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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成就了中国农村改革?--论中国的农业改革和农业、农民的出路

天舒 · 2010-07-2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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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农业改革和农业、农民的出路  

   

一、是什么成就了中国农村改革?

我们知道,无论是土地也好、资本也好,要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生产的规模化是必由之路,而实现规模经营,集中或集约化是最好的选择。

但中国农村的改革,是放弃集约化,将土地及一切的生产生活资料瓜分给农户,用一家一户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核算的基本单位,代替了集体时代的基本单位生产队,这种实际是倒退的生产模式,让中国的农村回到了小农生产时代。

我们知道,中国几千年的小农生产,并没有给生产者农民带来生活上的富裕,就是所谓的地主,剥削农民很厉害,但他们也不能长期维持象今天这样的一般农户所拥有的富裕生活,而且地主大都是守财奴,其财富是靠几代人守来的。旧时代大部分农民靠租种地主的土地生活,大部分地主也靠收取地租生活,他们之间的关系的和谐与否,得看老天的脸色,在十年九不收的自然环境下,地主和农民的关系,经常是血淋淋的关系。可见,这种小农生产模式,并不是好的生产模式。

但正是这种落后的生产方式,却带来了中国农村前所未有的巨变。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一有背于常理的情况发生呢?

一是建国后30年对农村的投入,大规模的水库渠系建设,大规模的河道改造和堤防建设,大规模的植树造林和农田改造,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靠天吃饭的落后局面。水利是农业的命脉,30年的水利建设,成为农村改革成功的重要保障。小农经济没有大水利作保障,在天灾面前,是无能为力的,中国几千年的小农经济,并没有根本改善农民的生活状态,就是因为天灾迅速地消耗掉了农民的所有积蓄,加上地主的盘剥,让农民的生产难以为继。

二是种子技术的突破和成熟、农药和化肥工业的迅速发展,让农业单位产量和效益迅速提高。产量和效益的提高,让农民得到了实惠,一是解决了基本温饱,二是有一定的经济积累,使农民家庭有了向农业增加投入和向其他产业投入人力和财力的能力,在家庭经济改善后,农民可以有一定的资金用于农业生产,不少家庭主要劳力被解放出来,出外打工创收;也有不少农户搞养殖业、加工业、从事商业经营,家庭经济实力不断壮大。我也看到,集体时代,无论是人力的使用、肥料的投入、技术的应用,都比现在的单干家庭大,可以说,现在大多数农民,主要精力都不在农田里,种的都是懒汉庄稼,但产量和效益都比集体时代好,原因主要是生产队时代,由于种子落后,基本没有使用化肥,防治病虫害也是自治土方为主,导致产量和效益低下。种子技术的起步、农药和化肥工业的创立,都是在改革之前,比如杂交种子的试用,就始于70年代,而这些成绩的普遍应用,正好在上世纪80年代,那时农业总产几年上一个台阶,主要归功于种子的更新和换代。

三是农村改革和农业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解放了农民。农村能够维持一定程度的和谐稳定,是因为农村改革从根本上解放了农民。我们知道,1992年到2002年,农民的负担一直维持较高的水平,但大多数农民都默默地承受了这些负担,社会矛盾没有激化,原因在于农业效益的提高后,农民有资金投入到生产工具的购买上来,也可以用资金请劳力来为自己的家庭完成主要的农活,不少家庭主要劳力被解放出来,出外打工创收;也有不少农户搞养殖业、加工业、从事商业经营,家庭经济实力得到壮大,所以大多数农民有能力支付这些负担。大集体时代最大的弊病就是把所有的农户都束缚在农业生产上,农民不能在其他的地方找财富。

当然,我们也看到在上世纪70年代,队办和社办企业工厂已经开始出现的事实,说明在农业发展到一定的程度、集体有了一定的积累后,工业化道路是必然的发展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的农村改革打断了农村正常的工业化发展方向。80年代出现的乡镇企业,其前身实际是社办和队办工厂,这些乡镇企业也在后来的改革风潮中消失,因为以公社为经济基础的集体经济消失了。

   

二、中国农村改革所产生的政策、体制、模式和生产方式越来越制约农业和农民的发展

   

以大包干或责任制为起点的中国农村改革,主要是为了改革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和优化利益分配,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其目的不是为了废除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也就不是为了否定集约化经营和规模化生产,现在国家一直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性质就是最好的证明。

但农村改革,在实行中,实际走了与起点相违背的道路:在农民的心中,土地事实上是家庭所有的(即是私有),集体被淡化和虚无化,集体的经济实力被削弱甚至被摧毁,改革设计的集体和农户双层管理和经营模式,没有得到落实,集约化和规模化实际被放弃。

1、理论上,土地是集体所有,农户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实际上,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是虚的,农民的土地经营权是实的,在农村,要新修一条道路、新修一条渠道、新挖一口塘堰,阻力是难以想象的,因为农民视土地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要动用自己的土地搞公益建设,农民认为是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会寸土不让。农民还会想方设法扩大自己的土地,比喻田埂逐年向外推移,公共路越来越窄,公共渠道越来越细,公共塘堰越来越小等在农村常见,集体时代所修建的渠道、机耕路、塘堰,逐渐地被农民占、挖、填得不能发挥作用了。现在农村下几天雨就会有水灾,几天不下雨就有旱灾,就是因为塘堰、渠道被毁得差不多了。由于村集体的所有权是虚的,集体对土地的管理根本做不到,农民在土地上种粮也好、种树也好、养鱼也好,建房子也好,修建坟墓也好,农民自己说了算,集体是多余的一级。

2、在实践上,作为政权的延伸,国家需要村,在利益的分配上,国家把重点放在了农民身上。在过去,农业税是国家的,五项统筹是乡镇和县的,村提留是集体的,在理论上国家、县乡、村集体兼顾,但实际上,村收上来的钱,先要交足国家的,再交足乡级的,剩余的才是自己的,在负担重的1992年到2002年,不少农户抗缴,税费往往欠收,但上面的任务要完成,很多村就借债缴任务,村里往往没有提留,导致村级债务沉重。取消农业税后,村级提留也随着取消,我们应该看到,村级提留是村集体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象征,正如过去地主通过地租来体现其对土地的所有权一样,在取消村级提留后,这种象征就没有了,农民的经营权是国家授予的,所以农民根本就不承认村对土地的所有权,也就不可能接受村对土地的监管。但村级所承担的义务和服务没有取消,尽管国家用转移支付的手段来补贴村级,但每村1万到2万的转移支付,支付干部工资和五保供养都不够,就谈不上兴办公益事业和提供公共服务了。

所以,目前农村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模式,在农民自己的田块内没问题,出了农民自己的田块,就有了问题,而且很难解决。举几个农村常见的问题:

1、水的问题,集体时代的大渠道基本不能用了,塘堰也变小和变浅了,几天不下雨,外水难进来,内水本来蓄水就不足,现在户户都有小电机,还有很长的管道可以直接达到自己的田块,大家都要用水,而且因为担心水不足要多用水,一个池塘,几天就被抢抽干了,不下雨,就闹旱灾;现在要挖深池塘,土往哪里堆是问题,要修渠道,要占用谁的田也是问题,尽管那里以前就是渠道,因为会伤害到少数农户的利益,问题难以解决。

2、市场问题,各家各户品种不一样,栽种的时间不一样,生长期就不一样,由于生产过程的不同,质量也有差异,如何面对市场?所以中国的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无法推行,市场准入制度也形同虚设。

3、防虫治病问题,千家万户的农户,怎么能做到统一集中防治?今天你打药,明天他打药,只能是把病虫相互驱赶,现在的农田药越用越多,防治效果却越来越差,还经常形成虫灾,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农药残留大都超标。

4、抛荒问题,不少人已经不靠种田为生了,但田是他的,给别人种,怕失权,交还集体,农民根本没有交还集体的意识,所以任其荒芜,无视资源浪费。

5、胡乱改变农田农业生产性质问题,种树也好、养鱼也好,建房子也好,修建坟墓也好,荒芜废弃也好,农民想怎样就怎样,基本农田保护的收益者农民却无视农田保护。

所有的问题都表明,分散的小农经营方式,不是现代农业的选择,中国农村改革所产生的目前的政策、体制、模式和生产方式,不可能将中国农业引导到现代农业的发展大道上来,并且越来越制约了农业和农民的发展,只能引导农民越来越顽固地向小农生产走下去,成为跟国际现代农业对立的展览品和淘汰品。

   

三、中国农业和农民的出路,仍然是土地经营的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农产品销售的市场化

可以说,只有在中国这样的历史和现实环境下,落后的小农生产方式,才能焕发出新的活力。中国农村改革,实在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即时应变,因为土地的集约化经营顺应了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为了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所走的集体化道路所建立起来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却妨碍了土地的集约经营和规模化生产,是一种历史的悲哀!这种即时应变,决不是中国农业的最终出路,因为小农生产终归是中国农业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最大障碍!中国农业和农民的出路,仍然是土地经营的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农产品销售的市场化!

中国农业要走上土地经营的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农产品销售的市场化的现代农业的发展道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还是如何实现土地的集约化。

(一)、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的途径。

在现有体制下,要实现土地的集约化,根本方法是要实现土地的自由流转以达到土地集中的目的,途径无非有以下2种:

1、彻底否定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用农民家庭所有制(土地私有制)代替集体所有制(村组集体所有制)。

实行农村土地农民家庭所有制后,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在农户自己手中,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土地的流转就可以以买卖和租赁方式来实现,这样就有利于财主或财团直接跟农户达成土地买卖或租赁协议,实现土地的集中,将会吸引有意于投资农业的财主或财团把大批的资金投资到农业上,建立现代农业企业,有利于农业的现代化。国家要做到的是,运用政治、经济、法律的手段来确保这些被集中的土地真正用于农业生产和农业经营。

但是,这种途径,最大的恶果,就是形成土地的兼并,导致个体生产方式的农户在竞争中破产,农村将成为富人的游猎场,农民将流离失所。所以这种途径,农业有前途,而农村和农民,没有前途。

在现有国情下,我不赞成这种途径。靠富人来解救穷人,过去不可能,现在不可能,将来也不可能。离开了剥削和压榨,富人也富不起来,所以“先富带动后富”的国策,实际是用来欺骗人民的鬼话。国家要做的,是在非公有制经济成长和壮大后,将剥削和压榨控制在人性化的底线内。

2、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在集体所有制下,所有权是集体的,经营权被分配给农户,土地由集体按国家政策发包给农户,所以,在经营权上,集体和农户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在所有权上,农民个人是集体的一员,是所有者之一。改革所设计的初衷就是要实行双层管理和经营模式,实现集体经济和农户家庭经济共同壮大的目标。

在集体所有制下,村集体是土地管理的主体和土地收益的受益人,土地所有权是不能买卖的,但农户所拥有的经营权在取得发包方村集体的同意后是能够在一定范围里转让的,而且村集体也有权力依照《承包法》或按照承包合同收回发包出去的经营权。

所以,在集体所有制下,可以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按照双层经营模式,实现集体经济和农户家庭经济共同壮大,并逐步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成现代农业企业。

但是,在目前体制下,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这是土地集约化的最大阻碍,解决这一障碍,关键是要让农民找到生活的出路和生存的保障。必须通过经济发展来壮大集体经济,让农民享受到集体发展的益处,看到村集体是自己的生活的出路和依靠,从而让村民自觉交出或转让经营权给集体,实现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达到土地集约化的目的。农户通过量化后的土地所有权获得土地红利,并通过劳动获取工资收入。

当然,在利益驱使下,农户也可能将自己的经营权转让给财主或财团,由财主或财团成立现代农业企业,对土地进行农业开发,作为村集体可以收取地租来壮大集体经济。这种办法立竿见影,但最大利益被财主或财团获得,他们也不会承担社会公益义务,农民享受不到发展的成果,而且,技术差、劳动能力弱的农民,面临失业的危险。所以我不支持这种做法。

(1)、改革的目的不是为了否定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过去有一句农民自己总结的顺口溜:“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这就是双层经营模式的具体体现,只是这个总结还不全面。

从农户来讲,自己拥有两份权力:一是用合同形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二是自己所占有的土地所有权,这2种权力,都会给农户带来经济利益。经营权让农户获得了土地产出的所有权,土地所有产出归农户所有,由农户自己支配,并按合同规定完成相应的义务;所有权让农户享受集体所应该提供的所有服务,并按所有权量化获得村集体收益的红利,同时接受集体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共工利益、遵守村规民约和服从村级规划。

从集体来讲,自己是村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代表,要管理和经营好集体土地,确保土地的农业用途,做好土地的利用、规划、监管、保护等基础工作,落实好村民的经营权,做到“种田人有田种”,同时维护和管理好公共设施,为村民提供水利、科技应用和推广、五保供养等公益性服务,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对于发包的土地,村集体有收取承包费(地租)的权力和管理好承包费(地租)的义务,地租主要用于公共管理和服务费用、公共事业的发展、福利等支出,剩余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和土地红利分配给村民。所以,双层经营模式,是合理的,农户和集体都得到发展,农户是一个生产车间,集体是一个大工厂或总公司,如果真正的落实好了这种体制,农业的标准化生产能够实现,规模化和市场化也同样能够实现。

前面说过,以大包干或责任制为起点的中国农村改革,主要是为了改革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和优化利益分配,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其目的不是为了废除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也就不是为了否定集约化经营和规模化生产。

(2)、大集体时代的破产,不是集体所有制的破产,而是违背经济规律的管理手段的失败。

从中国农村所经历的过程来看,建国前后实行的土地改革,顺应了农民的渴望,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历史目标,农民的积极性被空前的激发起来。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后,走的合作化道路和公社化道路,也极大的解放了农民生产力和焕发出了农民前所未有的生产力,并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靠天吃饭的落后局面,国家靠农业的支持,建立起了基本完善的工业体系。所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利国利民的根本制度。

在中国农业的集约化道路上,国家应该反思,集体化的道路是正确的,但国家一直没有把过去的合作社、公社和现在的村组集体,当作经济实体来对待,而是当作了行政机关来对待,用行政的手段来对待经济实体,完全违背了经济运行规律和经济分配规律,对经济实体和实体组员来讲,产生不可避免的挫伤。

集体时代,“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按劳分配”,是基本正确的:“三级所有”指生产小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三级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队为基础”指生产小队是基本的生产单位、收益单位和核算单位,“按劳分配”是分配制度,以劳力为单位分配劳动收益和生活资料,在执行过程中,也兼顾了公平,事实上在分配时也照顾到人口因素,对孩子多劳力少的家庭是一种照顾。问题在于,把行政命令强加到生产单位,甚至逐渐加剧对分配的干涉,形成了后来的“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局面,完全不按照经济运行规律和经济分配规律办事情,严重挫伤了基本生产单位和生产者双重积极性。出问题的原因,在体制上,是由于公社一级带来的,国家为了加强积累来发展工业,用“剪刀差”来转移农业积累,而这个转移,是靠公社的行政命令来完成的,而不是靠税务机关收取农业费来完成的。公社的干部,都是国家干部和国家聘用人员组成的,是事实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当时的干部尽管跟农民“同吃、同住、同劳动”,但在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面前,他们首先是国家利益的维护人和代言人,所以对自己所控制的生产单位,尽最大的力量逼迫缴纳“公余粮”(当时的农业税),导致大量的生产单位缺粮,也逼迫不少生产队长提前私下分粮(当时因私分粮食受处分的生产队长不计其数)。同时,“三级所有”没能真正落实为农民自己的三级所有。集体时代的破产,不是经济制度的破产,而是管理手段的破产!

(3)、改革后,双层经营模式没有被坚持下来,农村集体经济蜕变成了小农经济。

农村改革之后,在1985年前,双层经营模式运行基本正常,农村小型的水利设施、塘堰渠道等,在集体的组织下,由农户投劳,每年如集体时代一样,在正常维护。1985年以后,随着“公粮水费”、“五项统筹”、“村级提留”和村集承担上级劳务任务的加重,村干部的主要精力被迫放到了“收任务”上来,在我记忆中,1992年以后,村干部就完全成了收任务的干部了,我作为国家干部,跟村干部在一起的主要任务,就是督促村干部收钱和搞计划生育,对村干部的评价,也就是“完成收钱任务”的多少和“计划生育”落实的好坏,而且重点标准是“完成收钱任务”的多少。上面说过,村干部为完成上级任务,往往是挪用村级提留和借款来完成。干部那里有精力去落实土地管理和公益服务?税费改革后,“任务”取消了,干部在落实国家惠农政策的同时,有时间来考虑村级经济发展、公益事业的规划和兴建、公共服务的履行了,但却没有财力来做这些事情,因为国家取消了税费,同时也越权取消了依据承包合同农户应该缴纳给集体的承包费(地租),导致村集体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国家在事实上取消。

(4)、在现行体制下,国家对农业的有关政策,有侵犯村集体权益的嫌疑,妨碍了村集体经济的成长和壮大,导致了村集体经济的萎缩或摧毁。

一是国家是否有权力硬性规定土地承包权是15年或延长30年?

根据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村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是不能取消的,经营权却是由承包合同来规定的,村违反了承包合同,要给予村民经济赔偿,村民违反了承包合同,村民也应该受到经济处罚,甚至取消承包权利,国家硬性规定后,承包就不受合同制约,而受政策保护,而政策着力保护的是村民的经营权,无论村民是否履行种植义务,或村民是否需要中止承包关系。在这种政策氛围中,由于国家是单向维护农户的承包权力,没有建立农户承包退出机制和村集体对农田经营监管制度,村民的荒芜田地行为无力制止,村民改变农田农业用途也无法制止,发了财不再以种田为生的农民想解除承包关系也没人去执行,死亡绝户的田地,也在那里荒芜没人去管理和重新发包,同时也限制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对土地的投资和承包。

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的,发包权也应该归还村集体,具体实施由村民代表会议去讨论、村委会来执行。国家的权力和义务在于,监督村公平合理地落实好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并依法查处土地承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合同的行为。承包期由国家硬性规定,对村集体是一种无理干涉,对村民也是一种硬性强迫。

二是国家是否有权力取消村集体收取承包费(地租)?

土地是集体所有,为了体现土地的所有权,村集体应该有权力收取地租,这完全是一种土地所有权力所赋予村级的经济行为。

三是国家是否有权力继续把村级自治组织当作行政村,让村级继续承担繁重的国家政务工作?

现行体制下,村实际成了政府的延伸机构,承担了政府繁重的基础工作,村级经济发展成了村级工作的薄弱环节。对于已经发展到企业化程度的村和以后要发展到企业化程度的村,政府是否有权力干涉其具体的经济行为?

我想,以上三个问题,政府是没有权力那样做的,也没有法律依据赋予政府那样的权力。何况历史教训,还摆在那里。

   

四、粗略设想

   

通过上面的讨论,以现有体制为基础,我为中国的农业改革和农业、农民的出路,提出以下思路:

(一)、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二)、定位村集体的性质。在现有体制下,村集体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同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经济实体性质。下一步的改革中,村承担的政府职能应该被弱化,让村集体成为村民自治性质的经济实体,这种经济实体的性质就是农业经济合作社。行政职能的完成,国家可以成立行政村或国家派政务官员来完成,村级经济组织可以协助工作,国家不干涉村级经济组织的具体经济行为。

(三)、过渡阶段:逐步统一经营权

1、要达到逐步统一经营权的目的,国家必须出台新政策予以支持
    (1)、培植和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一是加大对村转移支付的力度,二是给与村收取地租的权力,三是工商、税务机关大力扶持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和发展。四是制定政策扶持村级加工业、生态农业、生态工业、观光旅游业的发展。

(2)、尊重村集体的土地所有者地位,用《承包法》和承包合同来规范土地发包和承包行为。制定政策支持村集体逐步回收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

(3)、制定有利于务工、经商农民融入城市的政策,减少农业人口。

2、统一处理农户的经营权。达到的目的是逐步统一经营权,并将经营权逐步归并到村集经济组织。

(1)、对于按照承包合同一直履行了农田经营义务的村民,村级经济组织应当承认其土地经营权有效,在农户自愿的情况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协议支付货币或实物对农户进行经济补偿,获得农户手中的经营权。

(2)、对于按照承包合同一直履行了农田经营义务又不愿意转让经营权的农户,村级经济组织应当尊重其土地经营权,愿意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导的,可以纳入统一管理。在农户独自经营情况下,村集体应当收取地租,接受集体公共服务的,还要收取服务费。

(3)、对于田地长期荒芜或没有亲自履行农田经营义务的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承包合同依法收回经营权。

(5)、对于死亡绝户的田地,村级经济组织可以直接收回土地经营权。

(6)、五保户、无生产能力户的田地,在达成供养和扶助协议后,村集体组织可以直接收回土地经营权。

(7)、对于全家户口迁出户,村集体可以直接收回土地经营权。

当然,2028年12月31日后,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正常并发展壮大,国家就不应该硬性延长农户的经营权期限,而应该收归集体。

(四)、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

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和统分结合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合作社,制定合作社章程。严格按合作社章程对合作社进行管理。统一制定生产标准和生产流程,统一农资供应和市场销售,对生产进行宏观调控、微观指导。小组改造成合作分社,作为中间生产单位存在,主要任务是落实微观指导和控制任务。生产单位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生产小组,具体承担生产任务,按照标准化要求进行生产。村民除拥有土地所有权量化股份外,还可以以多种形式参股合作社,合作社也可以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吸纳村外资金,引进人才。

(五)、建立新的利益分配制度。一是土地收益分红制度。所有的村民,原则上都拥有集体土地收益的分红权力,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每年核算并进行按人头分配红利。但对于自己经营土地的农户,若向集体交纳了地租,可以纳入土地收益红利分配范围,若没有交纳地租,则应该排除在红利分配范围外。二是股份收益分红制度。三是工资报酬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工资的形式获得报酬。四是集体福利制度。目的是做到“老有所养”、“人有所住”、“幼有所学”、“人有所劳”、“病有所医”,人人享受到优良的生活。

(六)、建立村民资格认定制度和合作社社员的进入退出机制。村民资格关系到利益分配和福利享受,所以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村民资格认定制度,村民资格的认定一般在经济条件好的村实行的是本土化标准,但顽固坚持本土化,对人才的引进和人员的自由流动是不利的,对形成竞争机制也是不利的,将会导致形成村级贵族,最终会导致集体经济失去发展动力。村民资格的认定,除本土化外,还要承认新加入人员的村民资格,建立入社退社机制,这样有利于吸纳人才、引进技术和资金,建立竞争机制,也为村民外出创业提供机会。

(200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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