的。
我的怀疑只能永远是个悬案,因为艾么透和赖法生没有得到这144万美元。波法官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波法官的判决被上诉法庭推翻了。上诉庭在推翻的裁决中作出极其罕见的严厉批评,称审判庭的这个判决荒谬之极,是审理法官白日梦的产物。
按照惯例,上诉庭推翻判决后将案子退回给审判庭做更正审理。而这个案子退回审判庭后,当事双方很快达成了和解协议。据原告对调查人员说,虽然上诉庭的裁决和严厉措辞对原告非常有利,但他们完全不能信任这个法官,所以努力同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以避免再遭波法官阴损。在美国打官司,协议结案的比率特高,对法官不信任应该是原因之一。
波蒂厄斯法官胡作非为虽然是他个人的行为,但也反映出制度方面和体系方面长久存在的严重问题:
(1)当事人要求法官回避的动议,由被要求回避的法官审理决定,实属荒谬。本案原告要求波蒂厄斯法官回避,从后来的事实看,这个要求完全正当,理由非常充分。然而法官在回避问题上可以自个儿说了算,不回避就是不回避,你能奈何我也。可怜原告无路可走,被逼依样画葫芦,想尽办法聘增法官的律师朋友助阵,试图抵挡被宰的命运。这个案子的原告后来自称是“失败破损的司法制度受害者”,说得一点不差,可悲可叹。
(2)法官独立办案,成了放任不监管的理由。本案居然可以审判之后法官毫无来由3年不给审判结果,而诉讼双方还不敢说一个字。更使人震惊的是,竟然没有一种能够发现这种荒唐行径的监督管理机制。在波蒂厄斯法官的判决被上诉庭严辞推翻后,案件仍然回到波蒂厄斯法官手上,而这时占据有利势态的原告仍然怕这个流氓法官,不敢再过堂。放任无监管的法官独立办案制度,造就了波蒂厄斯这种流氓无赖法官,鱼肉当事人,横霸一方。需要声明,我认同法官独立办案的理念,前提是必须辅以有效的监督机制。
(3)法庭规则规定,除了法律容许的极为罕见的例外情况,禁止法官单方面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他们的律师。就是说,法官同原告(或律师)说话时,被告方面必须有人在场;反之亦然。法官道德操守规则规定,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他们的律师任何礼物或相当于礼物的服务与享受。然而,在本案审而待判期间,波蒂厄斯法官肆无忌惮,成百次地传召被告或原告律师请客,去当地饭店饮酒作乐,违反规则大大方方,没有一丝一毫担心被人撞见。这还不算,波蒂厄斯法官甚至要求被告、原告律师全程买单,从美国中部的路易斯安那州一起飞赴西海岸的的赌城拉斯维加斯狂欢三日。我除了说,大家都懂约束法官的规则形同虚设之外,实在无语。
(4)波蒂厄斯法官在国会弹劾听证会上作的辩护,旁证了法官违反道德操守的普遍性。波蒂厄斯对于弹劾文件上列举他违反法官道德操守的事实,包括本文上面介绍的那些荒唐事和行为,没有异议,但是他的律师辩护道,应当公正地考虑当地的文化传统,波蒂厄斯法官的行为在当地法官中十分普遍,只查办他一个太不公平。
(5)波蒂厄斯法官在4个类别上严重违反了法官道德操守而受到弹劾,本文介绍的内容只是其中一个类别之中的一小部分。波蒂厄斯的嗜好是赌和酒,轮盘赌最终导致他在2001年初向破产法庭申请破产。由于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庭发现他有制造假文件和作伪证的行为,在对这些行为调查时才附带发掘出本文介绍的故事。如果波蒂厄斯没有申请破产,没有更为严重的犯行,那么本文叙述的这些荒谬故事就很可能算不上什么了,官方不会作调查,波蒂厄斯不会受到追究。这是美国对法官过于放任的又一旁证。
(6)作为贪官的波蒂厄斯有其高明之处,就是以“借款”的形式收受赃款和贿赂,以至执法部门在掌握了波蒂厄斯的丑行后,还无法起诉他。又由于联邦法官受宪法的特殊保护,结果经历了10年的程序才把他从法官位置上撵走。一个早已身败名裂的无赖,却继续长时期占据在法官位置上审案断案,这是对司法体系和法律庄严的亵渎。美国人对他们的宪法顶礼膜拜,以至于宪法中过时迂腐的部分也很难纠正。宪法规定所有联邦法官都享有终身制,因此无论怎样老态龙钟智力衰退,只要他或她不愿离开法官座位,就可以一直坐到老死。宪法又规定,撤职联邦法官的唯一途径是经由国会弹劾,因此即使弹劾波蒂厄斯这样一个低层次低级别的地区法官,也得兴师动众,在众院和参院分别多次召开专门委员会以及全体议员出席的听证会。波蒂厄斯弹劾案2008年6月在国会正式启动,折腾了两年半才终于将他撵下来。还好本世纪迄今就这么一件法官弹劾案,如果多有几起,国会就不用办其他事了。弹劾法官程序繁杂耗时,一方面使国会没有意愿立案(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本世纪迄今只有一件法官弹劾案),另一方面让不良法官作恶无所顾忌,即使东窗事发,还可采用 “拖”字诀,拖上10来年,薪水一文不少。
中国很多人说起美国司法制度来,无限崇拜,无限敬仰,仿佛是谈论正义和公正的化身。问起他们何以见得,原来是一无所知,人云亦云而已。笔者希望本文能帮助他们比较真实地、具体地了解美国司法运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注:本篇为长文《模仿复制美国司法运作模式必定失败》后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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