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去中心化”当成区块链技术的一种“特色衍生功能”,这是对的,没问题。但如果让区块链技术执拗于“去中心化”功能,甚至认为:达不到“去中心化”的效果就不是区块链技术,那就错了。
其实,区块链不过是一种特色的互联网技术,它之所以强于以往的互联网技术,关键在于,区块链技术通过一种制度设计,可以建立一种人与人或节点与节点之间的、新型的信任关系。如果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得好,使链上人群彼此间可以建立起有效的、彼此可以充分信赖的“生态环境”,那自然而然地就会产生“无须传统信任保证的权威机构”继续担承责任的过程,这就是所谓“去中心化”。由此可见,区块链技术中的所谓“去中心化”,其实是个衍生品,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衍生品。
就目前而言,区块链大致分为三类:公有链(或称公链)、私有链(或称封闭链)、联盟链。一般认为,公链是开放度最高的链,理论上说,全世界所有人或机构都可以随时接入端口。问题是:既然全世界所有人或机构都可以随时进入,那政府机构、司法机构是否可以随时进入?它们在区块链当中是否可以从事打击违法行为的活动?我看不仅可以,而且必须,否则区块链将成法外之地。既然如此,这个所谓的“公链”到底有没有“中心”?
最近黄奇帆先生在一次讲课中提到: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是相对的。第一,在区块链中,只要每个人都记录所有人数据,那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一个中心,所以有人认为区块链不是“去中心化”,而是“多中心化”,我更愿意称之为“多中心化”;第二,区块链中一定有“群主”,这个群主是不是中心?第三,区块链中的规则由谁制定?规则可不可以修改?制定和修改规则的人是不是中心?所以,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很可能是在“去化别人的、传统的中心,而确立自己为中心”。
一系列的问题非常深刻。它告诉我们,谁有权利制定规则、谁有权利修改规则、谁有权利获得链上所有数据谁就是“中心”。而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很可能就是“去化别人的、传统的中心,而确立自己为中心”。
这样案例实际很多。比如比特币,中本聪是不是中心?Libra,如果它真能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则运行,那它一定会去化各国中央银行——传统的货币发行中心,而建立“Libra协会(联盟)”这个货币发行中心,而且这个货币发行中心发行的货币还是世界货币,其功能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行的特别提款权(SDR)还要强大,SDR只是个不流通的记账货币,但Libra不仅流通,而且记账。它为什么遭到世界各国中央银行反对?原因就在于“它去化传统货币发行中心,而确立‘Libra协会(联盟)’作为世界货币发行特权。
所以,区块链技术必须努力建立“更加有效的信任机制”,大幅降低人与人(或节点与节点)之间的“因信任而产生的巨额成本”,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生产和交易效率。但是,千万不要执拗、执着于“去中心化”的制度安排和企图。我们必须清醒:从经济层面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永远是一切技术追求的核心目标,也是技术得以不断发展的关键性保障。
至于未来是否可以依托区块链技术达成所谓“完全或一定程度的去中心化”效果,那应交由历史去回答,而绝非当下就要刻意实现的目标,更不该是唯一目标。技术路线的错误会导致巨额成本的浪费,比如Facebook施重金研发Libra,最后落得“搁浅”的命运,这对Facebook而言,不是一个巨大的浪费吗?真心希望国内区块链技术的开发者不要被“去中心化信仰”所困,而把精力放到建立“更加有效的信任机制”、并以此提高社会效率、降低社会成本的方向。
实际上,就现实而言,“去中心化”仅仅是区块链的“技术幻觉”,其应用场景背离社会现实。比如,一个大毒枭可以是区块链中的守法公民,但究其社会属性那一定是罪犯,而他在区块链中的“守法行为”可能正是为了社会犯罪,比如洗钱或收付毒资。这个情况不是没有,特朗普在批评比特币的时候就特别指出:比特币让数十亿美元的毒资逃避监控视线。正是犯罪的存在,正是区块链内部行为规范和社会要求存在差异,所以,政法体系必须有效介入区块链的内部行为,而且必须以“中心”存在。这会不会降低区块链所能带来的效率?当然,但这是必要的成本。
基于上述道理我们推断:在所有必须进行社会管理的领域中建立区块链系统,这个区块链系统绝不可能是“去中心化”的过程,尤其是在“必须有强监管存在”的领域,比如金融领域,它最适合区块链的“技术应用”,场景非常丰富,但绝对无法摆脱“监管所构成的中心化”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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