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汉旺镇居民对5 .12震后汉旺镇重建安居房有关购房价格问题的报告
6月11日下午绵竹市汉旺镇党委、政府召开购买安居房部分群众座谈会议。党委书记张扬武主持了会议,政府负责人通报了汉旺镇安居房成本构成,总成本为1645/平米,每平方米成本价计算为:①建安费:979元/平米,②前期工程费:68.61元/平米,③小区配套建设费:194.29元/平米,④管理费:2%,(合25.33元/平米),⑤利润:2%,(合25.33元/平米),⑥贷款利息:9.93元/平米,⑦税金:5.35%,(计70.10元/平米),⑧预备费:24.84元/平米,⑨土地费:247元/平米。 给灾民的所谓优惠政策是:①建筑商给灾民让利1%,②土地费绵竹18万元/亩、汉旺16.5万元/亩,在购房时一次性缴清款项的按7万元/亩计算,即112元/平方米并享有全产权。不能一次性缴清土地费的只享有半产权且5年内不能出售。根据成本构成让利灾民的优惠政策,由绵竹市物价局订出安居房每平方价格为1398元。除此以外每户有线入户费480元,天然气入户费2870元。
听了这个通报后,所有参加座谈会的人员情绪激昂,言辞犀利,争先恐后发言。按有关政策提出了尖锐的意见和建议,并请求镇党委和政府向上级党委和政府如实反映灾民的诉求。总的来说,在制定售房价格政策上缺乏以人为本的理念,不能充分体现党和人民政府对特重灾区人民的关心和爱护,社会及各族人民对灾区人民的关心和支持,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对特重灾区人民的支持和政策上的倾斜。结合德阳市天池集团公司的经济状况,职工和退休人员实际的经济收入,绝大多数人员和家庭确实无力购买所谓的安居房,现将有关若干问题报告如下:
一:德阳市天池集团公司有职工、家属、退休人员和退出劳动服务中心失业人员共计有7000余人,户口都在汉旺镇天池社区。5.12大地震中有214名工友遇难,约2000户职工房屋严重受损,全矿职工无家可归! 该矿始建于1958年,当时地质储量1.6亿吨,经过近50年的开采,资源逐步枯竭。为解决生产接替,在80年代中期自筹资金开办了磷矿和玻纤厂,磷矿石的储量根据地质资料是1.1亿吨,按矿井设计年产30万吨的能力,可开采年限为300年以上。但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开采不到30年磷矿石又出现枯竭。玻纤厂由于基建投资短缺,主厂房一直未建,造成先天不足,长期进行粗放型产品生产,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导致长期严重亏损。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企业人员多、产量不高、价格低、企业发展慢、职工收入低,在上级那里争取来的钱只能用于职工和家属的住房建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92年小平同志的南巡重要讲话后,93年初国家放开了原煤和磷矿石价格,给企业带来了生机,生产经营形式好转,利润逐渐上升,职工收入有了提高,生活得到初步改善。但是好景不长,仅过了几年时间,原煤和矿石资源急剧减少、产量大幅度下滑,企业收入不断减少,资金非常困难,在职工人长达10多年没升过工资,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到了93年95年还裁减正式工人400余人,违反国家政策停止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收缴,甚至连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费也停发一年多时间。特别是5.12大地震以后,公司生产生活设施遭到毁灭性破坏,生产至今没有恢复,企业无收入。除少数值班人员能领到基本工资外,其余职工每月只能领到385元的失业救济金,只能养活本人,更谈不上养活家人。企业成了德阳市范围内的特困企业,职工成了特困职工,弱势群体。由于企业停发了各种符合国家政策性补贴,退休人员成了德阳市范围内退休人员中退休费最低的人员。因此我们希望党和政府对特困企业的职工房价问题给予高度的关注,给予真诚的关心和爱护,以保一方稳定和平安。
二:关于灾后重建安居房置换和土地补偿问题:
1、关于房屋置换问题:国家物权法中关于房产证的作用:“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房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我们是持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人,5.12大地震虽然造成房屋损毁,大部分房屋通过加固维修还是可以入住的,即使不能维修加固,有钱可在原地修建,没钱可在原地修建简陋的房子还是可以住的,这都是权益人的权利。但是地震以后,上级党和政府将汉旺镇、汶川、北川、映秀等地震特重灾区划为地震遗址保护区,进行科学研究和旅游开发,说明它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和旅游开发的商业价值,可以提高当地知名度和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我们的住房都在地震遗址(汉旺场镇)之内,我们只能顾全党和国家征收大局需要,并且当地政府也明令收缴并注销了我们的房产权证,我们从此就不能重返家园。但是在异地重建安居房时,不能忽略房屋产权人的正当合法的权益,使权益人受到不应有的侵害!由于自然灾害的特殊原因,我们不讲原有房产每平方赔偿多少,但是地震之后土地被国家征用,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面积总该置换吧!产权人原有多少面积,置换多少面积,超出置换面积按当地政府定的价格由住户私人补足,未达到置换面积的由政府补足,切实做到合情合理。这个问题在都江堰安置居民住房上政府明确将70平方米定为置换面积,给各灾区做出了榜样。有人说那是成都管辖,因为钱多与我们不一样。那是没法律知识和对灾民极不负责任的胡说。
2、 关于土地置换补偿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3)维护城镇居民的土地权益:“城镇居民原住房跨塌或严重受损,经法定机构认定不能继续居住和拆除的,在拆除重建前 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建设(房管)部门应当现场完成对愿居民土地使用权属的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案。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原址重建和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规划条件的应依法保护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23)的政策规定,我们就是购买安居房,土地面积也该置换,原有多少平方换多少平方。不应置党和上级政策于不顾,侵害权益人的合法权利,非法收取土地费。不仅如此,如果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买,自己愿意在当地修建住房的,政府也应进行土地置换,积极为灾民建房提供方便。 3 、属于在划定地震遗址保护区范围居住的原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的住户愿意投亲靠友不愿意进行产权置换的,政府也应该按价补偿才是合理合法的。
三 、关于居住在特重灾区内无房产的住户,在购买安居房时,应按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文件中(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三)城乡任务中:“城镇居民住房的 重建,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群众自助的原则”。 因此建议在制定价格政策时应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为灾民做好事,为灾民做实事的指导思想。
1、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关于5.12大地震后有关重建的法律和政策为准绳,制定出合情合理、切实可行买卖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政策,为民服好务。
2、坚持四个一点,根据〈国务院的震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实施意见》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归纳起来就是四个一点的惠民政策,即:国家财政拨一点、鼓励社会各界捐赠一点、地方财政拨一点、购房者出一点。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作为受赠人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按照国务院恢复重建条例,这些款物不仅用于学校、医院、交通通讯等公共事业的重建,其中也包括农村和居民住房的重建。如果按照现在的每平方价格,怎么能体现国家和政府的扶持、外国友人、全国各族人民的支持帮助和一片爱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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