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胆问广东检察院诸公:你们是企业老总雇来的吗?
云淡水暖
金融风暴一来,企业老总们在盼望营商环境怎何时迎来转机的同时,却“意外”收到一份法律“大礼”,今天看到广州日报的一则奇文“广东检察院:企业老总涉一般犯罪可不拘捕”,草民一看到这个标题,就一阵眼晕,不知道是记者在提炼标题的时候是不是放大了“广东检察院”诸公的本意。就标题的逻辑来分析,是不是说“可不拘捕”意味着对所谓“一般犯罪”原来是应该拘捕的,现在由于某种原因就“可不拘捕”了。这样一来,问题就大了,既然已经涉及到“拘捕”的层面了,那么不管什么理由,都不应该开“可不”的口子,因为这样一来,法律就成了一个有弹性孔眼的网,有人的身段“苗条”,就可以从里头钻出来。
普通人看到此消息,恐怕第一时间就会想起古时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一说,但是,有学者考证此说并非指贵族阶级犯了罪可以不“刑”而是指:“刑法不加重于大夫,礼制不减轻于庶人。”,也即是说对刑法和礼制知道与否,并不能影响罪刑的轻重,不因此而增一分或减一分。“大夫”们懂得刑法,但不追究其“知法犯法”,“下人”们不懂得“礼制”,但犯罪了也决不轻饶。其实按照这种解说,当中还是偏袒了“大夫”们的,“知法犯法”当然恶劣一些。然而,事到如今。已经有现实版的“刑不上老总”一说了。
那么,“可不拘捕”的背景是什么呢,看来是金融风暴,因为“广东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从根本上保护和促进就业。”,言下之意即是说眼下经济不景气,老板犯法一旦被“拘捕”,企业就生产经营“停顿”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就会不正常,工人就会失业。而这句“从根本上保护和促进就业”说得尤其精妙,原来工人们吃饭,还得指望着法律对老板们“网开一面”这个“根本”。
而且,从广东检察院如此郑重其事地公开发布这“十条意见”来看,能否对大大小小的老板们做一个基本的判断:这个群体中有“一般犯罪”行为的太多了,以至于不来一个“可不拘捕”的大赦政策,就会令“从根本上保护和促进就业”泡汤。否则,如果只是少数、极少数的老总们有“一般犯罪”行为,怎么用得着劳广东省高检这样层级的执法机关出面呵护呢?
这种差别执法的理念,对社会的危害是很大的,就“一般犯罪”而言,比如驾车撞死了一个行人然后又逃逸的行为,以量刑的刑期标准看,确乎比较“一般”,一个“老总”撞人跑了和一个打工的司机撞人跑了,照道理都应该拘捕,这回“老总”可以放宽心地继续招摇了,如果案件追究下去,保不定哪天法院也出一个“N条意见”,说“旨在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从根本上保护和促进就业”,“老总”赔点钱算了。再比如,活跃在车站、闹市的扒手们、盗割电线的蟊贼们,根据法律,偷盗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这算是“一般犯罪”了吧,公安破案,检察院肯定会起诉,绝不手软,因为这些扒手、蟊贼不会涉及“旨在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从根本上保护和促进就业”的大局。而“老总”们如果干一些偷漏税款、假冒伪劣、行贿的勾当,如果数量属于“一般罪行”的话,也可以享受“可不拘捕”的待遇了。
广东检察院貌似追求“公允”地规定:
【查办职务犯罪特别是涉及企业的贪污贿赂犯罪,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对待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五个正确区分”,即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的界限,正确区分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界限,正确区分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努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那么是不是会给人以一个印象,在此次“十条意见”发布之前,有大量“涉及企业的贪污贿赂犯罪”没有“准确区分”,许多“老总”被“委屈”了,所以,需要这样大张旗鼓地搞什么“五个正确区分”。然而,草民以为,一说“准确区分”,看似在追求更高的执法标准,却留下了更多的弹性空间。不知道这“五个正确区分”有没有量化标准,如果没有量化,或者如果没有细化,那么,执法者会不会来一个“裁量权”,本来可以算经济犯罪的,往经济纠纷那边偏一点、本来可以算贪污、受贿的,往“合法收入”那边偏一点,本来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可以向“资金合理流动”那边偏一点,本来是非法集资的,可以向“依法融资”那边偏一点。结果呢,一地鸡毛,“准确性”根本无法把握。结果极有可能是不合法的“合法”了,这比那个“可不拘捕”又深入了一步,老总们顿时会觉得“海阔天空”的。
而且,草民发觉,“五个准确区分”中,除去“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和“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条与所谓“中小企业”有些关系外,像“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三条,像是为掌握国有资产的国企老总们量身定做的。比如“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事实上极有可能被国有企业的老总利用,把企业因为其渎职遭受的损失算在“改革探索中的失误”身上。比如,国有企业老总可以在账面、薪酬制度上做手脚,把国家、企业的钱,变成自己的“合法收入”,逃脱“贪污、受贿”的追究。比如,“资金合理流动”就很模糊,国企老总要想把资金转移出去,有太多的路子,比如向企业的子公司、孙子公司拨钱,反正都是老总自己说了算。
而且,这里面暗含着一个潜在的危害,就是明明白白告诉社会、公众,以前所说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首先由裁判员——检察院来打破了,只要有恰当的借口,比如“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从根本上保护和促进就业”,那么被视为调整社会公众行为的底线——法律,是可以不遵守或者说可以变通的,但是,有一个起码的条件,就是犯罪嫌疑人必须是“企业老总”。然而,既然第一条底线被突破了,那其它的底线也令人担心了,比如所谓“一般犯罪”的约束条件,也极有被变通掉的可能存在。在这种氛围下,“老总”们可能会得到一个错误的暗示,会愈发狂放起来,从“小”的、“一般”的罪行不被依法追究而发展到大的,不一般的坏事也敢干,到时候因为“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从根本上保护和促进就业”也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
事实上,以所谓“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从根本上保护和促进就业”来放松对“老总”们的违法犯罪的追究尺度,是一个和他荒唐的理由,如果一个社会“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从根本上保护和促进就业”要依靠“企业老总涉一般犯罪可不拘捕”这样的举措来维持,那合法经营就会成为空话。是对法制社会的法律体系的践踏。是对整个社会、对绝大多数守法人民群众的蔑视和侮辱。
检察院是国家执法机器三大部分之一,检察院是全体社会群体维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义的公器,检察院不应该特别眷顾某一个利益群体,因为检察院不是“企业老总”们雇佣的。不应该给人以“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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