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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制的目标设计与优化组合

丝园 · 2008-12-0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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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制的目标设计与优化组合

丝园

土地所有制,是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在一定社会制度下从事地产作业的社会形式。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差异,决定了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原始公社的土地所有制,是建立在原始公社集体劳作基础上的公共土地所有制,土地的主物权是土地占有权。在国家和阶级萌芽之前,没有法权统治,没有剥削和压迫,甚至没有商品交换。氏族与氏族之间,原始人类与原始人类之间,是相对隔离的关系。原始社会的土地公有制,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公有制”,而是土地占有形式的自然形态的“土地利用权公有制”。

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法定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国王领主制”、“土地占有权奴隶主管领制”,奴隶不但不能拥有土地,而且连奴隶自己的身躯也属于奴隶主所有。所谓“溥天之下,皆为王土;率土之滨,皆为王臣”,就是奴隶社会人权制度和土地制度的最好写照。奴隶社会开始有了“官田”和“私田”。官田,是国家和国王所占有,包括“军田”在内。私田,就是奴隶主贵族被国王恩赐的田庄。奴隶社会开始有了商品流通,有了财产私有制,有了法律和法权,因此有了土地领主权公有制和土地管领权私有制。

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法定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国王领主制”、“土地占有权地主管领制”、“自耕农地产所有权制”和“他耕农地产制”并存的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国王领主制”类似于土地所有权国有制,其他为地产所有权私有制和土地使用权私有制。土地公有制成分的高低,不是以公、私所有制的项目决定的,而是由政府的政策决定的。封建社会的朝代更迭频繁,土地制度的更改因之随着潮涨潮落。一般地说,一个新国王或新皇帝上台之初,“官地”即公有制土地占的份额多一些,在法纪废驰时,“私地”即私有制土地占的份额多一些。

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法定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大陆法系)或“地产权私有制”(英美法系)为主体的土地私有化制度。其中,土地所有权私有制,有封建遗老贵族的土地所有权私有制、资本家的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私有制、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地产权私有制,有封建遗老贵族的地产权私有制、资本家的地产权私有制、地主的地产权私有制、自耕农的地产权私有制。

各个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程度地存在“土地所有权国有制”,可谓“万绿丛中一点红”。资本主义世界的产业私有化、财产私有化、土地私有化,与工业化城市化、社会公益化、福利社会主义化形成了尖锐的物权矛盾和阶级矛盾。

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法定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所有制。这种制度设计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旨在遵守社会主义的土地经济规律,消除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的种种弊端,让土地的分配、使用、利用和发挥不同土地性质的作用,土地权利趋于公平、公正、合理的水平,让各类土地使用权人各得其权,各显其能,各得其所。

土地资源生产力决定土地的生产关系,土地资源的经济基础决定土地的上层建筑。换句话说,土地资源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决定土地产业和产权,决定土地的法权。这是经济社会存在的客观规律,也是设立土地法权制度的辩证统一的基本方略。

如何正确地选择和建立正确的社会主义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百年大计、千年大计。

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总体模式,有以下二十几种形式:

一是,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土地使用权国有化

二是,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土地使用权国有制+土地使用权私有制

三是,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土地使用权国有制+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私有制

四是,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制+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

五是,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制+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制

六是,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制+土地统辖权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集体、个人所有制

七是,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制+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权个人所有制

八是,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权个人所有制

九是,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个人所有制

十是,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化所有制

十一是,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化所有制

十二是,土地所有权私有化所有制

十三是,土地使用权私有化所有制

十四是,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制+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土地作用权集体所有制

十五是,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制+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土地利用权集体所有制

十六是,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土地作用权集体所有制

十七是,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土地利用权集体所有制

十八是,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土地作用权集体所有制+土地利用权集体所有制

十九是,土地所有权私有化所有制+土地作用权私有化所有制

二十是,土地所有权私有化所有制+土地利用权私有化所有制

二十一是,土地所有权私有化所有制+土地作用权私有化所有制+土地利用权私有化所有制

以上所称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自主权人对于自己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支配性权利。

以上所称土地使用权,是指包括土地的用益物权人、土地用益权人、单一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享用权人的统称。其中,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是地产所有权人,土地用益权人的权利,是地产权人。

以上所称土地作用权,是区别城镇与乡村各行各业地产权、地产所有权、土地利用权、土地享用权的具体功能性地权,主要是为了区别于涉农性土地作用权与非涉农性土地作用权。

以上所称土地利用权,指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享用权人包括地产权人、地产所有权人、地役权人,选择可供利用的生产、生活用地并使之发挥一定的土地功能效应或综合效率、效益的权利。可分为城镇与工商业土地利用权、乡村与农业利用权和国家的土地利用权三大类型。其中,国家的土地利用权,与前两类土地利用权属于可交叉的土地利用权。

以上所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是指无论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或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都将全国城乡所有的土地与土地资源定位为全民的公共财物,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土地的最高权力,行使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绝对支配性权利和行政性权利,行使土地利用权的行政性权利,行使土地作用权的行政性权利,行使全社会各类组织与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的配置性权利。以公正化、公平化、公开化、合理化的原则界定经济人、自然人的土地权利,以有序化、集约化、节约化、效率化的专控政策管理全国城乡的各类土地,真正做到“人得其权,地尽其利,各尽所能,按权分配”。其高级形态,是“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土地使用权国有化”,其中级形态是“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土地使用权集体化”,其低级形态是“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土地使用权集体与个人所有制并存”。

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1847年10月底至11月)一书中指出:“社会制度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的生产力的必然结果。” 恩格斯在《致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信中(1847年10月底至11月)对于“大土地国家所有制”的意见是:“至于我提的在国有土地上建立生产合作社的建议,……只要那里还存在大土地所有制,这个措施我们无论如何必须坚持,而我们一旦掌握政权,我们自己就一定要付诸实施: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实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或者称之为“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其先决条件是实现“所有制关系的每一次变革”,坚决地、毫不留情地同旧的所有制关系彻底决裂。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并不排斥集体、个人的土地权利,恰恰相反,是为了确认和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土地权利,其中之一,独立经营的生产合作社,就是集体和个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以上所称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制,是关联于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化的土地权模式,是在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制一定的情况下,与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可以并存,也可以不并存的土地所有制。独立存在的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制,类似于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高级形态,即“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土地使用权国有化”,是排他性的土地所有权国家即全民的土地所有制,是将全民的土地所有权赋予政府主领、人民监督、国有企业使用的社会制度。非独立存在的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制,类似于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中级形态和低级形态,即“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土地使用权集体化”和“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土地使用权集体与个人所有制并存”。

以上所称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是以农村集体为单位划分土地面积的范围,并由集体成员共同享有本集体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的土地制度。

以上所称土地所有权私有化所有制,是指全社会的土地绝大多数归私人所占有,并且他们能够自由地全面地行使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一类无政府主义的土地制度就是土地私有化制度。通常人们所说的“土地私有化”,就是指此类的土地的私有化,也包括土地作用权、土地利用权、地产所有权、地产权的自由化、私有化在内。

前苏联、前东欧等亲苏派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社会主义的土地国有制+社会主义的集体农庄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制”,即全国城乡的土地统一归为国家即全民所有,国家以土地所有权身份将土地交给农庄集体使用,但集体无权出卖、购买、出租、抵押这些土地。正如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现今在我国,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作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在国家企业中,生产资料和产品是全民的财产。在集体农庄中,虽然生产资料(土地、机器)也属于国家,可是产品却是集体农庄的财产;因为集体农庄中的劳动以及种子是他们自己所有的,而国家交给集体农庄永久使用的土地,事实上是由农庄当作自己的的财产来支配的,尽管它们不能出卖、购买、出租、抵押这些土地。”这些都表明,国家没有将土地当作商品出卖给农村集体,集体的土地权利是土地使用权。

中国社会主义的土地所有制,是从新民主主义的土地所有制改换而成的,经历了几个不同阶段的演变过程,这跟前苏联、前东欧等亲苏派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相同的。大致情形,可以分以下五种土地所有制形式:

一是新民主主义的小农土地所有制(1949.10-1953.12)。

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一个世纪以来,旧中国亿万人民遭受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剥削和压迫,地主、富农约占农村户数的6%,但其土地却占总面积的80%;中农户数占20%,占土地约15%;贫农户数60%,占土地却只有5%;而户数1%的雇农,则无立锥之地。新中国刚刚成立10天,中共中央华北局即发布新区土地改革的决定,至1950年4月华北局土改工作基本完成。土地改革以废除地主封建土地制度,平均地权为特征。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全国广大解放区展开了全面的土改运动。至1952年9月,全国约有3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及其家属分得了约7亿亩原来属于地主的耕地和大批生产资料,免除了大约每年3000万吨粮食的地租负担,消灭了土地剥削制度。中国国内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这一阶段的“土地私有制”,是农民私人土地占用权私有制,或曰“完全的土地使用权私有制”。因为国家禁止私人买卖、出租、抵押土地,私人的土地权“去功能化”,私人的土地权限,完全属于土地使用权私有制。

二是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合作制的小集体土地所有制(1954.1-1958.4)

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并于1954年1月公布。1954年-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基本上处于初级社阶段。

1956,全国农业合作社入社农户1.2亿户。是年,中国基本上实现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农业生产合作社进入高级社阶段。

这一阶段农民的土地权利:主要形式是私人占有土地、集体使用土地,产品分配是农民以合约的形式进行。农业合作化的优势在于团结互助,焦点在于劳动分配形式。土地、牲畜、农具、种子与劳动力的合理调配,使农村困难户得到很大帮助。由土地使用权私有制转变为土地使用权集体合作制,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进步。

三是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1958.4-1978.10)

1958年4月20日,河南省遂平县嵯岈山卫星人民公社成立,这是中国最早建立的农村人民公社。同年9月30日,中国农村基本实现人民公社化,参加农户数达总农户数的90.4%。

人民公社建制的存续时间,应当是自1958年4月至1984年拆社建乡为止。但从1978年起,从安徽省至全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度名存实亡。

这一阶段,是中国土地制度由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的关键时期。人民公社名义上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实际上,土地等生产资料是属于生产队社员共同使用的,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并不直接占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队和生产大队干部,与农民一样,是拿工分不拿工资的。公社干部和公社职工是拿固定工资的,连住房也是公社集体的财产。出租土地和收取土地租金(公粮)是国家,不是集体的单位,也不是集体的个人。农民的土地占有权、使用权、农产品处分权是属于生产队的,生产队向生产大队、生产大队向公社交纳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积金并不分配给个人,仅仅用于公社的公共建设事业。

人民公社时期,实际上是已经实行了土地国有制运作: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人民公社行使的是土地使用管理权,生产队集体行使土地使用权,社员个人行使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

四是社会主义的小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1978.10-1983.12)

1978年10月,中共安徽省委决定将荒地借给农民耕种度荒。有些地方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不到3个月,全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发展到41000多个。同年12月18-22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推广了安徽省、四川省的经验,全国普遍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1982年8月21日,中国农村已有74%的生产队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一阶段,是人民公社的磨合期,可以称之为人民公社后期。由于人民公社集体劳动变成了“大锅饭”形式,难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由于中国是一个人口多耕地少,山地丘陵多平原少,不适合大规模的机械化作业,更适合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劳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便应运而生。

土地占有形式上,仍然以生产队为单位。土地使用形式上以家庭为单位。产品分配由生产队分配为主转变为以个人自主分配为主。国家对于土地的放权,是放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放土地所有权。

五是社会主义的农业土地共有制(1984年至现在)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同时酝酿农村人民公社的变革-撤社建乡。至年底,中国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全国共建立9.1万个乡(镇),92.6万个农村村民委员会。至此,农村人民公社已不复存在。标志着中国农村的公有制程度适应经济社会调整,由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向共有制过渡。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农村使用农地步入了法制化轨道。通过耕地承包合同、林地租赁承包合同或其他土地租用合同、拍卖非耕地使用权合同等形式,农民获得了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涉农法律的实施,为保护农民合理的土地使用权、收益分配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中国农村近60年来的土地制度,走的是“n”字形路线,即“私—公—私”的路线:由小农土地所有制进行到农业生产合作制的小集体土地所有制、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然后退回到小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农业土地共有制(土地使用权私有制)。

1982年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至今,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变成了“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制度”。26年来,中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许多变化,当初,全国城乡土地是一律禁止买卖、转让、抵押的,现在可以了;当初,对于土地所有权的认识,是停留于“土地占有权”一项权能上,而现在包括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项权能上;当初,国家每年征收农村的土地面积很小,而后来每年征收的面积高达数百万亩至上千万亩;当初,农村土地都不值钱,而今每亩地可以卖到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当初,被政府征收的农地,每亩仅补偿农村集体几百元,并给集体几个招工指标就行了,现在,每亩不仅需补偿几万元,而且需由政府负责农民的职业培训、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拆迁补偿等各种政府负担;当初,没有这么多的“以土谋私”的腐败现象,而现在的腐败现象不断蔓延……,总之,由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引发矛盾很多、很难治理,农民群众的利益很难保护。

多年来的的实践证明,土地所有权这种模糊的土地制度,对于大多数农民是没有什么好处的,甚至对于当地政府,对于中产阶级、无产阶级都没有什么好处。如,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大笔的土地款被层层截留或被贪官夺走;由于腐败因素的影响,政府正常的土地财政收入得不到保证,继而影响包括公务员的正常收入;影响到中产阶级、无产阶级购房困难等等。

在土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农村的地权,不再是孤立的小农经济的地权。土地的作用权、土地的利用权等新型地权显现出来了。

当然,我们并不否定也不害怕土地使用权的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的私有制。但是,我们要否定而且害怕的是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权的私有制。社会主义国家是这样,连资本主义国家也是这样,每个国家都是这样。

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所有制的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全国城乡统一实施土地所有权国有化。除此以外,别无选择。

各个国家及各个国家的各个地区的农业生产力水平是参差不齐的,农业生产力高的,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化水平就高一些,否则就低一些;农业合作化集体化水平高的,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水平就一些,否则就低一些。

现时期,中国城市的土地国有制可以维持不变。中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可以几种模式并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土地权利模式:

第一种:“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土地使用权国有化”所有制模式。指发展和壮大国有农场、牧场、渔场、林场,将国有农场、牧场、渔场、林场办大,办好,办出效率和质量出来。

第二种:高级形式的“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制+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制”所有制模式。指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恢复人民公社土地所有制。建制上,由行政村改制为人民公社,相对合理、容易一些。人民公社社领导班子成员,不一定享受国家行政干部待遇,可以享受比村干部高一点的待遇。人民公社应当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一般可以独立存在,不一定要同乡镇集体挂钩,可以向乡镇经济总社入股,也可以不入他们的股。

第三种:初级形式的“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制+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制”所有制模式。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农业合作社。建制上,村级、组级的都行。类似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高级社”形式。

第四种:“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制+土地统辖权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集体、个人所有制”所有制模式。即当前农村家庭联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属于维持现状不变的土地所有制模式。其中,土地使用权个人所有制是目前的主要模式。

以上四种土地所有制模式,是由高级至中级、低级排列的模式。第一种模式为高级模式,第二种模式、第三种模式为中级模式,第四种为低级模式。

通常,人们所说的“土地公有制”,就是指城市或乡村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国家即全民的土地所有制,但不排除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与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个人所有制发生对接、融洽、联袂的一面。因此,不能“谈私色变”。

通常,人们所说的“土地私有制”,就是指城市或乡村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国家即私人的土地所有制,这种私有制对于国家即全民的土地所有制是排斥、反面性质的土地制度,是后现代社会各个国家需要引起高度警惕,并应当立即禁止、革除的土地制度。

在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条件下,容易理顺土地作用权、土地利用权和土地统辖权,土地作用权、土地利用权包括在其中了。

总之,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所有制的定位与完善,就是“一个目标,四种选择”。一个目标,就是争取早日实现全国城乡的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四种选择,就是上述列举的土地所有制的四种模式。

原载价值中国网-陈绪国个人网站2008年12月5日<<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辞典辞条17>>

中文实名网站:价值中国-环球资讯-陈绪国

http:www.chinavalue.net/218258/D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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