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章(1823-1901),安徽合肥人,晚清军政重臣,洋务派的主要成员之一。近年来,中国出现了一些赞美李鸿章的文章、书籍和影视作品,企图给李鸿章“平反”,说他根本不是“卖国贼”,而是一个为国家“作出卓越贡献”的“忍辱负重”的“伟大的改革家”。事实果真如此吗?
客观地说,19世纪60至90年代,清王朝以恭亲王奕訢、曾国藩、李鸿章、张之洞等为代表的洋务派,所进行的引进西方军事装备、机器生产和科学技术,以维护封建统治的“自强”、“求富”的洋务运动,最后虽然以失败而告终,但却为中国近代化的起步开辟了道路。从这一点来说,李鸿章作为当时洋务派的主要成员之一,客观上对中华民族也是做过有益的事情的。但是,我们并不能以李鸿章曾经做过一些益事就否认他是一个“卖国贼”。铁的事实说明,李鸿章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贪官和卖国贼。
“宰相合肥天下瘦,司农常熟世间荒”。这是清末流传于民间的一副著名对联。上联写的是李鸿章,他是安徽合肥人,官至直隶总督兼北洋通商大臣,授文华殿大学士(即宰相);下联写的是翁同龢,翁乃江苏常熟人,曾任户部尚书(这是全国财政经济的主管官,秦汉时叫司农)。这副对联充分表达了当时老百姓对李鸿章这些吸食民脂民膏的贪官们的憎狠与愤怒之情。
在清王朝自上而下推行的洋务运动中,李鸿章等洋务要员是大发了一笔洋务财的。当时,盛传着李鸿章“富甲天下”的说法。对此种说法,梁启超在他所著的《李鸿章传》中虽然表示怀疑,但梁启超也不得不承认:李鸿章有“数百万金之产业,意中事也”,招商局、电报局、开平煤矿、通商银行等,均有李鸿章的不少股份,南京、上海等地的当铺、银号也是他的“管业”。后来,梁启超算过账,说李鸿章病死时,“家资逾千万,其弟兄子侄私财又千万余元”。实际上,梁启超这账算得还不全,因为李家拥有的大量房地产还没有算进去。
1904年4月,李鸿章直系子孙留有一份《分家合同》,如今在合肥大兴集李鸿章享堂的陈列栏展出。美国学者苑书义(福尔索姆)在李鸿章的孙子李国超处见到过这份合同,并征得主人同意,收入专著《李鸿章传》中。从这份《分家合同》可以看出,李鸿章在安徽合肥、安庆、桐城、巢县、六安、霍山、庐州和上海、南京、扬州等地约有上百处房地产,其中仅在上海的一处中西合璧式的房产就价值四万五千两白银。
中国近代史上首位留学美国,也办过洋务,后来投入孙中山革命运动的容闳,他对李鸿章的家产估计说:“绝命时有私产四千万两以遗子孙。”容闳的估计,看来是比较准的。
李鸿章不仅在办洋务中大捞油水,还收受下级官僚的贿赂,尤其是他在办理外交事务中,竟然也收取外国贿赂,出卖中国的利益。据史料记录,李鸿章至少两次收取过沙俄的贿赂。
一次是在1896年签订《中俄密约》时收取沙俄的贿赂
19世纪90年代初,俄国开始修筑横贯欧亚两大洲即西起莫斯科、东达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的西伯利亚大铁路。1894年,铁路修到了外贝加尔地区。俄国竭力想取道我国东北筑路,这对扩张俄国势力将大有好处。为扩张在中国的势力范围,沙俄财政大臣维特的关于西伯利亚铁路穿过中国东北地区直达海参崴的建议很快得到了沙皇的批准。
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4月,沙俄驻华公使喀西尼向清总理衙门正式提出这一要求,遭到清政府的断然拒绝。5月,沙皇尼古拉二世加冕典礼在莫斯科举行。沙俄别有用心地邀请清朝权臣李鸿章参加典礼,并待以国家元首之礼。此间,尼古拉二世特命财政大臣维特、外交大臣洛巴诺夫与李鸿章进行秘密谈判。谈判期间,俄方利用清政府部分官僚急于同俄国结盟的心理,把“借地接路”作为实现结盟的先决条件。为迫使李鸿章就范,俄方不断施加压力,威胁讹诈,以中断谈判相要挟。后来竟然将单方面拟定的《中俄密约》约稿交与李鸿章。同时,沙俄还使用重金贿赂的卑劣伎俩,向李鸿章许诺,如果“接路”顺利进行,将付给李300万卢布酬金。李鸿章没有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意见,就把约稿转奏光绪帝请旨,并电催清政府准其画押。
1896年6月3日,清政府特使李鸿章在莫斯科与俄国人签订了出卖中国主权的《中俄密约》》(正式名称为《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或《防御同盟条约》,《条约》全文详见附件一)。《中俄密约》是沙俄以不正当手段诱迫清政府签订的彻头彻尾的强盗条约。它的签订,使沙俄不费一枪一弹,把中国东北变成了俄国的势力范围。
据俄罗斯国家档案馆的沙俄档案记录证实,就在《中俄密约》》签字的第二天,由道胜银行要员牵线,经钦差大臣李鸿章过目,沙俄财政大臣维特签字同意,双方私下达成了一项协议:如中东铁路修筑成功,道胜银行拨出300万卢布给李鸿章作酬谢。分三期付款,首期100万在清朝皇帝正式批准条约后付款,二期100万在全线测量结束、筑路合同签订时付款,三期100万在铁路完成时付清。道胜银行中国分行账册中专设“李鸿章基金”账户,从1897年起,先后支付五次,总额达170万卢布。而早在密约签订的当年8月,道胜银行就把首期100万卢布直接送交李鸿章手中。
李鸿章受贿、俄国人行贿对中国人的影响,自不必多说。时任沙俄陆军大臣的库罗巴特金当时就有比较深刻的评论,他说:“谢尔盖·维特收买了卑鄙的李鸿章,他接受了这一横暴行为,为此中国将永远不会饶恕俄国。”([苏俄]国家中央档案馆编:《日俄战争》(库罗巴特金、利涅维奇日记摘编),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5页)
还有一次是在1898年签订《旅大租地条约》时收取沙俄的贿赂
《旅大租地条约》原称《中俄会订条约》,又称《中俄条约》,是沙俄强迫清政府签订的又一个不平等条约。
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12月,沙俄借口抵制德国,协助中国,派遣俄太平洋分舰队军舰强入旅顺口,接着向清政府提出租借旅顺、大连的无理要求。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3月3日,沙俄驻华代办巴夫洛夫(也译作“巴布罗福”)向清政府正式提出租借旅顺、大连和建筑中东铁路南满支线的要求,“限五日照复”。清政府于是派驻德公使许景澄为头等钦差大臣,赴彼得堡与沙皇政府举行谈判。许景澄在谈判中告诉俄方代表:中国如答应俄国条件,其他大国必然援例而来,有损东方和平。许景澄在随后向沙皇尼古拉二世递交国书时再次表明不能租让旅大的理由。此后沙俄政府竟拒绝与许景澄谈判。
3月20日,俄驻华代办巴夫洛夫到清总理衙门,提出俄方拟定的租借旅大约稿6条。由于当时朝廷内外群情激愤,总理衙门不敢接受俄国的要求。沙俄曾欲命令当时正在旅顺的俄军舰上的海军陆战队强行登陆,但在获悉清政府任命李鸿章、张荫桓为谈判的全权代表之后,又改变了主意,决定再次使用重金贿赂的办法达到目的。巴夫洛夫等人秘密会见李、张二人并向其保证:“如果旅顺口和大连港的事按照我们指定的期限并无须我们采取非常手段而办理成功,”每人酬银五十万两。李、张二人见利忘义,竟然同意这笔肮脏交易,又去说服慈禧和光绪同意俄方的要求。3月27日,按照俄国指定的期限,由李、张代表清政府,与巴夫洛夫在北京签订了《旅大租地条约》(《条约》全文详见附件二)。同年5月7日,清政府代表许景澄同沙俄代表莫拉维诺夫在彼得堡签订《续订旅大租地条约》。由于这两个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旅大地区成为了沙俄的殖民地。
而就在中俄《旅大租地条约》签订的第二天,沙俄政府财政部派驻北京的代表璞科第把50万两银子的重金贿赂亲手交给了李鸿章。这件事,在中方的史料里面当然找不到记录,但在俄方的史料里却有文字记录:
一个是当年沙俄的财政大臣维特伯爵,在他所著的《维特伯爵回忆录》中记录了这件事:李鸿章收受了沙俄政府50万两银子的贿赂。
还有一个是上海人民出版社于1977年出版的史料——《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上卷第二分册。在这册史料的第103-104页,收录了当年沙俄驻华代办巴夫洛夫和沙俄政府财政部派驻北京的代表璞科第的4份电报,在其中一份关键电报里,璞科第清清楚楚地写明了:李鸿章收受了自己50万两白银。
第一份电报内容如下:
“1898年3月(俄历)9日(公历21日),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财政大臣密码急件
今天我得到代办的同意,和李鸿章及张荫桓作机密谈话,允许他们,假如旅顺口及大连湾问题在我们指定期间办妥,并不需要我方的非常措施时,当各酬他们银五十万两。两位大臣均申诉自己的地位非常艰难,并述及官吏阶级激愤心情,向皇帝上了无数申请书,勿对我国要求让步。明天两位大臣都将向皇帝作报告。”
第二份电报的内容:
“内廷郎巴夫洛夫密电 1898年3月9日(公历21日)
与璞科第一起极秘密地允许李鸿章及张荫桓,如协议不迟于3月15日(公历27日)签字,而我方也不必采取紧急措施时,则各酬银五十万两。”
第三份电报的内容是:
“内廷郎巴夫洛夫密电 1898年3月12日(公历24日)
允许的报酬起了应有的作用。李鸿章与张荫桓显然已使其他大臣及亲王等对此发生兴趣。
希望在3月15日签订条约以后即迅速支付所允款项,请将此事命令璞科第。”
第四份电报最关键,内容是:
“1898年3月16日(公历28日)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财政大臣密码电
今天我付给李鸿章五十万两(按北京习惯所用市平银重量),计值486,000两(按银行所用公砝两重量折算);李鸿章甚为满意,嘱我对您深致谢意。同时我当电告罗启泰。我没有机会将款交给张荫桓,因为他非常小心。”
请大家注意,璞科第给李鸿章送钱的时间是:1898年3月28日。中俄《旅大租地条约》签订于1898年3月27日。也就是说:俄国人没有失信,在签约的第二天就把钱亲手交给了李鸿章。
无论是1896年6月签订的《中俄密约》,还是1898年3月签订的《旅大租地条约》,都是严重损害中国主权的不平等条约,李鸿章在谈判和签订这两个不平等条约时,背着朝廷偷偷收取外国的巨额贿赂,这不是彻头彻尾、地地道道的卖国和贪腐又是什么?严格的说,李鸿章在这两件事情上,实际是充当了沙俄的内奸。因此,说李鸿章是卖国贼和贪官,一点也不冤枉他!
看看今天,这些年查初的大贪官,哪一个没有为改革作出过贡献,如果因为李鸿章参与过洋务运动就否定其是卖国贼和贪官,就说他是“伟大的改革家”,那么,我们这些年查初的大贪官,岂不都成了“改革家”和“改革英雄”了吗?!
附一:《中俄密约》(全文)
一八九六年六月三日,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俄历一八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莫斯科。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暨大俄国大皇帝陛下,因欲保守东方现在和局,不使日后别国再有侵占亚洲大地之事,决计订立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是以大清国大皇帝特派大清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俄国大皇帝特派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外部尚书内阁大臣上议院大臣实任枢密院大臣王爵罗拔诺甫,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户部尚书内阁大臣枢密院大臣微德;
为全权大臣,即将全权文凭互换校阅,均属如式,立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日本国如侵占俄国亚洲东方土地,或中国土地,或朝鲜土地,即牵碍此约,应立即照约办理。
如有此事,两国约明,应将所有水、陆各军,届时所能调遣者,尽行派出,互相援助,至军火、粮食,亦尽力互相接济。
第二款 中、俄两国既经协力御敌,非由两国公商,一国不能独自与敌议立和约。
第三款 当开战时,如遇紧要之事,中国所有口岸,均准俄国兵船驶入,如有所需,地方官应尽力帮助。
第四款 今俄国为将来转运俄兵御敌并接济军火、粮食,以期妥速起见,中国国家允于中国黑龙江、吉林地方接造铁路,以达海参崴。惟此项接造铁路之事,不得借端侵占中国土地,亦不得有碍大清国大皇帝应有权利,其事可由中国国家交华俄银行承办经理。至合同条款,由中国驻俄使臣与银行就近商订。
第五款 俄国于第一款御敌时,可用第四款所开之铁路运兵、运粮、运军械。平常无事,俄国亦可在此铁路运过境之兵、粮,除因转运暂停外,不得借他故停留。
第六款 此约由第四款合同批准举行之日算起照办,以十五年为限,届期六个月以前,由两国再行商办展限。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专条
两国全权大臣议定,本日中、俄两国所订之约,应借汉文、法文约本两分,画押盖印为凭。所有汉文、法文校对无讹,遇有讲论,以法文为证。
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外部尚书内阁大臣上议院大臣实任枢密院大臣王爵罗拔诺甫,
大清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户部尚书内阁大臣枢密院大臣微德。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订于莫斯科
附二:《旅大租地条约》(全文)
一八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俄历一八九八年三月十五日,北京。
大清国大皇帝、大俄国大皇帝欲更敦两国盟谊,互筹相助之法,为此,
大清国大皇帝派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李鸿章,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荫桓为全权大臣;
大俄国大皇帝派驻华署理全权大臣内廷郎巴夫洛夫为全权大臣;
该大臣等各以所奉全权之据视为妥协,商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为保全俄国水师在中国北方海岸得有足为可恃之地,大清国大皇帝允将旅顺口、大连湾暨附近水面租与俄国。惟此项所租,断不侵中国大皇帝主此地之权。
第二款 因以上缘由所租地段之界,经大连湾迤北,酌视旱地合宜保守该段所需应相离若干里,即准相离若干里,其确切界限以及此约各项详细,俟此约画押后,在圣彼得堡会同许大臣刻即商订,另立专条。此界线商定后,所有划入租界线内之地及附近水面专归俄国租用。
第三款 租地限期,自画此约之日始,定二十五年为限,然限满后,由两国相商展限亦可。
第四款 所定限内,在俄国所租之地以及附近海面,所有调度水、陆各军并治理地方大吏全归俄官,而责成一人办理,但不得有总督、巡抚名目。中国无论何项陆军,不得驻此界内。界内华民去留任便,不得驱迫。设有犯案,该犯送交就近中国按律治罪,按照咸丰十年中、俄约第八款办理。
第五款 所租地界以北,定一隙地。此地之界,由许大臣在圣彼得堡与外部商定。此隙地之内,一切吏治全归于中国官,惟中国兵非与俄官商明,不得来此。
第六款 两国政府相允,旅顺一口既专为武备之口,独准华、俄船只享用,而于各国兵、商般只,以为不开之口。至于大连湾,除口内一港亦照旅顺口之例,专为华、俄兵舰之用,其余地方作为通商口岸,各国商船任便可到。
第七款 俄国认在所租之地,而旅顺大连湾两口为尤要,备资自行盖造水、陆各军所需处所,建筑炮台,安置防兵,总设所需各法,藉以着实御侮;并认以已资修养灯塔,以及保航海无虞之所需各项标志。
第八款 中国政府允以光绪二十二年所准中国东方铁路公司建造铁路之理,而今自画此约日起,推及由该干路某一站起至大连湾,或酌量所需,亦以此理,推及由该干路至辽东半岛营口、鸭绿江中间沿海较便地方,筑一枝路。所有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初二日中国政府与华俄银行所立合同内各例,宜于以上所续枝路确切照行。其造路方向及经过处所,应由许大臣与东方铁路公司议商一切。惟此项让造枝路之事,永远不得借端侵占中国土地,亦不得有碍大清国大皇帝应有权利。
第九款 此约自两国全权大臣彼此互换之日起举行。此约御笔批准之本,自画押后,赶紧在圣彼得堡互换。兹两国全权大臣将此约备中、俄二国文字各二份,画押盖印为凭。两国文字校对无讹,惟辩解之时,以俄文为本。此约在北京缮就二本。
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
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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