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习总在谈到“深化改革”时说过今后“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新型城镇化”将启幕中国农村的新一轮改革,其中土地流转为万众瞩目,为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的用地“瓶颈”,土地配置市场化、农村土地资本化,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似为大势所趋。
然则,现时的农村土地改革――土地流转、土地征收、土地确权等等,其实还仍然处在一个“于法无据”的试验性阶段。据了解,2013年全国共发生违法违规用地案件38114件,涉及土地面积20万亩,尽管国土部表示将严肃查处违法征占农民土地案件,但在新的一年里此现象仍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3月21日发生在山东青岛平度的守地农民被浇汽油焚烧导致1死3伤案就很有力地佐证了这一点:村民为什么激烈反对征地?是地方政府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村民进行补偿?还是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征地是否符合有关规划?被征地块是否是基本农田?农民、村组织、开发商、政府,各自在农村土地改革环节中的合法位置是什么?它们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实则,中国的农村土地改革已进入新的“博弈”阶段――不应该再是力量的博弈,而应该是法制的博弈,在缺少于法有据支持的前提下,若再这样摸石头过河,恐怕中国的农村土地改革将再次发生国有大企业改革和国有矿山改革中曾发生过的种种不幸,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中国的诉讼法对于农村土地改革相关的规定还不尽完善,中央有关提高农民诉讼权利的政策规定,为制定与诉讼权利相关条款提供指导,应当写入法律的诉讼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明确以上规定并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并在土地改革过程中举行听证会,有助于增加土地改革中的透明度和减少政府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改革方能深得民心。
在农村土地转为商业或政府用途的过程中,也要增加流转过程中对农民造成的显、隐性双重损失补偿。将农村土地转为商业(非公益性)用途,相关补偿应当与该土地的商业价值相符,并应从中扣除地方政府为该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要支付的成本。在现行制度下,补偿金额上限为土地平均年农业产值的30倍,但其实,这一最高补偿上限通常也不足以维持失地农民生计。因此,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应遵循诸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并对具体细则进行修改补充,方可行之有效。
更要认识到,所谓的农村土地改革,其实是又一轮的农村土地资源重新配置与利益博弈,实质上,那种所谓农民、企业、政府三者利益同一的理想状态是根本不存在的,只有在公正、严格的法律指导、裁定之下,这种博弈才能保证不损害和有利于此利益环节的最弱处――农民的利益;只有不受各利益主体的左右,坚持公平公正公义的价值取向,新的改革也才能赢得人心,否则,农村土地改革莫说要做到于法有据,恐怕是只能走上从于法无据到无法无天的不归路。(资料支持:天农网评论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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