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市
200多农民工讨薪8年无结果
我叫蒋绍华,是200多位农民工的代表。2005年5月,我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下称东阳三建)签订了南昌居住主题公园象湖南郡、香榭丽居、南商业岛、荷塘月舍夯扩桩工程施工劳务合同。2006年9月,按合同约定,我们完成了30万平方米的夯扩桩施工任务。2007年,上述商品房全部销售。
200多农民工不分日夜苦干一年多,总算盼到快拿工资了。但没有想到,东阳三建项目经理杜时良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付所有的款项。更为恶劣的是,为了不跟我们结算工资,东阳三建不将我们的施工竣工验收资料提交给南昌县质量技术监督站,而该站在无建筑施工竣工验收存档备查资料的情况下,对我们建设的商品房搞了虚假验收(住建部明文规定,竣工验收存档备查资料必须保存50年。目前所有验收资料由我们保管)。
为了讨回工资,我们向南昌市和江西省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过多次,总是无果而归。无奈,我于2007年10月25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按司法程序征得原、被告同意,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江西安泰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做了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南昌中院于2009年6月29日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定东阳三建支付我们工程款670万元。东阳三建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但省高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下达裁定书,将此案发回南昌中院重新审理。南昌中院对此案进行重审,于2011年4月25日下达一份裁定,称“因涉及有关问题请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中止审理”。
我们多次找到南昌中院经办法官,问这个案子究竟有什么问题。法官说,你们最好申请我脱离这个案子,我审理不了这个案子。如果你们对判决不服,请找上面领导去反映。裁定书写得很清楚,你们回去多想一想。
我们通过法律渠道维权,最终却收到一份“因涉及有关问题请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中止审理”的裁定,此案石沉大海,再无下文。
我们建好的房屋早已成为居住者尽享天伦之乐的温暖之家,可我们至今还没有拿到应得的工资,真是欲哭无泪!
江西南昌市西湖区 蒋绍华
四川简阳市劳动部门和公司相互“踢皮球”
200多民工近百万工资被拖欠
我们是四川合江县的民工代表。2010年,我们200多名民工到四川简阳市,为四川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雄州新城十大花园6号地3号楼的商品房。
我们在工地上日晒雨淋一年半,将楼房建好。2012年5月14日,项目总承包人肖模红和我们决算工资,欠126.9万元。肖模红承诺:保证6月底一次性付清;如到期没给付,自愿按总工资款每天3%支付利息。可付款时间到期后,肖模红一分钱都没给,直到一年后才勉强给了30多万,剩下的近百万元工资款就是不给。2013年,经合江县人民法院出面协调,肖模红答应尽快付清欠款。可我们再找他时,他仍然一拖再拖。
实在没办法,我们去找承建该项目的四川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该负责人说,他们公司只和肖模红之间有劳务关系,叫我们把肖模红找来,三方在一起才能结算。但肖模红就是不肯到公司和我们一起清算工资。
我们又到简阳市劳动部门寻求帮助。劳动部门叫我们去找公司解决,公司又说这事情要找肖模红来解决,把我们当成皮球踢来踢去。我们做这个工程时和肖模红签订了劳务用工合同,四川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然没和我们直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但事实上,我们200多民工挥洒汗水整整一年半,为该公司修建起了楼房,而且这些楼房目前都已全部销售出去。
律师告诉我们,虽然我们没有直接和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但我们和公司存在实际劳动用工关系,如总承包人拿不出工资款,就应该由建筑公司承担农民工的工资款。我们这200多民工里面,大部分工人家庭贫困,一家老小都靠民工在外挣点工资养活全家。可如今我们的血汗钱打了水漂,只得举债过日,艰难营生。
四川合江县民工代表 伍家为 丁正兴
一路打工遇尴尬
劳动法岂能当摆设
2003年,笔者下岗后到北京一家室内装修企业打工。工资按日工算,没有节假日,一天的工作时间为10.5个小时,活多的时候还要加班,各种保险只字未提。有一个工友不想加班,老板说不想加班就走人,吓得我们再也不敢说什么了。平常只可支取些零花钱,到年底才能结清全部工资。我有时也和老板说起工作时间、加班和保险的事,老板嘿嘿一笑,“兄弟,没病吧!”
2008年,我下岗再就业,在我们当地一个行政机关做保安。我认为,这样的部门一定很正规。但上岗后才知道,工资不按时发放不说,有时几个月才发一回,每次都是我们上门讨要,原因是单位资金紧张。工作了3年,一直没给上养老、医疗保险。我想去找领导,好心的工友劝住我。
后来我又到一家企业打工,仍是日工,工作时间为每天9个小时,没有节假日。工资倒是能按月按时发放,但第一个月扣除1000元押金,押金年底返还。除了工伤保险外,没有其他的保险。我跟主管也提过加班费和保险的事,主管拍着我的肩膀说,“兄弟,没病吧,厂子能按时开出工资来就算不错了。”
下岗工人处在弱势地位,要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要么走人赢得权利,要么花费时间、精力一无所获。这几年打工下来,尽管职工的权益在一步步落实,但强迫加班,收取押金,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不交纳各种保险,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现象,在市、县、乡村企业很普遍,离劳动法的规定还有相当的距离。
河北孟村回族自治县 胡云峰
谁不愿干就走人
“霸王条款”太欺人
我有个亲戚,在离家七八公里的一个服装厂上班。那里是经济开发区,有许多企业,都是政府招商引资兴建的。其中服装厂算是比较红火的,工资待遇还算可以,每月3000元左右,但是繁重的活儿常让亲戚和她的工友们吃不消。
进了服装厂,一切都须按照厂里负责人的规定行事,稍有违反就要扣除一笔资金。厂里的规章制度都是为了厂方的利益,根本没有考虑职工的权益。例如,不执行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月1、11、21号休息,6、16、26号晚上不加班,其余的日子都是白天上班,晚上加班,并且加班期间不给予工资双倍补偿。上班或加班期间,如职工请假,不管是事假还是病假,都要扣除正常的一日工资和满勤奖,算下来一天要扣三四百元。可是如果厂里因为特殊原因调休,则不给职工补偿。
该厂上班时间是早上7点,冬季为7点半,晚上加班到9点半,午饭和晚饭的时间都很短。随着订单增加,今年秋后厂里又延长加班时间,有时要做到晚上10点多才下班。很多职工都抱怨太累,要不是年轻,身体怎么能够承受得了啊?
所以,多数职工都认为厂里的规定是“霸王条款”。我也问亲戚,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你们不反对吗?亲戚说,合同只有一份,不发给职工,对于里面不合理的条款,你要反对也行,厂里的回答是,谁不愿干就走人。我问,难道劳动部门不来检查吗?亲戚说,上面来检查过,不过检查前厂里得到通知,都提前给我们开了会,教我们什么问题怎么回答。如果哪个说了真相,检查后厂里不但要扣这个职工的工资,还说“要追究责任”。
安徽六安市青山乡 陆秀红
《 人民日报 》( 2014年12月16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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