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农实行公司制改造未必不是一个好举措
胡锦涛去了小岗村一趟,肯定了三十年前十八户农民的改革壮举。我想,这算一次盖棺论定,回来后,十七届三中全会就会拉开三农规模化经营的序幕。
大干包这种生产关系,无疑地已经严重约束了三农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农业机械化,而就我所观察到的,现在的联产包干制是无法适应机械化操作的,如想把机械操作应用于三农,必须要对这种落后的包干制进行改革,形成规模化。
怎样形成规模化?有许多办法,人民公社是一种,但这种办法容易把农民约束在土地上,统得太死,相对不够自由;土地私有制是一种,但这种办法势必要造成大批的农民失业人员;那么用股份的方法实行集体合作改造是一个好办法,我把它叫做三农公司制。
但是,这种公司制和传统的公司制又是有区别的。
在传统的公司制中,股分是可以流转的,也就是在符合某种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买卖,可以换手,但是在三农公司制中,因为其股份是由农民手中的土地形成的,而为了农民的生存保障,这种股份就应该是不能买卖的,甚至,也是不能继承的。土地不能继承其实是农民的创造。在大包干时期,家里死了人,地就会被收回,家里增了人,就会分给他一份土地。同样的,如果有人考上了学,参加了工作,地也会被收回。参照这种情况,也就是说,今后如果实行了三农公司制,股份即不能带走,也不能继承,随着人员的增减而是重新进行公平分配,具有本公司(村?)户口的人平均分配股份,谁也不能多,谁也不能少,一如大包干时期对土地的分配。
农民可以在本公司打工,也可以出外打工。公司里的管理人员相当于现在的村委,不能象国有企业改制那样进行内部人收购,他们的股份和农民一样,不能说为了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多给他们几份股份,这是不合适的,他们干的不好,农民自会把他们给选下去。而这部分人的工资应该由国家统一发放,而不应该由公司来出,我们可以把他们看作政府官员,却又不是政府任命的,而是农民选出的。
可以制定出一些条规,给农民一些特殊权力,例如弹核,问责等等,随时可以把任期内的公司官员罢免。
那么,在这种公司中,仍然可以采用记工分的办法来给工作农民记算工作量,可以先发生活费,年终考核统一补足工资.工资的制定的标准可以学习生产队时期的人七劳三.我们知道,社会主义时期是主要按劳分配的,其实这是个误解,因为在幅员广大的农村,一直是采用的人七劳三.因为那时人们平等占有对土地的使用权,这个人七也可以看作地七,也就是说,那个时期的收入,地占所有收入的七成,而劳动仅占收入的三成,也就是说,那时仍然是按生产资料为主进行分配的,只是由于人们对土地的平等占有,而掩盖了这么一个事实.今后成立的三农公司制,也可以借鉴这种形成,公司的所有收入,其中的七成参与分红,而另外三成则进行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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