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赤色革命基层工会——烟台澳利威工会
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澳利威工会),现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福山高新产业区永福园路551号,系二零零六年十月由工人通过艰苦的罢工,并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直接支持下成立起来的。
澳利威工会成立后,由于积极给工人依法维权,从而遭到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利威公司)及其帮凶的残酷迫害,澳利威公司在招聘和管理工人时,竟然要求工人签定“黄狗契约”,即要求工人进入公司后不得加入澳利威工会,同时威胁并要求已经加入澳利威工会的工人退出工会,以及不准向澳利威工会缴纳工会会费等非法要求,并以给工人签定劳动合同和交纳劳动保险来做为威胁工人的手段!澳利威工会主席因为给工人维权而遭到澳利威公司的打击报复,于07年6月7日被澳利威公司非法开除,而澳利威工会并没有因此瘫痪,依然在被辞退的澳利威工会主席的领导下,顽强奋斗,继续给工人维权,并取得了接连不断的胜利。此后,澳利威公司又企图窃取澳利威工会的领导权,竟然私自非法选举澳利威工会的主席和工会委员,澳利威公司这一企图使澳利威工会沦落为“黄色工会”的阴谋又被澳利威工会彻底粉碎!
赤色澳利威工会的英勇事迹,先后被《烟台晚报》、《今晨六点》、《齐鲁晚报》、《中国妇女报》、山东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齐鲁电视台、中央电视台、以及各大互联网站等众多媒体纷纷予以刊登、播放和转载。此事已经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烟台市委书记已经委托福山区的一个副区长成立了专门小组来处理此案。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以及烟台市总工会都对澳利威工会予以高度关注和支持,并已经开始了积极协调。欲知更多详情,欢迎登陆“忧郁的中国人”的博客,博客网址:http://blog.sina.com.cn/youyudzhongguoren ;本博客下载了上述媒体所播放的视频、音频、文章以及澳利威工会部分资料,欢迎登陆查阅。或者直接输入汉字:“澳利威工会” ,也可了解部分内容。
澳利威工会对外联系电子邮箱是:[email protected],欢迎新闻媒体记者与我工会联系。
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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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利威工会公布08年3-4月份答各媒体记者问的部分内容
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现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福山高新产业区永福园路551号,系二零零六年十月由工人通过艰苦的罢工并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直接支持下成立起来的。其成立以及后来维权经历的英勇事迹,先后被烟台报社《烟台晚报》、《今晨六点》、《齐鲁晚报》(每日新闻)、《中国妇女报》、山东广播电台(新闻焦点)、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齐鲁电视台、中央电视台、烟台水母网站、中华全国总工会官方网站各大互联网站等众多媒体纷纷予以暴光披露!已经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欲知更多详情,请登陆博客网址解:http://blog.sina.com.cn/youyudzhongguoren ;本博客下载了上述媒体所播放的视频、音频、文章以及澳利威工会部分资料,欢迎登陆查阅。或者直接输入汉字:“澳利威工会” 也可了解部分内容。
澳利威工会对外联系电子邮箱是:[email protected],欢迎新闻媒体记者与我工会联系。
近期,又有众多媒体对澳利威工会进行采访报道,且已经开始有国外媒体联系我工会。地方有关部门多次告戒澳利威工会:不准接受媒体采访,否则不利于对澳利威工会的维权。澳利威工会在接见媒体所把握的原则是:根据目前事态的发展,目前暂不考虑接待国外媒体记者的采访。
澳利威工会最近又多次到有关部门询问对自己维权问题的进展,但结果很令人失望,尽管各有关部门答复说要尽快落实澳利威工会的维权事宜,但现在都以所谓的澳利威公司的总经理没有到位为由,来解释对澳利威工会维权的迟疑理由。下面澳利威工会把部分答媒体记者的问的内容公开如下:
一、造成澳利威工会目前艰难处境的原因是什么?
答: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是来自澳利威工会“娘家人”,即我们地方总工会——福山区总工会。第二,是来自我们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即福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福山区劳动局。
二,具体说明你们来自福山区总工会的原因是什么?
答:1、福山区总工会在给我澳利威工会的维权方面,并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责任。具体说明如下:首先,在我工会主席由于给工人维权于07年6月7日,遭到澳利威公司的打击报复被非法辞退以后,我工会多次找福山区总工会寻求援助和保护,但福山区总工会总是说我工会应该找当地劳动部门解决问题,如果当地劳动部门也无法解决,那么福山区总工会也是没有办法的。其次,在我工会原主席于07年6月4日辞职后,我工会立即多次口头和书面向福山区总工会提出请求,请求立即补选我工会正主席和完善工会领导班子,但遭到福山区总工会的拒绝,理由是以后再说此事。随即就在三天后我工会副主席也被公司非法辞退。第三,福山区总工会以我工会建制不全为由,非法扣押我工会经费的使用。
2、福山区总工会从我工会成立至今,不但不给我工会以正确的指导和帮助,反而,却一直向我工会灌输错误的思想,并欲消极的引导我工会走向堕落之路。具体说明如下:第一、在我工会成立之初,福山区总工会就一直告戒我工会,不要与公司“对抗”。否则公司就会调动我工会主席和其他工会干部的工作岗位,比如让我工会主席去打扫厕所、满园子去拔草等等,这样我工会主席自身难保、威风扫地,还如何去给工人维权?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很显然福山区总工会的说法是很荒谬的。 第二、我工会成立以后,因为当时公司拒绝同绝大多数的工人签定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我工会向福山区总工会提出了要求同公司签定集体劳动合同要求,并寻求福山区总工会的帮助和指导。但此正当合法的要求却被福山区总工会予以拒绝。理由是这样做会激化我工会与公司的矛盾。 第三,我工会在有困难需要福山区总工会的帮助时(这是指上一任总工会领导班子),福山区总工会很少积极帮助,但在公司打电话给福山区总工会所谓的投诉我工会给工人正当的维权行为时、福山区总工会却表现的异常积极,并立即打电话把我工会的全体领导班子成员都叫到福山区总工会,然后部分青红皂白的辱骂我工会主席什么彪子、二百五之类的言辞!给我工会带来极大的伤害!第四、08年1月,福山区总工会针对《工会法》关于工会主席的工作岗位不得随意调动这一法律规定,竟然错误对我工会主席姜千秋解释为:本款规定的工会主席,是指地方各级总工会的主席,并不是指企业的基层工会主席。第五、福山区总工会迟延报销我工会干部的必要工作费用,并以动员我工会主席辞职为由来做为给我工会干部报销的理由。具体说明:我工会的工会经费现在是被福山区总工会代管,平时我工会的必要费用都是由工作人员自己垫付,尤其是我工会主席姜千秋,在自己失去经济来源的前提下,还能在艰苦的条件下,自己垫付我工会的费用,在我工会主席向福山区总工会提出报销要求后,福山区总工会的有关领导居然说只要我工会主席肯“拿双倍赔偿离开澳利威公司,可以考虑疏通疏通关系给你报销了这些单据。”甚至包括当时的福山区总工会主席也劝说我工会主席拿双倍赔偿走人,并说这也是合法的。
三,具体说明我工会来自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原因是什么?
第二、对澳利威公司严重的劳动违法行为,福山区劳动局存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尤其在澳利威公司的工人于06年2月10日到福山区劳动局投诉的情况下,由于劳动局的行政不作为,导致了澳利威公司竟然在06年的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非法辞退我工人达57名之多,并且在第二天,这57名女工再次到福山区劳动局投诉之际,肆无忌惮的澳利威公司又非法辞退了十多名工人!相关详情,在我工会顾问张军的博客里已经做了详尽的介绍。
第二、我工会主席由于给工人维权而遭到澳利威公司打击报复被非法辞退以后,我工会多次到福山区劳动局去投诉,但福山区劳动局不但不受理我工会的投诉,还对《工会法》的第52条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予以曲解和断章取义。08年8月8日上午,在福山区总工会,由我工会、福山区总工会和福山区劳动局三方召开的会议上,福山区劳动局依然坚持其错误观点,即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为工人维权的我工会主席一案,不能定性为打击报复,并要求我工会走仲裁程序,并在07年8月中旬以福山区劳动局的名义,向我工会下达了一个所谓的不予受理我工会投诉的《告知书》。福山区劳动局的错误做法,给我工会的维权带来很大的麻烦。在08年4月7日下午,我工会主席和顾问张军再次到福山区劳动局找史联庆主任询问对我工会主席以及六工人案件维权的进展程度时,史主任居然说当初(指我工会主席在07年6月7日被非法辞退至10月中旬劳动局定性为打击报复这段时间)并不是不受理我工会主席被非法辞退这一案件,而是由于我工会把我工会主席与当时(包括我工会委员)绑在一起投诉,所以才不受理,后来我工会又单独对我工会主席的案件予以投诉,才立即受理。面对福山区劳动局的这种惧于媒体压力的狡辩,我工会当即予以揭露:首先,这是在偷换概念,当时根本不是这种情况,我工会已经多次到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包括福山劳动监察、烟台市劳动局、以及福山区劳动监察分管局长等的答复都是针对我工会主席的案件,答复说不属于打击报复,劳动监察是坚决不受理的,并告知我工会到劳动仲裁投诉,对此我工会现有人证和影像资料作为证据。其次,即使劳动部门的这个“理由”是成立的,那么作为执法机关的劳动监察,是有义务告知我工会对该案件应分开处理,但为什么当时不告知我们工会?对此,史主任无言以对。当然,后来福山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又最终受理我工会的案件,是惧于法律和媒体的压力才“无奈”受理的。
第三,对六工人维权的问题,还要等烟台市劳动局的批复。史主任说六工人案件已经在春节前就打报告给烟台市劳动局了,因为此案件很罕见,以前没有发生过,连烟台市劳动局“都不敢答复”。。。。。。
第四、福山区劳动局有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堪忧。比如存在有关工作人员撕毁我工会主席工作笔记问题,对工会法理解错误的问题等等。比如在06年4月29日,曾经对地方媒体说被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57名女工因为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所以不在受法律保护之例,又如在劳动局给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我工会主席一案定性为打击报复以后,在我工会主席坚持要求回公司上班的前提下曾竟多次对我工会答复说:澳利威公司给我工会主席双倍赔偿然后走人是合法的。对此为了防止有关执法人员对此再予以否认,我工会现有5人以后可以做证福山区劳动监察史联庆主任多次说过这种话。
澳利威工会顾问张军个人的目的以及给工会维权等相关问题
第一、先是由给我的妻子维权,后来发展到给澳利威工会维权,事实已经证明,我目前的维权行为已经远远的超过了给我妻子维权的范畴。我做为工人阶级的一分子,在面对工人阶级目前所存在的现状,应该发挥自己微薄的作用,尤其是目前我们中国的企业非法辞退敢于给工人维权的基层工会主席已经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我在今年1月份代表我工会在给中华全国总工会徐德明副主席的信中,就着重的谈到了这个问题。我希望我和我们的澳利威工会能在遏制这种令人担忧的现象中,能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
第二、我非常感谢澳利威工会对我的高度信任,按理说,澳利威工会赋予我这个工会顾问的权限已经是很大了,同时也给我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我希望我能给澳利威工会提供正确的指导意见,把她引向成功之路。这也是我的个人目的之一。
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工会顾问:张军
2008年4月8日
后记:本博文发表后,立即有关心我工会的同志向我工会予以提醒:当心得罪地方当局。并对我工会的未来感到担忧。对此我工会答复:我工会从成立至今,都是严格遵守法律,一切工会行为包括维权行为都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并且履行的都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这在我们以前的博客上已经做了详细解答。因此,我工会是无所畏惧的。我工会也奉劝有关部门及其人员:犯了错误,应该即使改正,不要做一些无谓的辩解和挣扎,在中国的土地上,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不要做一些对抗法律有损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情。我澳利威工会未来的命运如何到现在已经显的不那么重要了,重要的是她的运行轨迹必定给人们留下深深的思考。
在对于接待媒体的采访问题上,我工会的大门是向所有媒体敞开的,在接待媒体采访的过程中,我工会及其工作人员,都会客观负责任的向媒体予以解答和介绍我工会的相关情况,并向媒体出示相关的各种证据材料。中国有句古语:身正不怕影斜!还有句古语叫:邪不压正!
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工会顾问:张军
200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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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领导们您们好:
非常感谢您们能在百忙之中来到我们烟台给我们主持公道,对此我们全体工人向您们致敬!现在我们把成立工会的曲折经历以及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行为向您们做一汇报总结。我们将对以下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劳动“奸”察?
2006年5月1日山东省烟台市烟台晚报的头版刊登了“57名女工劳动节前遭辞退”新闻报道在当地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但事情并没有象晚报上所说的那样就此结束,而是在后来又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因为晚报上所刊登的内容只是截止到发稿的时间为止,现在有必要将后来的变故以及其中还有鲜为人知的惊人内幕揭露出来以告天下,还弱势群体一个公道!
现在将5月1号烟台晚报刊登的那则新闻原文摘录如下:
公司不给任何理由 结算工资就让走人
57名女工劳动节前遭辞退
本报讯 4月28日,57名女工饿着肚子在福山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室的院子里几乎站了一整天。当月28日下午4:30,福山区澳利威电子有限公司57名女工接到通知:到财务部结算当月工资后走人,公司要求女工签字承认这是自动离职,遭女工拒绝。29日11:20,记者赶到该劳动监察室,女工代表说。这次被辞退的女工年龄几乎都在28岁以上,分别在今年1月和2月进该公司工作,厂方一直未与她们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缴纳劳动保险。劳动监察室的工作人员介绍,该公司不给女工签订用工合同和交纳劳动保险属用工不规范行为,接到投诉后,他们一直在协调解决。此次被辞退的57名女工因没签劳动合同,女工权益不在受保护之列,但他们会帮女工讨回一定补偿。澳利威公司代表不肯接受记者采访,只做了一个比喻:如果一只病变的胳膊将危机你的生命,你会不会砍掉胳膊?当记者询问这是不是隐指被辞退的女工不合格时,该代表予以否认。对于辞退女工的原因,该代表一直为做正面答复。29日傍晚,在福山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公司同意补偿每位女工300元,并为女工缴纳3个月保险。
晚报新闻热线0535-6621234
被非法辞退的这批女工大多是去年春节前后招聘的工人。在澳利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招聘这批女工时向工人承诺进公司后立即签订劳动合同并给缴纳劳动保险。所以在澳的承诺下女工们才来上班。但是在进入澳工作一段时间后才发现澳不但食言不给工人签订合同,竟然放言说要等工作满一年以后再根据每个工人的表现来考虑是否给签订劳动合同!面对澳的这种行径,女工们委托代表于2006年2月10日向福山区劳动监察提交了举报信,举报信的内容如下:
关于举报澳利威(烟台)有限公司违法招聘工人的举报信
福山区劳动监察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向您处举报位于福山高新区永福园路551号的澳利威(烟台)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其所招聘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拒绝给工人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违法事实。
本人与多名工人在2006年的一月份应聘到该公司上班,但至今该公司拒绝给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工人多次找公司协商,但都被公司蛮横拒绝!该公司严重违反了《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即用人单位应该在与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本人以及广大工人们的合法权益,特向您处提起举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5号---《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第13条之规定,我请求您处告知本人对该举报的受理和处理结果。
举报人:刘----等若干人
联系电话:
举报时间:2006年2月10日
在此后的这段时间里,举报人(工人代表)多次打电话给劳动监察询问案件处理结果,但都被答复说案件正在处理当中,其中一次该监察的史主任答复说,放心吧,他们一定会责令澳同工人签订合同,劳动保险也会从进厂工作的一天算起。剩下的日子里工人们只有耐心的等待了。可是万万没想到的富有戏剧性的结果却意外的发生了:就在4月28日16:30分之前,澳的工人们还都在高兴而紧张的工作着,因为马上就到五一长假了,所以大家都很高兴。可就在16:30分,澳突然宣布了其中58人的名单(晚报上报道57人,是因为其中一人当场领取当月工资就走人了),并宣布这部分工人领取当月工资马上走人!当工人询问理由时,竟然被答复为:无理由,就是让你们走人!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种非法野蛮的行为竟然发生在五一劳动节前夕!!!
万般无奈之机,57名女工在职工代表的带领下在第二天也就是4月29日早晨来到了福山区劳动监察集体再次举报澳的违法事实。上午富有正义感的烟台晚报记者曲彩云也闻询赶来采访。而在此时福山区劳动监察(以下简称监察)室的工作人员面对媒体和工人代表竟发表了惊人的言论!:“此次该公司辞退的57名女工,因没签劳动合同,女工权益不在受保护之例。”晚报如实将这一荒诞的言论曝光后,引起了不少人们的思维混乱---难道用人单位恶意拒签或拖延签订合同,那么这些可怜无辜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真的不受法律保护了吗??!(请见本文尾部的法律点评)。
在监察办公室正在调解本案之际,下午澳公司又无理非法辞退了十名女工,这十名工人又立即来监察举报,而在监察室的澳方代表说这十名工人没经他们同意因而辞退无效、、、、澳方代表被激怒的女工们围困在监察的大院里,好几次他们欲趁机溜走,但都没得逞。最后澳答应给每人300元补偿金,并给要求缴纳劳动保险的女工缴纳保险。因为工人担心澳再耍无赖,监察的史主任留了一个手机号码给工人们说如澳再反悔就打这个号码找他。在当天的晚上女工们又都聚集在澳公司领补偿金。澳要求领取补偿金的女工必须在澳公司起草的确认书上签字,承认公司不给订劳动合同和缴纳保险是因为女工自己的原因而造成的,领取300元补偿金就是自己主动提出同澳解除劳动关系。晚上,在给工人缴纳劳动保险的问题上,澳果然又反悔了,只给300元补偿金和给缴纳2个月的保险金。因为要求澳公司给缴纳保险的7名女工大都在公司工作了三个月以上了。再次被激怒的工人打电话给史主任时,却被告知是一个欠费停机的号码。
第二天也就是4月30日早晨,7名女工和其代表张军又来到监察室。就2月10号工人代表举报澳违法用工一事再次询问监察工作人员对该举报信是否立案以及案件处理结果如何时,监察室的郭广志主任却蛮横的拒绝回答,并说:“我们凭什么要告诉你这些问题?!”此时工人代表向郭主任出示了相关法律条文,郭主任这才对女工们答复说:“该举报信已经立案受理了,案件正在查处当中。”这段话立即被工人代表做下笔录,并经在场的7名女工签字予以证明。工人们再次要求监察通知本案的查处结果,监察也同意了。
5月9日,在监察的主持下,7名工人及其代表张军与澳方代表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由于澳公司的不守诚信,所以7名女工都坚持要求澳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缴纳劳动保险手续的前提下回公司继续上班。就在此双方谈判的关键之际,监察郭主任(中共党员)当着双方代表的面公然指责工人及其代表说你们要求回公司上班现实吗?法律没有规定企业给工人签订多长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澳公司仅给你们签订短短几天合同,等合同到期后公司还会不要你们的!面对澳和监察的联手打击,7名工人代表张军反击说:"这些工人在应聘面试时,澳已经同她们约定要签至少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下,你们监察就不用以此费心了。”由此可见这个监察这个党员的立场在哪里?!澳方代表说她将如实将女工们的意见向领导汇报,请大家等消息。张军在谈判上又重审了自己的观点:我们福山区要创造一个好的招商引资的环境,无疑这是正确的!但我们决不能违反法律以损害广大工人们(包括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同时要求监察责令和处罚澳,要澳纠正目前还不给广大在职的澳公司职工签合同缴保险,以及纠正工人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违法行为,并再次要求监察把本案的行政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我们。
5月15号上午,女工们又来到监察询问案件处理结果,郭广志主任竟答复说没有必要告诉女工们案件处理结果。
福山劳动监察在处理本案中有下例违法或不妥现象:
一、对本案的调查处理没有依法定期限结案。由此所带来的后果就是澳公司肆无忌惮的大批非法辞退工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5号---《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1996.12.17)中的第八条: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当在七日之内立案受理。第十二条: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结合本案就应该在4月18号之前就结案,而澳非法辞退58名女工是在4月28号,所以福山劳动监察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正是因为其行政不做为而造成的!
二、面对媒体公然说什么澳公司所辞退的广大女工因为还没签定劳动合同,女工权益就不在受(法律)保护之例。法侓依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9条: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同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补偿劳动者,并限期订立劳动合同。结合本案来看,福山区劳动监察都说了些什么做了些什么?!
三、拒不通知举报人案件处理结果。法律依据---《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三条: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该举报人。结合本案,劳动监察应书面通知举报人。因为举报人可凭此书面结果采取下步行动,比如行政诉讼等。
四、没有依法履行法律赋予其的权力和义条,存在着严重的行政不做为!法律依据:(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二)《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令第1号1996.9.27第5条:劳动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的通知”中的第一项“、、、、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口头责令改正,对立即改正确有困难的,应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那么结合本案,福山区劳动监察究竟做了哪些工作?
2006年5月19日上午9点,该7名女工依法向福山区社会劳动保障局信访办公室提交了投诉该劳动监察监察人员在处理澳利威一案中违法事宜的设诉信,并要求按有关规定予以立案受理依法查处相关监察人员的违法行为。至此,开始把追究劳动监察的法律责任列入了议事日程(法律程序)。信访办吴桔林主任接待的大家。吴答复说下周一给答复。我还把前面所写的全部内容做为投诉内容一并交给信访办。
2006年5月25日上午9点半左右,在职工代表的带领下女工们又来到了信访办找吴主任。吴主任解释说福山企业太多了,而劳动监察人员仅有两个人,而且他们去年年底才接手劳动监察,望女工们能给予谅解。职工代表说正是本着互谅的精神我们再给劳动监察一个周时间,如果在此期限内不落实满足我们所提出的两个要求时(1、这7名女工继续回澳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劳动保险2、必须给在职的员工也订合同缴纳保险且工资不能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我们将于下周五来索要对投诉劳动监察的立案通知书。并且将上述所有内容刊登在互联网的各大网站,同时并向国务院总理以及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福山区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对该案的违法行为。
6月初这7名工人收到澳利威公司要求她们回去上班的通知。在这里劳动监察做了不少工作。但在后来的时间里,因为劳动监察的执法力度不够,澳利威公司并没有因此而收敛自己的违法行为,继续肆无忌惮的辞退工人,更没有及时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劳动保险金等。所以为了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今年7月份,工人要求公司依法成立工会并且向当地的福山区总工会提起了申请,得到了福山区总工会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区总工会孔主任多次来找公司磋商关于成立工会的事情,但都遭到了公司的非法拒绝。在后来的时间里工人们要求成立工会的斗争并没有停止,也一直得到了地方区总工会的支持。在九月底,工人有要求成立工会,在屡次遭到公司的非法拒绝后,工人在万般无奈之际开始以罢工的形式来抗争和争取自己要求成立工会的合法权益。同时向公司和区总工会提交了要求成立工会的书面申请和理由,这次不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而且公司还把要求成立工会的工人代表刘美珍同志给予开除的处分,事情发生后我打电话给福山区劳动监察举报,该劳动监察的工作人员答复说:此事他们不管,愿意上那告就上那告去吧。在这时福山区总工会的柳主席和孔主任及时赶来纠正了公司的错误做法,同时柳主席在给工人开的会议上表态说坚决支持工人成立工会的要求。但后来在10月13号公司又做出了所谓解雇最先在要求成立工会申请书上签字的6名工人,对此我们向区劳动监察举报,答复是他们不予受理。
现在我们看看我们劳动监察在10月17号下午对工人所说的惊人之语吧!17号下午16时左右,劳动监察主持公司的工人会议结束后,该6名工人在公司门口询问正要离开公司的劳动监察工作人员为什么不让这六个工人回去上班,同时都是为要求成立工会为什么这么做?而且我们的要求也是得到了全国总工会的支持,这时史主任对工人发表了惊人言论,他说“全国总工会都懂什么?”当时在场的工人都惊呆了,对他说你敢对你的话负责任吗?史主任说对大家说他对他说的每一句话都负法律责任!而在此时的郭广志主任不耐烦的对公司的警卫说:“她们已经不是你们公司的人了,快马上给我清理掉!!”这话好让工人心寒啊!!!6名工人立即把这个经过整理下来并签字予以证明,以作为以后追究他们法律责任的证据。
我们工人因为郭主任已经不适合在劳动监察的这个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了。我们已经在今年的5月19日依法向福山区社会劳动保障局信访办公室提出了投诉该劳动监察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我们期待福山区社会劳动保障局早日做出答复结果。
此次澳利威公司工人要求成立工会的行为已经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如果这次工人要求成立工会的活动失败了,将会在我们烟台当地遭成恶劣影响,其后果不堪设想!!在这关键时刻全国总工会的领导们能及时赶来给予我们工人以关注和指导,其意义深远矣!
致
礼
澳利威公司工人委托代理人:张军
2006年10月18日
以上是我们准备在昨天准备给你们全总会领导的信。遗憾的是工人们没有见到全总领导,信件的内容虽然尖刻,但确是不容置疑客观存在的事实,我只是实话实说。有人劝说我不应该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负面事情告诉全总,以为这样会有损于烟台的形象,政府会不高兴的。我分析可能有人对你们说这次罢工的原因不是为了成立工会,而是所谓别的原因。所以我们工人极力请求全总的领导见我们,以便给我们工人一个说话的权利和机会。现在时间是十点四十,五十名工人们还没有恢复生产,工人们的理由还是两个:第一是成立工会,第二是必须全体复工,当然把六位所谓被公司什么“技术不合格”等莫须有的理由解雇的最先在要求成立工会申请书上签字的工人。工人们认为她们六人跟大家一样都是为成立工会而一起罢工的,为什么要解雇她们?
我客观的向你们全总会汇报了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问题,目的是让全总的领导知道我们目前所面临的处境,理解我们迫切要求成立工会的目的。现在是政府职能部门漠视工人利益,而企业又残酷欺压工人,那么我们工人还有说理的地方吗?天理何在啊???公司造谣说这六名工人是为了其它原因才煽动罢工的,真实情况是在要求成立工会之初工人代表就已表明她们不参加工会领导竞选班子,并且在06年10月8日上午10点由福山区总工会柳耀东主席主持的工人临时会议上就已经公开承诺!就是为了捍卫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要求成立工会的,根本不是为了以己自私。我们现在还是坚持在区总工会的领导下工作的,区总孔主任今天上午又来给予我们指导。但也是能力有限啊。
我作为的她们的代表,对昨天的结果很失望,也很悲哀。为什么我们堂堂的中国就无法纠正一个外资企业的违法行为呢?真是发人深思啊!!今天早晨我才发现大家还是坚持团结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工人没有理由承认这次要求成立工会的失败!所以我们要团结起来抗争到底!所以我们希望得到全总的支持,望全总能认真调查,不要被别人混淆视听。我们期待全总的大力支持,恳望回电。
我们的电话是:13589815088
工人委托代理人:张军
以下是当时我发给福山区总工会的邮件:
福山区总工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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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
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
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
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
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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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企业非法辞退基层工会主席达到了肆无忌惮的程度
-----------主要原因归结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纵容和庇护
北京的基层工会主席唐晓东和广东的基层工会主席杨观趣被各自所在的公司非法辞退,这在很早以前就已发生,类似事件在全国也屡有发生。如果说非法辞退这两位工会主席,其各自的公司还能网罗莫须有的“罪名”来给予打击报复的话,那么发生在中国山东的基层工会主席姜仟秋被所在的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事件,则是直接的赤裸裸的!短短的几年时间,中国的企业非法辞退敢于为工人维权的工会主席,已经达到了为所欲为、肆无忌惮的地步,使国人不得不感到困惑和汗颜。我们的工会法及其相关的法律到底“跑”到哪里去了?
澳利威的工会(以下简称我工会)主席姜仟秋在今年6月7日,由于为工人维权而遭到澳利威公司的打击报复(详见工会相关博客),这一事件已经被当地劳动部门定性为打击报复。并且在07年10月,当地的福山区劳动监察已经给澳利威公司下达了整改指令书,但澳利威公司还是拒绝改正错误,到底是谁赋予了澳利威公司这么大的胆子?
在我工会主席由于为工人维权而遭到公司的打击报复被非法辞退后,我工会主席等人多次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劳动局的劳动监察办公室投诉,要求劳动监察依法来给我工会维权。起初,福山劳动局拒绝受理我工会的投诉,理由是澳利威公司辞退我工会主席不是打击报复,只是普通的劳动争议,要求我工会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仲裁,并且在07年8月10日由劳动局向我工会下达了一个“告知书”,再次强调了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我工会主席的行为仅仅是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要求我工会去劳动仲裁(详情见8月14日博客)等违法内容。后来,在我工会坚持不懈的努力和斗争下,福山劳动局迫于正义和法律的威严,在07年10月16日通知我工会说福山区劳动局已经把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为工人维权的我工会主席一案,定性为打击报复,并向澳利威公司下达了整改指令书。
在后来澳利威公司依然拒绝我工会主席回去上班以后,我工会主席又到劳动局劳动监察办公室投诉,劳动监察史主任的答复是:澳利威公司辞退我工会主席并给了补偿以后,这是依照《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规定,那么澳利威公司的行为(非法辞退我工会主席)是合法的,所以劳动局是不能处罚澳利威公司的。我工会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总工会寻求援助时,福山区总工会柳耀东书记也是如此答复,他们也没有办法。
既然福山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又象以前那样犯了“断章取义”的毛病(详情见我工会8月14日播客),仅是片面的曲解法律来达到什么目的,那么现在我工会就把这个《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来分析以下。该办法第五条规定:“ 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令人不解的是劳动监察为什么非要坚持给予赔偿就是合法而忽视了第五条前半款的规定呢?!执法者要执行法律,除了要从法律字面上来正确理解法律执行法律,更重要的是还要从立法者的立法精神、宗旨上来正确理解法律。按照福山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对该法律(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理解来推理延伸,只能得出一个结论:企业可以肆无忌惮的非法辞退或开除依法为工人维权的基层工会主席,当然,只要再给一笔赔偿金就OK了。这就是合法行为!这是多么荒唐的结论啊?!那么以后还有哪个工会主席敢为工人维权呢?既然这样,就会使我们的工会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同虚设,甚至损害到我们的宪法!
中国基层工会是否健康发展,决定了中国工会的未来命运,而中国基层工会的健康发展,又取决于党和政府是否能真正其实有效的来捍卫法律的尊严和广大劳动者的利益。
我工会做为一个基层工会,并不是孤立存在的,纵然现在有这样和那样的困难,我工会依然还是坚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给我们的指示:坚持依法争取权益,坚持到底,一定能胜利!
现在先让我们从外表来分析我工会跟澳利威公司力量的对比关系:我工会仅是一个普通的基层工会,而澳利威公司是一个公司,在经济上,澳利威公司无疑是具有强大实力,而我工会,仅有的一点工会经费也被有关部门控制死;公司有律师更有为公司忠心耿耿来打击我工会的中方人员,并能协调处理好良好的对外关系,而我工会在这方面,似乎是举步维艰,现在仅有一个工会主席且已经半年没有经济来源,连自己经济生活都陷入困境,更无法与澳利威公司进行持久战。
所谓的通过现象看本质,在本质上,我工会又是强大的。
第一,在我工会成立之初,我工会的缔造者就已经正确的分析了我们国家政权的性质,所以才敢于领导工人组织罢工,并经过艰苦的斗争最终使我工会得以诞生。因此,我工会背后的力量是我们的党和政府,这是最坚强的后盾。
第二,我工会的成立,是在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的直接支持下成立起来的(详情见我工会相关播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这个工会、这个敢于为工人维权的工会,如果受到澳利威公司残酷打击报复而失败的话,这不仅是我工会的失败,也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失败,更是我中国工会的失败!
第三,我工会从成立到现在,虽然举步维艰,但依然坚持为工人维权,尤其是在我工会主席被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的这段时间,依然在为工人维权。从成立至今,我工会可以理直气壮的对世人负责任的讲:我工会从未做过对不起工人的事情,从未做过违反法律和出卖自己良心的事情。所以,我工会才敢于堂堂正正的为工人维权,敢于面对相关部门的恐吓与刁难!
第四,法律站在我工会这一边。为成立我工会而被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的六工人案件(见相关播客)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胜诉、以及福山劳动部门对澳利威公司非法辞退依法为工人维权的我工会主席的行为定性为打击报复等等,都说明了法律是站在我工会这一边的,纵观澳利威公司,在法律途径上,虽然可以有两个律师来代理诉讼,但结果是除了失败还是失败。在法律上,我们有《工会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作为保障,尤其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在今年8月20日颁布的《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更是对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也对地方上级总工会在保护企业工会主席方面应做的法定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
不得不承认,我工会目前的处境比较困难,但最困难的时候已经过去了,我工会的播客虽然被澳利威公司辱骂为“放屁”,但我们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心里自由一杆秤,所谓的公道自在人心。我工会还是相信我们党和政府会给我工会讨回一个公道。
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顾问:张军
2007年11月15日
附注:我工会现摘录部分相关保护工会主席的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四条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见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五十六条: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 “ 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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