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重庆允许政府“试错”成为胡折腾官员的保护伞
郭春孚
今日读了一则新闻,忧心顿起。这则新闻的主要内容是:《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开放工作效果不好,或者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未谋私利,可以减轻或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政府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先行尝试。政府还可对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土地流转、财政金融和社会管理等事项进行更多的改革实验。
众所周知,重庆一直处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1983年成为全国首个城市综合体制改革试点城市,2007年成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新的起点上,重庆担负着为中国下一轮改革开放探路的一部分重任。这就是说,尽管重庆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地区,却要“大胆地吃螃蟹”。在大胆的试验中,可能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这就需要一些探路者勇于先行,作出牺牲。对他们在试验中所犯较轻的错误,未给国家和地方造成巨大损失,或不是故意犯的错误,不属于滥用职权的渎职行为和腐败行为,对责任人减轻处罚或免除责任是合情合理的。这样做,人民也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
但是,采取立法的方式保护有关人员“试错”,不符合党一贯的办事原则,很有可能给一些官员胡作非为打开绿灯,成为一些人借改革开放之名胡扎腾的保护伞。
如果说改革开放“试错”要受法律的保护,那么在第四次反围剿以后王明、李德、秦邦宪、张闻天等人与国民党军队打阵地战、堡垒战,导致第五次反围剿失败,红军被迫长征,也是合情合理的,也应该受法律的保护?以此类推,建国后犯大跃进、反右扩大化、文化大革命等错误,也是合情合理的,也应该受法律的保护?事实与此相反。
尽管我们党曾经多次遇到重大转折关头,但都没有为自己犯错误找可以原谅的借口,党和国家领导人也没有为自己犯错误预设开脱的借口,更没有立法保护免予问责。我们党之所以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原因有千条万条,但领导正确是很重要的一条;当我们党对自己所犯的错误进行深刻检讨,党和国家领导人带头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后,人民不仅原谅了我们的错误,而且更加拥护党和政府的领导,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威信也更高了。
可能有人会说,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政党都会犯错误,官员也是人,也会犯错误,改革开放是前无古人的事业,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对那些大胆地试、大胆地闯的官员给予保护是应该的。我认为这种观点表面上看是对的,实则是错的。
首先,党和人民批准你做官,就是信任你,认为你具有正确执政的能力,如果你知道自己没有这个执政能力,那就应该把位置让给别人,而不是为自己犯错误寻求政策和法律保护。在许多人的眼里,美国是最民主的国家,也是最法治的国家,似乎也没有一部允许政府“试错”的法律。难道美国没有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只是重庆才有?难道美国人因循守旧,不敢开拓创新,只是重庆人才观念超前、敢于开拓创新?
其次,共产党员是人民群众中的先进份子,官员应该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份子,理应严格要求自己,比普通人做得更好。不仅要勇于探索,还要勇于承担;不仅要勇于创新,还要勇于奉献,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利益,不怕牺牲自己的生命。如果没有这个品质,那就不要做官。既然选择了为民做官,那就不要怕承担责任,更不应为自己犯错误开脱,设置庇护所,寻找保护伞。
第三,共产党不能原谅自己的错误,一定要永远牢记犯过的错误,警钟长鸣,吸取教训,确保自己的领导基本正确,不发生大的失误。共产党员也应如此,而共产党员中的优秀份子——人民的父母官更应如此。原谅自己的错误,就有可能使一些官员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而预设免责政策,甚至用立法的形式保护“试错”,那就会使一些官员麻痹大意,草率行事,导致本来可以避免的错误却可能重复发生。一个保护官员犯错误、充许官员重复犯错误的政党,能有生命力吗?
第四,在执政体制中,要强化问责制,而不能建立免责制,更不能设置怂恿制。立法允许政府“试错”,就有怂恿犯错误之嫌。这个口子一开,许多不伦不类的潜规则,就有可能一窝蜂地浮升到面上来,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官员打造成保护自己胡作非为、贪污腐败、鱼肉人民的铜盔铁甲。经济特区对改革开放的贡献是巨大的,主要通过试验性表现出来,这一点不能否认;但以“杀出一条血路”受到标榜的“特事特办”,在血雨腥风中产生出来的不仅是改革开放的红果子,也有特殊化的恶果,而特殊化给特权化开了先例,最终导致许多地方的“一把手”踢开党委搞改革、抛开政府搞开放,规章制度形同虚设,集体领导成了官样文章。一个人说了算,一支笔批了算,就是特权化的表现,打的旗号就是“学习特区经验”、“特事特办”。重庆立法允许政府“试错”,四川呢?天津呢?广东呢?重庆可以立法允许政府“试错”,为什么我四川、天津、广东就不可以呢?如果重庆、四川、天津、广东可以,我西藏、新疆、青海、内蒙古可不可以呢?有人说政令出不了中南海,这是为什么?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孳养大了地方诸侯,地方“一把手”架空中央,一个人说了算。如果立法允许地方政府“试错”是对的,那么全国人大就可以立法允许中国政府“试错”。世界上有没有这样的国家、这样的政府?
第五,要做到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就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将错误更多地消灭在萌芽状态或未造成重大损失之前。而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对官员的监督制度,形成保护人民群众对官员的监督机制,特别是要立法保护人民群众有效行使监督权,而不是立法允许政府“试错”。你立法允许政府“试错”,但如果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人民群众是不答应的。而我们党是把人民群众答应不答应、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是始终为了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庆立法允许政府“试错”,是明显违背这些原则的。我们不是为了改革开放而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是手段,用好这个手段,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经济、实现社会进步,而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除此以外我们还是别的什么目的呢?
我们党历来的主张是有错必纠。胡锦涛总书记要求“不折腾”,而重庆立法允许政府“试错”,涉嫌赞同、鼓动、怂恿、包庇官员胡折腾。这是应该立即加以纠正的。
2009年1月3日于北京明春苑
电话:010—83701573
手机短信:13522382072
[附]
重庆立法允许政府“试错”
据新华社电 记者近日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今后重庆开放工作创新有了容错机制的保障,免除促进开放工作创新者的后顾之忧,保护开放工作的积极性。
1月1日正式施行的《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规定,开放工作效果不好,或者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未谋私利,可以减轻或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还规定,政府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先行尝试。政府还可对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土地流转、财政金融和社会管理等事项进行更多的改革实验。
重庆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王国富介绍说,进一步扩大开放必然要求改革创新,不断完善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符合重庆开放实际的运行机制。要开放就必然涉及创新,但“大胆地吃螃蟹”就有可能犯错,为免除创新者的后顾之忧,保护开放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大胆探索,重庆在立法促开放时特别设置了容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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