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公民社会力量中,企业公民责任意识在公共危机中得到提升,众多企业认识到,培育企业公民意识,承担社会责任不仅是企业发展的软实力,更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硬约束。毫不夸张的说,中国企业正进入一个企业公民建设的新阶段。
一、企业公民是一种价值理念和责任意识
什么是企业公民?国际上并无一个严格的界定。美国波士顿学院给出的企业公民定义是:“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行为方式。一个企业公民认为公司的成功与社会的健康和福利密切相关,因此,它会全面考虑公司对所有利益相关人的影响,包括雇员、客户、社区、供应商和自然环境。”
英国的“企业公民会社”认为,企业是社会的一个主要部分,是国家的公民之一,企业有权利,也有责任为社会的一般发展做出贡献。
世界经济论坛认为,企业公民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好的公司治理和道德价值,二是对人的责任,主要包括员工安全计划,就业机会均等、反对歧视、薪酬公平等等。三是对环境的责任,主要包括维护环境质量,使用清洁能源,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等。四是对社会发展的广义贡献,主要指广义的对社会和经济福利的贡献,比如传播国际标准、向贫困社区提供要素产品和服务,如水、能源、医药、教育和信息技术等,这些贡献在某些行业可能成为企业核心战略的一部分,成为企业社会投资、慈善或者社区服务行动的一部分。
1995年,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世界社会发展首脑会议上提出了“社会规则”和“全球契约”的设想。在
概括的说,企业公民是一种自觉的、自愿的,以承担非商业的社会责任为基础的价值理念。企业公民更多体现出的是一种社会责任意识。
二、中国企业公民责任意识的回归
从建国到现在,中国的企业公民责任意识经历了大致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中期,企业承担了过多的社会责任。在计划经济时期,城镇居民普遍都以“单位人”的形式存在,当时的各种国家福利,如医疗、养老、保险、住房、教育等,大部分通过以单位和集体为提供者的“单位福利”的形式体现出来,这些福利被看成是公有制企业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对于单位人来说,单位是他们的衣食父母,是生活福利基本的甚至是唯一的来源。个体一旦进入单位,单位就具有代表国家负责其生老病死无限义务。单位制度及与之相配套的一整套社会制度安排,对于当时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运作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整合,从组织上提供了非常有效的保证,发挥了重要的功能,其历史意义不容否定。但是,在发挥历史作用的过程中,单位制度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的制度性后果。尤为突出的是“单位办社会”使企业不堪重负,国有企业经营效益长期低下,不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要求。剥离企业过多的社会责任,真正赋予企业经营主体地位成为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
第二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由国家集中控制和统一分配资源的体制正在逐步改变,一些新的结构性要素逐渐形成并日趋成熟。社会结构的变迁,使在我国持续了三十多年的传统单位制受到强烈冲击。这个时期,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减负增效,将不应该由企业承担的社会福利从企业中剥离出来,以赢利为目标的企业经营主体地位逐渐得到加强。这个过程客观上造成了相当一部分企业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忽视社会责任,将赢利作为企业主要甚至是唯一的目标。在“惟利是图” 的价值理念下,企业追求的是规模的扩大、资本的原始积累和短期利益,忽视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企业作为公民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逐渐被淡漠。与国际知名企业相比,中国企业最大的差距不仅在于硬实力,更主要的在于价值理念、企业文化等软实力的差距。
第三阶段,公共危机激发了中国企业的公民责任意识,中国企业发展进入了企业公民建设的新阶段。四川汶川地区的8级地震,给中国的企业以强烈的震撼。企业家认识到,如果没有社会的和谐发展,没有宏观经济的稳定,那么企业也就丧失了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企业不只是一个赢利单位和生产单位,企业首先是一个社会公民。企业公民除了享有其应有的权利外,必须履行一个公民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面对公共危机,企业公民有义务与政府、民间组织和普通公民合作,共同应对挑战。在这次汶川地震中,中国绝大多数企业都积极踊跃向灾区人民捐款、捐物赈灾,数量之多、规模之宏大自不待言,此外,中国企业的价值理念也悄然发生变化。中国企业在整体上向社会公众展现出一个逐步走向成熟、负责任的企业公民形象,也反映出中国企业在机制完善上更进了一步。可以说,中国企业在一次次的公共危机中迈向了企业公民建设的新阶段。
三、企业公民责任意识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硬约束
此次四川汶川地震后,广大的企业和企业家纷纷解囊援助,成为商界赈灾的主旋律,但也出现了不和谐的声音,网民称两股力量为“王老吉现象”和”王石现象”。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万科集团的“捐助门”事件。万科集团总裁以股东授权限额为名捐资200万元,并规定普通员工的捐款以每次10元为限,鼓吹企业的捐赠活动应该可持续,而不应成为负担。此言一出,招致网友的一片责难,称王石“可以登上珠穆朗玛峰,却永远迈不过地震灾区的一座坟堆”。对于一个销售额超过523亿元,净利润超过48亿元的大企业来说,200万元的捐款不足其净利润的万分之四,这是否成为万科不可持续发展的因素?遭致众多人士的质疑。规定其员工每次捐款不得超过10元的限令,更是反映出企业价值理念的偏执。万科“捐助门”事件给其带来的影响是万科股票市值的大幅下跌,许多地方尤其成都的居民开始抵制购买万科集团的楼房。后来王石虽通过媒体道歉,并再次捐资1亿元用于灾区建房,但“捐助门”事件给企业良好声誉造成的创伤,以及给广大社会公民造成的伤害,将在很长时间难以愈合。
从“王老吉现象”和“王石现象”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企业承担公民责任已经不再是一句口号,而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软实力,更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硬约束。这种硬约束主要来自资本市场。当我们共同面临公共危机时,企业可以袖手旁观,可以对公众的抨击不予理睬,但企业却抵挡不住理性消费者的“货币选票”的抗击。那些漠视企业公民责任的企业,必将被市场所淘汰。
从短期来看,企业履行公民责任是一种成本,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质相矛盾。但从长远来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公民义务可以为企业赢得长久的声誉和公信力。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企业竞争的加剧,良好的声誉和公众形象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强化企业公民意识,履行企业公民责任正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必定能为企业带来长远的收益。
四、加快建立企业公民责任的体制机制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既要继续健全企业激励机制,也要注重强化企业外部约束,引导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如何培育企业公民责任意识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也是中国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1. 推进企业履行公民责任的法制化进程。建议在《公司法》的总则中突出强调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使企业公民责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中。强化企业公民责任实际上是强化企业遵纪守法的行为。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生产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公司法》应在总则中突出,在社会面临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重大公共危机时,企业有义务尽其所能减少危机所带来的社会损失。
2. 建立企业公民责任的评价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对任何一个企业都是从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来综合评价。关于企业公民责任的评价多种多样,如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多米尼道德指数、《商业道德》、《财富》都将企业公民纳入评价体系。
3. 树立全面的企业公民责任价值理念。当社会处在公共危机中时,不同的企业之所以出现不同的行为,其本质原因还在于社会价值理念的不同。“一个好的企业应该根据多种收益人群体来决定自己的企业行为”,第一是对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人群负责,包括股东、员工、供应商;第二是对社会的责任;第三是对公共环境的责任。除此之外,企业公民责任更应上升到道德层面上。好的企业还应该像好公民一样具有公益心,为社会公益活动做贡献。正如福特汽车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比尔·福特所言:“一个好企业与一个伟大的企业是有区别的。一个好的企业能为顾客提供优秀的产品和服务,而一个伟大的企业不仅能为顾客提供产品和服务,还竭尽全力使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企业全面公民责任价值理念本身即是强调企业的自律责任,是企业内在的、自愿的、主动的责任选择。因此,企业自律机制的建设尤为重要。企业自律约束是对自己的经营理念、经营行为进行自我规范、约束和控制。中国企业只有提升全面的公民责任意识,并建立履行企业公民责任的长效机制,才有可能成为伟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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