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受制于巴塞尔枷锁与评级霸权
2012年11月14日
《环球财经》杂志
如果想让三大评级机构评级,就要对评级机构和监管机构信息公开,也即是中国的金融机构想要获得评级,就必须向美国公开信息。对此,中国显然是难以做到,结果就是中国的银行均要按照100%的权重计入风险资产
本刊副总编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客座研究员
□ 张捷
整个世界都在宽松,为什么中国不呢?在这里我们不能忽视巴塞尔协议和评级霸权对于中国的制约。
不平等的巴塞尔协议
西方所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使是希腊的风险巨大的垃圾国债,在巴塞尔协议下风险权重也是为零的,而次级债,即使是雷曼兄弟这样的破产垃圾债,其风险也仅是20%。按照巴塞尔协议的标准,西方银行持有的大量次级债是要被计入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当中的,这样西方银行大量的次级债融资反而成了银行的次级资本。但中国的银行发行次级债需要审批而且极为不易,所以中国的银行必须不断地再融资,造成中国的银行在巴塞尔协议下的不平等待遇。
同时,巴塞尔协议对于风险资产的规定对中国也是不平等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资产分为四大类,分别以相应的权重(K)反映其风险大小: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中央政府的债权风险暴露权重为0;
对于OECD的商业银行及OECD以外的中央政府的债权风险暴露权重为20%;
抵押贷款的风险暴露权重为50%;
其他所有商业银行、企业、个人的风险暴露权重都为100%。
然而,中国不是OECD国家,市场经济地位不被西方所承认,因此中国的所有商业银行、企业、个人的贷款风险暴露水平都被计算为100%,中国国债的暴露风险是20%。
但是西方OECD国家的国债在银行资产里的风险权重是零,因此西方国家不断地发行超额国债,这些国债均可以被银行不计成本地持有。中国的银行持有中国政府的国债不仅要计算20%的风险资产权重,还有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持有地方政府债务的要求就更高,这样中国进行市场化和证券化的金融改革的时候就存在巨大的歧视,与西方国家处在不平等的起跑线上。更可笑的是,这一次欧债危机中的“欧猪五国”竟然是OECD的创始成员,他们的中央政府的债权风险暴露权重为0,但这些国家的国债等风险显然是高于中国的。
更重要的是,持有西方OECD国家的银行债务,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只计算20%的风险权重,持有中国的银行债务就要被计算100%的银行风险资产权重,这样的结果就是银行的金融杠杆率受到了巨大的差别待遇,为西方银行炒作衍生品打开了方便之门。
西方金融机构的次级债在到期的前五年可以最高100%的比例计入银行的次级资本,一年内到期的也有20%,而且这些银行债务的风险权重才20%,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不到其次级债金额的2%,在巴塞尔协议Ⅲ以前,这个资本要求甚至不足次级债金额的1%。但是,中国的银行发行次级债就要被计算100%的风险权重,与银行的贷款风险权重差别不大,中国的银行要持有其他银行的次级债,就要有高于西方银行5倍的股权资本的需要,银行股权融资的压力可以想象。
纵容西方银行贪婪
西方金融机构在巴塞尔协议下,通常是一家金融机构发行的次级债被另外一家持有,然后另外这家金融机构的次级债又被其他金融机构持有,最后可以循环回来由第一家金融机构用发行次级债所得的资金购买,于是就出现了次级债循环持有的怪圈,而且这样的持有经常是隐秘的。而对于CDS等金融衍生品,西方评级机构给予这些债券高高在上的信用评级,按照他们的高评级,这些债权债务的风险权重很多只有20%。
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的风险管理是刻意“忽略”了上述资产的关联性,有关协议根本没有考虑到不同资产间的相关性,其背后是西方这些金融机构获得了巨大的利益。2008年的金融危机也是在这个基础上发生的。2008年危机前,摩根大通利率衍生产品的杠杆潜在比例竟然高达626:1,堪称世界之最,而且还都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和资产风险控制的要求。
巴塞尔协议维护美元霸权
在世界经济危机的风雨飘摇当中,谁有话语权谁就有了最大的力量。美国通过巴塞尔协议的规则和三大评级机构掌控着金融市场的生杀大权,维护美国霸权。
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不同,提出了信用风险计量的两大类方法:(1)标准法:基于商业银行资产的外部评级结果,以标准化方式计量信用风险;(2)内部评级法:基于商业银行自身健全和完备的内部评级体系计量信用风险,但必须经过监管当局的技术检验和正式批准。
巴塞尔协议的信用风险计量标准法对主权、商业银行、公司的债权等非零售类信贷资产,根据债务人的外部评级结果分别确定权重,零售类资产根据是否有居民房产抵押分别给予75%、35%的权重,表外信贷资产采用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转换为信用风险暴露,过分依赖于外部评级,对于缺乏外部评级的公司类债权统一给予100%的风险权重,缺乏敏感性;此外,也没有考虑到不同资产间的相关性。这样的风险权重评估就是对于没有经过西方三大评级机构进行评级的金融资产100%的计入银行的风险资产,再对于风险资产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乘以资本充足率得出银行必须的资金数额。而对于经过评级的金融资产则可以降低计入风险资产的比例,降低比例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必需的银行资本金随之降低。因此,这个评级实际上就决定了银行的资金杠杆水平和银行的发债成本。
如此,高评级可以降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就会有更多的银行愿意持有次级债等债权。实际上,就是把生死大权交到了评级机构手上。
巴塞尔协议信用风险计量的内部评级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的内部评级体系,自行预测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期限(M)等信用风险因素,并根据如下权重公式计算每笔债项的信用风险资本要求(K):(1)公司、主权及商业银行暴露:①非违约风险暴露;②违约风险暴露。(2)零售暴露:根据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依赖程度的不同,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①初级法要求商业银行运用自身客户评级估计每一等级客户违约概率,其他风险要素采用监管当局的估计值;②高级法要求商业银行运用自身二维评级体系自行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期限。初级法和高级法的区分只适用于非零售暴露,对于零售暴露,只要商业银行决定实施内部评级法,就必须自行估计PD和LGD。
我们看到,巴塞尔协议信用风险计量的内部评级法是要求必须经过监管当局的技术检验和正式批准的,要以美元结算就要经过美元的结算机构,能否符合巴塞尔协议就是该结算机构说了算。巴塞尔协议实际执行起来的结果就是谁做结算货币谁监管,除非交易的双方有特别的约定。因此这个内部评级法实际上就是美国以及美国认可的金融机构可以使用,其他金融机构只能使用标准法来进行风险计量,而使用标准法的风险计量的结果,就是必须屈从于美国控制的三大评级机构之下。
涉及国家金融安全
巴塞尔协议还要对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进行挤压,如果想让三大评级机构评级,就要对评级机构公开信息,也要对监管机构信息公开,也即是中国的金融机构想要获得评级,就必须向美国公开信息。对此,中国显然是难以做到,结果就是中国银行(2.76,0.00,0.00%)的资产均要按照100%的权重计入风险资产,这对于中国显然是不平等的。
美国金融机构对美国评级机构和美国监管机构信息公开是没有什么额外风险的,但对于中国来说,就涉及到了国家的核心利益和核心秘密。
宽松空间被挤压
在美国前两轮QE时中国没有及时跟进,外汇储备快速增加到32000亿美元,比危机前增加一倍。快速增加的结果就是中国的市场早已被外来的热钱所潜伏,如果中国此时进行宽松,则进来的投机热钱就要大幅获利。想一想2008年1月中国的外汇储备是15898.10亿美元,到2012年6月是32400亿美元,这新添的美元当中有多少热钱?而我们的国际投资头寸表显示,2011年6月末外国来华投资15838亿美元,占对外金融负债的60%。如果此时中国宽松,股市等资本市场价值翻倍上涨,外资获利就可能超过我们的外汇储备,如果股权的价值翻倍,外国来华投资的资本价值就要30000亿美元以上,还有隐藏在房市和股市的热钱资金,如果中国宽松,他们就要胜利大逃亡了,中国的选择只能是彻底压死,因此在国外抢先宽松以后,中国实际上已经没有了宽松的机会,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巴塞尔枷锁和评级霸权不解除,中国是没有宽松的机会的。在内外宽松不同的情况下松紧不同,如果开放外资进入则对中国也是一个剪羊毛的过程。
巴塞尔协议不但对中国是枷锁,对于欧日压力也是很大的。每一次评级的下调,对于欧盟和日本就意味着要银行和金融体系进一步地去杠杆化,压低了欧日的杠杆也就使得货币衍生的货币乘数降低,货币供应必然是紧缩的。
巴塞尔协议订立之初就有限制日本当年量化宽松的作用,是美国和英国共谋针对《广场协议》后日元升值,日本央行大量印钞应对升值攫取世界财富所采取的限制策略。现在限制日本的策略变成了中国的枷锁。
但是对于美英等以债券为主的金融社会,持有金融机构的次级债,哪怕是破产的雷曼债券只占20%的风险权重、持有国债哪怕是希腊这样的垃圾国债也不计算风险权重,债券的融资模式不会增加广义货币的数量,不会发生银行存贷款所造成的金融衍生,因此对于货币乘数是关系不大的。美联储购买MBS等债券本身也是扶持债市。西方有一个比中国发达得多的债市,债市的规模比股市要大,这样的差异就被规则制定者所利用,制定了有利于自己的规则。
我们不能忽视巴塞尔协议和美国的评级霸权所造成的影响,中国没有与西方平等宽松的条件,因此在执行巴塞尔协议的时候需要一些灵活思维,在中国建立一些不需要符合巴塞尔协议的金融机构,给市场提供更多的流动性,小额贷款公司似乎就是在进行尝试,中国崛起是要付出更多的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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