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30日,国务院就存款保险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欲在我国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看到这则消息,的第一反应就是想寻找一个语汇来表述与“东施效颦”这一典语内容相仿却角色互换的情境——美丽的西施看见东施亮丑,反而急于模仿,我们暂且称之为“西施效东”吧!东施效颦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若“西施效东”,则人们会疑惑——意欲何为?
其实这是一个争论了二十几年的老问题,笔者已有跟踪。今天似乎争论见底意欲实施,颇多感触不吐不快。我们先撂开理论争论中的是非曲直,单就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追问如下:其一,存款保险制度是在什么历史背景下发生演化的?如何评价之?其二,存款保险制度适合中国否?中国有实行的必要性吗?其三,如果实行会给中国带来什么样的社会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的发生
存款保险制度发源于美国,而美国的银行制度是典型的私人银行制度,就连其中央银行——美联储也具有私人资本的色彩,这是美国银行业的基本特征之一。(关于这一特征对国际金融的影响,以及对之一味模仿的后果,后面再谈)再者,美国曾实行的“单一银行制度”和“单一州银行制度”,使得美国银行数量众多,一度曾达到3万多家。因此,这两点所造成的经常性的银行倒闭成为美国金融不稳定的诱发因素,在1930年到1933年间,美国每年有2000家以上的银行破产倒闭。在经历了1929年的大萧条洗礼之后,美国被迫于1933年制定存款保险制度,其原因就在于缓解银行大量破产对于社会的冲击。简而言之,银行的破产催生了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是否有必要
反观中国,所有的银行都是源于国有银行,作为中国金融业支柱的四大国有银行,直接就是原中国人民银行几大专业部门的分拆。由于这样的形成机制与历史背景,在各个时期,中国的银行业都处于磐石般的稳定状态,这是中国金融业的一大特色,这一特色使得中国成为惟一个没有发生过金融危机的国家,使得中国内外经济体对于中国银行业具有无比坚定的信任。这一点是同美国的情况截然相反的,无论如何,中国的银行从未破产过。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针对银行破产的补救制度,中国没有面临美国当时银行大量破产的境况,中国的银行体制也与美国的银行体制迥然不同,那么是何原因迫使中国必须实行这样一个制度呢?
负面影响
中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将会有巨大的负面作用,是一种降低自我信用的不必要路径。
首先,向世人宣布中国银行业存在了破产的可能,增加了人们的恐慌、当一个几乎具有主权信用的银行业突然从制度角度硬性地造成破产的可能的时候,其结果只有一个:增加了人们的恐慌。
其次,实施银行破产,引进金融危机促发机制。
银行破产是金融危机的促发机制,从没有银行破产的可能发展到给银行安装破产机制,这本身就是在预埋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再次,它鼓励银行冒险、投机。
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使得风险、成本、收益在政府、银行和存款人之间的分配十分不合理。在银行不允许破产的情况下,政府承担了最大的成本,在本质上是一种政府担保的无限责任制,但政府针对银行业的监管和约束的权力也是无限的。试想如果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政府的负担并没有减轻,最终的付款人仍然是政府。同时,却大大增加了存款人的恐慌,因为,当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安排的时候,没有任何经济组织会怀疑中国银行业的安全性,恰恰是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引起人们对中国银行业稳定性安全性的忧虑。这是一个讽刺,正是存款保险制度告诉世人中国银行业的存款不保险了。
对于银行而言,由于可以通过破产来摆脱责任,自此,在银行这里体现为本质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制,政府的无限责任和银行的有限责任的对比恰恰鼓励了银行的冒险、投机行为,反而增加了系统性的风险。
最后,银行破产可能引发的社会效应不可小觑。
在中国,再小的银行其规模也相当于一个大型企业,而其渗透和影响则远远大于大型企业,因此,在中国银行破产是不可想象的,将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并迅速蔓延,进而有粉碎中国金融信誉之虞。我们可以回想下,由于种种传言在中国引起的抢购风潮,回想下蚁力神等诸多非法集资事件所引起的社会负面效应。这些事件的社会影响同银行破产相比连毛毛雨都算不上,难道我们不是极力避免、却要主动引发暴风骤雨?
因此,我们高度质疑实行制度的原因:从来没有银行破产之虞的中国弄什么存款保险制度呢?就为赶时髦?就为学习西方“先进经验”?就因为西方有而中国没有?难道我们不担忧由此引发的金融失序?
必要性辨析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对该制度实行的必要性及意义,我们可以来个简单的辨析。
我们来逐字逐句地分析“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实行这一制度必要性的解释。
先来说“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需要厘定的是存款保险制度在什么情况下才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安排,是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其成立是有条件的——即大量银行破产成为可能,而非普适;并且如上分析,该制度保护的是恶性破产的银行,而非存款人。
再看看“市场经济条件下,吸收存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称存款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货币对于任何形态的社会都是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如人体的神经系统或血液循环系统,经营货币的机构必然都具有提供公共服务的特质,不应视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纯私人企业。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关系到国家命脉的产业是不能私营的,何况金融。银行业不宜过度竞争、不宜过度市场化,而更应该强调其公共服务功能。尤其是在以公有制为主的中国。简而言之,银行业需严加监管,但要慎言破产。一切在纸面上须由存款保险制度来解决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宏观管控手段轻车熟路地加以解决。
我们再解析一下“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市场机制强化对存款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督,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许多国家和地区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首先,我们要问,中国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了吗?中国的银行存款处于风险之中了吗?其次,最令人费解的就是接下来的描述:如何通过“市场机制”强化对存款银行行为的监督?如何通过“市场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监督、防范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这些都是宏观监管职能,作为监管对象的市场本身如何完成?
“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有问题。历史事实是:实践证明,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中国金融是世界上最稳定的金融。与其说存款保险制度是各国普遍实施的,不如说是西方实施的。而西方世界长期深陷金融危机,迄今看不到解脱的希望,难道靠举债度日、政府濒临破产的美国仍是我们学习的榜样?我们这种“西施效东”的行为着实不可思议。
“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似乎同样不靠谱。当“征求意见稿”中提及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的时候,终于让人们感觉到,这些是破产指向的银行,即该制度真正的着力点。因为,无论实行什么制度,除这些银行之外的银行都毫无破产的可能性,该制度有点像是为中小银行和民营银行量身定做的。笔者认为,对于中小银行和民营银行关键的问题是规范和监管,不应任其自生自灭而生成一个金融不稳定因素。同时笔者认为,对于小微企业的支持更应该依靠政策性金融,而市场化的金融支持只能演变为高利贷模式,目前影子银行的现实运作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金融应是公共服务体系
公共产品的生产是命运共同体整体安全的命脉所系,而货币金融则是作为共命运体的一国社会经济的中枢神经。作为一个健全的生命体,中枢神经获得自身奖励的惟一方式是来自于生命体有益自身的生命活动,金融自身奖励的来源也应该是实体经济活动的运行与发展。如果金融体构筑的自身奖惩机制仅来自于自身感受,而不与它所服务的经济体系的安全与否挂钩,则实质上类似于吸毒者不顾身心健康而仅专注于多巴胺对中枢神经系统自身的刺激效果。从马克思到列宁对资本主义本质的认识都集中于这一点,即以提供公共产品为幌子行一己之私。
如今日益彰显的一个深刻事实是:西方金融机构视市场为捕猎场,常常以卡喉的方式控制经济运行的命脉,从而攫取整个社会的根本利益,为此演化出一套完整的以捕猎市场为目的、以提供公共产品为伪形的虚拟货币生产体系。仅只因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被捕猎对象市场日趋强大、日趋独立、日趋警觉而不给“狩猎者”留有制度空隙,才促使此套利益攫取机制无从施展威力,从而使其自身危机日深。中西对比,新兴的中国市场经济或比作勤劳并享受着劳作愉悦的健美西施,而西方以攫取为基本形式的金融体系病老垂暮、日渐无力,更像东施,苟延残喘、饥渴地等待中国等新兴国家敞开金融网络克隆西式机制。只有以中国为首的新兴市场国家的公共产品尤其是金融体系可以在制度上允许以私代公,残存的西方金融的庞大能量才可以如鱼得水地加以施展。
由此看来,中国经济安全的本质所系在于作为中枢神经的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而中国金融牢牢定位于非盈利的公共产品提供,既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复兴大国的金融政治宣言。只有坚如磐石的中国金融体系没有被内外的恶意投机所震荡乃至颠覆之虞,中国才能够通过例如一路一带等实体经济模式带领新兴市场国家摆脱西方金融攫取的魔爪。要想改变不正常的国际金融经济秩序,就要从健康的新金融体系创新开始。健康的世界金融秩序的特征诸多,但最主要的一点是:金融并非攫利机制,而是公共服务体系。中国金融以往所具有的这种优秀品质,非但不能被改革掉,反而应作为一种健康的金融政治、金融哲学、金融文化,伴随着崛起中的中国的内务与外交。
(禹钟华博士系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祁洞之博士系辽宁大学哲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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