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十大表现
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2009-01/02/content_1011993.htm
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来看,表七(见本报今日10版)所列民营企业家所犯罪名几乎全部是故意犯罪。民营企业家比较典型、多发的犯罪中很少有过失犯罪。既使个别民营企业家存在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一般对企业或者对个人命运的影响都不太大,所以笔者在此不做过多地研究。
从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主观动机或者诱因方面来看,民营企业家犯罪最主要的动机或者诱因都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笔者所收集的13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只有约10例是出于感情纠葛或者一时冲动等其他原因而犯罪,仅占全部案例的7.79%的比例,其余92%以上的案例中,都涉及到经济利益的因素。
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看,表七所列民营企业家所犯罪名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却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情况。为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就民营企业家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进行必要的归纳和研究,以起到必要的警示作用。
为此,笔者结合13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具体情况,将所有的犯罪行为从客观表现方式方面划分为十大类,并就每例案件首要表现方式和其他表现方式分别进行了统计,最后综合确定出十大表现的排名如表十五所示。
(表十五)民营企业家犯罪十大表现方式统计表
序号 |
犯罪十大表现方式 |
首要表现 |
其他表现 |
合计 |
比例 |
1 |
缺乏诚信合同诈骗 |
32 |
8 |
40 |
30.76% |
2 |
滥施暴力杀人伤人 |
21 |
15 |
36 |
27.69% |
3 |
对抗国家机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
1 |
34 |
35 |
26.92% |
4 |
官商勾结行贿获利 |
8 |
22 |
30 |
23.08% |
5 |
非法经营牟取暴利 |
13 |
16 |
29 |
22.31% |
6 |
公私不分侵占挪用 |
17 |
4 |
21 |
16.15% |
7 |
组织黑社会称霸一方 |
18 |
1 |
19 |
14.61% |
8 |
好大喜功弄虚作假 |
9 |
9 |
18 |
13.85% |
9 |
贪心不足偷逃税收 |
6 |
10 |
16 |
12.31% |
10 |
资金短缺非法融资 |
5 |
3 |
8 |
6.15% |
◆缺乏诚信合同诈骗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作为企业家,诚实信用应当是他们做人、做事的基本准则。
然而,总有一些人,他们见利忘义,利用合法的合同形式,欺诈对方,谋取不义之财。在这种情形之下,他们背离了诚实信用,却难免掉入犯罪的陷阱。
在122例已经明确犯罪罪名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中,其中构成或者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多达19例,占全部案例总数15.57%的比例。另外其他犯罪如贷款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以及普通诈骗罪等,也大都与签订、履行合同密切相关,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罪名也可以理解为合同诈骗罪的特例。如果加上这些罪名,那么合计涉及到签订、履行合同的诈骗犯罪会更多。据表十五统计,这类表现方式的犯罪合计占到民营企业家犯罪130例总数的30.76%,远远高于其他犯罪表现。由此可见,民营企业家在签订、履行合同中缺乏诚信、损害他人经济利益的犯罪,是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最主要表现,值得民营企业家予以格外重视。
民营企业家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实事求是,只有如此,既可以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又可以避免犯罪的陷阱。如果夸大事实、隐瞒真相,只顾追求自己的目标,而无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合同无法实际履行,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那么就不仅会陷入没完没了的经济纠纷之中,而且还很可能带来牢狱之灾。民营企业家对此必须予以格外重视。
作为企业家应该切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套用一句俗话来说,"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民营企业家如果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把自己的经济利益建立在损害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经济利益的基础上,那么即使自己一时达到了目的,但是对方却决不会善罢甘休。如果最终无法以经济利益来补偿对方的损失,那么追究刑事责任往往就会成为对方最终的也是唯一的选择。
◆滥施暴力杀人伤人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此,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重点规定了惩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条文,为维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等人身安全等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在现代法治时代,世界各国法律都体现了对公民生命和健康的充分尊重。无论任何人,也无论任何理由,未经国家法定程序,谁都无权任意剥夺他人的生命,也无权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否则,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或者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些民营企业家,既缺乏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尊重,也缺乏对法律必要的敬畏之心。他们要么仗势欺人,恃强凌弱,要么为了一己之私,要么为了报一己之仇或者泄一时之愤,滥用暴力,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甚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些行为无论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是法律规定的重罪。当他们在实施这些暴力行为之时,他们不仅是在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也是在挑战国家法律。因此,对这样的犯罪行为,国家历来都严惩不贷。
原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袁宝王景,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且身价数十亿,只因生意场上的恩怨,雇凶杀人,然后自己受到不法敲诈,又再次雇凶杀人,结果也将自己逐步送上了黄泉路;原在北京经商的温州富豪王伟坚,因商业上的利益之争,不循合法途径解决,却走“黑道”解决,结果因“黑道”太“黑”,既伤人又杀人,终将自己也拖进了杀人案的漩涡之中,被判死刑;原抚顺兴业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省人大代表侯建军,酒后驾车撞人,不仅不能克制自己,反而驾车逞凶,结果撞死无辜,自己也身陷囹圄;原宜宾雅风集团董事长邬桂华,兼并国企不顾职工利益引发职工不满,竟雇凶伤害职工代表致人死亡,最终也将自己送上了不归路……
在13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其中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暴力行为的,共36例,占全部案例的27.69%的比例,超过了四分之一。由此说明,民营企业家中暴力犯罪的问题相当突出,这与国企企业家形成相当明显的对照。国企企业家中,主要是经济犯罪,很少有暴力犯罪。这点值得民营企业家予以特别注意。
◆对抗国家机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对照民营企业家与国企企业家犯罪的不同之处,可以发现民营企业家对抗国家机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特别突出,这也是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特点之一。
在130例民营企业犯罪的案件中,其中涉及妨害公务、冲击国家机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害作证、窝藏、包庇、私藏枪支弹药或者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共有16例,占全部案例总数的约12.3%左右,其中14例涉及“黑社会”犯罪。由此可见,这类犯罪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间存在着比较多的重合之处。由此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特征,同时也说明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社会危害性。民营企业家要避免成为“黑社会老大”,就应特别注意不要对抗国家机关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否则的话,那么他也许就距离“黑社会老大”不远了。
另外,一些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在刑法上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些犯罪,有的虽然并没有造成直接的严重后果,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其实也都属于对抗国家机关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因此笔者将这些犯罪行为也都归类到对抗国家机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中。
上述犯罪表现,大都并不是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最主要表现,而是为实施其他犯罪服务的。但这些表现却在民营企业家犯罪表现中存在很多,大多属于“拔出萝卜带出泥”的犯罪。在13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涉及对抗国家机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例合计多达35例,占全部案例总数的26.92%,超过了四分之一,排名第三位。
在13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其中构成或者涉嫌构成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等罪名的,共计30例,占全部案例总数的23.08%的比例。从表七的排名中也可以看出,各类行贿罪在民营企业家所犯罪名中排名仅次于各类诈骗罪,排名第二。由此说明,行贿行为是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最主要表现之一。
在行贿的人员中,既有"黑社会老大"之流的企业老板,如原沈阳嘉阳企业集团董事长刘庸、原福州凯旋(中国)集团董事长陈凯、原江西联达实业有限公司总顾问熊新兴、原大连冬士企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冬海波等;也有全国各地所谓的"首富"企业家,如原欧亚农业董事局主席杨斌、原农凯集团董事长、"上海首富"周正毅、原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公路大王"张荣坤、原乐山东能集团董事局主席王德军等人;还有走私大鳄如原厦门远华集团老板赖昌星、原深圳市惠威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改清、原湛江技术开发区中正贸易公司董事长李深等人……近年来,几乎每一位因腐败、受贿落马的高官背后,都会有一些企业家的身影。
无论"黑社会老大",还是各地"首富",或者"走私大鳄",他们都通过行贿手段腐蚀拉拢国家工作人员,获取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巨额利益。但是,他们所获得的暴利却是建立在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基础上的。所以,他们这种行为绝不可能为国家、社会所接受,他们所获取的巨额经济利益因缺乏合法性也很难受到法律保护。
◆非法经营牟取暴利
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应该守法经营。只有守法经营的企业老板,才有资格被称为企业家。然而,一些企业老板,在巨额暴利的诱惑下,他们披着合法企业的外衣,实际上却从事着违法犯罪的勾当。
最早比较普遍的非法经营活动就是走私。他们利用境内外商品的差价,大肆走私,扰乱国内市场,偷逃国家关税,牟取巨额暴利。最典型的有湛江走私大案、厦门远华集团走私大案等,许多走私犯罪分子如原湛江技术开发区中正贸易公司董事长李深、原广州新英豪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梁耀华、原深圳市惠威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改请等都依法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原厦门远华集团董事长赖昌星畏罪潜逃到加拿大,国家一直在争取引渡回国受审。
还有一些非法经营活动,大多都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如赌博、组织卖淫等非法活动。原福州凯旋(中国)集团董事长陈凯、原贵州通海集团董事长陈林、原大连冬士企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冬海波、原河南嵩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振松等人,均存在聚众赌博、组织卖淫等非法活动,因此他们在被依法追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同时,亦被追究了赌博罪、组织卖淫罪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传销活动猖獗,社会危害性极大。传销活动不仅骗人钱财,而且还有比骗人钱财危害更大、也更可憎的"洗脑"行为。传销颠覆了人们传统的道德、伦理和价值观念,教唆成员亲属骗亲属、亲戚骗亲戚、战友骗战友、朋友骗朋友,并且不以行骗为耻,反而觉得行骗天经地义、心安理得。目前工商机关、司法机关对于传销组织的头目,大多按照非法经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如广西永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老板李国生、亿霖木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鹏运、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董事长陈相贵等人,均被以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提出诉讼。
在13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其中涉及走私、赌博、组织卖淫、传销或者变相传销以及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案例共29例,占全部案例总数的22.31%的比例。其中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共有9例,说明许多非法经营活动都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密不可分。 ◆公私不分侵占挪用
许多民营企业家分不清自己个人资金和民营企业资金的差别,错误地认为民营企业的资金就是自己个人的资金,随时需要就随时取用,从企业取用资金就象从自己钱包里取钱一样方便。其实不然。民营企业家作为自然人,其个人存款或者个人钱包里的钱归自己个人所有,由自己个人自由支取。而民营企业作为法人,企业的资金在分配利润之前都应该是企业法人的钱,也就是企业的"公款",绝不等同于企业家个人的资金。民营企业的资金,民营企业家虽然也有权安排使用,但只能代表企业归企业使用,而不应该随意归自己个人使用。
尤其是多个股东共同成立的有限公司的资金,由于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更属于企业"公款",也更应该遵守企业规定按制度使用。有的民营企业家"公款"、"私款"不分,自然人和法定代表人不分,往往利用自己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取用企业资金,却拿去办自己个人的私事,结果触犯法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如原广东金正集团董事长万平、原健力宝总裁张海、原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总经理郁知非等;有的民营企业家,无视企业管理制度,在自己控制的多家企业之间,随意调拨使用资金,结果触犯法律构成挪用资金罪,如原科龙集团董事长顾雏军、原深圳华茂实验学校董事长王庆茂、原爱多老板胡志标等;有的职业经理人,自认为自己为企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居功自傲,不经企业决策私自贪占挪用,擅自动用老板的"奶酪",最终老板一发怒,职业经理人就得坐牢,如原浙江鹰鹏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应明明、原佛山市顺德区天德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学等。
在13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中,涉及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共有21例,占全部案例总数16.15%的比例。由此说明公私不分侵占挪用也是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主要表现之一,非常值得民营企业家警惕。
◆组织“黑社会”称霸一方
在13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中,其中构成或者涉嫌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共18例,被媒体指为“黑社会老大”而法院判决并未认定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一例,合计19例案例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占全部案例总数的14.61%。其中17名“黑社会老大”,共累计触犯127项罪名,人均触犯近7.5个罪名。由此说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民营企业家中的比例相当高,而且罪行也格外多。这一罪名在国企企业家中,是很少见的。这是民营企业家与国企企业家犯罪的最大区别之一,非常值得民营企业家予以格外重视。
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来看,如果民营企业家长期依靠暴力手段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称霸一方,即使“大罪不犯,小罪不断”,那么就极有可能构成该项罪名。最后算总账,一项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的罪名,最终的刑罚往往可能超过之前所犯的其他罪名刑罚的总和。 ◆好大喜功弄虚作假
有的民营企业家,稍微赚点钱,便野心急剧膨胀,要么搞所谓的多元化,要么兼并扩张。面对资金不足,他们要么虚报注册资本,要么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本。结果不仅骗了别人,也骗了自己,最终往往因为实力不济害人害己,甚至使自己身陷囹圄。如原欧亚农业董事局主席杨斌、原上海农凯集团董事长周正毅、原科龙集团董事长顾雏军、原山东九九有限公司后台老板国洪起、原“爱多”老板胡志标等,均虚报注册资本,在包装公司的同时,也包装自己,结果将罪行包装上身。又如原浙江超亚集团董事长周超瑛、原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永明等人,他们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本,也都先后落马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的企业家,想方设法通过包装使企业上市之后,企业效益却无法达到原来预期或者对社会承诺的目标,于是违反上市企业相关法律规定,有的非法操纵证券价格,有的制造或者提供财务报告虚报业绩,有的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隐瞒真相,最终也都害人害己,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原上海农凯集团董事长周正毅、原德隆集团总裁唐万新、原世纪中天老板刘志远、原科龙集团董事长顾雏军、原中国蓝田总公司总裁瞿兆玉、原湖北天发集团总裁龚家龙、原“琼民源”董事长马玉和等人,都是因为弄虚作假最终将自己送上了法庭的被告席。
在13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因好大喜功弄虚作假而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共有18例,占全部总数13.85%的比例。由此说明,民营企业家好大喜功以弄虚作假的方式追求超常规发展,往往会“欲速则不达”,事与愿违,其结果不是“翻车”就是“落马”,最典型的则是原江苏铁本集团戴国芳,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刻,非常值得深思。
◆贪心不足偷逃税收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命脉。维持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保障社会正常秩序,离不开国家税收的支持。依法纳税,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也是每个企业不可推卸的义务。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共规定了12条有关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条文,以惩治相关危害税收征管活动的行为。因此可以说,危害税收征管行为,是企业家的一根"红线",也是一条"底线"。任何企业家如果胆敢越过这根"红线",或者触犯这条"底线",那无疑就是与国家为敌,与国家法律为敌,就必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一些民营企业家赚到了钱,让他投入新的项目赚更多的钱他愿意,让他花费巨额费用做广告为企业宣传造势他也愿意,甚至让他慷慨解囊捐助款项搞慈善事业他也没有意见。但是让他依法纳税,他算来算去总觉得没有得到即时和现实的回报,因此就像"割肉"一样难受,很不情愿。这些人员中,有的身为全国人大代表,如广东十八宝医药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罗泽勤、洛阳中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义超等人;有的身为全国政协委员,如作为晓庆公司董事长的著名电影演员刘晓庆;有的身为富豪榜上榜富豪,如原"上海首富"周正毅、江苏铁本戴国芳、顺德金冠涂料集团董事局主席周伟彬等人;还有的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老大,如福州陈凯、贵阳陈林、大连冬海波、河南登封王振松、沈阳吴宁、张宏东、江苏宿迁王安平、新疆乌鲁木齐苟韶荣等人……
他们有的偷税漏税,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抵扣税发票等,虽暂时占得了一点便宜,但东窗事发之后,则莫不后悔莫及,不仅要补交税款,而且还要加倍处罚,最终还是难免牢狱之灾。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在13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其中涉税犯罪的共有16例,占全部案例总数的12.31%的比例。由此可见,危害国家税收征管活动亦是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主要表现之一。
◆资金短缺非法融资
企业经营、运作都离不开资金。一般情况下,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都应该量力而行,应该结合企业自有资金和合法融资的情况决策和实施。
但一些民营企业,盲目扩张,加之经营管理不善,最终造成资金紧张,于是他们有的弄虚作假,欺骗银行以获得贷款,构成或者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如原广东南海装饰板材有限公司冯明昌、原河南华林集团董事长孙树华、原中国特种纤维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陈顺华以及最近发生的浙江江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陶寿龙等;有的利用信用证的时间差采用变通方式融资,最终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最著名的如原南德集团董事长牟其中;有的则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承诺高息,吸收社会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共总存款罪,如原德隆集团董事长唐万新、原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最近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妙达饴美厨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冰、河北大午集团董事长孙大午等;有的向社会公众作出根本无法实现的承诺,向社会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如原营口东华集团董事长汪振东、原沈阳龙界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孟凡辉、原浙江溢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杜益敏……
对民营企业家来说,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宁可企业发展得慢些,发展得稳定一些,也不应冒险以自己的自由乃至生命作赌注而进行非法融资。企业家一旦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再想平安退出就很难了。因为骗钱容易,还钱却很难。而当无法偿还所骗资金的时候,那么监狱也就是他最终的、也是唯一的去处。
在13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出于资金短缺而在融资问题上违法犯罪的,共计8例,占全部总数6.15%的比例。由此说明,资金短缺非法融资也是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主要表现之一,值得民营企业家格外注意。 「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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