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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建立大众政治制度的突破口

阿土伯 · 2008-10-26 · 来源:
土地私有化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土地改革:建立大众政治制度的突破口  

   

小农经济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已是越来越明显、越来越紧迫的问题,土地制度的改革已是必然。但怎样改?目前理论和实践都陷入了矛盾之中。 “公司+农户”模式好吗?孟连事件表明,存在不少问题;“永包制+流转”,会不会形成事实上的私有化?而私有化,违宪与否暂且不谈,是否必然导致土地兼并,并最终导致殖民地化甚至社会动荡?如果回到合作社甚至人民公社,存在许多现实困难是显然的,更重要的是,当初失败的原因是什么?现在有没有彻底解决的办法?

老汉苦思良久,获得一条全新的思路,发现土地公有制和私有制完全可以共生。而且,解决土地问题,有可能成为实现大众政治制度的突破口。该思路的核心,一是将所有权具体化,二是将使用权分为基本的和租赁的两种类型,并明确界定其性质。现概要提出以下几条,欢迎大家拍砖。

   

土地改革方案要点及其说明:

第一条:取消集体所有制,全部土地收归国有。这是彻底的公有制。

第二条:以全国土地总量为分子,全国公民总数为分母,每个公民获得一份土地股权(按绝对平均方式分配)。这是彻底的私有制。

第三条:土地股权的性质:

1、  自然获得,人人平等

所有公民自获得公民身分的同时即自动获得土地股权。不需要别人给予,也不需要任何人批准。不分种族、地域、性别、年龄,所有公民的土地股权完全相同。

2、  不可剥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剥夺公民的土地股权,即使该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也不可以。

3、  自然消失,不可继承

当公民死亡或移民他国时,该公民的土地股权即自行消失,不可继承。

4、  不可买卖、抵押、出租、转让、投资、担保、馈赠

5、  提议权和决策权

每年春节期间召开一次全国土地大会,讨论土地的经营管理问题。不搞代表制,实行全民公决。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表投票除外。更详细的说明见后面第八条。

6、  收益权和监督权

每年将全国土地经营收入的20%按土地股权分红,实行绝对平均,直接打入按身份证建立的银行帐户。这是公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拉动内需的重要措施之一。

另外的80%作为国家财政收入,暂时按现有程序处理,以后逐步健全监督。

7、  从根本上说,土地股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分为基本的土地使用权和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两种类型。

国家将全部土地的一部分无偿分配给每个公民使用(按绝对平均方式),公民由此获得基本的土地使用权。剩余的土地由国家通过与地方政府独立的垂直管理机构(简称国土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项目建设及全国范围内的土地调配,也可用于土地经营。土地经营的原则是只租不售,且只租予本国公民、企业和享受国民待遇的合资合作企业。租期可以从一年到七十年,租金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或按年支付。公民或企业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支付租金后即获得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制度可由全国土地大会制定和修改。

第五条:基本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与土地股权的性质大体相同。这说明基本土地使用权也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不同之处,在于结合历史的及现实的实际情况,界定其使用方面的权利。原则是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尽可能公平。

1、  自然获得,人人平等

    公民出生或加入我国国籍,则自动(无偿地)获得基本的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别人给予,也不需要任何人批准。不分种族、地域、性别、年龄,所有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完全相同。

    但每个公民在一开始实际获得控制的土地数量和形式由其落户地决定。在农村由村民组确定,每年调整一次;在乡镇由镇人大决定,每三年调整一次(主要指非农用土地);在城市由市人大决定,每五年调整一次。为了减少对公平性的影响,请参见本条第5项。

2、  不可剥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剥夺公民的基本土地使用权,即使该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也不可以。

3、  自然消失,不可继承

    当公民死亡或移民他国时,基本土地使用权自然消失,其实际控制的土地自动收归国有,农村土地由当地村委会代管,乡镇非农用土地由县政府代管,城市土地则直接由第四条中提到的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4、  不可买卖、抵押、出租、转让、投资、担保、馈赠

5、  可以转移并变换表现形式

    尽管不同公民的基本土地使用权完全一样,但同一个公民在不同条件下的基本土地使用权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即实际获得控制的土地数量和形式)。具体表现形式,在农村由村民组确定,由村委会负责调配;在乡镇由镇人大确定,由县政府负责调配;在县级以上城市(包括小、中、大、特大城市),由市人大决定,由市政府负责调配。

    比如公民a出生在内陆某省的A村民组,出生时按A村民组的具体情况分配0.8亩山地和0.6亩水田,这“0.8亩山地+0.6亩水田”就是公民a的基本土地使用权在A村民组时的具体表现形式。

    同理,若公民b出生在沿海某省的B村民组,出生时按B村民组的具体情况分配0.8亩水田和1.2亩水面,这“0.8亩水田+1.2亩水面”就是公民b的基本土地使用权在B村民组时的具体表现形式。

    又若公民c出生在C市,出生时按C市的具体情况无偿分配20平方米面积的标准住房,这“20平方米面积的标准住房”就是公民c的基本土地使用权在C市时的具体表现形式。当c在C市购买商品房屋时,只对超标准或超面积的部分付费,不够标准或租住房屋时则可获得补贴。具体标准和操作方案由C市人大决定。

    表面上看,三个公民a、b、c的土地使用权大小和形式都不一样,这反映了现在中国的具体实际情况。但下面的制度则可确保他们的基本权利是尽可能相等的。当公民a从A村民组迁徙到B村民组时,他原来在A村民组时实际控制的0.8亩山地+0.6亩水田由国家收回(暂交村委会代管),而B村民组所在的村委会则需无条件地为他调配0.8亩水田+1.2亩水面(从代管的国有土地中支付),如果公民b迁徙到A村民组也依此办理,这就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民a与b的权利是相当的。也就是说,A村民组的“0.8亩山地+0.6亩水田”和B村民组的“0.8亩水田+1.2亩水面”尽管大小和形式不同,但它们实际上代表了相当的权益。如果后来公民a再从B村民组迁徙到C市,他原来在B村民组时实际控制的0.8亩水田+1.2亩水面由国家收回(暂交村委会代管),而C市政府应无条件地为他无偿调配20平方米面积的标准住房。又如a夫妻二人同时迁入C市时,购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商品房,则C市政府应给他们一家支付相当于40平方米标准房屋的费用,当一年后a夫妇生育一个小孩,则C市政府又需再给他们支付相当于20平方米标准住房的补贴。C市政府应以制度确保标准房屋占全部住房总量的50%以上。

    概括地说,就是土地随人走

    为确保人人平等,应彻底打破现有二元制的户籍制度,只要迁出地同意迁出,迁入地同意接收,公民可在全国范围内任意迁徙,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各地(特别是城市)要用民主、科学、公平的方法制定相应的准入准出制度和基本土地使用权调配制度,既有利于城市规模的发展,又不使自己负担过重。同时,国家也可利用土地调配权对此进行宏观调控。比如,当城市人口增加时,为保证市政府有供调配的土地和增加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当地国土部门应根据当地人口增加情况向市政府调配土地。为确保调配到位和接收外来人口的积极性,另参见第六条第6项。

    具体的操作思路可简述为:由落户地人大定标准,政府调配,国土管理部门提供土地保障。当然三者之间必须要充分协调,用制度予以规范。

6、  可以用于合作经济

    可以鼓励公民自己组织起来成立各种经济合作组织,但不同于入股办公司,原则至少有以下几条:

第一、   进出自由。

第二、   人人平等。比如以本条第5项中的a、b、c三人为例,如果他们参加某合作组织,尽管他们实际控制的土地数量和形式不同,但他们拥有的权益应完全相同。

第三、   不得用于抵押或担保等融资活动。

第四、   即使合作组织破产,亦不可用于赔付或被收缴。

第五、   迁徙时应先退出合作组织,迁徙后可重新申请加入。

第六条:租赁的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1、  通过租赁获得,通过合同确定权利和义务

    只有本国公民、企业,或享受国民待遇的合资合作企业有租赁权。租期可从一年到七十年,租金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或按年支付。租金由国家或全国土地大会规定,原则是采用招拍挂的方式,但要分类完善制度。

2、  可以剥夺或收回

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可根据法律予以剥夺或收缴,也可依合同规定予以收回。

3、  不会自然消失,可以继承

    当公民死亡或移民他国时,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不会自然消失,可以被继承或转赠他人,但要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继承或接收者只限于本国公民、企业,或享受国民待遇的合资合作企业。

4、  可以买卖、抵押、出租、转让、投资、担保、馈赠,具体规则由全国土地大会决定。

5、  使用者不得破坏或污染土地,也不可损害周围环境,否则国家可无条件收回。

6、  各级地方政府可获得租赁的土地使用权

    各级地方政府可通过两种途径获得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其经营收入作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一是直接向国土管理部门租赁土地,按合同获得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二是当地人口增加时,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净增人口数量(出生人数+迁入人数-死亡人数-迁出人数)调配一定数量的土地给当地政府,当地政府为净增人口调配基本土地使用权,调配完成后剩余的部分,当地政府获得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不再另行支付租金。

    这可保证地方政府在财政上的灵活性,接收外来人口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

第七条:关于征地拆迁

1、  除省市级以上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外,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进行土地征收的权力。由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独立于地方行政机构,这就确保省市级及以下各级地方政府没有土地征收权。

2、  国家征收土地,只能用于公共项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为城市建设调配土地等用途。不得以土地储备的名义征收土地。

3、  企业用地只能以租赁的方式取得。

4、  国家征收土地时涉及到公民的基本土地使用权时,公民可在全国范围内任选落户地区,迁入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当地准入规则)拒绝。具体落户地点由公民、国土管理部门、当地政府三方协商确定。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应协调迁入地落实公民基本土地使用权,并对公民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5、  国家征收土地时涉及到租赁的土地使用权时,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租赁合同及对方实际损失予以经济补偿。

6、  被征收土地上的财物,可由被征方自行处理或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买断。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签定协议后方可启动拆迁程序。

7、  完善制度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惩罚。

第八条:关于全国土地大会

1、  全国土地大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筹备和主办。

2、  议题:

每年一度的全国土地大会只讨论土地的经营与管理问题,土地根本制度层面的问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后者形成的决议以宪法或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

土地经营与管理方面的问题在会前一个月开始征集,所有公民均有平等的提议权。获得100名以上公民签名支持的议题必须被登记并在专门的网上公布,但每年只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10项议题提交大会讨论。

3、  程序:

① 会前15天公布议题。应同时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进行,下    同。

② 提议人解释议题并答辩。此工作应在会前5天完成。

③ 会前3天公布所有议题的5项主要反对意见及理由。

④ 全民投票。农村以村为单位,城市以居委会为单位。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并上报。

⑤ 逐级统计、公布、上报。各省、市、区、县应在网络上公布当地四级以内数字备查。

⑥ 全国汇总、公布结果、形成决议。

4、  管理原则:

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投票或统计结果一出来就应马上公布,并保留一年以上备查;对干扰、破坏会议或弄虚作假者进行惩处;对意外情况制定应对预案,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对该方案的自我评价

一、公平合理性

1、所有权层面做到了人人平等,保障了公民权利

2、基本使用权既实现了法理上的平等,又考虑了具体实现的可能,为公民的生存权提供了保障。

3、租赁的使用权提供了土地制度的灵活性,实现了经济交换方面的平等。

二、操作可行性

1、  有利因素:

    首先,土地经营与管理问题全民公决与每个人切身利益相关,因而参与度会较高;其次,由于不存在象基层选举那样激烈的直接利益冲突,投票过程的公正和平稳进行较易保证;最后,程序简单,容易规范和透明化。为有利于核查和监督,甚至可考虑非匿名投票或签名投票。

2、  不利因素:

    现在每年巨额的土地收入被各级政府作为预算外收入处理,采用此方案将直接影响各级政府的财路,同时还会使许多人减少灰色收入,可以预期阻力不会小。

三、多方面的影响

1、有利于推动大众政治制度的建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2、公民获得财产性收入,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在改善社会公平的同时可提振内需。

3、有利于土地的集中使用,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4、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突破户籍制度的瓶颈,实现城乡一体化。

5、有一定技能的农民工成为各城市争先吸引的对象,各尽所能成为现实。

6、从根本上消除了政府替开发商征地的可能。

7、必将从根本上导致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转型。

8、有可能出现跨行业、跨地域的合作组织。

9、使公民在春节长假中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10、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很可能需要调整。

四、不成熟甚至错误之处肯定很多,欢迎大家讨论。为避免贴子被删影响讨论,我将尽快在新浪开通博客,请对土地问题有兴趣者前去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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