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坚持“程序正义”
——从两律师的官司说起
我们最需要的是知情权。多少日子了,转基因大豆油、菜籽油、调和油,转基因大豆、豆浆、其它豆制品,转基因土豆、茄子、西红柿、木瓜、还有那转基因玉米,冷不防又多了一个转基因大米,尽管违法,却能在行政与市场的双重作用下堂皇入市,在“偷偷摸摸”之中,不负责任地“敢为天下先”;在不明不白之中,成了转基因的实验品。借钟南山先生日前的一句话:“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近日闻长沙律师刘大华于4月9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邮寄了《行政起诉状》,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未经听证“不具有合法性”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农业部对华中农业大学发放的两张转基因水稻安全证书。刘律师运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问题的关键在这一句:“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话没有说死。尽管全世界都认为转基因主粮的安全证书的发放,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而农业部偏偏不这么认为,或者说“不认为需要听证”,我们拿他没办法,无法框定他,难以立案。好比,农业部自己不作为,偏偏说绿色组织的第三方检测不合规定,纵容转基因大米的污染。如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可能会好些:“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按这条规定,公民可以以转基因主粮“安全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公民食品安全为由,先提出听证申请,再根据可能的“不作为”,诉请农业部对其批准的转基因主粮的 “安全性”作出“证据证明”。
此前,北京的魏汝久律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判令被告公开其获取的关于转基因水稻品系华恢1号和Bt汕优63的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详细试验情况等信息。”显然该诉状是直奔实体的。在立案上,估计也会遇到困难的。
目前,人们对转基因水稻事件的不同意见,农业部持消极态度。这次转基因水稻事件的行为特征是“偷偷摸摸”“抢道”,对除食用油外的所有转基因食品坚持不作标识。事实说明,农业部实行的是“先推广开来再说”的路线。在这种情况下,两位律师的举措,显得更有意义。两位律师,打的是公益官司。通过法律程序表达正义,推动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立法,争取公众的生物安全信息知情权、决策监督权和相应的救济权。
行政官司,先打程序,再打实体。因为,行政违法,常常始于程序违法;程序不违法,他就办不了坏事;程序错,一切都错。所以要坚持“程序正义”原则不放。目前围绕转基因违法,只有坚持“程序正义”,才能获取相应的救济途径。
(1)、农业部根本不具备批准、发放“转植酸酶基因玉米‘BVLA430101’、转基因抗虫水稻‘华恢1号’和杂交种‘Bt汕优63’”的生物安全证书的主体资格。
根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根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即“转基因”生物,纳入“新资源食品”管理。
以上法律 、法规规定,卫生部才拥有转基因安全风险评估和生物安全证书批准、发放的主体资格。农业部擅自批准、发放转基因玉米和转基因水稻的生物安全证书,属于越权行为,程序违法。
(2)、“中国生物安全网”信息显示,农业部“2009年第二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批准清单”“公布时间”为“2009年10月22日”,但是该《清单》文件的“属性”却表明“文件生成日期”为“2009年11月27日16时23分,修改于2009年11月27日16时24分”。在《清单》文件中,共有43项事关转基因重组的安全证书,审批编号则由农基安证字(2009)第032号一直到074号。“两个转基因水稻”和“一个转基因玉米”的序号,是接在清单末尾即第072号至074号。这个事实说明:2009年10月22日《清单》公布,只有序号第032至第071号,共40项事关转基因重组的安全证书获得批准。就是说,这时的农业部尚未最后批准“转植酸酶基因玉米‘BVLA430101’、转基因抗虫水稻‘华恢1号’和杂交种‘Bt汕优63’”这三个品种;也就是说,这三个品种,即使在农业部内部也没有经过正常的程序,而是农业部11月27日在“中国生物安全网”上采取了补登“抢道”措施。
以上这个事实说明,农业部批准、发放“转植酸酶基因玉米‘BVLA430101’、转基因抗虫水稻‘华恢1号’和杂交种‘Bt汕优63’”这三个品种的生物安全证书 ,规避了正常的管道,程序不正当。
(3)农业部2002年3月施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第三条规定:“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第四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转基因食品实行标识,这一义务的明确性,和履行这一义务的强制性,是判断承担首负之责的农业部,是否行政作为的权威性标准。自2003年3月,农业部公布了《我国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来,7年之久,顶着不办,除食用油外,所有转基因食品全部不作标识,这是任何花言巧语都掩饰不住农业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这个行政不作为,证明了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3月10日所表示的“立法先行、有法可依、执法保障”,只是个谎言。行为人的行为,是行为人的目的所决定的。为什么转基因大豆油可以作标识,因为转基因大豆油已经占了垄断地位,老百姓的选择性已经很窄了。为什么其它转基因食品坚持不作标识,只有一种可能:“先推广再管理”。可想而知,如果转基因都安全,就用不着不敢标识。如果有了转基因标识,由于转基因安全的不确定性,更多的人会更多地选择非转基因,这就是转基因违法、转基因主粮“偷偷摸摸”的原因所在;这就是农业部要强迫人们被动接受转基因的原因所在;这也是我们争取转基因生物安全信息的知情权、决策监督权和相应的救济权的原因所在。
说到这里,顺便告诉我们东北的豆农、油厂的老乡,你们自己生产的非转基因大豆,榨的豆油,做的豆制品,在卖的时候,自己打上“非转基因”标识,或者插个牌牌,或者写在标价上,给消费者提个醒。有一回,我在一家超市排队买白萝卜,因为没有买到,一位大娘让了我两棵。我见她小推车里买了一大包的黄豆,有8-9斤重。我问:“自己家里磨豆浆?”她说:“是”。我说:“可是,你买的可能是转基因的。”她反问:“怎么看?”我说:“我每天也是自磨豆浆,吃的豆不少,正为转基因的事烦恼,前几天跑到批发市场去请教,他们教我说,本地豆扁圆,转基因豆圆;本地豆有一道明显的芽痕,转基因豆不明显。”她问我:“怎么看芽痕?”我说:“你去对照一下旁边的黑豆、红豆,那些豆没有转基因。”她一听,说:“对!我知道了。”她连忙撕破袋子,把黄豆倒进了货架。
归根结底,转基因如果安全性没疑问,不会不敢标识 ;农业部不标,我们自己标;标上“非转基因”,就比“转基因”的好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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